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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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云财农[2004]113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4〕113号)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精神,做好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的有关政策兑现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附件:《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二○○四年七月九日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和财政部《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1、退耕还林粮食直接补贴现金,是指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将应补助退耕农户的粮食折算为现金直接补贴给退耕农户(以下简称粮食折现补贴)。

2、粮食折现补贴的原则是: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和年限不变;坚持有利于调动退耕农户积极性,保证退耕还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退耕农户利益,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农[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农[2002]156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粮食补助:根据流域不同,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0斤粮食;而在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300斤粮食。

2. 现金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耕还林政策还遵循以下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 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具体实施退耕还林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更多问题,建议查阅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经国务院批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

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

《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

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

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工作时,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对特殊困难地区以及主要依靠陡坡耕地粮食维持生计的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退耕。

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由地方政府做好粮食调运等工作,确保特殊困难地区退耕农户口粮安全。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政策解读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

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

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

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19

2019年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是怎样的?
由于各省实施的退耕还林政策和时间不一样,关于2019年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详情可咨询当地政府,根据2018年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退耕还林补助新政策如下:
1.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
(1)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
(2)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

注意: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补助标准
(1)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 50元,第三年400元。

其中四川省也下发了2019年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34亿元,具体包括:前一轮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资金、2015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第三次
补助资金和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第二次补助资金,涉及21个市(州)、150个县(市、区)。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陕林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林发〔2008〕193号)各市林业局(退耕办)、杨凌区农林局: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

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好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农户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退耕户为保障退耕还林地林木正常生长,完成扩盘、施肥等抚育管护措施,造林成活(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应领取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款。

第三条退耕户在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期间,应当定期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抚育管护,确保林木健康生长。

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对鼠、兔、病虫害危害严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退耕还林地禁止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活动。

对未完成以上工作,造林成活(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退耕还林有关规定,抵扣生活补助费并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完成管护任务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止。

同样,粮食补助按退耕还林有关规定处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赣财农[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08]10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保留,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补助对象: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的105元现金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退耕农户自退自还的,直接补助给退耕户。

退耕农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农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22•【字号】市财建[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林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各县(市)区支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退耕还林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冀财建[2004]130号)的规定,为了落实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政策,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现金的发放工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关于退耕还林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冀财建[2004]130号)的规定,为了落实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政策,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补助范围(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即:退耕农户,下同)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口粮,原粮)200斤,按每斤0.70元计算。

按照省对市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包干政策,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补助实行包干。

(二)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前一轮退耕还林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1999年——2003年为第一个阶段: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

钱粮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粮食实物加现金补助的办法。

2004——2007年为第二个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明确规定“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

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元”。

这一阶段实行粮食折算为现金每亩每年210元,另加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即总计230元的补助办法。

200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

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这一阶段即针对原补助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期则按每亩每年总计125元的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

第二轮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总的标准没有变化,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在第二轮补助期限中,中央财政按每亩每年10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26•【文号】财农[2007]339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6日财农[2007]339号)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

