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1
商标侵权的案例
商标侵权的案例【篇一:商标侵权的案例】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一:清华大学诉清华脂蛋白品案情简介:2003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清华脂蛋白的保健品,其生产公司为北京水木博众发展中心、洛阳清华博众技术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认为,这两家公司擅自使用清华二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而且这两家公司受到多地药监部门的处罚,给清华大学的声誉带来极大损害。
清华大学状告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认为,清华脂蛋白为保健品,而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为类服务,二者相差甚远,不会误导公众,且清华并非驰名商标,不应跨类保护。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清华大学是一所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的综合性大学,清华商标已构成我国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两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保健胶囊产品的包装、以及宣传当中将清华脂蛋白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系清华大学研制的产品。
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清华大学21万余元。
昨天,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国通用磨房食品公司、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也分别为各自的 jeep 、哈根达斯、太太乐等大商标正名。
律师解析:有学者提出,抢注商标也是一种投资渠道的观点,蒋利玮认为,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泛滥。
恶意抢注商标,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绝不能姑息、纵容。
侵犯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形式:弱化、丑化和搭便车。
例如,茅台是一种优质白酒,如果允许茅台衬衫、茅台洗衣机等多个茅台品牌存在,就弱化了茅台和优质白酒之间的联系;假如伊利被注册为添加剂品牌,就会影响伊利牛奶的声誉;抢注知名品牌商标,提高自己知名度的搭便车最常见。
对于如何制约恶意抢注,蒋利玮建议,应该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并且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不用就予以注销制度;在驰名商标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不能对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因素作出绝对量化的要求。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9
咖啡伴侣商标注册遭疑商评委受理后谷咖啡申请核心提示:9月24日,以“‘咖啡伴侣’商标注册遭质疑”为题报道了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及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质疑雀巢公司“咖啡伴侣”商标注册一事。
笔者昨日获悉,此事有了实质性进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处,在接受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雀巢公司第360860号“咖啡伴侣”注册商标的申请后表示:“该案件已经受理,书面审查时间为三个月,之后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我们会尽快将该商标争议案件副本送达雀巢中国公司。
”11月9日联系上雀巢中国总部公关部何彤女士,得到书面答复:雀巢公司向来对保护自己所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同时将继续打击侵犯雀巢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何彤女士还表示不知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受理处已受理后谷的申请。
后谷不愿让咖啡伴侣永远装进小土罐,9月3日,因遭遇投诉,工商部门没收了后谷咖啡公司生产的12000包“咖啡伴侣”。
此后,原来袋装的“后谷咖啡伴侣”被“请”进了一个个小土罐。
在后谷咖啡昆明商务会所里,服务员总会把这样的小罐和咖啡一起端给客人。
但客人往往很疑惑:“不就是咖啡伴侣嘛,装在袋子里何必这么麻烦嘛。
”服务员解释:“‘咖啡伴侣’字样我们公司不能用。
”不过客人更是一头雾水,因为“咖啡伴侣”已经深入人心。
云南后谷咖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8年起,后谷建成中国最大的速溶咖啡生产线,就在后谷咖啡雄心勃勃地振兴中国咖啡民族品牌的时候,却遭遇到了“咖啡伴侣”使用权的尴尬,这从一定程度上说,已经成为后谷咖啡发展的一大瓶颈。
作出对“咖啡伴侣”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以及未来可能要面对的行政诉讼,公司已进行过深思,并将把此事进行到底。
云南省咖啡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胡路告诉笔者,案子要在书面审理3个月后进入举证、例证阶段,福建、海南等咖啡行业协会也愿意加入到举证、例证行列中来。
雀巢将继续打击侵权行为。
昨天,雀巢中国总部公关部何彤给笔者发来了回复:“咖啡伴侣”这个商标是雀巢独创的品牌名称,它源自雀巢集团在全球使用超过半个世纪的“COFFEE-MATE”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快和小知一起看看吧!案例一短期内进行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或提供其他正当理由的,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以满足自身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可以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等因素。
