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摘要:破产抵消权是企业破产时债务人对于有关债权的主张,在这个过程中其可借助某些法定规定进行权利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
而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包括权利主张的主体、权利主张的范围、权利主张的方式,以及权利主张的效力等诸多方面。
近年来在我国的破产抵消权行使中,呈现出多方博弈与利益冲突及大量的司法争议等情形,存在着各种缺陷与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旨在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导。
关键词:破产抵销权、主张对象、主张范围、主张方式、效力问题一、前言商业破产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抵消权作为保护债务人在破产中权益的制度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中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破产抵消权已被广泛运用和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抵消权实际运用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式,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二、主张对象的界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抵消问题。
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到多个具体的问题,如债权对象的界定、债权价格的确定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履行义务等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往往会因其各自的利益而角逐争议,导致破产抵销权纠纷的产生。
为此,在破产抵消权的主张对象的确立上,应该结合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破产抵消权进行审慎判断。
三、主张范围的界定破产抵消权的主张范围,实际上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力范围。
具体而言,就是指债务人必须提交其可抵扣债权的详细清单,同时还要证明这些债权符合破产法律的相关规定。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行业中介机构可能会根据自身利益主张执行,并在行使破产抵消权中作出决定,进而影响到破产抵消权的判定。
因此,为了能够准确判定破产抵消权的主张范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法定程序,并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权衡。
四、主张方式的探讨破产抵消权的主张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独立主张和共同主张。
破产清算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破产清算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债务不能偿还:申请人必须证明企业已经无法按照到期或条件履行债务,债务的发生事实和金额必须得到真实、有力的证据支持。
2.资不抵债:企业资产的价值少于债务未清偿的金额。
资不抵债是判定破产的关键要素之一,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财务报表和评估报告等证据,以证明企业无力偿还债务。
3.经营困难无解:企业已经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经营困境,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申请人需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相关文件,以证明企业已无可能通过内部重组或外部帮助解决困境。
4.法律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人(如债权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或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备被法院受理清算请求的资格和权利。
5.诚信要求:申请人必须诚实守信,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谋求清算。
如果法院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财产、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或者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管辖要求: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确保申请的管辖性正确。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例如与清算有关的合同、协议、审计报告、法律文件等。
此外,破产清算程序还需要通知债权人、设立破产清算委员会、召开债权会议等步骤。
因此,在申请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流程。
总之,破产清算申请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理。
企业在遇到经营困境和无法偿还债务时,应及时了解和执行破产清算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合法进行资产清算。
破产中土地房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处置规则
破产中土地房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处置规则以下是 8 条关于破产中土地房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处置规则:
1. 哎呀,你知道吗,在破产的时候,土地房产抵押权那可是很重要的呀!就像小明的公司破产了,银行拿着抵押权,那房子可就得优先考虑银行的权益啦!
2. 嘿,可别忘了租赁权哦!假如破产的房子租给了小李,那小李的租赁权也得合理处置呀。
就好像是在一个大舞台上,各方都要有自己的位置。
3. 想想看,要是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了咋办?这就好比两辆车在一条路上相遇了呀!难道就不管不顾了?当然不行啊!
4. 破产中处置这些权利,得公平公正吧!不能偏袒一方呀。
就如同分蛋糕一样,要切得均匀合理。
比如小王的抵押和小张的租赁,都得妥善安排呢。
5. 土地房产抵押权可不能乱搞呀!要是随意处置,那不就乱套了么。
就像球赛没了规则,那还怎么踢得精彩呢!
6. 租赁权也不是可以随便忽视的哟!要是不顾租客的权益,那多不合理呀。
好比人家在海上航行,突然没了方向指引。
7. 破产中的土地房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处置,真的需要好好想想怎么弄才对。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关系重大着呢,就像建房子要打好根基一样!
