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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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的分类
1、实际过失 2、法律推定过失 3、事实推定过失
三、过失确定
(一)一般原则 1、确定驾船过失 以良好的驾驶船舶技艺和遵守航行避碰 规则的标准进行判断。 2、确定管船过失 以适当谨慎以及良好的技能作为判断船 员过失的标准。
(二)特殊原则
1、最后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 也称“避让机会原则”,是指船舶出现了 将要碰撞的危机状态,具有避让机会的一 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当对碰撞负责的 原则。
(二)外延的要件
1.一方有航海过失; 1.一方有航海过失; 2.船舶没有接触; 2.船舶没有接触; 3.存在损害; 3.存在损害;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三)船舶碰撞新概念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 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该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 规则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 1.定义一 1.定义一 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 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
2、宾夕法尼亚规则
是指在确定船舶碰撞过失中适用的推定 过错的原则。
3、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是指无法确定碰撞双方疏忽过失的程度, 而确定双方平分过失责任的原则。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从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 例看来,船舶碰撞责任原则都是以过失为基础而 要求赔偿的过失责任原则。换言之,在船舶碰撞 中,当事人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失则 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构成船舶碰撞 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连带责任
在油污侵权事故中,船舶在不能免责时, 对于不能合理分开责任时,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概念与种类
一、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 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船舶碰撞的要件
(一)内涵的要件 1.船舶有接触 1.船舶有接触 2.船舶碰撞必须要造成损害 2.船舶碰撞必须要造成损害 损害范围包括一方或几方的船舶、船上的货物、人 身或其他财产所遭到的损失或伤亡。 3.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间 3.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间 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间的碰撞,广义的是指 船舶与码头、灯塔、灯船、防波堤或其他固定建 筑物的碰撞。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4.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2、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一般限定在直接损失和合理损 失的范围内。 (2)赔偿损失的范围 1)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2)船舶碰撞或触碰后立即发生的后果; 3)损失应当是合理遇见的后果。
3、减少损失
(1)在船舶碰撞中,受损方有义务采取一切 合理措施尽力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和扩 大。 (2)在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范围时,因请求人 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不予赔偿。 (3)受损方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以请求得赔偿。
2)乙船赔偿甲船责任
乙船赔偿责任=乙船过失责任-乙船损失 =1125万元-500万元 1125万元-500万元 =625万元 625万元 乙船损失=乙船船舶损失+乙船货物损失+乙船旅客 伤亡和财产损失
(4)限制责任情况下的计算
假定乙船国内法规定存在货物损失责任限制,对甲船 赔偿不超过100万元,对乙船的赔偿不超过50万元。 赔偿不超过100万元,对乙船的赔偿不超过50万元。
• 保全措施:1994年7月30日,“珊瑚岛”轮抵达中国南京港。经原告 保全措施:1994年 30日,“珊瑚岛”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8月1日对“珊瑚岛”轮实 日对“珊瑚岛” 施扣押。被告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英国船东保赔协会 提供175万美元担保后,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 提供175万美元担保后,武汉海事法院于1994年8月5日裁定解除对 “珊瑚岛”轮的扣押。 珊瑚岛” • 原告诉请: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承担因碰撞 原告诉请: 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包括船舶修理费、漏修部分恢复原状需 要的修理费、航次营运损失、船期损失、律师费、通讯费、利息损失、 差旅费、保全费等)计1,750,970.74美元。 差旅费、保全费等)计1,750,970.74美元。 • 法院审理: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珊瑚岛”轮在驶进曼谷港湄 法院审理: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珊瑚岛” 南河过程中,违反航行规则,选择航路错误,对潮汐规律掌握不够, 造成与“华宇”轮相撞,是该轮的单方驾驶船舶过失责任;“珊瑚岛” 造成与“华宇”轮相撞,是该轮的单方驾驶船舶过失责任;“珊瑚岛” 轮事后没有将其船舶所有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轮,是 轮事后没有将其船舶所有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 该轮船长的另一重大过失。 • 法院判决:据此,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和其他损 法院判决: 失计美金824,829.17元,人民币3 失计美金824,829.17元,人民币3万元。
第四节 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