短期内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无法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应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案情简介】诉争商标“王子”由某酒业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故对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某酒业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该公司在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340余件商标,其中仅在2020年至2021年间就累计申请300余件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补充查明,某酒业公司申请注册的300余件商标包括“迈巴赫”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关于商标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知名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被告: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原告饮料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国内知名的饮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X”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
饮料公司拥有“XX”商标的注册权,并享有商标专用权。
被告中小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饮料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二、案件事实2018年,饮料公司发现被告中小企业生产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其“XX”饮料相似,且包装、宣传材料等也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饮料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小企业的某款饮料外观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存在以下侵权事实:1. 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2. 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如下:1. 被告中小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饮料,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
2. 被告中小企业赔偿原告饮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被告中小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中小企业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观侵权:被告饮料的外观设计、包装、宣传材料等与原告饮料公司的“XX”饮料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 销售渠道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存在重叠,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3. 价格侵权:被告饮料的销售价格与原告饮料公司的销售价格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
食品商标案"娃哈哈"商标不准转让娃哈哈食品公司告商标局核心提示:2010年8月30日上午,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意其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间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将商标局诉至法院。
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是由金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JINJAINVESTMENTPTELTD)、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1996年2月9日签署《合资经营合同》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转让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另外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的出资给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9日,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从杭州仲裁委员会收到了娃哈哈集团对其提出的仲裁申请,从该仲裁申请中所附证据中得知,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针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2007)第90号《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该复函称,娃哈哈集团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商标局根据《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均未同意转让。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2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国外遭抢注如今“洋食品”在我国大行其道,而中国的特色食品在国外同样大受欢迎。
就在天津三绝之首“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出口加拿大的销量节节攀升的时候,天津市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近日惊悉,其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在加拿大已被人抢先注册。
今年4月,一加拿大籍华人律师在翻阅加拿大出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某加拿大公司在第30类餐后甜点、蛋糕、饼干、炸烤的各种面食(中国小吃)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桂发祥十八街”商标。
后经该律师进一步查询发现,该申请注册企业叫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华人注册的专门从事商标注册及有偿转让的公司。
此次同时遭到抢注的还有“冠生园”、“六必居”等其他中华老字号商标。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公司始创于1928年,店铺字号“桂发祥”,因坐落地点在河西区十八街,其产品统称“桂发祥十八街”麻花。
据介绍,自2001年2月至2002年年底,该公司共有18笔出口加拿大的业务,每月都有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市场,供应6家华人超市,销售业绩逐渐上升。
据悉,天津商标事务所已接受了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总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聘请加拿大合作伙伴,对加拿大中华老字号商标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意抢注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以便有效地阻止其抢注天津“桂发祥十八街”商标的行为。