8. 总之呢,在破产中,土地房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处置得非常谨慎,要综合考虑各方面,不能马虎!要做到让各方都能接受,这才是正确的做法呀!。
最新民法典下的抵销权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抵销权规定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它对国家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统一。
其中,抵销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也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抵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凭借其所欠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主张,与对方当事人的债权主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下面,我们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抵销权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抵销的条件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抵销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相互债务一致:抵销权的实现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债务的事实。
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时对前者拥有债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达到相互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抵销权。
2. 债权和债务具有同等限度:抵销权的行使要求债权和债务具有同等限度的情况。
债权和债务的数量和性质必须相互对等,且具有相同的履行期限。
只有债权和债务存在平等的关系,才能实现抵销权的有效行使。
3. 债务具备履行条件:抵销权的实现需要债务具备履行条件。
即债务能够履行且未到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还没有涉及到违约等情况。
只有在债务具备履行条件的基础上,抵销权的行使才有效。
二、抵销的效力在最新民法典中,规定了抵销的效力和效果。
一旦满足了抵销的条件,抵销权的行使将产生以下效力:1. 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抵销权的主要效力是使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
一方当事人所欠对方当事人的债务将被抵销,从而实现债权和债务的双重取消。
债权和债务的抵销将使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得到平衡和调整。
2. 债务转移方式的变更:抵销权的行使也会导致债务转移方式的变更。
原本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通过抵销权的行使,变成了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债权和债务的相互抵销将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发生变化。
3. 债务主张的追溯效力:抵销权的行使具有追溯效力。
即当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后,其所欠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主张将追溯到债务形成之日起,并与原有的债权主张同时生效。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
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企业破产是指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财产清算来抵消债务,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和公司行为。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那么▲破产清算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条件,接下来,的法律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破产债权包括哪些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指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除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外的特殊债权。
包括:1、惩罚性质的债权,即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即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作为例外的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债权,比如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票据付款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付款。
3、股东的投资权益,即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4、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5、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企业破产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P291)(一)破产抵销权的基本条件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解释】即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论债权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标的是否相同。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1.主体债权人依法行使破产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时间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
3.管理人的异议权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销的生效时间(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三)不得抵销的情形1.权利滥用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的基本规定(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权利滥用的限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细化规定(1)破产申请受理前合同法上的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有效,但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法定不得抵销情形之一,管理人有权主张该抵销无效。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对财产的处置。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如果无法偿还债务,则抵押权可以用于对债务进行弥补。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1. 抵押权的确认和登记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需要先确认其对债权人财产的抵押权,这要求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时,进行合法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登记是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的一种方式,它能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财产的优先权。
如果债权人未进行抵押权的登记,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其抵押权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2. 抵押权的清偿优先级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是有优先权的。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首先要清偿的是具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的优先权排名比较高,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抵押财产变现,优先得到其债权的清偿。
3.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其抵押权,即对抵押财产采取一系列的法律行动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首先,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以追回债权。
其次,抵押权人还可以参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通过财产出售或者清算来实现其债权。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抵押权人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权益,而不能过度干涉破产程序的进行。
4. 抵押权与其他债权的关系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与其他债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优先级关系。
抵押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享有其抵押财产的权益,但是在抵押权无法完全弥补债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享该财产所能实现的价值。
这也是保护债权人多元化权益的一种方式,同时也确保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受到过度侵害。
综上所述,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债权人需要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进行抵押权的确认和登记,以保障其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在法律前提下对破产申请的条件进行规定,确保破产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或已经停止经营而面临财政危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以解决债务问题和清算财产。
以下将对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1、申请书合法有效破产申请书是破产程序的第一步。
破产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债权人的依据、破产申请的原因和依据、申请人要求的内容等。
债权人可以指派代理人提交申请书,但代理人必须持有债权人合法授权。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3、破产申请书合法送达破产申请书必须以合法途径送达债务人。
在送达之前,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的通讯地址进行核实,并保证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证据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已经停止正常经营,无法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账目清单、交易记录、财务报告、经营数据等材料。
2、债权人的债权证明债权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债权证明,以证明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债权地位。
这些债权可以是未偿还的货款、租金、工资、税费、利息等。
