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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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委托贷款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委托贷款应当为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等合法经营活动使用,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申请、审批、监督、使用、还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落实,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委托贷款的合法使用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申请第八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委托贷款,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等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九条企业申请委托贷款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措施,确保委托贷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企业委托贷款的申请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慎评估贷款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审批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对委托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贷款的审批工作,并向企业通知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经营信息和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监督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监督机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控。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要求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对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023修正版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管理要求,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降低相关风险。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在贷款业务中的操作,包括贷款申请、审批、监管、追踪和还款等环节。

三、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3.1 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公司为受托方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由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约定,按照一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3.2 特点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 委托方提供贷款资金,受托方按约定使用;-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事先约定;- 受托方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委托贷款管理流程4.1 贷款申请阶段4.1.1 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4.1.2 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表格和支持文件给审批部门;4.1.3 审批部门进行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收集相关资料;4.1.4 审批部门将初步审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4.1.5 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调查;4.1.6 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4.2 贷款审批阶段4.2.1 审批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贷款;4.2.2 审批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签订贷款合同;4.2.3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归档。

4.3 贷款监管阶段4.3.1 审批部门将贷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给贷款监管部门;4.3.2 贷款监管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4.3.3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4.3.4 贷款监管部门随时掌握贷款偿还状况,及时提醒受托方还款。

4.4 贷款追踪和催收阶段4.4.1 贷款监管部门定期进行贷款追踪,了解受托方的经营状况;4.4.2 如发现贷款违约情况,贷款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催收程序;4.4.3 催收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沟通,争取催收及时回款;4.4.4 催收部门及时向委托方汇报催收进展情况。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风险控制,提高贷款业务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业务范围委托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委托方授权,向特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管理贷款的业务。

委托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形式。

三、机构设置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委托贷款业务部门或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

该部门应具备独立的贷款审批权限和风险检测能力。

四、客户管理1. 客户准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确保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客户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贷款授信政策。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向委托方及委托贷款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五、贷款审批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包括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等资料。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风险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

3. 贷款审批: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审,金融机构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签订贷款合同。

六、贷款管理1.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2. 贷款监控: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确保贷款资金被合理使用。

3. 贷款催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催收制度,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七、风险控制1. 贷款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贷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风险水平。

2. 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 风险应对:金融机构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如加大催收力度、提高贷款担保比例等。

八、监督检查1. 内部检查:金融机构应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的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正常运作。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三篇第1条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维护银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并由受托人(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中的“受托人”是指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确定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信贷业务,属于中间收费业务,各银行实际上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要求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受托人不得代表客户指定借款人或将借款人介绍给客户。

借款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贷款的目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

贷款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时,要求与自营贷款相同。

第六条期限及利率、利率(1)委托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

(2)委托贷款的利率和借款人违约金的收取由客户决定,但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的一般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核算等综合因素,制定本行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决定,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部门划分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修订本行《委托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查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贷款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

必要时,应根据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机制提交申请以供批准。

(四)监控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公司业务部的职责(1)协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 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护委托人权益,提高信贷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权发放的贷款。

业务受托行与委托行都应当遵循本管理制度。

三、贷款分类及定期复核办法均依据上级有关机关所规定之贷款分类办法定期复核办法执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一、贷款款项分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性贷款、购置固定资产型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贷款业务。

二、贷款范围包括货币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对外投资贷款、存准贷款、押品融资贷款等各种贷款。

第三章审核与融资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贷款业务的办理需要严格遵守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和贷款合同。

三、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核实,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

四、融资项目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预控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一、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利率等须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对贷款多元化的提供必须遵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监管法规,确保风险可控。

三、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复核核实。

四、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项目,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护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贷后管理一、对于贷款的偿还情况,应当实行严格的追踪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对于被标注为不良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催收,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掌控和监管。

四、贷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汇报贷款项目的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一、对于违反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于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编造假冒、隐瞒、虚假不履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职责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委托人向公司提出委托贷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证明、委托贷款意向书等。

