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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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30
•【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附件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
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举办、参与举办或者控制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发生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
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的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名称的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地点、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幼儿园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
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和配备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园长应专任本园职务,不得兼任其他全职工作。
(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任教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
(三)保育员应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与幼儿的比例应达到
1:150。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是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保健人员是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具有相关证明。
幼儿园应按相应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幼儿园应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幼儿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该公司要具备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证》。
(七)民办幼儿园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