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近年来,农村社会中的人民调解成为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各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及对策,以期为农村社会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一、问题1.1 调解人素质不高农村社会是一个群体性强、利益关系复杂的社会,调解人只有素质高才能保证甄别矛盾、调解矛盾,但现实中很多调解人素质不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差,甚至会走极端,给矛盾解决带来更大的风险。

1.2 调解不公、不稳定不同区域、不同调解组织、不同调解人的调解态度、方式、标准等有较大差异,有的存在偏袒一方、调解不公,导致矛盾升级;有的存在调解结果不稳定、易破裂等问题。

1.3 机制不完善当前乡村人民调解机制很多还不够完善,如缺乏官方统一的调解标准、程序、监管等机制,甚至存在调解机构不规范、人员不配备、经费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2.1 提高调解人素质和能力首先,要重视调解人培训,明确培训目标和内容,加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其次,加强调解人员评价机制,建立调解人执业资格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实施限制。

最后,建设调解人员队伍,发掘和培养优秀调解人员,提高整个调解队伍的素质水平。

2.2 健全调解机构和细化调解程序调解机构是保证调解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完善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机构设置、机制运转、人员配备等方面,保证调解工作有规可循、有序开展。

同时,要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对调解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步骤和环节进行规范,保证调解程序的科学、公正和透明。

2.3 健全调解监督和评价机制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是促进乡村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的必要手段。

要建立权威的调解监督机制,实现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相结合。

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调解纠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问题和反馈,不断完善调解工作。

三、案例3.1 案例一2019年5月,河南南阳市社旗县一群村民建议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一名能力较强的调解员,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最后导致了一起生活纠纷的不愉快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人民调解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改进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

二、主要问题的描述1.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导致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调解员缺乏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不能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甚至可能加剧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

2. 调解环境不合理有些地区的人民调解机构办公场所条件较差,设备陈旧且不完善;同时,某些地方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投入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若不能提供适宜的环境及足够的资源支持,将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法定程序约束不足在某些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并没有得到法定程序的严格约束,使得个别调解员过度介入纠纷处理过程中,或者在调解方案确认前未经双方同意就将纠纷案件移交其他机构处理,造成当事人权益的不平等和侵害。

4. 调解资料保密不力在进行人民调解时,一些地区对于涉及隐私的信息保护存在漏洞。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保密,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部分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其带来潜在安全风险。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1. 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评工作是提高其素质的关键。

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培训计划,并通过专业组织、法学院校等渠道提供系统化的培训课程。

同时,在选拔和任命环节上加强审核和筛选,确保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

2. 完善调解环境政府应加大对人民调解机构的投入力度,完善办公场所条件和设备设施。

提供舒适、专业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纠纷处理质量。

此外,可以通过对外界投诉进一步改善设施和服务,增强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

3. 加强法定程序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应在规定的法定程序框架下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通过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调解员数量不足,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2.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培训和提高专业水平。

3.部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存在误解,认为调解结果不公正。

建议:
1.增加调解员数量,提高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2.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3.加强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

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

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

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概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不完善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调解方式、效果难以评估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匹配。

首先,在涉及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性,导致在处理争议时产生误判;其次,相关程序和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没有给予被申请方足够保障权益的机会;再者,在制约和惩罚机制上存在缺失,使得部分犯罪事实得不到充分查证。

2. 不平衡的调解方式当下人民调解过程中普遍存在权力不均衡现象。

当事人在资源获取渠道上差异明显,导致诉求较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在组织结构上未能实现代表性和多元化,忽视了一些群体的利益诉求。

这种不平衡也容易引发一方强势当事人滥用权力、操纵调解等行为。

3. 效果难以评估人民调解的效果评估难度较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目前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衡量调解成果的指标和标准,导致无法对具体案例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同时,对于不当调解或违法行为往往缺乏惩戒措施,使得某些人恶意串通利用调解手段谋取个人私利。

三、问题症结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设计及运作中存在着以下症结:1. 系统设计漏洞目前我国关于人民调解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集中在基层组织设立等流程性规定上,并没有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诸多争议并导致误判。

2. 专业水平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骨干力量普遍缺乏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无法全面掌握纠纷解决技巧。

这使得一些调解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可能误导当事人。

四、改进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明确责任与权益的界定。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

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

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

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近年来,我国基层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

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

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

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

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

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通过以人为本、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压力,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人民调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1. 法律知识素质薄弱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是起到桥梁作用的关键角色。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基层调委会中的选任工作所面临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选出了没有相关法律知识背景、甚至对法律规定都不理解或者了解不具体的“老”干部担任调委会职务。

这样选择入职成员很难充分发挥起相应责任与义务。

2. 机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合格专业人才资源匮乏也是人民调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制度环境限制及各地政府对人民调解机构的重视程度不一,导致了人民调解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着困扰。

