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民间法_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_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
法律园地理论研究121民间法、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甘渭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是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从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民间法的善与恶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整合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整合及农村法制现代化道路进行了浅显探索。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法制现代化思考选择这个题目源于半年前在陕西农村得知的现行一个习俗:对于中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双方子女均不负赡养义务,女方嫁至男方家中后,如男方先于女方死亡,无论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女方均无权继承男方遗产。
代之的补偿,是由男方子女一次性给予女方2000-10000元补偿费作为其日后生活用度,此后女方返回原来家中,双方互不干涉,再无干系。
这样一个习俗,毫无法律根据,但在关中大地却通行无阻,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等方面迅速变化,农村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习惯法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的特点,由此引起学术界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对于法制现代化所起作用的讨论,本文就此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我国历史悠久,但思想负担也很沉重。
人治观念、家族意识、权力至上的态度等,作为民间法的法律传统,不仅影响过去,还影响现在和未来。
这些法律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民间法的传统与习惯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不仅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具体说来,民间法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以下作用:(一)民间法是一国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参照系和现实条件首先,由于某些民间法规则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同时还能保证处理过程的简洁、快速,因此,民间法规则的适用更加经济实惠。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协调
[ 者 简 介 ] 朱 梁 (9 7 ) 男 , 徽 芜 湖 人 ,安 徽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20 作 18 一 , 安 0 9级 科 学社 会 主 义 与 国 际 共 产 主 义 运 动 专 业 研
究生。 2 4
朱
梁 :城 乡一体 化进程 中 国家法 s 民间法的 冲突 与协调 第 1期
中 共 桂 林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的辅助手 段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 侯 纷 争 , 礼 崩 乐 诸 “ 坏” 以孔子 为代 表 的儒家 学派 主张恢 复 周 礼制 度 , ,
与 此 同 时 韩 非 也 提 出 了 “ ” 理 念 , 儒 家 认 为 法 法 的 但
国后 ,9 4年 9月 2 15 O日第一 届 全 国人 大一 次会 议 通过 、 颁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这是 我 国第 ,
实 惠 , 民 不 能 把 这 样 一 个 并 非 维 护 自 己 阶 级 权 益 农 的 法 律 深 人 到 心 中 去 , 反 他 们 觉 得 国 家 法 就 是 他 相
限在狭 小 的区域 , 区域 间 的 联 系并 不 密切 , 种 而 这 长期 的封 闭性 造成 了群众 自身 封 闭 的心理 与 感情 。 正 是基 于这样 的社会 环境 , 民更 多 的愿意 在 自身 农
得 已 , 到无法 生 活 , 民也 不会 揭竿起 义 。 不 农
少 依 旧在农村 存在 , 民间法 也仍 然被 很 多农 村群 而
众 所认 可 。
我 国 封 建 社 会 以 人 治 为 最 主 要 治 国 手 段 , 帝 皇 颁 发 的法 令 就 是 国家 法 , 是 “ 法 ” 到 了 民 国 时 就 王 。
套 正规 的完 善 的法 律 制度来 保 证 。但 是 法律 渗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得冲突一、民间法得概念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点认为,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得规范,这个地方得法律确实是国家法.因此,民间法要紧是指如此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适应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现,因显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得地点色彩.民间法是由风俗适应长期演变而来得逐渐制度化得规则.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得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民间法.民间法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得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得价值评,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得日用伦常,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得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得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得起码价值标准.