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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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二、案情介绍

1998年12月份,李某与银行达成一份资产转让的协议,约定由李某支付给银行200万元人民币购买已折抵归银行所有的某罐头厂,并约定由李某先支付20万元人民币给银行,作预付款。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20万元给银行。同日,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借款20万元给李某,并约定了归还期限。后由于其他原因,银行与李某双方同意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并约定将20万预付款返还李某,但因李某尚欠银行贷款20万元,故双方对何时返还20万元达成合意。而李某也未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归还贷款的合同义务。贷款逾期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贷款本息。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因银行欠其20万元,故应当予以抵销。银行辩称,20万预付款未返还事实,也应当返还,但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银行与李某经协商终止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后,对李某预付的20万元约定返还,则李某对银行享有20万元的债权。另李某从银行处借款20万元,故银行对李某也享有20万元的债权。现二者的债务均为人民币,且已届清偿期。在诉讼进程中,李某提出抵销,是其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行为。如前所述,抵销可于抵销可为之时而为,故李某在诉讼中提出也并不违返反法律规定。同时我们通过对前面关于抵销权的性质及行使方式的论述,可以知道,抵销权的行使并不以对方当事人或受动债权人同意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提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故银行提出二种债系不同法律关系的辩称意见与法不符,双方的债权债务应归于消灭,故法院不应支持银行要求李某支付借款20万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李某行使抵销权的时间是银行提起诉讼后,是引起本案诉讼的责任人,故可判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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