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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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单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按占用主体分为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和非产业单位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集团对资金占用采用计划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定义第四条 资金占用计划是指产业单位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资金总额计划指标。

第三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内容第五条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包括核定资本金计划及总部批准借款计划。

第六条 产业单位核定资本金计划是指年初集团公司给各产业单位核定的初始投资额,包括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两个部分。

此部分资本金不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核定长期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的相关内容,含固定资产、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等内容,而核定的资本金额。

核定运营资本金是指集团根据各产业单位资产效率目标计算核定的运营资金额。

第七条 总部批准借款是指经总部批准的各产业单位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之间的部分的借款。

总部借款计算资金使用成本。

产业单位总部批准借款计划是指各产业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集团公司借入的总部批准借款的计划。

第四章 产业单位资金占用计划的使用第八条 原则上,核定长期资本金根据实际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自动追加。

核定运营资本金一年之内不会再做变动。

第九条 除核定长期资本金和核定运营资本金之外,资金使用成本按年利率为10%计算。

产业单位第一季度的总部批准借款免息。

第十条 产业单位若实际运营资金超过核定运营资本金和总部批准借款之和,必须向集团公司申请借款,借款以人民币200万及其倍数为额度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产业单位向集团公司借入资金从借款计划下发之日起计算资金使用成本,并计入当月损益表中。

第十二条 每月5号前各产业会计根据本产业单位上月末的货币资金余额及本月资金预算情况确定产业单位是否需要追加借款。

需要追加借款的产业单位应提出申请,资金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由计划管理部下发借款计划并予以执行,并抄送财务管理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2.20•【文号】国税函[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74号)北京、山东、陕西、辽宁、广东、江苏、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华诚集团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华投发〔2005〕5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二月二十日附件:中国华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金额(万元)│├──┼─────────────┼──────┼──────┤│ 1│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110│├──┼─────────────┼──────┼──────┤│ 2│济南诚达毛巾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6│├──┼─────────────┼──────┼──────┤│ 3│济南诚通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64│├──┼─────────────┼──────┼──────┤│ 4│济南第七棉纺织厂│山东省济南市│53│├──┼─────────────┼──────┼──────┤│ 5│济南诚益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3│├──┼─────────────┼──────┼──────┤│ 6│ 陕西唐华三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140│├──┼─────────────┼──────┼──────┤│ 7│ 陕西唐华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30│├──┼─────────────┼──────┼──────┤│ 8│ 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36│├──┼─────────────┼──────┼──────┤│ 9│ 陕西大华纺织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80│├──┼─────────────┼──────┼──────┤│ 10 │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2│├──┼─────────────┼──────┼──────┤│ 11 │华诚中晟进出口公司│北京市│3│├──┼─────────────┼──────┼──────┤│ 12 │深圳佩奇进出口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3│├──┼─────────────┼──────┼──────┤│ 13 │北京华诚企业发展总公司│北京市│21│├──┼─────────────┼──────┼──────┤│ 14 │北京中成大厦物业开发公司│北京市│21│├──┼─────────────┼──────┼──────┤│ 15 │辽宁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2│├──┼─────────────┼──────┼──────┤│ 16 │广东阳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2│├──┼─────────────┼──────┼──────┤│ 17 │常州华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市│30│├──┼─────────────┼──────┼──────┤│ 18 │四川华诚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4│├──┼─────────────┼──────┼──────┤││合计││810│└──┴─────────────┴──────┴──────┘。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2005(部分失效)

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这种经济行为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正确计税,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将税法相关规定归纳如下,供参考。

涉及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的缴纳●国务院令[1993]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法[1993]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①按资金占用费计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②附加税费是指以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算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风格节基金。

这三项税费的税率、附加率、征收率请查阅相关规定,本文不作详述。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实认●国务院令[1993]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

“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营改增”企业间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的税收浅析李文刚(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滕州277100)摘要:资金往来、资金占用、资金拆借在“营改增”后,尤其是关联公司之间,纳税义务发生较大变化。

本文对“营改增”前后,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纳税义务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条件进行比较,对“营改增”后纳税范围和免税条件进行解析,对企业间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揭示。

