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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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岳阳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及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管理办法和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贷款的总称,包括一年期内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贷款管理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公司依法办理贷款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七条实行贷款准入管理制度。贷款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公司贷款准入对象主要包括:
1、“三农”客户。指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指辖区内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
3、重点客户。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重点项目。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5、优势区域。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本公司业务发展的区域。
6、优势行业。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
(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对不同类型客户,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比率一般不得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2)自然人客户: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正当职业、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评级与授信、贷审与审批五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八条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是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需求情况、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核定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客户申请贷款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九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信贷人员受理客户贷款申请,要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品行、贷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送贷款审查部门审查。信贷人员要承担因调查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二)贷款审查。贷款审查由公司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对受理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市场风险负责,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客户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后,将贷款资料、审查结果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风险程度是否可控制,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人员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失误的主要责任。
(三)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公司贷款审批责任人,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发放贷款进行决策。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审批人要承担审批失误的主要责任。
1、贷审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副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贷审会必须由4人以上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组织召开贷审会会议。
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可列席参加贷审会,接受贷审会成员的询问,但没有表决权。
2、贷审会审批贷款应坚持以下原则:
(1)集体审批原则。70%以上成员参与有效。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审批人员中70%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3)集体负责原则。每位参与审批的成员,审批讨论研究结束,都要签署明确的“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复议”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签意见负责。
(4)董事长一票否决原则。对贷审会表决同意发放的贷款,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表决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董事长不得决定发放,但董事长可提议“复议”一次。
3、贷审会会议纪要的整理。贷审会要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其成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贷审会会议纪要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4、被贷审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审会审议。
5、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家议事制度。对大额或有疑议的贷款,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决策,保证信贷决策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