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族法看中国古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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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 家 法 与 民 间 法 在 宗 族 问 题 上 的 作 为 与 不 作 为 总体来看, 历代封建国家都或明或暗地承认宗族法规的 地位, 这种承认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已经为宗族家法惩处 者, 国家一般不再惩处; 二是官府可以直接引用犯者所属家规 族法作为对其决定处罚的依据; 三是官府直接授权将其犯 者责付其家族惩处; 四是官府直接批复宣布其家族所制定的 家 法 有 效 。“ 在 社 会 与 法 律 都 承 认 家 长 或 族 长 这 种 权 力 的 时 代 , 家 族 实 被 认 为 政 治 、法 律 之 基 本 单 位 , 以 家 长 或 族 长 为 每 一单位之主权, 而对国家负责。我们可说家族是最初的司法机 构, 家族团体之内的纠纷及冲突首先应由族仲裁, 不能调解处 理, 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4]在这里民间法的作为体现在对 家族团体之内的纷争先进行调解处理, 不为则体现在生杀的 权力被官府剥夺。国家法的为体现在对父母惩罚意志的代为 执行, 不为则体现在对家族内纷争调解权的让度。 中国社会实际上存在着两种运作机制, 一是由国家或法 律确认的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 二是由宗族或村落维 持的体现旧价值的礼俗机制或称民间法机制。法理机制具有 规 范 条 理 清 楚 、适 用 范 围 广 、外 在 强 制 力 强 的 特 点 , 是 一 种 带 有”公”的性质的深层规范, 采用的是一种压制型方式。而宗族 制度更多的是靠相关主体对该规范 的 普 遍 认 可 , 靠 情 感 、良 心 的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及社会舆论来维持, 属于 一种”私”的浅层规范, 采用的是一种补救型、自治型的方式。 在传统的宗族制度中, 宗族制度作为促进人们之间协调 的规则, 它的重要功能就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框架或模式, 在 这个框架里, 人们可以相互影响。它的运作体现了伦理的作用 或对伦理的依靠。通过依靠世代相承的血缘谱系关系来界定 族内严格的社会规范和权利与义务, 长幼尊卑各司其职, 默守 着本家族的道德规范和清规戒律, 皆不得逾越本分。若有逾越 或违背, 就要受到家族的制裁, 在族人的眼中, 族长就是法官, 族规就是国法。宗族就是通过族长和其他长老的权威, 通过非 正 式 的 规 则 包 括 伦 理 规 范 、价 值 取 向 、道 德 、习 惯 等 文 化 性 因 素的作用有效地协调和控制着族内的摩擦纠纷, 实现对家族 成员的行为约束, 因而宗族这种特殊的制度适应了特定的经 济关系和人文环境, 铸造了超稳定的社会系统, 生长在这一特 定文化土壤上的人们共享着它所载的信息, 并内化为人们的 价 值 选 择 。损 益 的 高 度 一 致 促 使 人 们 能 相 互 关 注 彼 此 的 行 为 , 每个人事先都已知道其他族人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反应和评 价。可以说, 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 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 中”的管理模式。由于这种模式处理的 手 段 简 单 、易 行 、有 效 、
[中图分类号] D90- 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6022( 2006) 05- 0020- 02
一 、几 个 基 本 概 念 的 解 释 1.国家法与民间法。从法社会学角度来看, 法律是多元化 的, 国家并不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 除了国家法之外, 还有 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 孟德斯鸠就说过“ 万事万物都有法”。在 我们的社会中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 律 规 则 外 , 还 存 在“ 各 种 民 间社群的制度化规则, 虽然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 却可 以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被 我 们 视 为 法 律 ”。 [1] 根据上述学术观点, 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国家 制定的, 即“ 国家法”, 它只是社会 法 律 秩 序 的 一 部 分 。 可 以 被 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 、颁 布 、采 行 和 自 上 而 下 予 以实施的法律。