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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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技术方案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6〕314号)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农村地籍调查

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2012)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开展全覆盖细化调查。已完成或正开展的地区,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地籍调查成果的完善与更新工作。

(二)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

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土地权利人、地类、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充实人口、税收、建筑物建造时间、利用状态以及权利人对建设用地的处置意向等信息。

宅基地需调查家庭人口数、农户主要从事的职业等情况;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所属行业、税收及就业人数等情况;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调查土地用途、服务人数等情况。

(三)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调查,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完成一个乡镇(街道)的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四)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

各地参照省统一编制的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标准,依据调查成果,建立本级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和业务需求,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数据库定期更新机制。

二、基础资料情况

(一)基础控制资料

江苏省全球导航卫星连续运行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简称JSCORS),可用于外业平面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江苏省C级GPS网点成果以及设区市、县建立的基础控制网,可用于本次调查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的成果起算和检核。

(二)基础底图资料

各类航天航空遥感影像资料,充分利用省厅统一下发的0.3米分辨率航空影像数据;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以及房产测量数据成果等作为工作底图及基础数据使用。

(三)专题信息资料

经济普查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权数据等各类数据,可作为调查参考资料。

三、主要技术要求

(一)调查精度

1.坐标系统

调查坐标系为1980西安坐标系,基本比例尺为1:500,也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当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时,应选择高斯-克吕格投影统一3°带的平面直角系统。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可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带

平面直角坐标系统。

(2)高程系统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分幅(分区)与编号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可按调查对象(如:村庄)进行分区,调查区域统一进行调查分区编号;如调查对象面积较大(大于4平方公里),亦可采用正方形分幅(50cm×50cm)或矩形分幅(40cm×50cm)。图幅编号按照图廓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短横线连接。

3.数据精度

地籍调查中,采用解析法,平面控制点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明显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精度不低于±5cm,相邻界址点间

距中误差应控制在±5cm,困难地区隐蔽界址点中误差控制在±7.5cm。

采用图解法,界址点平面位置精度精度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界址边长采用实地丈量,相邻界址点间距中误差应优于调查底图±0.3mm图上中误差,困难地区可放宽至1.5倍。

不动产权籍调查精度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农房统一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为标准。

4.上图标准

需要发证的建(构)筑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实测上图,其余地物最小上图面积为100平方米。

(二)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以2016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即以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为基本调查范围。对于城镇地籍调查未全面覆盖,与本次调查范围存在空隙的,地方

可补充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调查成果;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发展变迁导致的数据库中村庄(203)、采矿用地(204)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与实际用途不符的,在调查的基础上,单独标注。

(三)地类分类与认定

1.地类分类

调查地类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共十二大类。

同时,为便于应用与管理,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按农村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等五大类进行归并,与十二大类对照关系参见附表1。五大类具体地类定义如下: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宅基地而占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调查宅基地基本情况、宅基地利用状态和使用权人基本情况等信息。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等。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生产生活的管理性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等。

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三类用途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包括殡葬用地、寺庙用地以及宗祠用地等。

非建设用地:调查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2.地类认定

地类认定严格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关地类的认定标准,对于有关地类按如下标准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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