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许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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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1、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池某1、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池某1、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2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审理法官】郑芳刘茂元纪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池某1;吴某;王某1;池某2【当事人】池某1吴某王某1池某2【当事人-个人】池某1吴某王某1池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斯竞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少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斯竞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陈少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斯竞陈少冠黄益敏【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一方当事人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的,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证明对象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后,一方当事人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双方因故未能缔结婚姻的,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关于上诉人提出并未实际收取王某1彩礼的意见,经查,王某1于一审提交的婚约协议、证人证言、吴某的存款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按照民事证据“盖然性”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池某1、吴某收取彩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池某1主张其母吴某账户中存入的款项90000元系家庭既有财产,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池某1与王某1订婚后自2018年2月同居至2019年1月的意见,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朱某1、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1、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1、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22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某1;朱某2;韩某;张某1【当事人】朱某1朱某2韩某张某1【当事人-个人】朱某1朱某2韩某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中张某1与朱某1订立婚约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所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另查明,朱某1的个人财产除一审列明的清单以外,还包括床单7条、四件套5套、茶具2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1与朱某1订立婚约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所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关于结婚当天32000元彩礼款是否交付的问题。

根据一审庭审中相关证人出庭证言,证实结婚当日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彩礼款32000元,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

上诉人称没有收到彩礼款32000元,仅收到200元羊礼、200元酒礼、1000元上车礼,不符合习俗和常理。

故对上诉人上诉称,结婚当日没有收到彩礼款32000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全部彩礼款是否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开支的问题。

根据日常生活习惯,部分彩礼款可能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因本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年,上诉人称彩礼款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亦不符合常理。

袁某1、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1、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1、袁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60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某1;袁某2;甘某;李某【当事人】袁某1袁某2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袁某1袁某2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阮拥军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拥军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拥军【代理律所】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彩礼的归属无关,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不当得利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李某和袁某1举办婚礼时未达法定婚龄。

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袁某1两次怀孕,第二次怀孕属于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规定。

该条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男女双方确已同居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数额。

本案中,李某和袁某1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一年多,此间必然产生相关生活费用;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袁某1两次怀孕,第二次怀孕因属宫外孕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其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许某、邢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邢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邢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豫08民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敏宋德勇【审理法官】李艳敏宋德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邢某1;吕某;邢某2【当事人】许某邢某1吕某邢某2【当事人-个人】许某邢某1吕某邢某2【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杨云霞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杨云霞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松赵小龙杨云霞【代理律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在实际生活中子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也多为家庭共有财产由父母及亲属代送代收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本案中的彩礼款也是被告邢某1的母亲吕某清点收取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被告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许某支付的彩礼数额问题,经查,邢某1于××××年××月××日在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商量结婚的事情,然后商量定下了他家给我家5万元彩礼。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许某支付的彩礼数额问题,经查,邢某1于××××年××月××日在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商量结婚的事情,然后商量定下了他家给我家5万元彩礼。

耿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晋02民终2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蓉许建红石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耿某1;刘某2【当事人】耿某1刘某2【当事人-个人】耿某1刘某2【代理律师/律所】吕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某【代理律所】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耿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2欲缔结婚姻关系而交往,最终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上诉人耿某1于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上诉人刘某2转账23261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耿某1一审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明细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1与被上诉人刘某2欲缔结婚姻关系而交往,最终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在相处期间不具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一方对另一方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考虑到交往的目的不应当返还;而大额财产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

其系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行为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上诉人耿某1一审提供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明细及二人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给被上诉人刘某2及其女儿打款共计232615.58元。

同时,上诉人耿某1支付被上诉人刘某2彩礼钱35000元,刘某2不持异议。

原判认定232615.58元不属于彩礼范畴,耿某1应另行起诉欠妥,且判决刘某2返还耿某1彩礼钱35000元明显不当。

谢某1、谢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1、谢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1、谢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7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周永辉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1;谢某2;王某1;刘某;王某2【当事人】谢某1谢某2王某1刘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谢某1谢某2王某1刘某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忠杰李民选【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首先,关于谢某1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王某1、刘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0 12:21:15谢某1、谢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4民终7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1(又名谢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谢某1、谢某2因与上诉人王某1、刘某、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杨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3【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28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鑫【审理法官】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当事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当事人-个人】杨某1杨某2徐某1徐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殿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殿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殿领【代理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婚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权责关键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婚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这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子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均有订立婚约和解除婚约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对128600元彩礼款均无异议。