目前,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普遍缺乏专业性高强度持续培训,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运行机制的建立。

3. 司法保障体系相对薄弱作为法律领域的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仍然依赖于司法保障的力量来推动执行。

而就当前情况来看,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司法保障体系。

人民调解结果需要归入司法程序当中,并受到相关部门认可和支持。

4. 调节对象不平衡由于社会背景不同、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影响,参与人民调解的一方可能处于较为弱势地位。

这时候,若仅依赖于双方协商能力、道义感等因素来进行调解,可能造成结果偏向强势一方或者无法达成公正公平的协议。

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社区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并提供相关援助给予受打击方是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5. 法律意识薄弱人民调解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对法律观念和法治精神的理解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依据主观意愿进行调解、凭经验处理案件等情况。

这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十分重要。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下我国行政指导下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各自独立、条块分割、互不联系的纷乱状态。

其工作机制存在僵化滞后的弊端。

导致其及时便利的化解纠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尤其是缺乏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各种新矛盾、新问题的长效机制。

具体表现在:(一)“三位一体”的综合调处机制尚未建立在一个固定区域内,由政府部门统领的各种调解组织的政府调解机构尚未建立,致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状态。

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种调解制度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政府加强统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三位一体”的综合大调处机制,从根本上实现加强组织、规范行为、提高效力。

(二)调解协议书不规范,致使调解的功能弱化。

由实践来看,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很不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果;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大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效用和发展。

人民调解协议尽管是当事人自愿、事实证据清楚也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它只能借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倘若一方违反协议而不履行、遵守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重新寻求政府帮助或者去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并无他策。

这不仅加重了政府和法院的压力,也严重削弱了调委会等调解机构的权威和声誉。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依然偏低进入新世纪以来,民间纠纷的性质、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还将一大批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从而进一步优化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

但是,现阶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并不尽如人意。

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思想观念陈旧、法律素质欠缺,调解手段单一、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

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

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

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

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一)加强领导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人民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它以调解员为中介,帮助当事人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认知水平不高导致调解效果欠佳在很多地方,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机制,部分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比较有限。

他们往往倾向于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调解,没有充分发挥自己在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作用。

此外,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缺乏专业技巧和判断力也会影响调解效果。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需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估机制。

针对初级调解员可以组织定期学习班或研讨会,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对资深调解员可以进行职称评审或岗位晋升等激励措施,激发其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同时,建立健全调解员背景审查制度,确保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

二、调解程序不完善导致公正性缺失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效率和实用性,这也是它被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

然而,在快速化的背后,我们不能忽视对公正性的追求。

目前人民调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影响公正性。

例如,当事人在选择调解员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部分地方人民调解所依赖于政府主导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干预等。

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公正性,需要明确规范和加强管理。

首先,建立一个严格科学的调解员注册和任命制度,着重选拔品德优良、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咨询经验丰富的候选人,并对其进行培训与考核。

其次,在案件分流、责任界定以及调解结果监察等环节上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各方利益平衡。

三、费用问题引起一些争议在当前人民调解机构中,大部分都设有收费项目。

虽然调解费通常较低,并且在很多案件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此类费用的设置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当事人认为公共机构不应该向他们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地方的人民调解所将其作为牟利的手段。

浅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析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随着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一、新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从目前发生的纠纷看,我乡纠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原因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不尊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约定成俗的习惯,往往为自己的利益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私心较重,加上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考虑后果,行为简单粗暴,言语过激,从而发生矛盾纠纷。

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

传统农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山林土、劳动经营、宅基地等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林权改革后,林地边界纠纷日益凸显。

二是纠纷影响范围扩大,人数增多。

农村常发性纠纷发生的主体一般较为单一,但由于宗族观念、家族义气等观念影响,一起纠纷往往变成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个别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偏激。

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个别纠纷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偏激,不配合调解工作,遇到一点事就诉求法律诉讼或者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一)、调解组织队伍难以应对新形势基层调解工作第一、调解组织人员力量不足。

目前我乡在册调委会18个,其中村调委会17个,乡调委会1个,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村级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为主体,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计生等数职。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一、调解员素质不高人民调解的核心是调解员,调解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调解员的素质并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实质和本质,难以有效地调解纠纷。

对策: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调解程序不严谨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方式,但是其调解程序也需要严谨。

有些调解工作存在程序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导致调解结果无法得到公正、合理的评判,影响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策:建立完善的调解程序,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

三、调解成效难以评判人民调解是以和解为目的的非诉讼方式,成效的评判往往比较困难。

有些纠纷难以调解,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能不得不妥协,导致调解结果并不理想。

对策: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人民调解的成效进行客观评估,重视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的评估,对于难以调解的案件,应及时转化为诉讼问题,以求公正解决。

