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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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根据股份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对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和“以罚代管”。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各单位使用的工程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队伍;劳务用工是指各单位因某项工作急需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二章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的选择
第四条各单位录用分包队伍必须按照公司程序文件和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审批,合格者方可选用;劳务用工必须执行公司程序文件和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审批,合格者方可录用。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
分包队伍在录用前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
一、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六、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招聘劳务用工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基本内容如下:
一、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和职业技能鉴定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
第七条使用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八条各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可以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有关合同和协议书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监管
第九条各单位应监督分包队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督促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分包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每年对在用分包队伍分别填写《分包工程过程管理检查考核表》,报工程管理部备案,作为是否列入下一年度合格工程分包商名录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审核分包队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安监部门负责审核分包队伍编制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负责监督各种安全措施、安全投入的落实。
第十三条对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生产性死亡事故或连续两次发生生产性重伤事故的分包队伍,应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列入公司分包队伍黑名单。
第十四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时,应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工作注意事项等,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务用工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同正式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严重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务用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分包队伍和劳务用工的录用、使用过程、分包队伍的施工生产过程以及劳务用工的工作过程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