关键词:“营改增”;资金占用;资金拆借;税务风险随着全球市场化进程加快,中国经济也在快速发展之中,融资渠道从单一向多元转变,中国企业类型也由单一型企业向集团化企业转变,企业集团如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转与借用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资金无偿占用现象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首先我们明确一下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企业资金拆借资金往来就是说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的业务需要进行结算,发生的金额。

资金往来分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数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除经营性往来以外形成的资金数额。

资金占用是指企业因占用资金而向资金供应者支付的各种资金占用费,如各种长短期借款的利息、长期债券的利息等。

资金占用也分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在生产经常过程中,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产生的资金占用,以盈利为目的,比如说企业为了生产某样商品而拨款采购原料,采购原料的资金就是经营性占用资金。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单位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比如说大的上市公司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员工垫付福利保险。

【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

合理选择免抵税时间获取资金占用收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内,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单证的收齐时限,可以影响和控制当期应纳税额、应退税额以及免、抵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当期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税费)的增减变化,为企业获取资金占用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可见,生产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越多,其应缴纳的税费也就越多。

例如,某内资生产企业2009年4月的国内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人民币(FOB价,即船上交货价,离岸价格),当期取得进项税额为300万元,并收齐2009年2月1日~18日报关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人民币。

假设该企业3月份的留抵进项税额为50万元,在当月收齐2009年1月1日~16日和1月17日~31日出口货物单证400万元和600万元。

该出口货物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按税法规定,对经国税机关正式审批核准的当期免、抵税额要按7%和3%分别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国税函[2005]107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国税函[2005]1079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 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1400│北京│├──┼───────────┼──────┼────┤│ 2│北京电力公司│1800│北京│├──┼───────────┼──────┼────┤│ 3│天津市电力公司│1100│天津│├──┼───────────┼──────┼────┤│ 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4000│济南│├──┼───────────┼──────┼────┤│ 5│河北省电力公司│1900│ 石家庄│├──┼───────────┼──────┼────┤│ 6│山西省电力公司│1600│太原│├──┼───────────┼──────┼────┤│ 7│东北电网有限公司│600│沈阳│├──┼───────────┼──────┼────┤│ 8│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700│沈阳│├──┼───────────┼──────┼────┤│ 9│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00│长春│├──┼───────────┼──────┼────┤│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400│ 哈尔滨│├──┼───────────┼──────┼────┤│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1500│上海│├──┼───────────┼──────┼────┤│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2900│上海│├──┼───────────┼──────┼────┤│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5200│南京│├──┼───────────┼──────┼────┤│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4500│杭州│├──┼───────────┼──────┼────┤│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1800│合肥│├──┼───────────┼──────┼────┤│ 16│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800│福州│├──┼───────────┼──────┼────┤│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800│武汉│├──┼───────────┼──────┼────┤│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1900│武汉│├──┼───────────┼──────┼────┤│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1500│长沙│├──┼───────────┼──────┼────┤│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2300│郑州│├──┼───────────┼──────┼────┤│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800│南昌│├──┼───────────┼──────┼────┤│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1800│成都│├──┼───────────┼──────┼────┤│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800│重庆│├──┼───────────┼──────┼────┤│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100│西安│├──┼───────────┼──────┼────┤│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1100│西安│├──┼───────────┼──────┼────┤│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900│甘肃│├──┼───────────┼──────┼────┤│ 27 │宁夏电力公司│600│银川│├──┼───────────┼──────┼────┤││合计│47800││└──┴───────────┴──────┴────┘。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资金占用费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没怎么听过,其实它是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当然一般的企业是不会涉及到这笔费用的。

下面为你整理了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内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钢材买卖合同中的资金占用费是什么性质资金占用费对于卖家而言大致的前提条件是赊销,即欠账。

因钢材属于大宗生产资料,钢材贸易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钢贸企业的上游也就是钢厂是不会给钢贸企业欠账的。

钢贸企业只有缴付全款以后钢厂才回对其发货,故钢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流畅是非常重要的。

资金占用费的意思初步判断,应该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到后,买房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付款的情况,买方要求需方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

