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
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二、总体目标通过本轮规划优化工作,总体上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形成基本稳定的城乡空间体系,其他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序推进村庄的合理集聚。
二是结合基本农田保护、传统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重视保护和培育具有地域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的村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苏政办发[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2005年12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未利用地使用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报告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选址建设的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1.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3.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五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4.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1月3日江苏省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镇村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将同一乡镇范围内规划撤并村庄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镇村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布局调整区,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调整、优化,实现耕地数量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镇村布局更优化、农村环境有改善。
拆旧地块复垦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第三条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村庄布局。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
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法与经验探索作者:陈坤,肖亮明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2018年第28期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成为人们日益关注问题。
而作为土地整理数据重要来源的农村建设土地调查更是成了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
文章通过对常州市金坛区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细化成果及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调查,总结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现状,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提供方向,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建设土地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中图分类号:DF453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可以有效解决耕地补充与建设用地需求等土地问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涉及生态、经济等多种因素,其潜力边界界定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有张正峰等[1]的“土地整理潜力内涵与评价方法研究初探”,张正峰等[2]的“土地整理潜力分析”,崔向科[3]的“保定市土地整理潜力与实践研究”,吴小红[4]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分析与模式探讨”,赵雲泰[5]的“重庆市长寿区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及模式探讨”等。
通过对建设用地建立的界定和调查,来分析土地的最优规划选择,从而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帮助。
而作为基础工作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其数据不仅关乎土地潜力分析的准确性,更关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以及之前我国“双保目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的完成。
1 金坛区建设用地调查1.1 调查范围金坛区建设用地的调查范围是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间,即以常州市金坛区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
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进行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三调方案及规程简介
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 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 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 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 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 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精度)
.调查精度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遥感影像 资料;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优于0.2米分辨 率的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城镇内部尽量使用已有正射, 2014年以后的皆可)。 调查图斑的最小调查上图面积按地类划分如下:建设 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需调查 上图;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实地面积超过400 平方米的需调查上图;其他地类实地面积超过600平 方米的需调查上图,荒漠地区可适当减低精度,但不 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为满足精细化调查的需要,各省(区、市)可统一提 高最小调查面积。
2、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 全国三调办组织在最新DOM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依据影像特征 内业逐地块判读土地利用类型,分A、B两大类提取土地利用图斑。
• 对于影像特征无法明确判断为一种土地利用类型的,提供与影像特征可能对应的 两种土地利用类型选项。 • A类图斑:是指最新DOM影像特征与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用现状。举证照片包括图斑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
片三类。图斑全景能反映图斑整体利用情况;局部近景照片能反映
图斑实际利用现状;对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远或设施农用地图斑,需拍
摄内部利用特征照片。
景
遥
感
近
影
景
像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全面查清江苏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江苏省开展了第二次土地调查。
以下是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方案。
一、调查目的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在于,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1、查清全省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包括地类、面积和分布。
2、查清全省土地权属状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4、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二、调查范围江苏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范围为全省陆地国土。
调查内容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农村土地调查是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则是对城市、建制镇内部的土地开展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
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业用地调查、开发区土地利用调查等。
三、调查任务1、农村土地调查以 1:10000 比例尺为主,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
2、城镇土地调查对城市、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和分布情况等进行调查,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6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开展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是在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引导作用,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要求。
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以及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保护专项报告,重点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保护专项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告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等,随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一并提交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经实地踏勘和论证后,建设单位在进一步优化选址、核定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完善相关方案的基础上,方可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睢宁县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睢宁县村庄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一、背景分析睢宁县村庄地籍调查是为了了解村庄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农村土地权属和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为实现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提供技术保障。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睢宁县的所有村庄,需要对村庄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权属等信息。
