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报告,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机械设备办理备案事宜流程
2、局生产资源管理部进行资料审核
3、局生产资源管理部办理加盖局公章
第二步:使用告知 携带资料:安装告知单复印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 章后);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申请加盖公章报告;
2、局生产资源管理部进行资料审核
3、局生产资源管理部办理加盖局公章
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章后,将使用告知单复印件 反馈到局生产资源管理部
第三步:拆除告知 携带资料:项目施工机械租赁服务评价;申请加盖公章报告;
2、局生产工单位、监理单位、建委加盖公章后,将拆除告知单复印件 反馈到局生产资源管理部
表2: 建筑起重机械建委备案 第一步:安装告知 携带资料(局生产资源管理部留):租赁合同、租赁单位资料(起 重机械登记编号复印件、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信等级证 书、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维修保养制度、安全协议、安 全技术交底、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等)、拆装 单位资料(单位拆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 技术交底、拆装人员上岗证、安拆合同、拆装安全协议、拆装工程 技术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等资料)申请加盖局公章报告、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提供资料
使用登记提交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装告知单;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五份;
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租赁企业租赁备案表(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所在现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8、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使用合同及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审原件留原件或复印件)。
9、使用、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0、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的安装验收资料;(留原件)
1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施工电梯另需出具防坠器检验报告、合格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1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
13、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留原件。
14、使用过程中应对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留报审表。
15、外埠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的进冀备案申请表。
(审原件留复印件)。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要求●备案资料:各项目部办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登记备案的人员须将报送资料按以下内容分类收集整理,并首先将资料报分公司项目管理科主管人员审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再报送公司生产处审批。
安装报备需提供的以下资料:一.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1.1产品合格证;(施工升降机还应包括防坠器的产品合格证及年检检测报告)(2007年4月至2014年前出厂的产品提供)1.2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1.3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2.1安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2安装合同(明确安装作业时、顶升加高过程中因安装单位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事故的责任以及使用过程中因安装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安装单位负责);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2.3安装的安全协议,建议使用公司合同样板三.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3.1租赁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的产权登记证;3.2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间设备质量引发的安全与经济责任及由于租赁单位对设备检查维保不到位而引发的事故相关责任由租赁公司负责;无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塔机司机、司索、指挥及电梯司机)应由租赁单位提供,合同里面明确操作人员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租赁单位负责。
建议使用公司的合同样板。
假如司机、指挥等非租赁单位提供,则需有使用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并明确由于司机、指挥违章操作、违规指挥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劳务公司负责,并提供司机、指挥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3.3当租赁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证书时,租赁单位须与三证齐全的安装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四.起重机械设备安装:4.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申请表(或安装告知书);4.2安装方案(安装单位编制,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不得由项目经理签字审批)与监理单位审核),方案套用、未针对本工程具体特点编制的将不予以通过,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4.2.1方案应有设备的基础的具体做法及地基承载力验算。
垂直运输机械备案(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登记)资料清单
垂直运输机械备案(产权备案、安装告知、登记)资料清单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07年1月后出产的设备)、试验报告(国家认定的合法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试验报告)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6、设备产品说明书及相关部位相片[说明书扫描:封面,起重特性曲线图表、主要技术性能表上传,相片应包括:正面全景、铭牌、塔身(含底节及标准节)、回转部分(含套架及驾驶室)、塔头及平衡臂带平衡重、在起重臂上的载重小车连吊钩]7、设备产权单位初审合格证明书8、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2~6项应上传到网上,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工程所在地安监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申请表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指南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一)办事程序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一),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下列资料:(二)所需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附件一)(需提供原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登记单位不是同一单位,要有租赁合同)。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二)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3、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单位审核并向监理单位报审)5、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相关单位要盖公章,如果盖分公司的章,要有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不能盖项目部的章)。
6、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装单位编制,总包审核并向监理报审)。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需提供原件,安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9、《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附件四)10、塔吊基础设计计算方案,应包括:基础的尺寸,预制桩的型号、规格、总长度及桩间距,灌注桩的直径、长度、混凝土等级及桩间距,塔吊塔身与基础连接方案是采用预埋基础节还是预埋螺栓固定十字梁,塔吊抗倾覆验算,并向监理单位报审。
11、多塔作业方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是建筑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旨在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保障工地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1.机械产权证书:需要提供机械的产权证书,包括机械的所有人信息、机械的型号、出厂日期、发证日期等信息。
2.安全管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的安全管理文件,包括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检验合格证明等。
3.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证明该机械确实用于该项目的施工。
4.施工单位证明:需要提供机械所在项目的施工单位证明,证明该机械确实是该施工单位的。
通过以上材料的备案,可以明确机械的产权归属,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也方便后续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二、安装拆卸告知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告知,并取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安装拆卸告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安装计划书:需要编制详细的安装计划书,包括机械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安装时间等信息。
2.安全措施:需要详细说明机械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带等防护措施。
3.告知单:需要填写告知单,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通过安装拆卸告知的程序,可以确保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避免潜在的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使用登记备案是指在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需要完成使用登记备案的手续。
使用登记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机械使用登记表:需要填写机械使用登记表,包括机械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信息、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加盖相关主管部门的章。
2.使用批准文件:需要提供机械使用的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单位的批文、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文件等。
