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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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创新能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组织评审一次,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指标执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内容涵括德、智、体、美、创新能力等各个方面,坚持综合考评的原则。

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和云南民族大学校纪校规;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综合素质优异。

(二)评比量化条件各培养单位依据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对参评研究生进行量化考评:1.按照《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比量化细则(评分表)》(附件1)的要求,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及操行表现、学术及科研能力、外语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考评,推选考评优秀的研究生。

2. 改革试点学院、特殊学科单位、学术特区单位可以自行制定量化考评细则,在本单位公示3天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自行的考评办法。

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管理规定,为支持我校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科研育人氛围,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资助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项目重点支持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开展具有较强学术价值的探索性研究。

第二条项目评审和管理秉承“质量为先、创新为本、内涵为重”的原则,坚持“择优资助、严格管理、注重效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三条项目选题可根据校内专家学者和校外单位提供的选题指南进行申报也可以采取自主选题方式进行申报。

第四条研究生科研课题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凡获准立项作品,均可获得“云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人文社科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3000元,理工类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4000元;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6000元,理工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00元。

鼓励学院、研究院(所)以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第五条申报对象和条件(一)我校在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均可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

(二)申报者应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前期科研基础和科研能力;已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基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资助。

(三)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相关学科领域内至少一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专家学者担任指导教师并给出推荐意见。

(四)课题负责人一个年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工作流程(一)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在立项申报前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选题,形成当年选题指南,并及时发布通知公告。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积极向学校推荐具有学科特色和研究价值的选题;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研究生进行课题申报,完成项目申报指导、初审工作,择优向学校推荐。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本办法中,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第六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使用好各项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来源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来源,由省政府拨付的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及学院助学金专项经费组成,由学院统筹使用,设立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两项。

二、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一)、励志奖学金1、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和重修;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助学金1、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认定为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2、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与评审(一)、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每学年根据省政府的文件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向各系下达资助名额。

(四)、系审查后,将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助学金受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统一报学院资助管理机构。

(五)、学院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9

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9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精神,自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 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八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6•【字号】云政办发[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1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优良;(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四)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和人数。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全省每年资助1800名学生。

其中:一等奖学金400名,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1400名,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可连年申请)。

各高等院校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申请,10月20日截止。

凡符合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各高等院校要按照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云南大学2022级研究生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手敲版)仔

云南大学2022级研究生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手敲版)仔

云南大学2022级研究生校纪校规及安全知识考试(手敲版)仔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灭火器的使用顺序是__213__。

(1压手柄2拔插销3喷火底)2、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___两__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3、我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博士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___6__年;硕士最长不超过__5__年。

4、研究生综合测试成绩由_思想道德素质_、学业水平、__科研与创新素质__、拓展素质四部分构成。

5、我校公寓(宿舍)实行_“先缴费后入住”_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自觉于每学年开始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6、《云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每学年违纪达_10_分以上者,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可按规定报学院或学生管理部分给予纪律处分。

7、研究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为每年__9_月。

8、《云南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提出生育申请的,需导师签字,学院(研究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并办理__休学__手续。

9、这个消防安全标志表示的意思是__紧急出口_。

10、《云南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参保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支付范围,在校学生门诊必须在校医院持医疗保险卡就诊,费用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由统筹支付___80__%,个人支付___20_%。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C)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A第一B第二C第一或者第二D第一和第二3、甲同学因打架斗殴,被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甲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甲应当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A5B10C15D20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2]1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26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1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申请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条件:
(一)拥护中国。

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云南省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云南省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900名,奖金共计1000万元。

其中,博士研究生100名,硕士研究生800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指标及预算下达各高校。

第七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执行情况,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我省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制定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第九条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各高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资料。

云南大学“红河助学金”评选办法

云南大学“红河助学金”评选办法

云南大学“红河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支持云南大学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大学设立“红河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各自学科中努力成才,顺利完成学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规范管理,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每年资助200人,每人资助4000元,共80万元。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合格课程。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全日制在读的云南籍本科学生。

7、在校期间未曾获得过本助学金。

三、评审机构
云南大学成立“红河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委员: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和教务处相关部门领导
评审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四、评审时间和程序
相关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启动,并以年度评审工作安排为准。

五、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或者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等资助金额较高助学金的学生,不再重复申报“红河助学金”。

