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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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 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பைடு நூலகம்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 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 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 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 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列入了简单的评分分值,而没有完整的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规行为。这样让投标人事先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去理解采 购人的采购需求和导向,也无法确定自己的投标策略,而处于盲目投标的状态。
由于评分标准没有在文件中公布,而只是在开标时直接使用,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和 暗箱操作。
请问:该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 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 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包含C供应商 在 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应商参加,不 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成交希望,从 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 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可 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 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商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问题:
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 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 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 说,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二、工程招标案例
(一)工程招标的定义
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 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 行为。
(二)案例分析
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楼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 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
(2)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谈判采购小组 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 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 调整。随后,谈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决定将 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 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 低的原则,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招标案例分析
2013年4月12日
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
(1)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该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 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 还列入了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标报 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委会使用的评分标 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 必须在500万元以上),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 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 成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 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 抽取;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 位。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 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潜 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 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列明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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