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线验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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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验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19
吴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规划

放线验线管理规定(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分为两步实施:规划放线成果验收及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视项目性质分为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进行如下操作:

1、工业项目

1.1 规划放线成果验收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视情况也可委托具备测绘技术人员的施工单位)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通知规划部门进行实地验线。工程现场须保证放线标志正确、清晰设置,并现场做好《建设工程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登记并存档,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1.2 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工程现场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清晰设置。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至现场进行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工业项目)》,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2、非工业项目

2.1 规划放线成果验收

2.1.1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平面图经规划部门审定并领取《规划审查意见(建设工程)》后,委托测绘单位(具备工程测绘资质)对经审定的工程总平面图进行现场放线,并制作《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2.1.2 放线报告文本除符合测绘行业技术成果规范外,同时必须反映以下内容:

⑴、《城市规划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等完整内容;

⑵、放线测绘依据、技术总结,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⑶、放线成果图和电子文件,并标注以下内容:

a、用地红线、道路坐标;

b、建筑物坐标、间距及与现状建筑物、道路、河道、高压线等的距离关系;

c、地下室范围、坐标、出入口位置。

d、周边30米以上足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范围的建筑、地形、地貌,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度、距离等关系;

⑷、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2.1.3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原件2份。

规划部门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非工业项目)》登记并存档,作为建设工程过程管理的依据。

2.2 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

2.2.1 建设项目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测绘单位(具备工程测绘资质)进行验线测量,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并提供《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2.2.2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⑴、封面(包括《测绘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⑵、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验线依据、技术总结、质量结论等);

⑶、验线单;

⑷、规划验线测量报告;

⑸、规划验线图(放验线图叠加)。

2.2.3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原件2份,并提出基础±0.00规划核实申请。

规划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核实(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放线定位验收记录表(非工业项目)》,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3.1 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3.2 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3.3 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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