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与教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学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但人共有的本质属性不能代替学生特有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身心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在教育这种特定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身心的发展。由于相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知识较少,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生,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天然的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

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的人。这种主观能动性,表现在学生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和独立意志。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学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长期以来,学生没有被看做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

2、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这一点正是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权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①学生的身份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②学生的法律地位中小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教育领域中,学生在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双方形成的关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应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还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我国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①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人身权受到特别的保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

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

人格尊严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向他人公开。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

②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3、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1、教师职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2、教师职业的特点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教师要承担以下角色:

(1)传道者角色;(2)授业、解惑者角色;(3)示范者角色(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

榜样);(4)管理者角色;(5)朋友角色;(6)研究者角色

(二)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一名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教师的职业条件,能否正确履行教师角色,根本上还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

1、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这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

(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技能;(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惟方式和方法论

2、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理念是教师在对教育本职工作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教师要具有热爱学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愿意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信念;具有符合时代特征的教育观、学生观。

(2)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教育能力是指教师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本领,具体表现为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效率。教师的教育能力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比如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研究能力是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已有的知识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能力,是对未知事物探索性的、发现性的心智、情感主动投入的过程。

(三)教师的人格特征

教师的人格特征是指教师的个性、情绪、健康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品质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