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得冲突(一)国家法得特性与民间法得冲突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得例子非常多.比如,在一些落后得乡土社会中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有早婚、抢婚,包办婚,买卖婚,妇女无继承权,离婚也较随便,这显然是与国家婚姻法中得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得原则与规定是大相径庭得,是国家法所不容许得.(二)国家法得宪政原则与民间法得冲突现代法治得实质是依法而治,宪政是法治得核心,宪法作为全然大法,是其他法律合法性得最终来源,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违宪得法律无效.法得国家属性要求它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法制得统一,法制统一得差不多原则要求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得宪法和法律,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得权力和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得统一和尊严,一切地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wwWCOm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得行为必须加以追究.(三)国家法得依法治国原则与民间法得冲突现在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执法统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得行为,禁止恣意执法,或将法律束之高阁.除了法律同意变通有特别规定者外,任何地点得执法部门不得因地区得特别性或地点得利益,在执法活动中奉行地点爱护主义,另搞一套,破坏国家法律得统一遵守与执行.但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见一些违规、违法得行为,然而这种行为是符合当地得适应(民间法).这令非常多执法人员感到束手无策.三、国家法与民间法得冲突解决方法(一)调整宪法遗留得空隙宪法是一个能够包含多元法律秩序得制度机制.如我国宪法中容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行政区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度,以及规定得公民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得差不多权利等等方面特别丰富得内容,其中,不乏许多民间得或自治得制度.因此,通过宪法给民间法遗留一定得空间或间隙,来保障国家法与民间法得统一,进而制定一些配套得法律、法规、地点性规章来达到国家法与民间法得融合.(二)通过法律继承使国家法与民间法整合法律得进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氏族适应时期,氏族适应是法之源,法是氏族适应之流,但法怎么说不是氏族适应得简单连续,它是氏族适应得继承和进展;第二时期,民族得适应法时期,适应法是法律得重要渊源之一,适应法通过国家机关得认可,给予其法律效力,便上升为法律;第三时期立法时期,到此时期,国家差不多成立,法律是通过特定得国家机关通过严格得程序、遵循约定得条件颁布得规范.合理得、合法得民间法受到国家机关得认可,从而获得法律效力.一种民间法一旦上升为法律,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就会大大增强,遵守这种民间法不仅是人们得民间义务,而且是人们得法律义务.(三)加强普法工作论文联盟普法是让生活在农村得农民同意国家法得有效途径,当前,广阔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得增强,是我国法治进步、社会进步得标志.随着利益格局得深刻变化,既要依法爱护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又要引导广阔人民群众增强救治意识,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得尊严和社会得和谐稳定,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从法制建设得一般规律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得法治水平、和谐状况,基础在其公民对民主法治普遍信仰得程度.因此,要把对广阔人民群众普法作为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得多种形式,普及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相关得法律知识,营造良好得法治氛围.司法、执法机关应当鼓舞人民群众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积极主动地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关心,通过严格、公正、规范得司法、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得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执法活动得信任和维护法治得自觉性.。
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的论文
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的论文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一、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概述中国经济变革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带来了社会、制度革新的历史机遇。
大传统意义上,国家借助立法,不断完善和现代交易制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这种确认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称为“国家法”;小传统意义上,社会主体通过自治与合作形成“自发秩序”。
①典型代表即是习惯法,其是由村落和乡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的礼俗机制,中国社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这两种调整机制。
②法在某个层面上的顺利运行与否,实质关系到法的有效性问题。
