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教学重点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归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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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 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标的物还在的,返还标的物;标的物不 存在的或者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 能返还时,可以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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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㈠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当主 观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变更 或解除合同有助于减少损失时,法律允许变更或者 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 减少或者增加。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没 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 约定的条件,通知另一方提前结束合同规定的全部 或者部分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教学重点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的订立程序。
无效合同的处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后果 合同的担保。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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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 义务内容的协议。如: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行政法上行政合同 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 中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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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 同 的 种 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5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最新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重点
一、要约和要约邀清(一)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科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椅品房开友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埔正,开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若即便未载入商品房实台问,亦应当视为台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约和要约邀清的区别1、定性不同要约为“意思表示”,要约中包含了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冒:要约邀请为“表示”,当事人不受拘束。
2、效力不同要约到达樊要约人后生效,要约不得撤回也不得随施撤要约这济可以任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3、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不以订立合同为主要目 B 的。
4、内容不同(核心区分点)要约包含合同主条款,5、根据交易习惯区分如询问商品价格,要约邀请不包含。
仝般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承诺(一)概念也称接受,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1)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3)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4)必须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5)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①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②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
【例外】a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b要约记经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6)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未确定承诺期间的,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原则上应即时承诺,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例:甲乙吃饭的时候,甲对乙说这个手机5000元卖给你,你看怎样,乙左顾而言,到分手时一直没有作出回应,,三天以后,乙给甲发短信。
表示同意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手机,未置可否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a合理的在途时间 b合理的考虑时间 c合理的到达时间(三)承诺期限的起算1、对话万式要约﹣对方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要约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合同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知识点归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公职类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考点,接下来就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梳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消灭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自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
自考《合同法》重点知识点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1、合同形式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2、合同条款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61、62、63条3、要约与承诺15条要约邀请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21条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特定或不特定)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要式合同按32、33条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4、格式条款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5、缔约过失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4-46条3个模式:⑴合同成立即生效⑵成立在前,生效在后①法律规定合同生效须以批准或登记为前提(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向外国人转让商标、专利的合同)②附条件的合同③附期限的合同⑶成立而不能生效无效合同、被撤销或效力待定而归于无效2、效力有瑕疵的合同⑴效力待定的合同 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8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9条表见代理-有效合同⑵无效的合同 52、53条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⑦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出经营范围不构成无效,只有违反第5项才无效⑶可撤销的合同 54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只有受害方才享有撤销权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都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5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从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66-69条都是迟延抗辩权,都只存在于双务合同当中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67条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68、69条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人: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无以上情形或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有该情形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解除合同2、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73、71条3、保全⑴73条代位权之诉适用的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①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仲裁机构无权受理②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第三人③数额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以足④如胜诉,次债务人要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不交付债务人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可先行由次债务人代付(最终仍由债务人承担)⑤如债务人也起诉次债务人,先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后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普通之诉⑥债权人可分别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和次债务人支付不足部分,此时先审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之诉,再审理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之诉⑵74、75条撤销权不是单纯的形成权,既有请求权给付之诉的性质,也有形成权变更之诉的性质适用的3种情形:①无偿转让自己财产;②免除次债务人债务;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恶意为前提,但不构成恶意串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2个期间限制: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谁先到期谁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债权的转让3种情形:⑴单纯的债权协议移转:82条不须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83条债权移转不得影响债务人权利(抗辩权、抵销权对新债权人仍有效)84条债务转让须债权人同意生效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88、89条须经对方同意⑶一并移转且通过法定方式 90条债权人可主张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原则上连带;②债权人分别与其达成协议,可为按份责任;③债务人内部协议按份,不能对抗债权人第六章合同的终止1、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清偿之前抵销、提存、混同、免除93、94条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约定解除(约定可单方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限制解除权)③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ⅰ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ⅱ410条委托合同ⅲ268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ⅳ308条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ⅴ担保法27条未定保证期间的最高保证人①双方都有解除权②-④非违约方才享有解除权95、96条解除权是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2、解除的效力97条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未必有追溯力<与合同撤销区别,撤销要绝对返还财产>,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要求赔偿损失(过错为前提)3、抵销99条单方抵销形成权,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抵销①必须互负债务;②必须性质、种类相同(一般是货币与货币之债);③债务都到期限:都到期可以抵销,都未到期不可抵销,一方到期一方未到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④诉讼时效一方未过一方已过,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可以抵销⑤是否有担保不决定能否抵销100条协议抵销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就可抵销4、提存103、104条①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②孳息归债权人;③提存费用债权人承担;④提存风险由债权人承担第七章违约责任1、构成要件⑴必须有违约行为107条实际违约行为基本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个别为过错责任:ⅰ.189、191条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ⅱ.374、394条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ⅲ.406条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ⅳ.303条Ⅰ款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108条预期违约行为⑵只有请求损害赔偿金时才须举证自己有损失;如果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或定金不须举证损失2、“三金”的适用 113条损害赔偿金:有损失才赔偿,没有损失就不赔原则上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增加1倍114条违约金:违约金自由约定,但ⅰ.违约金低于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增加ⅱ.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违约方可适当要求减少ⅲ.