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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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总图管理工作,高效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保企业总体规划和总图布置的合理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图管理必须坚持“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每一寸土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及新征、拟征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总图现状及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图变更管理

第四条总图变更包括:

1.原有装置、设施、建(构)筑物改变用途的;

2.原有装置、建(构)筑物改建、扩建需扩大占地面积的;

3.现有厂区及装置区空地内新增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的;

4.原有装置、建(构)筑物拆除的;

以上均含地下装置、设施、管线、建(构)筑物等。

第五条凡涉及总图变更的项目,用地或动土等必须履行必要的核准、审批手续。

第六条用地申请、核准程序

1.由用地单位编制用地申请及总图变更方案报告,报送战略规划部、安全环保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

用地及总图变更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新增用地面积、四周边界坐标、总图现状、总图变更方案等内容。

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包括总图设计的,可不再另行编制总图变更报告。

2.各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由战略规划部汇总后,与项目申请材料一并向集团司务会汇报。

3.经集团司会批准的用地及总图变更方案,由战略规划部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执行。需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由战略规划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按已批准的用地和总图布置方案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单位不得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占用企业建设及发展用地。

第三章新建项目(装置)总图管理

第八条新建项目(装置)在进行项目方案论证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总图设计方案论证,确保项目(装置)合理、高效利用土地。

第九条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要向集团战略规划部提交一份总图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及时将需要存档的总图管理材料(电子版)报送战略规划部,同时并按照办公室档案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

第十一条凡未按本办法对总图实行有效管理,擅自批准或实施总图变更、违章使用土地,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则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战略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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