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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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委托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xx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代垫资金,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不办理非定向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三)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第三章借款人及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受理委托人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靠资金来源;(三)与委托人有真实的委托贷款关系;(四)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四章委托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及担保第七条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确定。

第九条委托贷款的用途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具有下列用途的委托贷款,我行拒绝受理:(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条委托贷款的担保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

第五章收费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收费按《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陕政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21号2000年5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

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

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开办的个人委托贷款是指由个人(下称委托人)提供其自有、合法、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XX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下称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受托人只履行受托义务,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XX 银行开办的个人委托贷款每笔均为单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向单一借款人代为发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须由委托人指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其范围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XX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XX银行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对发放的个人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六条XX银行各支行(部)均可受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各支行(部)受理委托人的委托申请。

委托人需向经办支行(部)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2、委托人婚姻证明,若为已婚,须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及配偶同意委托贷款的承诺书;3、委托人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4、书面委托申请;5、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委托人指定借款人。

借款人为自然人时,须向经办支行(部)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2、借款人婚姻证明,若为已婚,须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及配偶同意借款的承诺书;3、《关于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授权书》;4、借款申请书(须提供贷款用途的说明);5、受托人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借款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时,须向经办支行(部)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人经年检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2、借款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3、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4、借款申请书(须提供贷款用途的说明);5、受托人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XX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农业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不纳入授信管理,农业银行办理该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执行农业银行有关授权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农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还款担保或承诺。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府部门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颁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已经全部偿还;(五)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第九条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但须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

银行人民币个人委托贷款实施细则(个金)

银行人民币个人委托贷款实施细则(个金)

ⅩⅩ银行人民币个人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ⅩⅩ银行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向受托银行(以下称贷款人)缴存委托资金,并指定贷款人按照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贷款条件,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委托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中国境内居民。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贷款人是指我行获得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可以成为借款人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等。

第六条个人委托贷款必须实行“委托人自筹资金,自行指定借款人、贷款人依约放款,不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第七条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1、委托人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中国境内居民;2、委托人应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协议中规定的委托贷款金额。

3、委托人应自行指定借款人;4、委托人应出具真实合法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应符合存款实名制的相关规定;5、委托人应有自担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6、委托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东方卡帐户;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下述条件: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借款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供有效居住地址、通讯方式等资料;3、借款人有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的真实意思表示;4、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或东方卡帐户;5、委托人、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借款人为其它组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企事业法人的,应提供合法的法人营业执照;2、借款人为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的合法有效文件;3、借款人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或法人的有效的批准或授权文件;4、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办公地址及通讯方式;5、借款人有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的真实意思表示;6、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处开立帐户;7、委托人、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包括提供财务报表等)。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docx【文档一】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一、概述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贷款资金委托第三方借款人使用,并通过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贷款形式。

1.2 目的和背景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委托贷款的相关业务行为,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和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2.1.1 委托人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1.2 贷款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2.1.3 贷款人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决定。

2.2 审批决议的形式和程序2.2.1 审批决议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2.2 审批决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2.3 审批决议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贷款人制定和执行。

三、贷款合同3.1 合同的签订3.1.1 委托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1.2 贷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2.1 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

3.2.2 合同的终止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或违约情况来确定。

四、贷款的使用和监督4.1 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方式4.1.1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4.1.2 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

4.2 监督措施4.2.1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账户和流水等财务资料。

4.2.2 贷款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5.1 委托贷款的风险5.1.1 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

5.1.2 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违法行为。

5.2 风险控制措施5.2.1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核。

5.2.2 贷款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六、附件1. 申请表格2. 贷款合同范本3.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文档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一、规定目的为加强委托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保护委托人的权益,确保贷款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

(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

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县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明确贷款人、借款人和受托金融机构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各方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以购买自住房屋的一种个人贷款形式。

第三条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支付房款时,可先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受托办理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受托银行。

第五条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由贷款人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贷存比暂按最高不超过50%确定,以后年度随公积金归集额度和贷款回收情况做适度调整,每年年末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贷存比例余额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委托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对象为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在职职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在境内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自住房屋,借款人为房主;(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于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具有支付购买住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足额、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或有保证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保证人;(七)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A)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巴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本州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贷款业务的委托)巴州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贷款偿还担保)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2、抵押住房的现值,若购买住房则以购房价格为准,建造或大修理住房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为准,抵押额最高值的70%。

3、抵押人应向抵押房屋坐落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权证手续,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收押,房地产抵押证明由房地产登记机关收存并备档。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5、作为抵押的住房,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6、借款人不能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其处理收入:(1)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款;(2)扣除抵押人所欠违约金;(3)扣除贷款本息及罚金;(4)剩余返还抵押物原主人。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未修订)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即受托人)按其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具体指:(1)政府部门;(2)企事业单位;(3)个体工商户;(4)中国国籍自然人。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委托人)不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2)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3)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委托人应声明并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及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第六条委托代理双方必须遵守“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先收后付、银行不透支、不予垫款、有偿代理”的原则。

第七条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贷款风险。

我行办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个人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开办第八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本地委托贷款,也可以办理异地委托贷款。

本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同在一地的委托贷款。

异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至少有一方在异地的委托贷款。

受托人办理异地委托贷款时,务必遵循审慎原则,严控风险。

第三章委托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贷款对象由委托人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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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 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 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
、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 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 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 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
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 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
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 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 贷款发生
: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 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 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 料的真
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 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 是否合理,还
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 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 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
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 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 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 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
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 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 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
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 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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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 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 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 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
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 和市场情况等。 (八)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 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 人及家庭成员、主要
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 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 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 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
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 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 理,造成风险加大
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 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 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 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
、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 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 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
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 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 财务、行业
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 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 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 押物
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 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 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 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
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 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 判断
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 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
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 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 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 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 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 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 款相关的汇款
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 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 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
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 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 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 易变现。 第十六条风险经理撰写信
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 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
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 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 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 了
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 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
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 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 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 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
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 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 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 人承担,根据
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 容应包括
,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 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 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 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 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 得借款人签
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 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 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 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 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 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
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 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
)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 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
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 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
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 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 化
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
,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 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 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 托贷款申请材料清
、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 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 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
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 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 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 门作为客户经营、维
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 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 知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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