六、受助学生未把资金用在学习、生活等合理方面的,一经发现,将追回所发资金,并报学校给予相关教育和处理。

七、本办法由云南大学红河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大学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精神,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云南师范大学学籍,并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

同一学年内,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二者不可兼得。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按照省政府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按照省政府标准执行)。

三、评选条件(一)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4.参评学年内有课程考试不及格、取消考试资格情况者;5.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6.未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四、评选组织和程序(一)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统筹领导、协调、具体制度的制定、名额分配、审核、监督及申诉处理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须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按照《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综合评定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随时向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生工作部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告知当事人,酌情进行加分或减分。同时,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有责任提供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滇院学字[200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形势与政策因无具体分值,不列入综测计分,但评定奖学金要看形势与政策是否合格。
(2)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不及格者扣10分,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扣20分。
6.2学习态度方面,评价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体现的团队精神、学习态度、精神面貌和受处分情况等。
(1)先进班集体或团支部获国家表彰奖励的加30分,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学院表彰的加15分,系(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7)以第一、第二作者名义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40分;以个人名义在国家、省市、校院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或图片者分别加25、15、10分;在非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3分;
(8)参加系(部)以上组织的科技活动者加3分。
第十六条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基本分+应加分)×10%
第六章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3)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该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10分。如达到处罚标准的,扣分标准参照6.2(2);
6.4法纪观念方面,评价学生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表现。
(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校纪校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学年无违纪者加10分;
8.1缺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以0分计,补考及格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取高分计;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00008云 南 大 学 文 件云大研工〔2014〕4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2014年4月2日云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二、评选范围云南大学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专业硕士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直博生、提前攻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三、奖励金额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四、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曾获云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在参评学年内,还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奖;2.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者通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鉴定,或者取得国家专利;3.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并以云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ISTP、CSSCI、SSCI等收录的论文,以检索证明为准,或出版学术著作(专著、译著、教材等);4.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大学国际河流与生态安全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

二、评选范围云南大学国际河流与生态安全研究院基本修业年限内在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学术型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专业硕士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三、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四、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参评学年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三)未参加校纪校规考试,或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者;(四)不积极参加学校或研究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六)新生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七)延期毕业者;(八)违反校纪校规及研究院相关规定者。

五、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金额之比。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一)一年级新生1.高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直博生、提前攻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均可直接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2.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对一年级研究生进行打分,依照综合分数高低顺序进行排序,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综合分数的计算方法为:综合分数=(初试成绩/5)× 40%+复试成绩× 60%3、不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

云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云南省教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学生学习和生活态度对各项助困措施和奖学金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其获得者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优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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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大学〔2007〕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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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 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 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主题词:教育 管理 国家励志奖学金△ 通知
云南大学文印中心
2007 年 11 月 6 日印发
校对:温江洁
纸质文件印制 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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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中无重修课程,且 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不低于 80 分。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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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的。 2、 同一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获西部开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3、 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 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 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 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云南省教 育厅。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学生 学习和生活态度,对各项助困措施和奖学金统筹考虑,认真做好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其获得者是我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中的优秀代表。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在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用 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大学文件云大〔2018〕38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安排,现将《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云南大学2018年3月5日附件:云南大学经费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和简化财务审批程序,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及管理原则(一)进一步完善以预算管理为基础的经费管理方式,全校年度各类收入、支出(含各学院、各研究院、各直属单位自筹经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二)校级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工作业务归口分类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制定经费年度预算和管理办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再报财务管理处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三)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年度预算,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管理处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四)各学院、各研究院年度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等经费预算,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要求,按照各学院、各研究院承担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任务等提出年度预算,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定后,再报财务管理处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五)各学院、各研究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公用(工作、运行)经费由财务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预算,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六)各学院、各研究院、各直属单位常规的自筹经费预算由各单位制定年度预算,报财务管理处作为年度预算编制基础材料。

(七)科研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按立项批准部门的规定执行。

资金到校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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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分为一等、二等。

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学校据此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各学院下达指标。

第四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2、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查后向学院推荐。

3、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4、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一年中除七、八两月外,以十个月计发。

其中,每年九月至评审结束当月的一次性发放,其后按月发放。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社会捐赠一并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困资金的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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