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8]66号

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ʻ财农 2018 66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林业厅(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林业局ꎬ内蒙古㊁龙江㊁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ꎬ促进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等有关规定ꎬ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ꎮ现予印发ꎬ请遵照执行ꎮ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6月25日附件: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ꎬ推进资金统筹使用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㊁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ꎬ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5号)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7 54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163号)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5 230号)等文件ꎬ制定本办法ꎮ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社会保险㊁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ꎮ第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ꎮ财政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ꎬ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ꎬ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ꎬ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ꎬ提出资金分配建议ꎬ指导㊁推动和监督地方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ꎬ会同财政部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ꎮ地方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解下达㊁预算执行ꎬ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ꎮ第二章㊀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㊁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㊁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㊁基本医疗㊁失业㊁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ꎮ第五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622018年㊀第7期Ә政策法规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ꎬ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ꎮ第六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ꎬ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ꎬ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㊁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ꎮ第七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ꎬ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八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ꎮ第九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㊁偿还债务等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ꎮ第三章㊀资金分配第十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ꎮ第十一条㊀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人员数量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缴费基数为«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所在省相关年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ꎬ缴费比例为30%ꎬ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ꎬ以下简称省)根据本省社会保障政策具体落实ꎮ第十二条㊀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按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人员数量和相关补助标准分配ꎮ人员数量一年一核定ꎬ补助标准根据«实施方案»确定ꎬ并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ꎮ第十三条㊀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按照以下原则分配: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区停伐补助按照截至停伐时点天然林停伐产量㊁编制人数及核定人数㊁基层林业局承担社会职能情况㊁国有林区改革进展和相应补助标准分配ꎮ天保工程区外停伐补助按照停伐产量(55%)㊁ 十二五 年均采伐限额(35%)㊁天然有林地面积(10%)等因素及权重分配ꎮ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按照重点国有林区截至停伐时点与停伐直接相关㊁为维持林区正常运转产生的金融机构债务和4.9%的年利率给予补助ꎬ补助期限至2020年ꎮ第十四条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ꎬ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亩补助90元ꎮ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ꎬ还经济林补助5年ꎮ第十五条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规模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ꎬ五年内分三次下达ꎬ第一年500元ꎬ第三年300元ꎬ第五年400元ꎻ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850元ꎬ三年内分两次下达ꎬ第一年450元ꎬ第三年400元ꎮ第四章㊀资金下达第十六条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ꎬ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报送上年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国有在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公检法司㊁政府事务㊁教育㊁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岗位以及消防㊁环卫㊁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岗位国有在册职工人数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相关人数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ꎮ第十七条㊀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ꎬ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ꎬ将下一年度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ꎮ第十八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72Ә政策法规2018年㊀第7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8日前ꎬ研究设定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ꎬ按照财预 2015 163号文件要求填写 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各地专员办ꎮ第十九条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每年3月31日前ꎬ提出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㊁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ꎬ函报财政部ꎮ第二十条㊀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ꎬ根据中期财政规划㊁年度预算安排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资金分配建议等ꎬ审核下达当年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ꎬ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㊁各地专员办ꎮ第五章㊀资金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ꎮ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ꎬ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ꎮ第二十二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ꎬ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ꎮ第二十三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ꎮ第二十四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ꎬ对照年初绩效目标ꎬ跟踪查找执行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ꎬ及时弥补管理中的 漏洞 ꎬ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ꎻ适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评价工作ꎬ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ꎬ提出改进意见ꎬ督促落实整改ꎬ实施相关奖惩措施ꎮ加强对资金分配㊁使用㊁管理情况的监督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ꎮ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ꎬ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ꎮ第二十五条㊀各级财政㊁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分配㊁使用㊁管理等相关工作中ꎬ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ꎬ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ꎻ涉嫌犯罪的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ꎬ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ꎮ第六章㊀附㊀㊀则第二十六条㊀中央单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ꎬ相关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地方管理ꎮ第二十七条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ꎬ报送财政部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ꎬ并抄送当地专员办ꎮ第二十八条㊀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ꎮ第二十九条㊀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ꎮ第三十条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ꎮ«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2 156号)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7 339号)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1 138号)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财农 2016 192号)同时废止ꎮ«退耕还林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农 2010 547号)中有关涉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ꎬ执行本办法ꎮ82。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XX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土地休耕补贴方法

土地休耕补贴方法

土地休耕补贴方法
土地休耕补贴是指政府对农民将土地暂时闲置不再种植作物进行补贴的政策措施。

下面是常见的土地休耕补贴方法:
1. 直接补贴: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支付一定的补贴金额,补贴金额可以根据土地面积、地理位置、耕地质量等因素进行测算。

2. 按比例减免农田税费:政府可以根据休耕面积与耕种面积的比例,减免相应的农田税费。

减免比例通常为休耕面积所占比例的一定比例。

3. 利息贴息:政府可以对农民的休耕贷款进行利息贴息,降低农民的负担,鼓励休耕。

4. 提供农业生产补助资金:政府可以提供农业生产补助资金,用于农民在休耕期间进行农业技术培训、开展农业科研、购买农业机械等活动。

5. 提供农业保险: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农业保险的方式,为农民在休耕期间遇到的自然灾害等风险提供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土地休耕补贴方法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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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
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 [2002]15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是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亲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
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现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实施单位。

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发放给退耕户的现金补助中,抵扣有关税费。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现金补助。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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