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1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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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113481]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控制人事管理风险,保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职责
2.1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所属公司员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2.2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本部的劳动争议处理,并对不服项目人事部处理的劳动争议做进一步的处理。
3.适用范围
3.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处理办法
4.1员工如因争议范围内的任一项提出申请调解,应在其认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劳动争议申请。申请书应表明身份、争议事项、本人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4.2人事部接到争议申请后,应及时征询当事人意见,按照公正、客观、善意、和谐的原则进行调解。
4.3如当事人不愿或不接受项目人事部门调解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书面说明原因连同当事人的申请书,在3各工作日内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4.4人力资源部接到申请和项目人事部原因报告后,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并结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协议,公正调解。
4.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部门、所属分公司、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公司及当事人签名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分公司人事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4.6公司内部调解不成的,应作好记录,在申请书上说明情况,并呈交集团主管领导审核。当事人可在认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4.8 进入仲裁程序乃至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所属项目人事部协同法律顾问,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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