另一种称之为“ 民 间 法 ”, 存 在 于 国 家 法 之 外 , 是 指“ 这 样 一 种 知 识 传 统 , 它 生 于 民 间 , 出 于 习 惯 乃 由 乡 民 长 期 生 活 、劳 作 、交 往 和 利 益 冲 突 中 显 现 , 因 而 具 有 自 发 性 和 丰 富 的 地 方 色 彩 ”。[2]进 一 步 来 说 , 民 间 法 是 独 立 于 国 家 法 之 外 的, 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 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 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2.宗族法。民间法产生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 有多 种多样的形态, 依其形态、功用、产生 途 径 以 及 效 力 范 围 , 可 以 分 为 民 族 的 、宗 族 的 、行 会 的 、地 区 习 惯 的 等 几 类 。宗 族 法 包 含 于民间法中, 是民间法的一种。 了解宗族法的含义要结合宗族的发展形态考虑。民间法 上所考察的宗族, 出现于秦汉以后, 且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 段。宗族的产生, 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末期。作为一种 以血缘为基础的组织和社会团体,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 一直 生 生 不 息 。 商 朝 , 宗 族 已 有 了 自 己 的 名 号 、坟 地 和 葬 俗 , 西 周 时, 宗族得到进一步完善, 宗主不但掌管族内婚姻事务, 而且 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惩罚权和生 杀 权 。 到 了 宋 代 , 宗 族 的 发 展进入了新的时期, 修宗谱、建宗祠、立 族 长 、订 族 规 较 为 盛 行 和完备, 民间宗族组织高度发展。自宋之后, 宗族法以成文的 形式表现出来。明清时期, 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是得到官方认 可和批准的, 并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 家 法 与 国 法 并 存 的“ 二 元 法 律 结 构”“。每有纷争, 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 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 不 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 不服则讼官矣。”[3]从 这段话可以看出, 国家法和民间法在定分止争的同一目标的 前提下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有各自的处理方式和运用空间。由 于宗族法方面的资料比较多而且与日常生活较为密切, 所以 拟从宗族法的角度去分析国家法和民间法在调整社会生活方 面的互动。
三 、国 家 法 与 民 间 法 的 关 系
能保有与国家法相悖的内容。
通过对宗族法的分析, 我们可以进一步提炼出国家法与
当然民间法悄悄改变国家法 的 施 行 之 时 , 国 家 法 也 正“ 恰
民间法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它们往往是融会的, 不像在文字 恰是在这一抵制和规避过程中渗透进入这一非国家法的规范
第 23 卷 第 5 期 2006 年 5 月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Vol.23 No.5 May 2006
从宗族法看中国古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成华
(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97)
情形变得习以为常之时, 保障性的强制力就会名存实亡。有时
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从理论上说, 国家法强调集
甚至不必是强烈的利益驱使, 人们仅仅出于便利, 甚至是不愿 中与统一, 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 而民间法则表现出分散与不
改变生活习惯的原因, 使他们在国家法鞭长莫及的地方, 我行 系统, 具有由下而上发展的内生表现; 国家法突出对国家政府
[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家法与国法并存的“ 二元法律结构”。面对这种二元并存和对恃的状况, 若以宗族关系作为
讨论的对象, 并从宗族法的角度上讨论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作为与不作为、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能 使 我 们 对 法 律