3.机械检验合格证明:需要提供机械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机械的性能和安全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注销 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等方面,提出以下具体操作要求:一、产权登记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产权单位(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初始产权备案申请表;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5、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6、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当场查验后退回);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塔机必须出具超重量、力矩、回转、行走、变幅、超高限位、小车断绳断轴保护等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8、物料提升机必须出具防坠器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及报告合格证;9、产权证明文件、市级代理证明文件及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安装(拆卸)申请: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安装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二份;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产权登记证、上次使用注销表、安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办理起重机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产权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安全认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照片;7、建筑起重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近期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维修、改造质量证明等文件。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提交的资料安装单位从事安装作业前,必须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7日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申请,批准后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方可从事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联络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检测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提交材料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使用登记,并发放使用登记牌照,使用单位将使用登记牌照悬挂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使用单位必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办理使用登记证应提交的资料有: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8、防碰撞等其他安全措施。
塔吊提升机的备案流程
一、塔吊使用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交安全监督站)
1、产权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网上告知
3、塔吊租赁合同
4、维修保养合同
5、安装验收表
6、建筑起重机械及维护保养制度(使用单位)
7、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证件
8、使用应急预案(使用单位)
9、检测报告
二、检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检测站)
1、安装资料
2、基础方案(使用单位)
3、基础隐蔽资料(使用单位)
三、塔吊提升机的备案流程:
1、由塔吊安装单位告知手续。
2、由施工使用单位或安装单位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塔吊进行检测,检测完拿到检测报告后就可以进行使用登记。
3、到质安站进行使用登记,先叫海润在网上进行登记,然后将手头上那几份资料填好盖章后交给质安站。
问塔吊安装公司网上告知流水号?
宝莱家园住宅小区告知号:GZ441602001924
怡景福田住宅小区告知号:GZ441602001923
怡景福田住宅小区告知号:GZ441602001922
宝莱家园:2栋2—1交2B与2C轴之间近处,对应的设备产权编号:粤BF-T00759
怡景福田:
1#塔吊:1栋1—1交1-J与1-H轴之间近处对应的设备产权编号:粤BF-T00451。
起重机械需的资料目录
起重机械需收集的全部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责任者: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办理部门:建管科)(一)安装告知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书面告知书》原件4份2、产权备案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5、经审批合格的起重机械安装方案原件1份,有审批表6、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原件1份,有资金7、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1份8、本单位安装作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9、安装工程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10、安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原件1份,安装工人4名、司机、指挥、B证、C证11、经审批合格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有审批表12、7D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13、起重机械基础图踏堪记录及回复;改变基础型式需建设、施工、监理、原厂盖章14、已办理提前介入或施工许可证(二)使用登记: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2、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安装验收资料原件1份4、28天混凝土强度报告复印件1份5、设备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件1份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压证7、起重机械司机资格证原件压证8、起重机械指挥人员资格证原件压证9、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原件1份(要填金额)10、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11、经审批合格的多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并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三)拆卸告知:1、《建筑起重机械拆卸书面告知书》原件3份2、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3、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5、经审批合格的的拆卸方案原件1份6、起重机械拆卸合同原件1份7、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1份8、本单位拆卸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9、拆卸工程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10、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原件1份11、经审批合格的塔机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备注:各项资料提供复印件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鲜章,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业务事项1、起重机械产权备案;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4、起重机械最大高度检测、年检;5、其他。
二、单位帐户激活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需激活本单位的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资格管理系统注册帐号(以下简称账号),若产权、安装和使用几项类型单位兼有的可同时选择,并只需激活一个帐号。
具体操作:先进行网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注册,填写资料(单位信息的填写要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完成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资料核对无误后由市安监站进行帐号激活,办理业务的相关单位取得帐号和密码后,方可在省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办理起重机械的相关业务。
提醒:本省外地单位的账号激活应回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办理,我站不予办理。
我站可办理外省企业账号激活,但在网上申报注册时“所属地区”要选“其他省市区”,而不可以选“东莞市”或其他。
激活单位的帐号需提供资料:⑴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可在市安监网下载)⑵其他资料:三、办理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1、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流水号。
2、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和“设备信息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⑴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⑵设备产权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⑶产品出厂合格证;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外进口的设备,可提供进口“商检”证明或首台同型号进口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⑸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设备须提供);⑹设备最近一次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或使用登记牌(新机不需提供);⑺按要求提供反映设备不同部位的4R规格彩照(整机全景、司机室、传动机构、标准节或起升臂) ;⑻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页、封面和带附着的最大安装高度示意图;⑼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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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五)备案机关对提交备案材料有异议的,派人进行现场核实。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产权备案铭牌应按《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要求镶挂。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提交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五)备案机关对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有异议的,派人进行现场核查。
五、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
(4)在申请产权备案日前二年内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新购设备除外)。
(四)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备案编号规则见附5)。
四、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一)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10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7)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