习惯法一直存有概念争议,学界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我比较认同高其才所作的解释,即“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习惯中所蕴含的法权资源、伦理精神对今天国家法的发展将会做出独特且不可替代的贡献,倘若国家法无视甚至忽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对它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将减少和削弱民俗习惯的使用范围和领域,甚至影响、干扰和限制民俗习惯本来对乡土社会秩序的自然维持和有效管理,政府部门强行介入和干预而不管乡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强行推行国家法,都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国家法的权威地位。
在乡土社会这些由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组成的习惯法律规范具有多样的形态。
“他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国家法是立法机关自上而下推行的国家意志,习惯法则是基层社会生活秩序长期积淀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乡民意愿特色,二者之间的张力时而紧张时而松弛,现代与传统共生,理性与感性并存。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及原因中国乡村社会的较大区域,人们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冲突和纠纷时,宁愿求助于区域间的人情和礼俗,而不愿求助于国家的制定法。
这些实存其中的民间规则,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行为,并内化为坚定的内心信仰,成为调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村民实际行为的“活法”。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摘要]我国把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系之后,地方性规则与全国性规则。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面对冲突,本文论证了两者整合的可能性,并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种互动可能性中。
提出了整合建议。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冲突;整合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权力是权利产生的根源,权利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不同于权利的一个最大的特性是其主体的意志所产生的支配性具有无限性的特点。
而国家的权力是人的意志与能力的集合,权力间的共存与冲突产生国家权力,而法只能因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产生。
民间法是由个人的权力所合成的一种集体的权力生成的一种规范。
与国家法不同的是国家法只能由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产生,而民间习惯做法既可以产生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也可产生于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
国家制定法是由民间法而来,正如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
”也就是说,法是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冲突转化为共存,那些由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关系产生的民间法不需要由国家的强制力来规范,将仍以原有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
同时,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也并非全部的冲突关系。
卢梭说过:“除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笔者认为,卢梭所说的“原因”应是指不同的人对权力间的冲突与共存程度的认识不同。
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总是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冲突关系,因此说,国家法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国家法强调集中与统一,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而民间法则表现出分散与不系统,具有由下而上发展的内生表现。
国家法突出对国家政府权威的维护,而民间法更多地体现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
国家法强调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进行控制和规范,民间法则与民众日常的事务、身边的劳作生活紧密相关。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是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随着国家层面的法治范围不断向基层延伸,原有的习惯法资源不断被国家法系统所扬弃和整合。
在此过程中,存在着两种趋势:一方面,国家法不断吸纳以“良俗”为标志的地方性知识,获取实践合理性;另一方面,民间法逐步失去其主导规范地位,成为一种待选规则。
两大过程在推进中时常出现时间和技术上的间歇性混乱:在尚未有效整合民间法资源的情况下,国家法贸然扩张,造成乡村生活中的法律功能性失范,导致乡村治理的局部紊乱。
而克服这种紊乱的基本方法在于正视民间法的基本秩序价值,同时对国家法吸纳民间法的技术路径进行有效探索,其中,私法层面的“公序良俗”原则与公法层面的地方立法权都是现行法律体制中值得考虑的对象。
本文选取的样本来自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车田镇的客家人聚居区,且以其婚姻和丧葬方面的习俗为主要视角。
该地区靠近珠三角经济中心,复杂的地形条件又使其相对闭塞,保留了大量有效运行的民间法规则。
客家族群的强大传统观念使这些民间法规则生生不息,而作为传统社会的仪式性基础,婚丧习俗又是其中的典型。
这些习俗与贯彻中的国家制定法存在多方面出入。
作为非少数民族的客家族群无法获得“民族区域自治”层面的地方立法权限,无法在立法层面进行变通;而当地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也未能对局部“良俗”资源与“恶俗”资源有效区分并进行归纳与整合,这使得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矛盾凸显。
民间法对国家法具有显而易见的补充和平衡功能,而这种功能发挥的基础在于国家法层面的开放性建设。
当前基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版图以“民族”作为划分标准,而划分“民族”的标准主要又是语言、文字而非习惯法。