二、设计目标1.完善调查范围:准确确定每个村庄的边界范围,确保调查工作覆盖全面。
2.准确测量土地面积:通过精确的测量方法,获得每块土地的面积数据。
3.收集详细信息:除了土地位置和面积,还需要收集每块土地的使用权属、土地用途等信息。
4.提高调查效率:采用先进的调查技术和设备,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5.确保数据安全:采用合理的数据管理措施,确保调查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调查方法1.现场测量法:通过实地勘查和测量,获得土地的准确位置和面积数据。
可以使用GPS设备进行定位,使用测量仪器进行边界测量和面积测量。
2.文献调查法:通过查阅历史文献和相关档案资料,了解土地的历史变更和权属归属情况。
3.访谈调查法:通过与农户的面对面交流,了解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土地用途等信息。
四、技术设备1.GPS设备:用于定位和记录土地的准确位置坐标。
2.测量仪器:包括测量尺、经纬仪等,用于测量土地的边界和面积。
3.调查问卷:用于记录农户提供的土地权属和使用信息。
五、调查步骤1.确定调查范围:根据县级行政区划划分,确定每个村庄的范围和编号。
2.勘察准备:准备好调查所需的设备和表格,统一编号。
3.现场测量:根据村庄范围,使用GPS设备进行定位,然后使用测量仪器进行边界测量和面积测量。
4.文献调查:查阅相关文献和档案资料,了解土地的历史变更和权属情况。
5.访谈调查:与农户进行面对面交流,填写调查问卷,了解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土地用途等信息。
6.数据整理:整理采集到的数据,归类和整合,生成相应的报告和文件。
7.质量检查:对调查结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XXX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XXX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规模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得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造宗舆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展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展开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干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一、技术方案
1、片区勘查
(1)组织人员:根据勘查片区的面积和成员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制定勘查组织,组成调查队伍。
(2)勘查任务:对勘查片区内房屋的状况和地籍情况进行勘测,收集相关调查资料,制作地形图。
2、房屋调查
(1)完成房屋调查:完成对房屋所有者、出租人及其房屋情况的全面调查,围绕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工作。
(2)房屋拍照:对每一户房屋进行拍照,拍摄完善的房屋图片,确保农村地籍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实物踏勘:负责实物踏勘,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现存村落的物理形态特征,从而确定物理的村落范围,为后续调查打好基础。
3、调查结果分析
(1)数据处理:将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并绘制出村落地形图,以便全面描述村落范围和物理形态特征。
(2)结果可视化:将地形图、拍照、调查结果等可视化,结合GIS 技术来管理、分析、将村落范围等信息可视化出来,并进行实时更新,以便更全面的把握范围及房屋使用情况。
(3)结果评估: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14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农村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地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开展全覆盖细化调查。
已完成或正开展的地区,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与更新工作。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充实人口、税收、建筑物建造时间、利用状态以及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处置意向等信息。
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所属行业、税收及就业人数等情况;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服务人数等情况。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
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各地参照省统一编制的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标准,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本级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
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需求,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定期更新机制。
二、基础资料情况(一)基础控制资料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简称JSCORS),可用于外业平面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
江苏省C级GPS网点成果以及设区市、县建立的基础控制网,可用于本次调查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的成果起算和检核。
(二)基础底图资料各类航天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充分利用省厅统一下发的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量数据成果等作为工作底图及基础数据使用。
(完整版)2018江苏省三调方案及规程简介
地方自行收集2014年以后、优于0.2米分辨率,覆盖城 镇村庄范围的已有航空遥感正射影像数据。原有0.2米 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不能全覆盖城镇村庄的区域,可 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数据补充。地方可自行采购 最新0.2米分辨率的航空遥感数据,制作正射影像图, 开展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 B类图斑:是指最新DOM影像特征与变更调查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图斑。 • 下发地方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信息提取只提取集中连片建成 区之外的变化
调查信息提取及调查底图制作
A类图斑描述: 该图斑位于山区农用地内部,数 据库地类为耕地(013)、裸地、建设用地以及 其它地类。 影像是河流水面特征,且周围不一致图斑细碎, 按照影像上的纹理特征,整体提取为 SM 类图斑。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 实施方案及技术规程简介
(南京)
三调数据库
三调数据库
一、目标任务{(二)主要任务}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2.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 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国土调 查成果中(上图),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3.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3.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4.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一、目标任务{(二)主要任务}
4.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
在开展三调的同时,同步推进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工作,按照三调的分类标准和相关要求 ,做好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东北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和第二次草地资源清 查的数据汇总工作,并将相关调查成果整合进三调成果中。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实施方案
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高质开展调查保证一查多用-江苏第三次国土调查先行开展工作纪实
36.18
133.66
总计
620.37
耕地
70.72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97.48
452.17
成果分析——主要地类变化情况
未用地增加主要原因 1)耕地调整为农用地
➢ 耕地现状河流水面。
2)建设用地调整为农用地原因
未用地减少主要原因
➢ 根据现状将未利用地调整为 其 他地类
➢ 道路和河流空间交叉时对原有过宽道 路(与实地不符)进行调整。
灌云4+模式
(二)走出去+请进来——博采众长
走 出 去
灌云县在先行先试中,充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先后赴扬州广 陵、宁波鄞州两个“三调”全国试点区开展学习交流,多次参加国家、 省厅三调先行开展地区座谈会和研讨会,对重点工作重点问题进行交流 沟通,借鉴“三调”先进工作经验。
请 进 来
邀请省厅、省规划院专家莅临指导,对在外业操作过程中应用国家举 证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调试,保证调查成果中外业举证照片与实地现状 的一致性,保障调查成果质量符合上级验收标准。
调查前
调查后
总面积:153847.10公顷
其 中:农用地:110487.47公顷 建设用地:三30大1类27.49公顷
未利用地:农13用2地32.14公顷
总面积:153847.10公顷
其中:农用地:107840.33公顷
调查前
调查后
增量
建设用地:33103.34公顷
110487.47 未10利78用40地.3:3 1290-32.64437公.1顷4
高质开展调查 保证一查多用
——江苏省灌云县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纪实
目录/Contents
目录
总体情况 主要技术环节 成果分析 江苏灌云4+工作模式
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技术方案
农村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技术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农村土地利用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日益重要。