一、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的两种责任制度 两种侵权责任: (1)碰撞侵权责任; (2)漏油方与受损方的侵权责任。
二、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 船舶碰撞的责任方为过错责任方; 油污侵权责任方为漏油方。 2、责任基础不同 船舶碰撞责任为过失责任; 油污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2.定义二 2.定义二
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 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 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同时还规定 “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 航行的船只、机器、井架或平台等,它们 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
3. 新定义构成要件的改变
(1)不再要件有实际碰撞; (2)碰撞范围适用于船舶间的任何事故; (3)增加了主观上的过失。
(2)计算过失责任 假定甲船过失责任为1/4,乙船为3/4 假定甲船过失责任为1/4,乙船为3/4 甲船过失责任= 1/4 两船共同损失 =375万元 375万元 乙船过失责任= 3/4 两船共同损失 =1125万元 1125万元
(3) 计算各自赔偿对方责任
1) 甲船赔偿乙船责任
甲船赔偿责任=甲船过失责任-甲船损失 =375万元-1000万元 375万元-1000万元 =-625万元 =-625万元 甲船损失=甲船船舶损失+甲船货物损失+甲船旅客 伤亡和财产损失
3、责任限制不同
CLC公约的漏油船舶存在两个责任限制: CLC公约的漏油船舶存在两个责任限制: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油污民事责任 非漏油碰撞方的责任限制: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油污民事责任限制部包括在内
4、因果关系
碰撞与油污损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碰撞不一定产生油污。油污由漏油产生。 油污的责任制度由船东的油污责任保险 和油类货主的油污责任基金分别承担。 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再向碰撞侵权船舶 索赔。
2、客观要件
碰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要件。
3、因果联系
过失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他 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碰撞损害事实是过 失行为的必然结果。
二、船舶赔偿的基本原则
1、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碰撞责任方通过经济赔偿 或修复受损财产,使受害方受到损害的财 产价值或经济状况达到尽可能地恢复到未 受损失时应有的状况。
2.计算方法 2.计算方法
(1)计算船舶碰撞两船共同损失
两船共同损失=两船船舶损失+两船货物损失+两船旅 客伤亡和财产损失=1500万元 客伤亡和财产损失=1500万元 两船船舶损失=甲船船舶损失+乙船船舶损失 两船货物损失=甲船货物损失+乙船货物损失 两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甲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 +乙船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船舶碰撞的种类
(一)按照责任进行划分 1、单方过失责任; 2、双方过失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故 (3)不明原因
(二)按照碰撞起因划分
1、过失碰撞; 2、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3、故意碰撞。
第二节 过失碰撞
一、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指行为人不存在希望损害发生的意 图,但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或者能够预见, 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不能预见,导 致损害的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标准 --客观标准
第八章 船舶碰撞
案例 •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堤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 赔偿纠纷案 • 基本案情:1994年6月14日22时,被告所属的“珊瑚岛”轮在泰国曼 基本案情:1994年 14日22时,被告所属的“珊瑚岛” 谷港湄南河顺涨潮流上驶时,由于违反航行规则,选择航路错误,对 潮汐规律掌握不够,造成与原告正停在湄南河3 潮汐规律掌握不够,造成与原告正停在湄南河3号码头装载散装白糖 的“华宇”轮碰撞。碰撞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日本海事协会 华宇” (船级社)对“华宇”轮进行了海事检验,确认了19项海损项目,认 (船级社)对“华宇”轮进行了海事检验,确认了19项海损项目,认 定“华宇”轮丧失船级和适航能力。““华宇”轮在曼谷港停止营运 华宇”轮丧失船级和适航能力。““华宇” 66天,损失巨大。碰撞事故发生后,“珊瑚岛”轮没有将其船舶所有 66天,损失巨大。碰撞事故发生后,“珊瑚岛” 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 人、船籍港、船旗国等告知“华宇”轮和港口有关海事机构,而在曼 谷港16号码头卸货后于同年6 16日逃逸。 谷港16号码头卸货后于同年6月16日逃逸。
甲船的从乙船得到的赔偿
甲船得到赔偿=乙船赔偿责任-3/4 甲船得到赔偿=乙船赔偿责任-3/4免赔额 3/4免赔额 625万元-3/4X150万元=512.5万元 625万元-3/4X150万元=512.5万元 甲船根据乙船国内法责任限制没有得到112.5万元,但 甲船根据乙船国内法责任限制没有得到112.5万元,但 根据国际公约和甲船国内法需要对乙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船对国内货主200万元仍然需要承担责任,75万元原来 甲船对国内货主200万元仍然需要承担责任,75万元原来 由乙船承担的责任,将事实上由甲船承担。
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计算
1.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
船舶的损害 船上货物的损害 船上旅客、船员人身伤亡及其财产损害。 假定甲船船舶损失600万元,货物损失200万元, 假定甲船船舶损失600万元,货物损失200万元, 旅客伤亡赔偿200万元,共1000万元 旅客伤亡赔偿200万元,共1000万元 假定乙船船舶损失300万元,货物损失100万元, 假定乙船船舶损失300万元,货物损失100万元, 旅客伤亡赔偿100万元,共500万元 旅客伤亡赔偿100万元,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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