违约金高于损失但不过份,可不再调整有损失而又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只能适用违约金116条违约金和定金都约定,只能选择一个适用损害赔偿金和定金可以并用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121条因第三方造成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债权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对象)受害人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64、65条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第三人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也无须向代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承担责任4、违约与侵权竞合 122条只能选择一个当事人自由选择,一审开庭前可变更违约与侵权:①请求的范围不同,侵权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可请求违约金或定金②被告不同,违约只能是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侵权可起诉销售者(对方当事人)也可以起诉生产者③诉讼时效不同,侵权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特别规定2年,违约适用《民法通则》136条第2项的规定1年④管辖不同,违约适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第八章其他规定1、合同的解释 125条2、特殊时效 129条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26条第九章买卖合同1、所有权转移 133-141条动产交付转移,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动产登记转移2、孳息的归属 163条交付主义3、风险的负担 142条普通情况下交付主义不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承担风险,如房屋买卖或保留所有权合同中可能交付在前而转移所有权在后144条路货买卖合同成立主义143、148条如果一方违约在先,违约行为构成之日起即承担风险,不问是否交付4、验货期间的特殊规定 158条5、多交货和提前交货的情况 161、162条6、特种买卖 166-172条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性质 185、186条诺成、实践性2、赠与人的撤销权 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3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任意撤销权不适用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②行使人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由本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在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193条);③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履行之后;④原因不同,任意撤销权无须有原因,法定撤销权一定举证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⑤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后无须再履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须追回已经交付给受赠人的财产。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合同法学习重点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房产、租赁房屋,还是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商业合作,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因此,学习合同法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完整合同法的学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首先,我们要理解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需要至少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而非由一方强制另一方接受。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要使合同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这些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2、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
合意包括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达成一致。
3、存在合同的形式要求。
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只有满足这些形式要求,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可能具有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不同的效力状态。
1、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常见的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其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包括:
1.双方的基本信息
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并指明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即双方的法律地位。
权利是指一方可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权益;义务是指一方应该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履行方式指达成协议之后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协议的履行时间和限期;违约责任是双方违反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房租的支付、维修责任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避免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律风险。
6.其他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其他条款。
如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细节问题。
总体而言,合同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合同效力的目的,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纠纷。
合同法重要考点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重点一:债的概念与要素咨询题对此,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卫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以下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选项是〔〕此题涉及对债权性质的理解。
债权与物权不同。
物权为对世权、尽对权和支配权,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因此,此题的选项应为BD.重点二:债的分类咨询题应掌握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务债务与劳务债务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
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瞧,该债属于〔〕此题涉及对债的分类标准的理解咨询题。
法定之债是相关于意定之债而言的,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关于多数人之债而言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仅为一人的债;简单是相关于选择之债而言的,简单之债的债的标的物是单一的,选择之债的债的标的物不是单一的。
故此题选项应为BC.重点三:债的履行主体咨询题债的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应当明确的是,依,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题目: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咨询题,为此,引起纠纷。
丙应向〔〕此题涉及代为履行的责任担当咨询题。
对此,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那么。
此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
此题正确选项为B.重点四:履行标的咨询题履行标的为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篇一:合同法考试重点合同法考试复习资料张晓远四川大学法学院1考点一:合同与合同法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考点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在合同解除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应当遵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法原则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2024年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理论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协议,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合同是为了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是形式多样的,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3.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意愿,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1. 合同成立的要素•意思表示;•客体;•客体的合法性;•客体的数量等于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的数量。
2. 合同的订立•客观要件的订立;•费用和合同履行规定的订立;•合同形式的规定。
3. 合同成立的时限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限和地点应当经过当事人约定,若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根据常规结论来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解除1. 合同效力的原则合同效力的原则是按照合同的法律约定,确保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 合同效力的时间合同效力的时间是从合同达成的时间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合同为止。
3.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当事人共同协商,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免除义务、代替履行义务等。
3. 合同履行中的损害赔偿当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消失1. 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合同效力消失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因为某种情况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法律规定等。
2. 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合同效力消失的时间和方式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确保消失的方式和时间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第六章合同的附则1. 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通过补充和修改合同的方式来解决。
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以下重点内容是必须遵守的:1. 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签订。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双方的意愿确定。
3. 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地点,以及任何可能的工作变动条款。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合同应规定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以及加班和休假的相关规定。
6. 劳动报酬: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以及任何奖金、津贴或福利。
7. 社会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应包含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9.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中应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10.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反合同条款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11. 争议解决:合同应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2. 法律适用和解释:合同应指明适用的法律,并在必要时提供合同条款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重点内容是确保劳动关系合法、公平和稳定的基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导论一、债的理解债的定义:法定定义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叫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叫债务人;学理定义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的请求为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性质:特定主体、内容结合、存续期限债的特征:债的内容分为:债权、债务债权特点为请求权、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可能例外)。
债务特点为特定性。
二、债的发生根据1.订立合同:2.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属于合同责任的扩张之一。
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4.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分为偿债允诺、遗赠、悬赏广告。
5.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7.其他情况:如捡到遗失物的保管与返还等。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划分1、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3、随附义务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4、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四、连带之债的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合同法的重点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成立可是合同法的超级重点啊!就好比你和朋友商量好一起去旅游,你答应了,他也答应了,这合同就算成立啦!比如说你跟装修公司谈好装修房子,双方都点头了,那合同不就成立了嘛!