驰名商标遭侵权真假“茅台”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五星酒厂、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是“KWEICHOWMOUTAI”、“MOUTAI”字母、图形组合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同时亦是源远流长人物组合图形注册商标注册人。
MOUTAI及图形商标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知名度。
2010年昌平区工商局在国泰百货天通苑店查获假冒白酒一批,该批白酒在包装显要位置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以及近似的商标,系由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五星酒厂生产。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0
温州饭店老板想抢注“小沈阳”白色衬衫,红格子围巾,一手夹着菜单,一手撩着苏格兰裙裤,还有一点娘娘腔……这不是“小沈阳”吗?“妈呀,贵客来了啊。
”今年春节晚会上,小品《不差钱》里“小沈阳”的经典台词、以及他双腿穿在苏格兰裙裤单边裤筒里的经典形象,如今出现在了温州的一家饭店里,老板刚把饭店改了新名字,也叫“小沈阳”。
山寨“小沈阳”街头揽客近日,温州杏花路一家餐馆的服务员,穿上小沈阳标志性的裙裤行头,正在门口揽客。
这个“山寨版”的小沈阳,真名叫马龙,吉林人,来温州打工已有两年了。
谁让他扮成这个样子的?是餐馆老板孙先生。
孙老板说,原先他开的餐馆,店名是“东北人”。
可是后来他发现,温州有不少东北菜馆,店名都是什么“东北一家人”、“东北一家亲”之类的,他觉得有点雷同,所以他就寻思着整个新店名。
刚好今年春晚(更多相关内容),小沈阳一下子红遍全国。
孙老板灵机一动,直接把店名改成了“小沈阳”,想沾沾红人的光。
既然餐馆名字改成“小沈阳”了,店里当然需要一名“小沈阳”打扮的服务员了。
那几天,孙老板天天在店里观察服务员。
马龙是东北人,表现能力比较强,平时也很幽默。
孙老板跑到一家服装店,专门为马龙定做了一身小沈阳在春晚上的演出服装。
于是山寨版“小沈阳”诞生了。
马龙说,他自个儿也觉得挺美的,在店外招揽顾客的时候,还经常有路人停下来给他拍照。
“小沈阳”注册商标很难为了防止同行效仿竞争,孙老板原本打算把“小沈阳”申请注册为商标。
可是工商部门告诉他,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由于孙老板的店名中涉及“沈阳”这个地名,所以想申请注册商标很难。
鲍鱼大王杨贯一名字遭抢注杭州黄龙饭店称误会4香港国际顶级厨师、“阿一鲍鱼”创始人杨贯一万万没有想到,他的名字竟然在6年前已被杭州黄龙饭店抢注。
《每日经济新闻》获悉,粤菜宗师杨贯一近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支持。
为此,77岁高龄的杨贯一昨天专程赴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声明称:他本人从未授权杭州黄龙饭店注册“杨贯一”商标,该饭店的行为有“傍名牌”之嫌。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
餐饮企业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分析,餐饮行业的商标之争屡见不鲜,之所以出现所谓的仿冒和山寨,的确有一些经营者暗存走捷径的心理,打商标、品牌的擦边球,借别人的名气赚自己的钱。
对于如何合法维权,如何保持自身品牌优势,如何保护加盟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餐饮经营者将眼光放长远,在构思品牌时就开始着手注册商标,前期不能计较太多,要用投资的眼光看待商标的注册,才能更好地保护品牌价值的增值。
众所周知,“小龙坎”作为火锅品牌被广为人知的原因,是其位于下东大街36号郁金香广场2楼的“小龙坎老火锅(春熙店)”带来的排队盛况。
但同时,在成都乃至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计其数的带有前缀或者后缀的小龙坎火锅品牌。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有“成都小龙坎”字样的企业信息有58条。
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商标申请查询服务中,2014年到2018年期间,在餐饮服务第43类亦有100多个关于“小龙坎”的商标申请。
面对这种市场乱象,尽管其母公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仁众”)发出了官方声明:“在大成都范围内仅12家门店”,然而在大众点评网上搜索“小龙坎”,在成都还是有至少上百个结果。
今年1月4日,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公司(“小龙坎老火锅”品牌)在官方微博上宣布,已成功获得“小龍坎”商标。
紧接着大众点评网就下架了大多数带有“小龙坎”字样的相关品牌和门店,多个第三方平台也已根据相关法律陆续下线全国未授权小龙坎店。
仁众公关负责人何小姐表示,“小龙坎在完成商标注册前,企业基本难以进行商标维权。
由于没有注册商标,有‘小龙坎’字样的火锅店在全国各地出现后,公司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其中一些打着我们旗号的火锅店还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却来投诉我们公司。
商标注册成功,意味着维权有了法律依据,也能给企业发展带来底气。
”这场关于小龙坎商标注册的风波,不仅在火锅业界引起巨大的连锁反应,同时也成了餐饮企业商标法的典型案例。
商标维权经典案例
中国商标维权经典案例评点——中国商标经典案例近似商标争议方便食品“双白”之争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
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
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
“王致和”商标抢注纠纷案
国出口 品商标 被抢注 的有2 0 多起 , 商 00
造成 每年 约1 亿 元 的无 形资产 流失 。 0 据 个人可 以请 求商标 评审 委员 会裁 定撤 销
不完全 统计, 中国已有2 0 5 多个商标 被澳 该注册商标。 大利亚厂 商抢注 , 0 多个商标被 日 20 本厂
有欧 盟 、 拉美 以及 东 南亚一些 厂商 也在 理者 应加 强商标 保 护 的意 识 , 除了在 中 国注 册外 , 还要进行全 球性 的注 册工作 , 坚决 阻 止他人 进 行恶意 的商标抢 注 , 保 护企 业的无 形资产。 二、 在企业 发现持有商标被他人 “ 恶 已经 注册 的商标 , 反 本法 第十三 违 的, 自商标注册之 日 五年内, 起 商标所有人 裁定撤销该 注册商标 。 对恶意 注册的, 驰 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 两款 规定 的情 形外 , 已经注 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 商抢注 , 0 5 多个 商标 被印度厂商抢 注, 还 条 、
定 的补 偿 。 否则 , 我们 就 告 侵 犯商 标 权, 禁止你继续在德 国使用该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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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说 明明是我 自己的商标 , 怎么可能是 侵权呢? 这样说来, 这个案子就能赢 _ 』 ”
因此 王致和集 团需要 给予 一定 的补偿 , 欧凯 才可以注销 或者停止继续使 用该 商 标。 但律师认为 , 这种要求并没有根据 ,
l 观察
当王致和集 团斗志昂扬大举进军德 国市场的 时候, 却被告侵权 。 他们想不 明 白为什/用 自己 厶 的品牌 , 却还被别人状告侵犯商标权?