或者是卖方给买方事先垫付的订货款所收取的变相贷款利息之类的。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可以请求资金占用费吗1、不能主张资金占用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利息或者是违约金。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货币资金占用系数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为:货币资金占用系数=货币资金产品销售收入×(12÷计算期月份)在宏观经济分析中,这一指标常用于判断企业的资金状况和支付能力的大小。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 变化要点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 变化要点

十三、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 (京财税[2005]1055号) (京财税[2005]1055号)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 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本 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四、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京 十四、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京 财税[2005]1054号) 财税[2005]1054号)
十五、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 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京财税[2005]1116 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京财税[2005]1116 号)
(一)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 得税。 (二)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 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 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 值税返还收入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
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的问题(京地税企〔2005〕210号) 的问题(京地税企〔2005〕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 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 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 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5]828号) 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问题(京财税[2005]8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资金占用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1995﹞165号
【发文日期】1995-03-13
【实施时间】1995-03-13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函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
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资金占用问题小结

资金占用问题小结

资金占用问题(wèntí)小结资金占用问题(wèntí)小结创业板IPO企业(qǐyè)资金占用学习总结一、根本(gēnběn)概念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者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后者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bǎoxiǎn)、广告等期间费用、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和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当本钱和其他支出等。

二、有关法律规定序号法规名称有关内容一、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关于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不得互相代为承当本钱和其他支出;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保假设干问题的通知2022年8月28日证监发(2022)56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号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归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2板上市管理暂行方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第六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8号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1-3-4发行人与股东之间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凭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5-9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底稿指引5-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涉税事宜浅析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涉税事宜浅析
维普资讯
关联企 业 资金 占庸凑 涉税 事 宜浅析
。黄 辩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公司间投资控股关系 日曲复 杂, 关联 交 易行 为亦 随 之频繁 , 关联企 业何 以各种 名义 支 付资金 占用费 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 虽然根据现行有关法规 规定 , 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 , 但实 际上关联企业 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十分常见 , 两者并不能严格 区 分。 近期还派生 出一种新的资金 占用费支付形式 , 即对长 方面尚存在值 得商榷之处 。 是, 从税法规定上分析。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 ( 实施细则” 规定 ) “ 外费 用 ,是 指 价外 向贿买 方 收取 对这种新的资金占用费的支 付方式, 本文将尝试对其潜在的涉税事宜举例作一浅析 。 [ 案例 ] 某企业 ( 以下简称 … )向其关联 企业 ( A’ 以 下简称 … ) B 销售商品 , 但未结算货款。 此后双方签订协 议 ,以B未能及时支付贷款 ,占用 了A的流 动资金为由, 商定 由B支付资金 占用费给 A 通常情况下 , 注册 十 师往往会从 下三个方面关注
建议把 “ 交增值税 ”升格 为总帐 ( 应 一级 ) 目 科
。刘汝燮 高 泉 高庆红
点, 它有进项税额抵扣, 并实行专用发票 , 监控特别严密; 3 在会计核算上有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它可以有借方 援明细科 目。 它下面设立了“ 项税额”。 进 I 、已交税金 “ 转 ( ) 余额, 采用专设 的多栏式明细帐 , 每月要编 “ 应交增值税 出来交增值税 ‘ ‘ 减免税款” “ , 销项 税额” “ 、 出口退税” 、 建议把 “ 应交增值税”升格为一级科 。 进壤税额转出” “ 、 出日抵碱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 明细表”等。因此 , “ 多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等 1 个兰级明细科 目。 0 目。好处为: 1 可简化和方便核算 , () 减少差错 , 提高工 鉴于 : 1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 () 它在整个税收 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 ; 2) ( 方便审计和财税人员监督 、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相关要求如下: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23年第1号<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23年年底清偿完毕。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3篇)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资金占用费是指借款人因占用借款人的资金而支付给借款人的费用。

在我国,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金占用费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资金占用费是指借款人因占用借款人的资金而支付给借款人的费用。

具体而言,资金占用费是指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时,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 性质资金占用费具有以下性质:(1)法律性质:资金占用费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

(2)经济性质:资金占用费是借款人占用借款人资金所支付的费用,具有经济补偿性质。

(3)合同性质:资金占用费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三、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时,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等均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利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对于资金占用费,其利率也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3. 担保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担保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资金占用费。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因资金占用费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资金占用费,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资金占用费法律适用(2篇)