地籍调查是指对农村村庄的土地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土地的权属情况、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和使用政策。
本技术方案旨在为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目标1.全面了解农村各村庄的土地资源分布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权属等信息。
2.组织编制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可靠、完备的地籍信息数据库。
3.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技术方案1.调查内容1.1建立调查项目清单,明确调查内容,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权属、土地转让信息等。
1.2调查村庄的规模、聚集程度、土地利用现状、卫生设施、交通路网等基本环境信息。
2.采集方法2.1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数据采集和空间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2采用无人机航测技术获取卫星影像,实现快速高效的地形测绘和影像处理。
3.数据整理3.1将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建立统一的地籍调查数据库。
3.2对土地权属和使用权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地籍档案编制4.1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各村庄的地籍图和地籍簿。
4.2积极推进电子地籍管理,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存储,方便查询和管理。
5.信息共享与管理5.1建立健全的地籍信息共享和保护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5.2加强地籍信息的日常管理,保障数据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四、组织架构与计划1.成立地籍调查工作组,由专业人员负责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合理安排人员和资源。
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推进地籍调查工作的开展。
五、风险与对策1.数据质量问题:加强对数据采集和整理过程的监控,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技术设备问题:保养和维护设备,及时更新技术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是指对农村现状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调查,为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其目的是了解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和问题,为合理规划和科学利用农村土地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指导。
1.为制定江苏省农村土地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可以了解各地区的使用情况,为农村土地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帮助政府科学决策。
2.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提供支持。
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利用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为农村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供参考。
调查的结果可以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参考意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方式,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和分布情况:包括农田、农村居民点、农村工矿区、农村交通用地、农村生活设施用地等各类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分布情况。
(2)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包括农田种植作物结构、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工矿区的污染状况等。
(3)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状况:包括农田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耕地面积减少情况、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状况等。
(4)农村土地利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题:包括农村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农田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
2.调查方法:(1)实地调查:通过对江苏省农村各地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2)统计资料收集:收集江苏省农村各地相关统计资料和报表,包括农田面积、农业产量、土地利用指标等。
(3)问卷调查:向农村居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单位发放问卷,了解他们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看法和意见。
三、调查结果和应用1.调查结果:(1)农村建设用地分布情况:包括各地区的农田面积和分布情况、各类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分布情况。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质量检查框架构建
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质量检查框架构建发布时间:2021-06-28T16:30:50.33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9期作者:史益军1 张莹盈2[导读] 摘要: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南通市级复查就2017年9月26日之前各县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所汇交的农村建设用地成果进行检查;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为南通市市级复查技术支持,构建南通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质量检查框架,涵盖提交成果完整性检查、成果规范性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成果数据检查、汇交表格成果正确性检查。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苏南京摘要: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南通市级复查就2017年9月26日之前各县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所汇交的农村建设用地成果进行检查;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为南通市市级复查技术支持,构建南通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质量检查框架,涵盖提交成果完整性检查、成果规范性检查、数据库质量检查、成果数据检查、汇交表格成果正确性检查。
通过构建南通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检查框架,对各县区的数据质量成果进行问题汇总,供予各作业单位实时参考,对建设用地调查成果进行修改与完善,达到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数据提交要求并保障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成果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关键词:建设用地调查;数据成果检查框架;ArcGIS;一引言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结构优化,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17年全面开展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此次项目贯彻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的指示精神,深入实施节约集约“双提升”行动计划,积极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结构优化、布局调整、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探索“人地挂钩"政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笔者以参加南通市市级复查过程为例,就南通市建设用地调查汇交成果检查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总结,构建南通市农村建设用地成果质量检查框架,确保南通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的准备性和现势性。
江苏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总结及年技术方案—调查中心
监测工作的组织形式 项目组织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承担单位:包括省规划院在内的中标单位。
监理制度: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组织开展监理工作,监 理人员由各承担单位派人组成并分成若干监理小组;各承 担单位完成的遥感监测成果,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 随机分配、回避原则分配给监理小组;同时从监理人员中 抽出骨干力量组建二级监理组,对通过监理检查的遥感监 测成果进行抽查,防止监理过程的徇私舞弊。
24
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4、家具厂
25
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5、住宅小区
26
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6、住宅小区内部空地
27
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7、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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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8、殡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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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临时用地错误示例
9、停车场
30
2015年变更调查拆除图斑错误示例
罚则:承担单位的每一次县次上报成果监理不及格,将被 通报并进行经济处罚,三次不合格取消第二年的中标资42 格
遥感监测的工作任务
