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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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日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分类索引】,业务域申报,业务类别申报纳税,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笫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表单】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栏次本月(期)数本年累计计费收应征收入1入免征收入2减除项目期初金额3 ——减除项LI本期发生额4本期应征收入减除额5费减除额额免征收入减除额6计减除项LI期末余额7二3+4-5-6算计费销售额8=1-5 费率9——应缴费额10=8X9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1 ——本期已缴费额12=13+14+15费额其中:本期预缴费额13缴本期缴纳上期费额14纳本期缴纳欠费额15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16二10+11-12其中:欠缴费额(?0) 17=11-14-15 ——本期应补(退)费额18=10-13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19如缴纳人申报,曲缴纳人填写以下各栏:缴纳人或代理人声明:经办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定填报的,我确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以下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表单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栏“应征收入”,则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栏“应征收入”,则第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识别号: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七)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九)第5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流程

企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流程

企业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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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全部内容。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月日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指为保障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由国家对文化市场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收。

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言,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将介绍如何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步骤和要注意的事项。

一、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和税率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包括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有线电视、文化传媒、演出等领域的经营活动。

税率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而定,一般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二、准备好申报所需的资料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前,需要准备好公司或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等。

同时,还需要准备好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登记证明和纳税人识别号。

三、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认真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销售额、应纳税金额等。

在填写申报表时,要注意准确填写,并核对无误。

四、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完毕后,按照规定的缴款期限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缴款时,要注意填写正确的缴款金额,以及正确的缴款账户信息。

如果有疑问,可以事先咨询税务部门或银行工作人员。

五、保存缴款凭证和相关文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后,要保存好缴款凭证和相关的申报文件。

这些文件在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时,会被作为凭证,用来验证缴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定期进行申报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和缴纳是一个定期的工作,一般为每季度。

在每个申报期限前,要进行相关资料的准备,并按时填写申报表和缴纳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按时缴纳,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办理延期缴纳手续。

在正确申报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了解法律法规:要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在申报和缴纳过程中不违反法律规定。

2. 注册登记:在从事与文化事业建设相关的经营活动之前,要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费款所属期:年月曰至年月曰填表日期:年月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负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的缴纳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使用。

二、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 ,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 ,指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 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反映缴纳义务人本期提供广告业等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 2 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反映本期期初扣除项目金额。

为上期本表第 5 栏“扣除项目期末余额” 。

(七)第 3 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反映缴纳义务人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4栏“本期扣除额” :反映本期实际扣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W第1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则第4栏“本期扣除额”=第2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若第2 栏“扣除项目期初金额” +第3栏“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第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则第 4 栏“本期扣除额” =第 1 栏“按适用费率征收的计费收入” 。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模板】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模板】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缴纳人识别号:缴纳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收到日期:接收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

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

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

“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

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

财税2016 25 号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

财税2016 25 号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3-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

纳税辅导2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程辉新一轮营改增试点于今年5月1日起推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文件,对原随同广告娱乐服务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调整,统一和规范申报征收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件精神,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自6月1日起,地方税务局将不再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由主管国税部门办理文化事业费申报缴纳相关事宜。

为此,纳税人应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顺利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

本文就全面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进行解读提示。

一、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1997(000)010【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X3%。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总页数】1页(P64-6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相关文献】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J],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J],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办税指南-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办税指南-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一、事项名称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缴费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1.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四、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6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广告业)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广告业)

18=10×(1-减征比例)-13
0.00
——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19
0.00
0.00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缴纳人 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税费规定 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 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额除
免征收入减除额
计额

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4 5 6 7=3+4-5-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计费销售额
8=1-5
0.00
0.00
费率
9
3.00%
——
应缴费额
10=8*9
0.00
0.00
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11
0.00
——
本期已缴费额
12=13+14+1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广告业)
缴纳人识别号:
缴纳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栏次
本月(期)数
本年累计

应征收入
1

收入
免征收入
2
0.00 0.00
0.00 0.00
减除项目期初金额
3
0.00
——
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应征收入减除额
代理人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鲁地税一[1997]6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1997]62号1997年9月22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计算应缴费额。

其中:(一)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以及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娱乐业的纳税人,如果兼营有营业税的其他税目的业务,应将娱乐业税目的营业额和其他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算和不能准确核算各自营业的,一律按“娱乐业”计算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广告业的营业额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

对广告单位自营广告业务取得的营业额,按收入全额征收文件事业建设费;二、缴费人为个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业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缴款凭证,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

对未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完税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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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的通

【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征字﹝1997﹞36号
【发文日期】1997-10-10
【实施时间】1997-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
字[1997]95号)文件,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申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管理要求,印制发放到纳税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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