3、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债权人必须具备合法权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符合申请破产程序的要求和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是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法等法律规定。
三、破产申请的注意事项1、破产申请时效性债权人必须注意破产申请的时限,提交破产申请的时间不能超过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生效前两个月。
否则申请将被驳回,债权人将失去破产申请的维权机会。
2、破产申请的证据完整性债权人必须确保提供的证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将影响破产申请的效果,有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3、破产程序的维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必须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包括参与债权会议、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质疑、举报破产管理人失职等。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一、导论:问题的提出和界定“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这一命题时涉及了至少两个部门法领域内的权利实践与操作,即破产法(商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与保障问题和银行法(经济法)上的权利行使、限制和保障问题。
而且,由于“抵销权”作为该命题的核心X畴,同时还决定了其实践与操作必然还将以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上关于“抵销权”的相关规定为根本依托。
因此,“破产程序中的银行抵销权”面临着相对而言比较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应该是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首先,从银行抵销权的角度来分析。
抵销作为(pensation, set-off)作为一种早在罗马法时代就业已存在的债的消灭方式,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在当前商业银行的贷款的信用风险增大的市场环境中,抵销权对保护商业银行债权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商业银行贷款的实现表现在对贷款的回收上,而在商业银行债权之保护和实现的法律机制中,抵销权无疑是最有效的一种。
当然,商业银行应当如何运用抵销权这一工具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其适用规则、程序、限制及救济等,应该成为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
其次,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来看。
应当承认的是,在现代社会,破产立法及设定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与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障”,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破产程序是一种“在公力监督下的债权人自治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则有力地实现了这一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在最大限度内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具有的优先权性质和担保功能,使得其有可能实现某种限度内的个体公正:“如果一方的资力减弱,陷入破产时,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完全给付,却强求他方完全给付,显失公平,为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有必要给予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一种特别保护措施,即具有优先权性的抵销权。
企业破产抵销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企 破 抵 业 产 销 相关法 题探讨 律问
■ 李庆 锋 ( 阳学院法律 系 贵 阳 5 0 0 贵 5 0 5)
◆ 中图 分 类 号 :I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 2
破产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债权 人行使抵销权 , 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
向 破 产 管 理 人 作 出 抵 销 的 意 思 表 示 。 破产
企 业 破 产 抵 销 权 是 民法 抵 销 权 在 破 产 程 序 中的 延 伸 。 承 认 企 业 破 产 抵 销 主 要 是
管 理 人 承 认 债 权 人 的 抵 销 请 求 的 ,即 发 生 抵 销 权 有 异议 , 应 当 通过 诉讼 予 以解 决 。 则
企 业 破 产 抵 销 是 指 企 业 破 产 债 权 人 在
定 “ 债权人在破产 申请 受理 前对债务人负
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 负有债 务的 ,无论其 债权与所 负债务种 类是 否相同 ,也不论该
大 多数 国家的破 产法对企业破产抵销 权均有 明确 规定 ,并且持肯定态度 。例如 日本破产 法第 9 8条规定 :“ 破产债权人在
也 对 债 权 人 进 行 了 限 制 ,如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申报 ,则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未经过债权
企 业 破 产 抵 销 产 生 的 依 据 及 国 外 相 关 规 定
( )企 业 破 产 抵 销 产 生 的依 据 一
人 会 议 审 查 确 认 ,故 不 得 主 张 抵 销 。 二 是
抵销的效果。若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
基于三个方面 的理 由:一是企业破 产抵销
破产法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 人民法院确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主讲:岳鹄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 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
主讲:岳鹄
(三)抵销权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 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 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1、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 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2)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且债权人必须 向管理人提出。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 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 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经济纠纷中的抵销权如何行使
经济纠纷中的抵销权如何行使在经济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涉及到抵销权的行使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重要的问题。
抵销权作为一种债务消灭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债务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经济纠纷中,抵销权究竟该如何行使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抵销权的概念。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方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都对彼此负有债务时,可以通过抵销的方式来减少或者消除彼此的债务。
要行使抵销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其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这是抵销权行使的基本前提。
如果只有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债务,或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那么就不能随意行使抵销权。
其二,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
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而另一方主张抵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抵销权的设立目的。
其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同种类、同品质的货物债务。
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也可以进行抵销。
其四,抵销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被设定了担保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此时进行抵销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行使抵销权。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讲究。
一种是法定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这意味着,只要一方依法向对方发出抵销的通知,并且通知到达对方,抵销就产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抵销的意思,不能含糊不清。
另一种是合意抵销。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论债务是否到期、标的物是否相同等,都可以进行抵销。
在实际的经济纠纷中,正确行使抵销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成本。
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企业破产法当中规定的债务抵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付债务债权,债务清偿期已到期,抵消的债务在法律上属于可以被抵消的性质,相互抵消的债务是同种类的给付,而且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务债权才能抵消的。
一、企业破产法中的抵销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
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互相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二、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实,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有些债务即便能被抵消也是很好的,不然的话,破产的企业在已经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偿还的,到时候清算组织会入驻企业组织破产这件事情,哪些能抵消哪些不能抵消,也不是企业说了算的。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破产程序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因为无法还清债务而被法院宣判破产,因此需要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而抵销权则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互相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要求将自己所欠债务和债权人所欠他的债务相互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何为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相互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权利。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都有权要求抵销,但是如果债权是以权利行使人身份行使的,那么就不能行使抵销权,如公共债务。