因此,本文建议以民间法的地区性差别为基础重新划定民族性地方立法的版图,使拥有特殊民间法规范的地区能够获得与之匹配的便宜立法权,而不是单纯依靠民族和地区来划分地方立法权。
同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以现有制定法的基本价值为导向,积极区隔“良俗”与“恶俗”,使用调解等非讼手段实现法外“良俗”的有效贯彻运行,使民间法与国家法实现良性互动,有效整合。
以对话的视角浅析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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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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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20g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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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AORI CUL TURAL MACHI NER Y
以对话 的视角浅析 国家法与 民间法之 问的冲突
蒋一 扉
( 四川现代 职 业学 院 法律系, 四川 成 都 6 00 ) 12 7
摘
要: 文章 阐述 法律 民族性 问题的本土元素 ,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对话 问题 。法律 民族性这 一问题不仅 即
仅存在 于中西方之 间, 同时也是个本 民族的问题 。 关键词 : 对话 ; 民间法 ; 国家法 ; 冲突
中图分类号 : F D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0 — 14 0 10 — 30 2 1 )9 0 3 — 3 1
传 统 的 国家 法 让 我 们 通 过 法 律 去 看 社 会 , 民 间 法 的提 而 出可 以让 我 们 反 过 来 通 过 社 会 去 看 法 律 . 我 们 深 入 到 法 律 使 内部 去 洞 察 它 的本 质 问 题 。 当 然 , 这 其 中 , 在 国家 法 与 民 间法
的冲 突 问 题 是 无 法 回避 的 重 要 方 面 。 民 间法 与 国 家法 的 紧 张
必 须 通 过 村 寨 头 人 达 曼 和 其 他 头 人 的 同 意 方 可 生效 。 由此 我
关 系 , 中体 现 并 主 要 爆 发 于 各 地 各 级 法 院法 官 的 办 案 过 程 集
中 。 民 间 法 与 国家 法 在 不 同 区 域 间 、 同 民 族 间 的 调 控 力 即 不
管 宗 教 事 物 的 神职 人员 ) 持 , 过 神 明裁 判 解 决 。 主 通 云南 布 朗 山 布 朗族 。布 朗族 的村 社 头 人 制 度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当许 多家 族 聚 在 一 起 组 成 一 个 村 社 之 后 , 了便 于 管 理 公 为 共 事 务 .村 社 成员 共 同 推选 出几 个 头 人 作 为 村 社 内外 事 务 的 管 理 者 和 代 表 者 , 社 的 日常 事 务 都 由头 人 管 理 , 内对 外 的 村 对 重 要 事 情 由头 人 会 议 做 出 决 定 。 大会 所做 的决 定 ,村 社 成 员 都 不 得 违 抗 。另 外 , 当村 社 接 受 新 迁 入 户 或 同意 迁 出户 时 , 都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研究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研究摘要我国是一个有着浓厚民间法传统的国家,一段时间以来民间法与国家法同时在社会的的婚姻与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继承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及共同利益的保护等关系方面得以体现。
因此我国存在大量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与整合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分析,总结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原因,并从原因入手提出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冲突整合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基本关系“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
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在其中一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民间法”。
民间法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常,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
”豍而所谓的“国家法”是指由国家明确规定并以成文形式颁布实施的制定法。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往往是并存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内容上往往体现出相互借鉴的特点,首先民间法在制定过程中经常将一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些成分继承过来。
而民间法的形成一些程度上必须以国家法为根据,否则的话就会被一国统治者不容。
而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各有自己的管理领域。
可以说国家法调整的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但国家法所调整的范围没必要也不可能包括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所有方面,因此在国家法之外必将存在着一些非正式的规则,如民间法,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豎二、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表现(一)传统观念与法律原则的冲突冲突即意味着矛盾,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实则是二者之间矛盾外在表现,而在这些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传统观念与法律原则的矛盾。
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互动
1 国家法与 民间法于现 实社会 中的冲突
1 1 国 家 法 与 民 间法 冲 突 的 原 因分 析 .