一审依据双方交往时间长短、给付彩礼款数额的大小,酌定上诉人返还彩礼款110000元比例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付精神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问题,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2元,由上诉人杨某2负担。

徐某、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项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赣11民终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利剑范全敏聂晓红【审理法官】万利剑范全敏聂晓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项某;赖某【当事人】徐某项某赖某【当事人-个人】徐某项某赖某【代理律师/律所】汪庆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庆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庆【代理律所】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本院观点】该转账凭证虽是复印件,但是结合一审庭审已经提交的其他四张转账凭证,可以确认项某收到24.8万元彩礼后,同一时间向徐某转账25万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赖某订婚当日,项某已经将收到的彩礼全部给予了徐某。

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前所发生纠纷,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财物,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和比例,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共同生育小孩,给予彩礼的数额以及给付彩礼是否给给付方造成经济困难等方面综合考虑。

徐某1与吕某、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1与吕某、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1与吕某、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黄博王峰【审理法官】吴艳丽黄博王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某1;吕某;徐某2【当事人】徐某1吕某徐某2【当事人-个人】徐某1吕某徐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上诉人徐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3:44:07徐某1与吕某、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3民终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

原审被告:徐某2。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某1与被上诉人吕某、原审被告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2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审理期限予以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上诉人徐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上诉人徐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吴艳丽审判员黄博审判员王峰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硕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许某、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刘某1;刘某2;张某【当事人】许某刘某1刘某2张某【当事人-个人】许某刘某1刘某2张某【代理律师/律所】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贵礼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贵礼龚清华【代理律所】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许某与刘某1虽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刘某1及其家人收取的彩礼款依法应当返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某与刘某1虽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刘某1及其家人收取的彩礼款依法应当返还。

许某认为彩礼款总额为129000元,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彩礼款总额为109000元并无不当。

刘某1认为双方同居生活已经超过一年,彩礼款不应返还,依据不足,原审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酌定返还109000元彩礼款的15%,数额适当。

双方的磕头礼20000元为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原审对此未予处理虽有不妥,但已告知当事人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许某该项实体权利的行使,许某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许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红萍【审理法官】范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王某【当事人】许某王某【当事人-个人】许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李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正文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正文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树蔡正文【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排除妨碍第三人反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许某、王某均确认某号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许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3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某;马某【当事人】许某马某【当事人-个人】许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韩涛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韩涛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娜韩涛【代理律所】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许某、马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许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马某对收到许某彩礼135000元及许某对马某于一审期间所举银行交易明细、三金发票、微信账单、淘宝订单、病例及微信支付凭证、购买家纺支付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马某在收到彩礼后,除购置三金等首饰之外,亦购买家电等陪嫁物品,且马某在双方同居期间存在部分生活消费并怀孕流产,上述事实对马某应返还彩礼的数额存在影响。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半年左右、马某收取的彩礼数额及其置办家庭用品、陪嫁物品的价值,考虑马某怀孕流产后的身体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事实,确定由马某返还许某彩礼款20000元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许某请求全额返还彩礼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许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张某1、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2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审理法官】胡立鹏李虹王小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1;李某1;李某2;张某2【当事人】张某1李某1李某2张某2【当事人-个人】张某1李某1李某2张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力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张娜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力强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张娜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力强张娜刘玉红【代理律所】河北古丁桥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关于应否返还彩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本案双方当事人张某1、李某1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张某1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应返还多少彩礼款问题。

彩礼一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虑给付彩礼的数额、彩礼款的实际用途、陪送嫁妆的价值、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具体过错等因素。

本案中,张某1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李某1一方160000元,应属于彩礼范畴。

订婚时张某1给付李某1一方的12600元,以及给付李某1一方购买“三金"的10000余元可认定为赠与。

徐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36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俞某【当事人】徐某俞某【当事人-个人】徐某俞某【代理律师/律所】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孟凡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孟凡政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志民孟凡政【代理律所】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亮【被告】张周尧【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是,俞某支出的862800元性质、应否返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反证间接证据查封合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陪审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附条件撤销欺诈回避第三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自认证据不足共同共有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是,俞某支出的862800元性质、应否返还。

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的款项数额。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主张所有款项均系赠与、不应返还。