1. 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和加工 开展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工作;以县(市、区 )为单位,制作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 DOM)。
2. 遥感监测信息提取 将最新制作的遥感正射影像与上一年度遥感正射影像叠 加对比,并参考上一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基础资料, 按照统一的图斑提取原则和要求,分类提取新增建设用 地图斑。
往年批准本年建设(PJ):9.2万亩。
2 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数据
纳入10%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图斑:9.6万亩。
建设用地套合不上:8.2万亩(根据省厅信息中心更新至7月 份的备案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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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14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农村地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
调查地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开展全覆盖细化调查。
已完成或正开展的地区,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与更新工作。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充实人口、税收、建筑物建造时间、利用状态以及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处置意向等信息。
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所属行业、税收及就业人数等情况;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服务人数等情况。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
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各地参照省统一编制的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标准,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本级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
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需求,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定期更新机制。
二、基础资料情况(一)基础控制资料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简称JSCORS),可用于外业平面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
江苏省C级GPS网点成果以及设区市、县建立的基础控制网,可用于本次调查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的成果起算和检核。
(二)基础底图资料各类航天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充分利用省厅统一下发的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量数据成果等作为工作底图及基础数据使用。
(三)专题信息资料经济普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权数据等各类数据,可作为调查参考资料。
三、主要技术要求(一)调查精度1.坐标系统调查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基本比例尺为1:500,也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时,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系统。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程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分幅(分区)与编号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可按调查对象(如:村庄)进行分区,调查区域统一进行调查分区编号;如调查对象面积较大(大于4平方公里),亦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
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3.数据精度地籍调查中,采用解析法,平面控制点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明显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精度不低于±5cm,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应控制在±5cm,困难地区隐蔽界址点中误差控制在±7.5cm。
采用图解法,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精度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
界址边长采用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困难地区可放宽至1.5倍。
不动产权籍调查精度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为标准。
4.上图标准需要发证的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实测上图,其余地物最小上图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调查范围本次调查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即以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
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地方可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三)地类分类与认定1.地类分类调查地类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共十二大类。
同时,为便于应用与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按农村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等五大类进行归并,与十二大类对照关系参见附表1。
五大类具体地类定义如下: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宅基地而占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主要调查宅基地基本情况、宅基地利用状态和使用权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生产生活的管理性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三类用途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殡葬用地、寺庙用地以及宗祠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调查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地类认定地类认定严格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地类的认定标准,对于有关地类按如下标准开展调查:(1)房屋周围小于最小上图面积的非建设用地和房前屋后的固化场地,按空闲地调查;(2)房屋之间的通道、村庄内部的公用道路和公共停车场,按街巷用地调查;(3)村民利用宅基地上房屋开设小卖部等经营性场所,按宅基地调查。
四、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二)技术路线以全面查清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和权属情况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完成地籍调查工作。
充分利用已有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结合农村地籍调查初始调查、更新调查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采用部门信息共享、资料查询、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
包括建造时间、人口情况、利用状态和农户类型等信息。
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同时,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已有权籍调查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村庄地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制作工作底图,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一个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
依据调查成果,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软件,参照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成果的图形和属性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最终,根据汇总统计结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研究和分析。
(三)调查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等后续工作的需要,以充分利用和保证精度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解析和图解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中的宗地为基本调查单元,并叠加行政和权属界线等,形成工作底图。
依据工作底图及相关调查表格调查用地面积、家庭人员、利用情况以及产出税收等信息,形成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成果。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查清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并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房屋调查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
五、工作程序和内容(一)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以及地籍测量等内容。
各地根据已有工作基础,针对性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
1.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
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2.权属调查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
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
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
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
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