挥 良好 的作 用 , 乡 土社会 中仍 然适 用其 流传 已久 的 民间法 。 在
2 国 家 法 与 民 间 法 良性 互 动 的 建 议
理论 可 以 指 导 实 践 , 先 在 理 论 上 正 确 定 位 二 者 的 关 首 系 , 们 才 能 在 实 践 中发 挥 出 各 自的 最好 效 用 。 它 首先 , 们 应 该 正 确 定 位 国家 法 。 不 可 否认 , 国 是 法 我 我 点 , 是依 法 治 国 , 不 意 味 着 将 一 切 都 纳 入 到 国家 法 的 但 并
国家 法 与 民 间 法 有 和 谐 一 致 的 一 面 。但 在 基 层 司 法 实 2 1 推 动 二 者 良性 互 动 的 理 论 建 议 . 践 过 程 中 经 常 会 有 国 家 法 和 民 间 法 发 生 冲 突 的 现 象 , 是 这 因 为 在 国 家 法 的施 行 过 程 中 , 为 与 国家 法 相 对 应 的 “ 国 作 非
与 国家 法 相 比 , 更 符 合 当 地 的 风 土 人 情 。 另 一 方 面 , 间 它 民
法 并 不 具有 天 然 的 合 理 性 , 样 也 是 良莠 不 齐 , 同 因为 民 间 法
的诞 生 主要 还 是 来 源 于 生 活 的 沉 淀 , 会 并 不 是 静 止 不 变 社
正如上文所述 , 国家 法强 调 集 中 于 统 一 , 有 自上 而 下 具
家 法” 畴 的 民问 法 广 泛存 在 于 乡 土 社 会 之 中 , 且 深 入 人 范 并
国 我 心 。但 民 间法 在 乡 土 社 会 中适 用 时 又 经 常 与 法 治 的 精 神 相 治 社 会 , 家 法 肯 定 会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 们 需 要 牢 牢 把 握 这 违 背 , 以 二 者 经 常 会 发 生 冲 突 , 见 , 们 之 间 也 存 在 差 所 可 它 异 、 立 乃 至矛 盾 、 突 。 对 冲 从 国家 法 与 民 间 法 各 自 的 特 征 来 看 , 家 法 强 调 集 中 国 系 统 , 有 由下 而 上 发 展 的 表 现 ; 家 法 突 出对 国 家 政 府 权 具 国 威 的 维 护 , 民间 法 更 多 地 体 现 社 会 中个 人 或 群 体 的 利 益 ; 而 则 与 民众 日常 的事 务 、 边 的 劳 作 生 活 紧 密 相关 。 身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一、民间法概念解析(一)民间法的概念当普通人问什么是法律的时候?通常的答案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但是就“什么是法律?”历史上法学家给了众多解释。
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以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规定或者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权限中产生的法律。
既有国家法,也有超国家法。
”学术界对民间法有不同的界定,目前主要由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苏力的“本土资源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
知识传统说认为,民间法是不同于国家法的知识传统,二者无论是在知识结构上还是在知识本身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法实际上就是本土资源,它包括中国的历史传统,也包括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
这种观点不仅注意到了民间法的历史因素,也看到了民间法的现代意义。
而行为规则说则认为,“民间法是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自发或预设形成,由一定权力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三种对民间法的理解都是仅从某个方面反映了民间法的特点。
(二)特征1、重实质正义。
司法把焦点和重心过分地转移到程序上,如证据制度、抗辩制度、时效制度等在农村地区推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有时百姓的利益不能因此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民间法重结果而不看重过程,民间法在选择上绕开或者省却了这些繁琐的程序,直接追求实质正义,符合老百姓对法制的需求,体现了民间法实用主义的倾向。
2、地域性。
民间法都有通行的范围,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人类群体和组织,仅适用于该地区、村镇。
相对于国家法的统一性、普遍性的特征而言,民间法是分散的、特殊的。
3、自发性。
民间法的产生是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满足了普通民众精神和心理的需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统一、冲突及“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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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民间法酗统一 冲突及“ 和谐’ ’ 发展
杨 学 秋
摘 要 众所周知, 日趋完善的统一的国家法面前, 在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与之相冲突的民间法, 它们同时存在造成了许多不
来保护人们 的权利 。 但作为和谐社会里“ 良好的法律” 不仅仅体现在 民主、 保护公民的权利, 还必须是适应社会需要 的法律 : 不仅仅是书 本上 的法律 , 必须是行动 中的法律 。国家法与民间法应 该如何协 还 调发展、司法运用 中发生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对我们构建和谐 的
法 治社 会 有 重 要 意 义 。
、
国家法 与民间法 的统一
成的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没有很好的得到贯彻都可以让我们看出国家
法并不是完美无缺 、 无所不能的, 无论是在运作上还是心理上民间法
都 有 其 存 在 的普 遍 性 和 必 要 性 , 国家 法 起 到 了弥 补 空 缺 的 重 要 作 对
用。
【 ) 间 法是 国 家法 制 定 的 法 文 化 基 础 一 民
并 不 想 让 山 扛爷 承 受 多大 的法 律 后 果 , 破 原 有 的 那 种 情 理 社 会 的 打
形成过程中, 先有习惯, 进而 形成 习惯法, 最后 形成成文法, 在不同的 主流法 阶段 都有形成 自己推崇的规则亦或法律 的文化和价值体系 , 所 以民间法 孕育 了法律文化 的基础 , 这些文化是经过人们反复的实 践而 留下来的, 他们对于法 的有效实施更具有信服力 , 在法的不断发 展演变 中,国家法 当然也会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民间法文化 的影响 。