二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双方质证,因双方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反证反驳,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称,其主张返还的款项包括2018年7月19日上诉人以上诉人父亲买车而借的11万元借款、××××年××月××日上诉人婚前购买宝马车453800元、其为上诉人代交支付宝消费99120.31元以及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超过5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293800元,15个月内共计转账43笔,其中,43笔5000元以上转账款项平均为每笔6832元、每月19586元,这些款项属于大额款项,超出了正常恋爱范畴,合计956720.31元,款项的支出造成了其生活困难,被上诉人考虑到双方的恋爱关系,只主张了862800元,放弃了其中的93920.31元。

刘某1、刘某2与安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刘某2与安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刘某2与安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甘08民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凌白皎洁尚楷耘【审理法官】李凌白皎洁尚楷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刘某2;安某【当事人】刘某1刘某2安某【当事人-个人】刘某1刘某2安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处理返还彩礼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过错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处理返还彩礼数额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一致的陈述,认定实际收取彩礼数额并无不当,并根据双方实际生活时间、当地裁判标准判决返还彩礼数额并无不当。

刘某2收取彩礼后给其女刘某14000元属于赠与行为,是刘某2收取彩礼后的处分行为,并非给安某退还彩礼。

刘某1认为其父刘某2收取彩礼后退4000元,刘某1将4000元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应当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刘某1上诉请求返还陪嫁物和孩子的个人用品,属于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请求,在二审中调解未达成协议,不能判决处理。

一审判决中将刘某1和刘某2的户籍地书写错误属于笔误,不影响处理结果。

一审案件受理费不是上诉范围,如何负担应由法院依法决定。

据此,上诉人刘某2、刘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正确,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安某负担512.5元,刘某2和刘某1负担5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11: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某与刘某1于2017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安某2,2019年3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自此分居生活,2019年9月10经法院调解离婚。

郑某、邱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邱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邱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2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张翡郑程辉陈志杰【审理法官】贺张翡郑程辉陈志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邱某1;邱某2;李某【当事人】郑某邱某1邱某2李某【当事人-个人】郑某邱某1邱某2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徐霞蓉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徐霞蓉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剑平徐霞蓉【代理律所】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一、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郑某分三次转账给邱某175000元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后因双方未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郑某据此请求邱某1返还彩礼款75000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邱某1、邱某2、李某主张郑某转账的75000元款项属赠与性质,其无须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二、郑某另主张,其还给付邱某1及其家人彩礼、嫁衣钱以及红包合计46564元,也要求一并返还,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且邱某1也予否认,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郑某还主张,一审未判邱某2、李某与邱某1共同返还彩礼金不当。

经查,75000元彩礼款系郑某通过微信转给邱某1,郑某要求判令邱某2、李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缺乏依据,该请求也不予支持。

邵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审理法官】吴昊彧张奥丁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某;李某1;尹某;李某2【当事人】邵某李某1尹某李某2【当事人-个人】邵某李某1尹某李某2【代理律师/律所】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占伟【代理律所】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尹某与李某2经刘之力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尹某为此给付李某280000元彩礼款,李某2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尹某与李某2经刘之力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尹某为此给付李某280000元彩礼款,李某2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因尹某系基于缔结婚姻而给付李某2的款项,该款属彩礼款范畴。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婚约关系已解除,尹某请求李某2返还该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李某2返还该款适当。

虽尹某请求邵某、李某1返还上述款项,因邵某、李某1并非婚约关系的当事人,且尹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邵某、李某1收取了彩礼款或支配了该款,一审判决其二人返还彩礼款,依据不足,对尹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邵某、李某1上诉称一审判决其二人承担返还责任不当,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邵某、李某1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致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李某2、邵某、李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尹某彩礼款80000元"为“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尹某彩礼款80000元";二、驳回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袁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4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玉霞许秀敏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玉霞许秀敏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某;李某1;李某2;冯某【当事人】袁某李某1李某2冯某【当事人-个人】袁某李某1李某2冯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胜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王青春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胜帅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王青春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胜帅王青春【代理律所】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彩礼款数额,媒人卢福运的出庭证言显示,袁某给付李某1、李某2、冯某彩礼款115000元,端茶钱2000元,压箱礼1000元,手机给付款1788元,因袁某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双方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因此彩礼款应予返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款数额,媒人卢福运的出庭证言显示,袁某给付李某1、李某2、冯某彩礼款115000元,端茶钱2000元,压箱礼1000元,手机给付款1788元,因袁某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双方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因此彩礼款应予返还。

袁某虽上诉主张案涉20000元系彩礼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卢福运的出庭证言相互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卢福运虽与被上诉人有亲属关系,但其是袁某与李某1的媒人,对双方协商婚礼、给付彩礼等事宜的陈述较为客观,同时与赵运田的出庭证言相印证。