抵销的条件,一是债权和债务必须对等,二是不能有抵押权和质权的债务不得抵销,三是不能涉及默认利息、滞纳金等超过债务本金的部分。
二、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当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之间的抵销可以减少破产清算的工作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清偿债务的金额。
如果所有债权都可以进行抵销,那么破产程序将更加简单和顺利。
三、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如何操作当债务人破产后,如果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希望进行抵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和债务应当是相互之间存在的。
2、债权债务应当是同一破产清算组。
3、债务人必须在债务到期前已经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书面确认。
4、应当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明债务和债权的情况。
5、抵销的债务必须是未到期的债务,或者是债务到期前已经权利已经行使的债务。
四、抵销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务的影响抵销权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债务有着不同的影响。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普通抵销权对于一般债务的抵销,如货款、货物买卖债务等,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都认可,都愿意进行抵销,那么这一过程将十分顺利,可以节约时间和人力投入。
2、有抵押质权的债务对于有抵押质权的债务,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质押债务等,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抵销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抵销权,那么债权人需要取消抵押质权,这个过程也非常繁琐。
第50讲_一般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的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考点4: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权利人的取回权)(★★★)(P325)1.基本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能否取回原物?(1)重整期间的限制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2)取回的时间限制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行使途径的限制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待给付的限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2016年案例分析题)3.不能取回原物怎么办?(1)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3)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
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
详解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摘要企业破产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读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的概念、特点及适用条件。
1. 别除权取回权1.1 定义别除权取回权是指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请求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法院返还因破产而支付或执行的款项、财产,或者为破产债务提供财产的人返还相应财产等。
1.2 特点•别除权取回权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债务人的破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完全丧失,别除权取回权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
1.3 适用条件别除权取回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债权的合法性:债权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的属地性: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按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3.债权的优先级: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具备优先权,按照法律规定顺序清偿。
2. 抵销权2.1 定义抵销权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时,根据法定条件,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2.2 特点•抵销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机制,有助于促进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抵销权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还债负担,并以实际清债方式解决争议。
2.3 适用条件抵销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债权债务的相互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3.债权债务的等值性: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具有相等的价值。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别除权取回权是债权人请求返还支付或执行的款项或财产,或者返还为破产债务提供的财产的权利;而抵销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抵销权益的权利。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可以根据适用条件合法行使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以维护自身利益。
破产抵销权有什么适用范围
破产抵销权有什么适⽤范围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对破产债务⼈的债权可分为三种:⼀为破产债权;⼆为共益债权和共益费⽤;三为除斥债权。
破产债务⼈的债权,因破产程序适⽤范围不同⽽有所不同。
若将破产程序适⽤于公司或法⼈,破产债务⼈的债权即是应归属破产财产的债权,我国破产法即属此例;若将破产程序的适⽤范围及于个⼈,则破产债务⼈的债权可分为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及属于债务⼈个⼈的⾃由财产的债权两种,⼤部分国家破产法均属此例。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就是指破产债权⼈对破产债务⼈的债权与破产债务⼈对破产债权⼈的债权相抵销,抵销权的适⽤范围即是指这两种债权的相互对应关系问题。
1、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种抵销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典型最为常见的抵销,各国破产法所规定的抵销,多指这种抵销。
2、共益费⽤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法律既然允许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相互抵销,对于共益费⽤及共益债权与属于破产的债权的抵销,⾃⽆限制的理由。
但是,根据民法的⼀般理论,共益费⽤和共益债权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付,⽽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双⽅当事⼈均得主张抵销,破产管理⼈亦得主张抵销。
3、除斥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的抵销。
这两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抵销。
除斥债权在⼤多数国家的⽴法上是指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但只有在⽇本破产法中被承认为破产债权,但其受偿的顺序劣后于⼀般债权,故特称劣后债权,以⽰其与⼀般债权的区别。
但⽆论是将其视为除斥债权的⼤多数国家,还是将其称为劣后债权的⽇本,均规定此种债权与属于破产财产的债权不得抵销。
因为适⽤抵销的主债权被严格地限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
⽽劣后债权⼀般发⽣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故⽆准允抵销的理由。
4、破产债权与属于破产债务⼈⾃由财产的抵销。
这种抵销发⽣在将破产程序适⽤于⾃然⼈的国家的司法实务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二、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份,李某与银行达成一份资产转让的协议,约定由李某支付给银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已折抵归银行所有的某罐头厂,并约定由李某先支付20万元人民币给银行,作预付款。
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给银行。
同日,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借款20万元给李某,并约定了归还期限。
后由于其他原因,银行与李某双方同意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并约定将20万预付款返还李某,但因李某尚欠银行贷款20万元,故双方对何时返还20万元达成合意。
而李某也未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贷款的合同义务。
贷款逾期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贷款本息。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因银行欠其20万元,故应当予以抵销。
银行辩称,20万预付款未返还事实,也应当返还,但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与李某经协商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后,对李某预付的20万元约定返还,则李某对银行享有20万元的债权。
另李某从银行处借款20万元,故银行对李某也享有20万元的债权。
现二者的债务均为人民币,且已届清偿期。
在诉讼进程中,李某提出抵销,是其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行为。
如前所述,抵销可于抵销可为之时而为,故李某在诉讼中提出也并不违返反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通过对前面关于抵销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的论述,可以知道,抵销权的行使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或受动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故银行提出二种债系不同法律关系的辩称意见与法不符,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归于消灭,故法院不应支持银行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0万的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李某行使抵销权的时间是银行提起诉讼后,是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人,故可判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