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
民间法\国家法的对立与交融摘要“外嫁女”权益纠纷近年来凸显为我国农村的热点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层的历史、法律、经济原因。
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态度迥异,却均无法有力保护“外嫁女”权益。
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决定了国家法与民间法正逐渐走向融合。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克服民间法阻碍、吸取民间法智慧,改造民间法规则,从而促进国家法和民间法真正走向融合。
关键词外嫁女国家法民间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扩张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传统乡土社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洗礼,涌现出诸多前所未见的新问题,其中就包含了“外嫁女”的权益纠纷问题。
“外嫁女”权益问题复杂,牵涉到国家法律、传统习俗、村民自治等因素,折射出我国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以及目前对“外嫁女”权益司法保护的消极与不足。
本文拟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立与交融为切入点,对我国农村“外嫁女”权益的司法能动保护做出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简析“外嫁女”这一称谓源于我国农村,从字面含义上来看是指嫁出去的女儿,但实际上具有特殊的含义和广泛的外延。
简单来说,“外嫁女”这一称谓与我国农村户籍红利紧密相连,是指嫁给村外男性,但是户口却留在本村未迁走的成年女性。
农村“外嫁女”最主要的权益,也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权益主要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以及其他村集体财产分配权。
“外嫁女”维权在我国多个地区农村大量涌现,从表面上体现了我国农村女性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从深层次挖掘则与我国农村当前社会、法律现状息息相关。
首先,我国传统户籍制度和传统思想是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因。
我国的户籍制度长达二千多年的历史,尽管经历了多次改革,户籍依然和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种种附加功能联系在一起。
农村“外嫁女”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户口红利问题。
然而,这样的户口红利能否兑现却遭受到我国农村传统思想的层层阻碍。
论民问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
对 于 民间法 , 会 社 经给 其 以各 种各 样 的称 呼 。
[ 关键 词 ] 民间法 ; 国家法 ; 冲突 ; 协调 [ 中图分 类号 】D 2 F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 4 (0 1 0 -0 00 0 99 2 2 1 )20 1 -2 0
on he Co lc nd Co r na i n b t e t e S a e La a e Ci i La t nfi ta o di to e we n t t w nd t v l h h w
“ 这样 一 种知 识 活 、 作 、 往 和 利 益 冲 突 中 显 现 , 劳 交 因而 具 有 自发性 和 丰富 的地方 色彩 ” 。 有代 表性 的观念 认 为 民 间法 就 是 习惯 法 。王 学 辉 先 生认 为 : 民间法 就应 该 指 国家 统 一制 定 法 之外 “ 的习惯 法 。 周 勇 先生 认 为 : 习惯 法是 根据 一 定 的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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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范围时 , 它被 称 为非 国家 法 L ‘ 、 民 的法 、 { 法 人 地方 性 法 、 部落 法 , 等等 ; 当关 注其 文 化 起 源 时 , 被 它 称 为习 惯法 、 民间法 等 。梁 治平 先 生 认 为 , 中 国的 在 传 统 语 汇 中 , “ 府 ” 对 的是 “ 间”, 与 官 相 民 因而 在 国 家法 之外 , 用 “ 可 民间 法 ” 的概 念 来 区别 。他认 为 国 家法 “ 以被 一般 地 理解 为 由特 定 的 国家 机 构 制定 、 可 颁 布 和 自上 而 下 予 以实 施 的法 律 ” 而 民 间 法 是 指 ,
浅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国家法由民间法发展而来,由于国家的加入,民间法和国家法出现了分野,同时产生了冲突、互动和融合。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不是单向的,二者是互动存在的。
国家法借民间法而落其根,坐其实; 民间法借国家法而显其华、壮其声。
但两者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出现冲突,本文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促使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协调的途径。
关键词:民间法; 国家法; 冲突; 协调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理论基础和界定( 一) 民间法对于民间法,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法学家都曾经给其以各种各样的称呼。
当关注其权威渊源或管辖范围时,它被称为非国家法、非官方法、人民的法、地方性法、部落法,等等; 当关注其文化起源时,它被称为习惯法、民间法等。
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中国的传统语汇中,与“官府”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在国家法之外,可用“民间法”的概念来区别。
他认为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有代表性的观念认为民间法就是习惯法。