故原审依据双方订婚时间较长,且李某1为结婚购置了嫁妆等因素,酌情判令返还107800元并无不当。

李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26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吕庆龙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吕庆龙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许某【当事人】李某许某【当事人-个人】李某许某【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新华【代理律所】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李某与许某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不能反映感情破裂的原因及分手的理由,达不到李某的证明目的,本案不予认可。

该证明仅证实许某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1月23日在公司工作及请假情况,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案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许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关系,许某按习俗先后给付李某见面礼、“三金"款16000元、大礼等。

至2019年农历10月18日,许某、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

董某1、董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1、董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某1、董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2【案件字号】(2022)甘08民终3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凌张兴平白皎洁【审理法官】李凌张兴平白皎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某1;董某2;杨某【当事人】董某1董某2杨某【当事人-个人】董某1董某2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返还的数额;2.黄金首饰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返还的数额;2.黄金首饰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

董某2于董某1婚前收取彩礼7万元,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经济水平,足以对普通农民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应予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杨某、董某1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年,期间生育一女,一审判决董某2返还杨某28000元彩礼,符合本案实际。

关于黄金首饰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问题。

黄金首饰系结婚聘礼,数额较大,超出了情谊赠与的范畴,具有彩礼的性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返还。

由于董某1已将黄金首饰变卖,应当向杨某返还首饰折价款。

董某1主张于两年前变卖首饰,当时价格每克450元,而现在的市场价格为每克320元,应以现在的价格确认返还价款。

但是,董某1未对现在的市场价格提交证据证明,且主张的返还价格低于其实际获利价格,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一审中杨某认可两年前的价格为451元,与董某1主张的变卖价格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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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许某2、刘某1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2.许某1应当返还彩礼的金额。

二审中双方均认为许某1购买家具家电的金额为33762元应当抵扣,本院予以确认,抵扣后存在争议的返还金额为115997元。

刘某2在与许某1订婚后,无故单方提出离婚,对婚约解除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存在同居事实,结合地区风俗,本院酌情确定由许某1、许某2、刘某1共同返还刘某2彩礼6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刘某2与许某1举行订婚仪式时,许某1的父母许某2、刘某1均不在场,刘某2给付的彩礼128000元交付与许某1,由许某1保管使用,二人并将结婚日期确定为2020年农历腊月18日。

许某1收到彩礼次日返回父母许某2、刘某1家,再将收受的礼金带至贵州省仁怀市存入自己银行帐户。

许某1在举行订婚仪式后与刘某2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2于2020年农历腊月20日(2021年1月20日)左右提出退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许某2、刘某1是否应当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2.许某1应当返还彩礼的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许某2、刘某1上诉认为,二人一直不同意刘某2与许某1订婚,没有参加订婚仪式,从未收到过彩礼,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经查,许某1收到彩礼次日返回父母许某2、刘某1家,再将收受的礼金带至贵州省仁怀市存入自己银行帐户。

证人陈某证实与许某1将收到的礼金交给刘某1,一审庭审笔录载明许某1陈述其父亲许某2陪同其购买结婚用品,综合以上证据,结合地区风俗,刘某2家给付彩礼的对象应为许某1及其父母,其父母知晓并对彩礼予以处分。

许某2、刘某1关于不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许某1上诉认为,自己确实收到128000元的现金彩礼,另外只收到一枚戒指,没有收到一审判决认定的“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对于返还彩礼金额的确定应当将“三金”费用扣除。

经查,一审中证人张某证明其在主持订婚仪式时看到许某1戴了“三金”,证人刘某3证明许某1在订婚前购买“三金”,结合刘某2举出的购买“三金”的发票,能够证明刘某2在128000元现金彩礼外还向许某1给付了价值21759元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数额较大,应当计算入彩礼总额中。

案涉彩礼的总金额应为149759元。

许某1上诉认为,其收到128000元现金彩礼后已经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家具家电、结婚用品以及二人生活开销,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返还的责任。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均认为许某1购买家具家电的金额为33762元应当抵扣,本院予以确认,抵扣后存在争议的返还金额为115997元。