现代化的方向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 宗族法; 国家法; 民间法
用。例如, 聚族而居的地方, 民众日常生活和关系繁缛, 即使以 例中相关条款择要录入。又比如, 宗族与行会为加强其权威和
法律成文规定, 并不能囊括全部, 而 且 这 些 规 条 本 身 也 并 不 总 在遇有争讼时易于获得官府支持, 屡 有 将 已 经 制 定 的 族 约 、行
是完备的。宗族法大多以家规、宗规、条例 、祠 规 、家 约 、家 礼 、 规送呈官宪验明批行者。甚至, 在没有组织机构和缺乏明确规
括 昭 穆 相 当 之 人) 或 任 其 自 便 、不 加 干 涉 , 或 实 际 上 已 不 能 够 间法则与民众日常的事务、身边的劳 作 生 活 紧 密 相 关 。[5]从 这
过问了。另外更常见的是民间法支持下的民众对国家法的规避。 个 意 义 上 说 , 国 家 法 更 多 地 是“ 学 来 的 知 识 ”, 民 间 法 则 是“ 习
[收稿日期] 2006- 03- 14 [作者简介] 成 华( 1981- ) , 女, 江苏南京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3 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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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所以它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乡村的社会生活, 为 的实例, 这是因为民间法是有别于国家法的另一种知识传统,
现今的村民所接受。
且多少受制于不同的原则, 除区别于国家法的部分之外, 也可
还有国家法也会使民间 法 破 坏 殆 尽 。 每 一 次 更 朝 换 代 之 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符 号 的 逻 辑 世 界 , 而 民 间 法 则
是在没有破坏乡土秩序的基础上实现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整 束而予以严格适用, 事实上却常常将其决定建立在民间既存
合。另一方面, 官方法可能促使本 地 法 实 行 , 有 时 官 方 的 机 构 的 规 约 、惯 例 和 约 定 上 面 , 当 这 些 规 约 、惯 例 和 约 定 并 非 明 显
甚至被用来保护本地法。即使 在 官 方 法 的 标 准 与 本 地 法 的 标 与国家法上相应原则相悖时尤其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官府
我素地适用民间法。例如清代严禁以异姓子承宗, 然而民间以 权威的维护, 而民间法更多地 体 现 社 会 中 个 人 或 群 体 的 自 我
外 宗 为 继 者 比 比 皆 是 , 在 这 种 习 惯 强 而 有 力 时 , 远 近 族 人( 包 利 益 ; 国 家 法 强 调 对 社 会 事 务 、国 家 事 务 进 行 控 制 和 规 范 ,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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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不同时, 官方法干预也可能加强而不是削弱本地法。消极的 所适用的即是法律。这里, 不但习 惯 与 法 律 , 而 且 民 间 法 与 国
一面表现在国家法常常失效或者被规避。强烈的利益会驱动 家法的界线也变得模糊起来。
人们违反法律规范, 而不顾强制机制可能带来的惩罚。当这种
四 、给 予 我 们 的 启 示
上叙述的那样界限分明。下面将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讨论。 形式的运作中, 从而悄悄地修改非国家法的规范形式。
静态关系。民间法对国家法的作用也表现在两个方面: 积
以清代的宗族法与国家法的互相关系为例, 许多宗族规
极的一面是它可以加强国家法 的 积 极 作 用 , 抵 消 它 的 消 极 作 约 收 有 康 熙 九 年 颁 行 全 国 的“ 上 谕 十 六 条 ”, 有 的 甚 至 将 清 律
戒例、规条等形式列于宗谱或家谱 , 是 一 个 家 族 历 代 习 俗 的 沉 条的场合, 也有民人赴官请愿, 要 求 把 自 己 的 主 张 通 过 告 示 和
积, 具体且有针对性。不仅有利于国家法的执行, 提高国家法 立碑方式确定下来的情形。在另一方面, 虽然官府并不以行
的实效性, 还有利于民众对国家法 的 认 可 和 信 任 , 更 为 重 要 的 规、族约以及各地方俗例为“ 法”, 更 不 会 在 审 判 过 程 中 受 其 拘
例如, 我国现行法律严禁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资金。但是民间确实 得的知识”。国家法提供的是一 个 概 念 和 逻 辑 的 世 界 , 而 民 间
有借贷的需要, 因此人们往往以私人借贷之名行企业借贷之实。 法 所 描 绘 的 则 更 接 近 人 们 的“ 日 常 生 活 世 界 ”, 或 者 说 国 家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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