第五条公司对委托人及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六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确定贷款对象,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后,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发放后,公司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贷款额度限制、利率限制等。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第十二条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在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第四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业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开拓、受理、调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合规部门负责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定期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接受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 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 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 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 受托行。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 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 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 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 原因。 (二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 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 合理,还款是
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 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 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
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
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 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 承担,根据银行
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 合同》,或者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委托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向本公司提交委托贷款申请书、资金来源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本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委托贷款的可行性。

第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申请,本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2、委托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3、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方式;4、贷款的监督使用和收回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审批权限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应当严格规范。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九条本公司在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后,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发放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对委托贷款业务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利率、汇率等变化,合理确定委托贷款利率,防范市场风险。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企业ⅩⅩ分行(如下简称“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委托贷款旳管理,增进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行开办旳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分行作为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指定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以委托人旳名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旳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旳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中旳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基金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自然人等。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旳从受托人处获得委托贷款旳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贷款旳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旳规定。

分行不接受任何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旳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分行中间业务旳统一管理。

分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只收取手续费,不垫付任何资金,不接受任何承担贷款风险旳委托。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委托贷款旳管理部门是企业金融管理部,委托贷款业务旳审批部门是风险管理部。

第七条各经营部门(支行)负责委托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

第三章委托贷款旳种类第八条委托贷款按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旳性质可以分为法人对法人、法人对个人、个人对法人、个人对个人旳委托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可分为系统委托贷款和非系统委托贷款。

系统委托贷款是指由一种委托人对多种借款人旳委托贷款。

一般是由主管局或集团总企业以自主支配旳资金委托银行代为对指定单位或下属企业发放旳委托贷款。

非系统委托贷款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发放旳委托贷款。

第十条一次性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所签发旳《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和《委托贷款放款告知单》规定发放旳委托贷款仅限一次性发放、使用并收回。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受托人提供的资金支持。

1.2 委托贷款的目的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委托人的资金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1.3 贷款委托的程序商业银行在提供委托贷款前,应与委托人签订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件。

1.4 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委托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与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委托人应向商业银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书等。

2.2 委托贷款的审批商业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申请后,应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确保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委托贷款的发放与使用3.1 委托贷款的发放商业银行在完成审批程序后,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委托贷款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3.2 委托贷款的使用委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使用证明或报告。

四:委托贷款的还款与监管4.1 委托贷款的还款义务委托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委托贷款的监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的监管机制,对委托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

五:委托贷款的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时,商业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前还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5.2 违约处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减少信用额度等。

六:其他条款6.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业银行所有。

6.2 本办法的修订和变更商业银行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变更,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附件:附件一:贷款委托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委托贷款:指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受托人提供的资金支持。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维护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包括委托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贷后监管等环节。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监管等要求,规范各项业务运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前,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认真审核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与委托贷款客户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条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防范资金挪用、截留、挤占等行为。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监管制度,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委托贷款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制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担保措施等综合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经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监督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授权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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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 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 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 判断贷款
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 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
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 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 知受托行。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 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 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
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 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 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 了解,
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 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 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 人承担,根据银行
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 容应包括:
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 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 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
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 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 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
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 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 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
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 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 场情况等。 (八)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 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
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 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 情况。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 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
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 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 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
》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 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 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 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
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 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 相应正常,财务状况良 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 前已
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 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 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
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 款合同》,或者
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 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 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 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 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 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 款相关的汇款、转
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 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 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
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 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 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 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
、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 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 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
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 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 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 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
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 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
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 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 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
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 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 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 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 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 财务、行业等情
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 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 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 押物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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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 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
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 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 化,可
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 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 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 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 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 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
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 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 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 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 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 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
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 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 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 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 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 资料的真实性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 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 是否合理,还款是
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 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 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 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
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 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 得借款人签收盖
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 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 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
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 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贷款发生欠息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 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 定的原因。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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