许某1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支出系为共同生活开支,不予采纳。

许某1上诉认为,退婚系刘某2单方提出,没有任何理由,自己没有过错,且已经同居,退婚给自己造成重大伤害,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经查,一审中刘某2申请的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二审中许某1与刘某2父母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刘某2与许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二人订婚后已经同居,刘某2单方提出退婚,其当庭所陈述退婚理由不符合常情常理,且无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刘某2在与许某1订婚后,无故单方提出离婚,对婚约解除存在过错,根据双方存在同居事实,结合地区风俗,本院酌情确定由许某1、许某2、刘某1共同返还刘某2彩礼60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因二审查明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上诉人许某1、许某2、刘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某26000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刘某2承担1000元,由许某1承担6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刘某2承担1310元,由许某1承担13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03:37【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审被告方共计收到刘某2方支付的聘礼现金128000.00元和价值21759.00元的“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由于刘某2和许某1现双方婚约已解除,故原审被告方应当返还刘某2彩礼149759.00元,但许某1陪嫁的价值33762.00元的物品至今尚在刘某2家中,如若现将嫁妆退回,对原审被告方有失公平,宜进行抵扣。

刘某2方支付给原审被告方及其亲属的红包赠与,不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许某1、许某2、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某2彩礼款115997.00元;二、驳回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许某1、许某2、刘某1负担。

二审中,许某1举出了三组证据,第一组是与刘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刘某2父亲刘某某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拟证明二人在订婚后即同居,期间因性生活等原因发生矛盾,许某1看病,刘某2提出退婚要求的事实,以及退婚的过错不在许某1。

第二组是一组照片、购买手机的消费凭证,拟证明许某1在收到128000元彩礼后,与刘某2同居期间,用该笔彩礼购买了结婚用物品、购买家具家电,且由其负责同居生活期间的开销,该128000元已经消费106163元。

双方系共同使用,不应当由许某1全额返还。

第三组是一组婚纱照片。

拟证明刘某2在与许某1解除婚约后立即与他人结婚。

刘某2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许某1的证明目的,退婚系因为许某1不工作经常向其要钱,而且还有殴打刘某2的行为。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是许某1为结婚购置的物品,许某1购买手机系其自己购买,不能达到许某1的证明目的。

对第三组证据,刘某2对真实性无异议,陈述与许某1退婚的时间是在2021年1月20几日,大概是腊月20日左右,与许某1原来约定的结婚时间是腊月18日。

但认为自己与许某1退婚后才认识现在的结婚对象,没有过错。

本院认为,许某1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刘某2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第二组、第三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以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某1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改判许某1承担部分返还彩礼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2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刘某2经介绍认识三天就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刘某2家人怀疑许某1不能生育,要求检查,许某1提出分手,刘某2不同意,之后去做了检查。

许某1父母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许某1与刘某2继续交往,因许某1决定与刘某2和好,刘某2父母要求其同意,许某1同意了,许某1父母坚决不同意,取同意时不在许某1家,许某1父母也不在场,刘某2父母说的128000元是给亲戚看的,刘某2父母说给许某1和刘某2这笔钱,一部分由许某1买东西,另一部分让二人装新房,没有说过钱是给许某1一个的。

一审庭审许某1不认可给了这笔钱,因为钱不是给许某1一人的。

取同意后,二人将婚期定下,就同居了,同居期间所有的花销都是许某1支付,两人一起用,加上许某1买了很多东西,花了106163元。

同居后,因性生活等原因,导致矛盾产生。

后刘某2单方面提出退婚,许某1不同意。

刘某2要求还彩礼,许某1认为这笔钱是两个人一起用的,刘某2也应当承担,不应当由许某1一个退。

许某2、刘某1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2.改判许某2、刘某1不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2承担。

事实与理由:1.许某1与刘某2恋爱,许某2、刘某1一直反对,二人执意缔约婚约。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农村风俗应当在女方家举行,因许某2、刘某1反对,婚约在男方举行,许某2、刘某1既不同意,也未参与。

本案争议的128000元彩礼、三金和红包等许某2、刘某1均未参与,均不知晓。

2.一审判决认为婚约财产给付是附条件的赠与,本案的受赠人是许某1,一审判决未查明许某2、刘某1是否收到款项既判决承担责任系错误。

3.本案程序错误。

一审庭审中双方证据均已经举示完毕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要求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打电话跟证人要求证人出庭,违反中立原则。

一审法院不能主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许某2、刘某1不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许某1、许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5民终16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上诉人许某2、刘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素,四川玖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平,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许某1、许某2、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某1、上诉人刘某1以及上诉人许某2、刘某1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素、被上诉人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平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某1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依法公正改判许某1承担部分返还彩礼的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2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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