王学辉先生认为: “民间法就应该指国家统一制定法之外的习惯法。
”周勇先生认为: “习惯法是根据一定的社会权威而存在,并被保证在违反时强制执行或对违反者予以责罚的行为总和。
”这些定义很显然揭示了民间法所应具有的某些基本内涵。
可以说,民间法的通常表现形式就是习惯法。
但据此便把民间法全部认定为习惯法或把习惯法全部认定为民间法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所以,此概念有些混淆不清的缺陷。
庞德明确指出: “法学家使用法的意思,即系统和有秩序地运用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强力的思想。
”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有两个主要特点: 民间法具有地域性。
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民间法往往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的人类群体和组织,具有很强的分散性。
它只对该地区的全体成员有效,作用范围非常有限,有的仅适用于一个村镇。
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博
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摘要:国家法与民间法是两套不同的文化与秩序,二者在乡土社会中的博弈成为新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热点。
国家正式法在农村失去了信仰,或者说,它遇到了民间法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强烈挑战。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遭受的种种侵犯,实际上正是村规民约等民间法效力的体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出嫁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村规民约;村民自治一、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根本指向近几年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保障问题成为新的社会焦点。
以承包土地为例,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1 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在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了七成;有26. 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 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1]。
这些数据是让人非常震惊的!而这一方面是因为普法下乡的开展,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是城市化的进程在使得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据广东省人大信访办、省妇联、广州市妇联统计,2000年共接待出嫁女来信来访192宗,1 659人次,大多是集体上访,而且集体上访的比例在逐年上升[2]。
与此同时,诉讼也越来越多的成为农村妇女的选择,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采取诉讼途径的多起案件中,尽管法院支持了妇女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却遭到了被告村委会的严重抵制。
这样的尴尬与我们轰轰烈烈的普法下乡的活动是不搭配的,也说明了法制统一的进程在民间遇到了挑战。
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负有宣传法律法规的职责,但在其具体执行土地任务的时候却抛弃了法律选择了村规民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和第30条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更是对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的土地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村规民约既不是国家正式法律的对立物,也不是其简单延伸。
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表明,国家正式制度在向社会基层渗透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经历了某种知识上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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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概念解析
(一)民间法的概念
当普通人问什么是法律的时候?通常的答案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但是就“什么是法律?”历史上法学家给了众多解释。
亨利·莱维·布律尔说:“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就可以使我们相信,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还存在着某些规定或者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体社会权限中产生的法律。
既有国家法,也有超国家法。
”
学术界对民间法有不同的界定,目前主要由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苏力的“本土资源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
知识传统说认为,民间法是不同于国家法的知识传统,二者无论是在知识结构上还是在知识本身上都存在巨大差异。
本土资源说认为民间法实际上就是本土资源,它包括中国的历史传统,也包括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
这种观点不仅注意到了民间法的历史因素,也看到了民间法的现代意义。
而行为规则说则认为,“民间法是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社会中,自发或预设形成,由一定权力提供外在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三种对民间法的理解都是仅从