“ 王致和’商标抢注纠纷案 ’
口文/杨黎明
作者简介 :
杨黎明律 师 北京市炜衡 律 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 , 现担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2
达能在“达娃之争”对“爽歪歪”商标异议被驳从杭州娃哈哈集团获悉,杭州娃哈哈集团于7月17日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裁定书。
国家商标局裁定对娃哈哈集团提出的“爽歪歪”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驳回达能亚洲有限公司下属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就该申请提出的异议。
达能在其与娃哈哈的纠纷“大战”中再输一场。
2007年11月16日,达能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爽歪歪”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达能在申请理由书中称,达能“在近期”发现,娃哈哈集团企业负责人宗庆后利用负责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在大股东达能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爽歪歪”品牌以娃哈哈集团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向达能集团隐瞒情况。
据此,达能认为,娃哈哈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国家商标局不应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娃哈哈集团则认为,第一,娃哈哈集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并非达能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有自己的生存发展权,在与达能合资公司中,娃哈哈仅是一个小股东,“爽歪歪”商标是由娃哈哈集团负责商标策划的人员设计的,拥有独立的产权与标识,其设计、制作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第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非独立法人才必须以其法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娃哈哈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权有能力进行自有品牌的合法申请和注册,而且这一行为最终已经得到了中国商标局的支持与通过,证明了合法合理性。
第三,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签订过一份《协议》,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并不涉及娃哈哈集团的其他商标。
达能作为合资公司的大股东,无权禁止娃哈哈集团其他商标的设计与申报,更无权以合资公司大股东身份,强行要求合资公司中方娃哈哈集团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合资公司大股东所有。
更何况,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因为国家商标局没有批准而无法履行,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
《商标法》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十一条【实用版】目录1.商标法的概述2.《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3.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4.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正文一、商标法的概述商标法是我国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撤销、侵权处理等方面。
商标法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的具体内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以及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直接表示商品特性的;(二)缺乏显著特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
”这一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一是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者装潢等,这些属于公共领域,不能为个人独占;二是缺乏显著特征的,这样的标志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如国旗、国徽等。
三、第十一条的应用实例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苹果,那么“苹果”这个名称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再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是衣服,那么“衣服”这个名称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它是商品的通用名称。
这就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应用。
四、对第十一条的解读和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和有效性,防止公共资源被个人独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如果一个标志缺乏显著性,就无法起到这个作用。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禁止使用的标志,如国旗、国徽等,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商标抢注】食品商标案13
“巧克力包装图形”商标案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金黄色、栗色、白色和红色组成的独特的彩色包装形式。
它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
申请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的产品已进行广泛的销售,这一独特的包装形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识别功能。
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审理结果: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
“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
”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
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抢注商标可以说是一种恶性的竞争,如今有一些企业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肯定会对自身的利益造成损害。下面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近年商标抢注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浙江商人张鹏飞在韩国现代汽车进入中国之前,取得了“现代”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给张鹏飞带来了经商十多年一来最丰厚的一笔回报,张鹏飞因为“现代”商标一页成名。
案例四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案例二被抢注,还被用于生产同类别相关产品。经查,“葵花娃娃”商标在2012年被葵花药业公司前员工冷某军申请注册成功,并授权佛山怡创公司使用该商标。
案例三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商标被抢注案例是指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商标被抢注的真实案例。
某公司A研发了一种新型智能手机,并为该产品申请了“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A经过一系列的市场推广,SmartPhoneX品牌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誉。
然而,就在公司A准备对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注册。
公司B是一家与公司A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由于智能手机市场增长迅猛,B公司也意识到SmartPhoneX商标的价值,并采取了抢注的行动。
公司A迅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法律手段与B公司进行了争议和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件后得出了以下判决:首先,法院确认了公司A是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权人,因为公司A在市场上的先使用行为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公司B。
其次,法院确认了公司B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并得出了恶意冒用和侵权的结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A是SmartPhone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要求公司B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此外,公司B还需赔偿公司A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抢注案例,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注册和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先机,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导致其商标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这使得公司A不仅损失了原本应有的商标权益,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市场推广之初就应注意商标保护工作,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有效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此外,在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企业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商标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王太平;沈文丽【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23()1【摘要】为维护自愿注册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未注册商标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