资金占用费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资金占用费是指借款人因占用贷款资金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费用。

在市场经济中,资金占用费作为一种常见的费用形式,其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资金占用费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资金占用费的定义资金占用费,又称贷款利息、利息支出,是指借款人因占用贷款资金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费用。

资金占用费是贷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目的是激励贷款人提供资金,同时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金占用费的产生原因1. 资金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中,资金供求关系决定了资金价格。

当资金供应不足时,贷款利率上升,借款人需要支付更高的资金占用费;反之,当资金供应充足时,贷款利率下降,资金占用费相应降低。

2. 风险补偿:贷款人提供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借款人违约、资金损失等。

资金占用费是贷款人风险补偿的一种方式,通过收取资金占用费,贷款人可以降低自身风险。

3. 利润追求:贷款人作为金融企业,其经营目的之一是追求利润。

资金占用费是贷款人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贷款人通常会设定较高的资金占用费。

三、资金占用费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资金占用费应当体现公平,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贷款人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强制借款人接受不公平的资金占用费。

2. 诚实信用原则:贷款人与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借款人资金占用费的相关情况。

3. 合同自由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商确定资金占用费的数额、计算方式等。

4. 法律优先原则:在资金占用费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当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资金占用费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甲公司逾期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甲公司认为逾期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资金占用法律后果(3篇)

资金占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资金占用是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资金的行为。

资金占用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资金占用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占用的定义资金占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资金占用可以是短期占用,也可以是长期占用;可以是全部占用,也可以是部分占用。

二、资金占用的构成要件1. 未经他人同意:资金占用行为的前提是未经他人同意,即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

2. 擅自使用:资金占用行为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资金,包括转移、转借、消费、投资等。

3. 侵占他人财产:资金占用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

4. 损害他人利益:资金占用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三、资金占用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资金占用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 刑事责任:资金占用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资金占用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信用惩戒:资金占用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信誉,可能受到信用惩戒。

会计实务: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

会计实务: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

三种特殊资金的财税处理企业管理的中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

但在给全国各地企业的财务人员授课或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甚至到了违法乱纪的程度。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们对其中的三种特殊资金抽逃的注册资金、贷转借的资金和无偿占用的资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抽逃注册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在面向财务人员咨询的现场时,每次都会有几个抽逃注册资金及其如何解决的提问。

这说明,抽逃注册资金已经成为我国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私下认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资人力不能及的条件下,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借款注册公司,注册完毕即把注册资金转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澜,开展垫付注册资金注册公司的优惠服务,注册完毕也随即把垫付的注册资金抽走,使新注册的公司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空壳。

(2)行为和政策分析。

抽逃注册资金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整数转走比如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注册完毕后就一笔划走200万元,账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

其转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这借款挂账多年不见归还,且没有利息收入。

二是采购东西,但采购东西要有存货对应,企业账面很难找到对应的存货。

三是投资,可这投资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更无论收益。

总之,这些抽逃注册资金的企业,可谓漏洞百出,在账面上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最低处罚不低于10000元。

2)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检、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浙地税函[2004]54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和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并修订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修订以后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版)》”)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一并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本通知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对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具体审批权限调整如下:(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二)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含)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三)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含)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凡经审批(或核准)准予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征后减免,均应按《暂行办法(2005年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税友2000》(操作层)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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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涉及税法规定综述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这种经济行为波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了便于正确计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将税法相关规定归纳如下,供参考。

1.贷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的缴纳
●国务院令[1993]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法[1993]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

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①按资金占用费计征的营业税税率为5%。

②附加税费是指以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算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

这三项税费的税率、附加率、征收率请查阅相关规定,本文不作详述。

2.借款方要关注资金占用费所波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
●国务院令[1993]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
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财法[1994]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
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三条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
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3.资金占用费结算要填开套印有地税局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收付资金占用费,不能忽略了发票的填开。

以下摘录的税务法规回答了收付资金占用费为什么要填开发票和怎样填开发票的问题。

●国函[1993]174号《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国税发[1993]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
并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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