某个方面反映了民间法的特点。
总结大全/html/zongjie/(二)特征
1、重实质正义。
司法把焦点和重心过分地转移到程序上,如证据制度、抗辩制度、时效制度等在农村地区推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有时百姓的利益不能因此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民间法重结果而不看重过程,民间法在选择上绕开或者省却了这些繁琐的程序,直接追求实质正义,符合老百姓对法制的需求,体现了民间法实用本文由收集整理主义的倾向。
2、地域性。
民间法都有通行的范围,出自特定的社会区域人类群体和组织,仅适用于该地区、村镇。
相对于国家法的统一性、普遍性的特征而言,民间法是分散的、特殊的。
3、自发性。
民间法的产生是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的,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满足了普通民众精神和心理的需要。
4、内控性。
民间法秩序的维持主要靠礼制,主要依靠相关主体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依靠的是一种情感、心理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使纠纷处理结果得到大家心里认可。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先看一个案例: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
住甘肃省某市东岔乡月林村,农民。
被告W,男,汉族,现年34岁,同上。
原告Q诉被告W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Q家耕地被被告W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Q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
被告W到原告Q家索要耕牛,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
被告W手持木柴将原告Q头部打伤。
原告入院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17天。
造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76.6元。
原告Q 两年内多次要求解决无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Q起诉已过一年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Q的诉讼请求。
但鉴于原告Q合法权益确需维护,并起到教育被告,惩戒打架行为人的目的,合议庭决议由法庭主持调解,被告W和原告Q最后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由被告W一次性付给原告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该处理优势在于原告找到了他心目中的说法,得到了赔偿,被告在情理上受到了处罚,实现了乡民心中的“正义”。
且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而不以是判决,程序上并不违反“依法判案”,但法官明显背弃了法律,使法律模糊化,可以看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三、解决策略
(一)观念上肯定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折射出国家法与民间法追寻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作为国家法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民
间法注重和追求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
国家法与民间法间的冲突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中国法制问题的复杂性、时间性和不平衡性。
法治秩序的生成,是要看这些法律规范是否物化为民众与国家之间、民众与民众之间的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应伴随和交织着自发性和自觉性、自愿性和强制性等多重特性。
(二)立法上吸收
在制定法律、政府规章及出台司法解释等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大多数百姓的法制需要。
首先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一是为立法做准备,二是供司法执法做参考。
其次要广纳民意。
民间法起源于民间,但存在于整个社会中,是一种潜意识的规则,立法征求民意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相融合、沟通的过程,起着国家法对民间法吸收的作用,为法律的利益平衡和纠纷解决功能预先打下了基础。
(三)司法中慎用
民间法因其合理性,在司法上也应该得到应有的运用。
但调解制度法律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是要既能体现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又能实现法官居中裁决作用的发挥,使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是应遵循当事人申请调解和法官依职权调解相结合原则,调解与裁决并重原则,调审合一原则,调解协议的公序良、俗审查原则,取消调解协议反悔权的规定,取消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强制性规定。
进一步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提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通过民间调解、政府调解和法院调解三级调解机制,实现维护社会稳
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简历大全/html/jianli/中国法治建设模式必然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发展模式固然有深厚的民众根基及合理性,却不可能是中国法治选择的发展模式。
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应是让民众接受国家法,而不是妥协。
尤其在司法这一对人们法治理念影响重大且直接的法律实施过程中,更要强化现代法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