该制度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适用的标志范围、标志经过使用以及标志获得显著特征。
适用的标志范围包括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使用人必须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来使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志不存在被动使用或公众使用的可能。
标志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包括独占程度、知名度、商标标志和商品范围、认定时间、地域范围等方面的标准。
独占程度上的紧密联系说、特定联系说、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中的唯一对应关系说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商标识别单一来源”相一致。
知名度上的驰名商标标准、强于固有含义标准及必要或较高知名度标准等观点中的必要或较高知名度符合获得显著性的概念。
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必须限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时间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地域范围为全国大部分地区。
认定标志获得显著特征应采用多因素认定法,可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在法律效果上,获得显著性标志可以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但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
【总页数】18页(P17-34)【作者】王太平;沈文丽【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2.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3.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5.《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商标侵权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他人商标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汽水在市场上销售火爆,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可口可悦”的汽水,包装和口味与“可口可乐”几乎一模一样。
A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可口可悦”与“可口可乐”在外观和名称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A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可口可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A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B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速效灵”的清洁剂,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速效灭”的清洁剂,包装和广告语都与“速效灵”极为相似。
B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起诉“速效灭”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速效灭”与“速效灵”在外观和广告语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B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速效灭”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B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C公司生产的“优乐美”牛奶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久后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优乐美乐”的牛奶,包装和口号与“优乐美”几乎一模一样。
C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对于消费者来说,“优乐美乐”与“优乐美”在外观和口号上极易混淆,构成了对C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最终判决“优乐美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C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受害方一定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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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九江酒厂“九江”商标获法院支持
核心提示:广东南海九江,是一个镇;江西九江,则是一个市。
具有优越旅游资源的江西九江在国内可谓声名遐尔,然而让江西人感到有些“郁闷”的是,“九江”字样却被广东佛山九江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九江酒厂”)抢注为商标。
九江市政府以及当地一家同业竞争企业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都对此提出异议,从2007年底开始,与佛山九江酒厂进行了一场长久的诉讼过程。
获悉,去年年底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佛山九江酒厂胜诉,拥有“玖江双蒸”、“九江双”两个商标注册权。
但4月20日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代表告诉本报笔者,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九江”字样商标注册获法院终审支持
据了解,早在1995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九江酒厂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玖江双蒸”、“九江双”和“jiujiang”3个商标。
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九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双蒸”是酿酒工艺,不适合作为商标名称为由,驳回了佛山九江酒厂的注册申请。
2007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又推翻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裁定,核准了佛山九江酒厂的商标注册。
异议当即产生,当地同业竞争企业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九江”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著名的旅游城市,“双蒸”是酿酒工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九江酒厂商标注册的裁定。
2007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
2008年2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除“jiujiang”商标不获支持外,“玖江双蒸”、“九江双”获得支持。
九江市政府发函要求立法审查并通过再审
佛山九江酒厂注册的“玖江双蒸”、“九江双”和“jiujiang”3个商标,都与九江市的名称有着密切关联。
早在2007年年底,九江市政府就用长远的目光看待这个问题,意识到如果这3个商标得以注册,将对九江市的声誉和经济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和危害。
2007年12月底,九江市政府迅速向江西省政府书面汇报了此事,江西省政府批示一定要依法维护九江市的形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佛山九江酒厂“玖江双蒸”、“九江双”两个商标注册多少让九江市政府感到有些意外。
2009年4月15日,九江市政府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异议并报送“书面申请函”。
笔者在这些书面“申请函”上看到了九江市政府阐明的观点:佛山九江酒厂仅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的一家民营企业,“九江镇”与九江市的知名度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如果让佛山九江酒厂注册了以“九江”为主体的商标,必将导致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将该公司的企业行为视为与九江市有关。
一旦该公司出现企业诚信危机或产品质量问题,对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必将对九江市的食品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还会波及九江市旅游业,堵死九江市大米深加工发展之路。
此外,“申请函”强调:《商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