2. 哇塞,合同的效力也很关键呀!有效的合同那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哟!就像一个坚固的堡垒,能保护双方的权益。
比如你租房子签了有效的合同,那你就能安心住,不用担心被赶啦!
3. 嘿呀,合同的履行可不能马虎!这就如同你答应了给朋友带礼物,那就得做到呀!像公司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这就是在履行合同呀!
4. 天哪,违约责任可重要了!要是违约了那可得承担后果呀!这就好像你和别人约好了看电影却放鸽子,是要被埋怨的呀!比如说你不按时付房租,那可能就得承担违约金啦!
5. 诶哟喂,合同的变更也得注意呀!不能随随便便就改啦!好比你原来计划去爬山,突然改成去海边,那不得跟一起的人商量好呀!比如合同里的交货时间要改,那得双方同意才行呢!
6. 呀,合同的转让也蛮特别呢!就像接力赛中把接力棒交给别人一样。
比如说你把你的店铺转让给别人,那合同的权利义务也跟着转让啦!
7. 哇,合同的解除也得搞清楚呀!有些情况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哟!就像一段路走不下去了,那得换条路呀!比如一方严重违约了,那另一方可能就有权解除合同啦!
8. 嘿,合同的保全也不能忘呀!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好比给珍贵的东西加个保护罩。
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就是在进行保全啦!总之,合同法的这些重点内容可得好好掌握,不然吃亏的可能就是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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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答: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答:(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要约:(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类型?答: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一般包含哪些条款?答:(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6、试述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及解释的规则。
答:无效原因: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
解释的规则:(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试述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答:(1)条件不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合同,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主张其无效。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其确认或管辖机关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无效合同的确认或管辖机关则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政府机关也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5)能否主张宣告不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合同,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经撤销权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
(6)申请确认无效有无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可因撤销权的消灭而不得再主张撤销;对于无效合同,确认其无效没有任何限制。
8.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答: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9、试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答: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约定的10、试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答: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效力:(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11、行使代位权应具备哪些要件?答: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2、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要件?答:(一)从主观方面,债务人在实施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
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利益,即构成债务人的恶意;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如果第三人在受让时不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就没有必要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二)从客观方面,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将大大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于实现,即应当认为有害于债权。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如果是在发生前实施的就不能撤销。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将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明显有害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行为以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13、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答:(1)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14、试述提存的条件及效力。
答: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
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向债权人给付时才可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
因此,凡因债权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的事实,均为提存的合法原因。
2.须经法定程序。
3.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5、试述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答:违约行为形态:一、预期违约1、明示违约;2、默示违约二、实际违约1、不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2、迟延履行:(1)给付迟延:全部迟延、部分迟延、金钱债务的迟延;(2)受领迟延3、不适当履行:(1)瑕疵履行:质量瑕疵、数量瑕疵、方法和方式瑕疵、时间和地点瑕疵以及其他不符合合同义务的行为等;(2)不完全履行:部分不完全履行、附随义务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16、试述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17、试述适用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规则。
答:1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规则: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受害一方须有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须无免责事由存在18、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答: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不需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违约诉讼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较小,负担较轻。
例如,医疗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权案件处理,原告要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而按合同纠纷处理,则只要证明医疗单位违约、没有及时看好病情就可以了,无须就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举证。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赔偿,损害事实是物权的债权保护法行使前提的体现,即要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实;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以造成损害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4、义务程度不同合同的义务程度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关系确定的。
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法定义务程度因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因为侵权损害赔偿以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为赔偿标准,且在造成特定伤害时,行为人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采用“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赔偿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