四、调解机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机构尚未完善,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对策:加强对人民调解机构的管理和改革,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制度,提高调解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民间矛盾的方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改进。

只有在不断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优化调解程序、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完善调解机构等方面下功夫,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浅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议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采取有效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稳定的职能,如何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如何坚持早发现、早动手、早解决,加大对各类矛盾和隐患的排查力度,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调解工作问题对策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随着油田改革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格局的变化,深层矛盾逐步显露,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压力、新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就成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调解员队伍数量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第一,基层调解领导重视不够。

基层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治保、普法等数职。

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第二,基层调解员业务素质不高。

基层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油田政策理论的学习,熟悉法律的人员很少,能灵活运用法律的人员更少。

这种状况的调解队伍,对日常性的小矛盾纠纷还能及时处理,但对一些涉及油田政策、法律法规要求高一些的矛盾纠纷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无从下手。

实践中,经常出现调解员好像是依法进行了调解,但问其依的是什么法,却又说不清楚,甚至出现把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去处理,把重大的法律责任甚至是犯罪案件当作小事一说了之的问题。

第三,基层纠纷日益复杂与调解范围不相适应。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构成多样化、领域扩大化的情况。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政策强的纠纷。

二是“跨部门”纠纷。

三是复合型纠纷。

这几类纠纷涉及面广、成因复杂,难度大,单靠哪一家出面很难解决好。

2.调解工作方式、规范化滞后,难以适应基层建设工作的发展需要目前的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人民调解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人民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调解员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但是现实中一些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不够扎实。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评估。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提供法律实务、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员资格评估制度,对调解员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参考。

其次,人民调解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调解程序不规范。

一些调解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调解程序,存在程序上的不规范。

例如,有的调解机构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或是未能确保当事人完全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加强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调解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程序的宣传和教育,确保调解员符合程序要求。

调解机构还应以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调解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

再次,人民调解中的问题还表现为资源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调解场所和调解设施,但是现实中一些调解机构的资源有限,往往无法满足实际需求。

这使得一些调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提供充足的调解场所和设施。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资源,通过引进专业机构、设立调解基金等形式,增加调解资源,提高调解质量。

最后,人民调解中的问题还体现在调解结果难以执行。

尽管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手段,一些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没有充分遵守,给解决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调解成本高,时间长。

人民调解需要调解员和场地等资源支持,同时也需要时间成本。

由于工作量大,人力物力资源不足,导致调解员的工作质量不高,调解时间长,调解效果不佳。

对策一:多方合作,共同推进。

政府、社区组织、民间团体等各方应共同推进,形成多方合作的局面。

政府应当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为调解员提供更好的场地和资源支持;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可以提供志愿者的帮助,提高调解员的工作效率。

问题二: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经验,导致其在调解时难以有效地沟通和理解当事人的需求,无法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对策二:加强调解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政府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心理学等方面,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问题三:调解结果难以执行。

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往往难以履行协议的约定,导致调解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对策三:建立调解结果执行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调解结果执行机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调解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政府应鼓励当事人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等方式,强化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多方合作、加强调解员培训和建立调解结果执行机制等对策,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史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调处民事争议的裁处,秦汉以来的司法官更是奉行调处息诉原则,到两宋调处呈现制度化趋势,至明清调处已趋于完善。

历史上的民事调处深受我国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存天理,灭人欲”等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

几经演变,时至今日,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利于普法宣传教育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化解矛盾、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裁判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国外法学界所推崇,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就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又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贯彻落实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这一课题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分析。

结合所从事的工作,本人通过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委进行实地调研,对我县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辖9个乡(镇),88个村(社区)民委员会,818个村民小组。

目前全县共有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97个。

共有调解人员391人。

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健全,乡(镇)、村、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

探索创新并全面实施在全县各村(社区)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庭”和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近三年来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560件(其中避免民转刑纠纷45件,避免大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68件,涉及人员2856人)。

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县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上有误区。

有的乡(镇、街道)、部门(包括有的政法部门)及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有误区,因此重视不够,总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调解矛盾纠纷的法律效力不足以信。

由于有这样的误导,本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处的纠纷都大量涌向了信访部门和人民法院。

这就大大增加了纠纷当事人的诉累和政府部门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导致矛盾纠纷错过了及时有效的化解期,甚至引起激化。

(二)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制约,人民调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广大的村(社区)调解员没有工作报酬,甚至很多时候是自己掏腰包办事。

有的村(社区)集体经济比较困难,无法购置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与司法部要求的“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组织、程序、制度、文书)的规范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距。

经费的紧张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普遍提高。

人民调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服务工作,要求从事人民调解的同志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政策,并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同情心和使命感。

近几年来,由于换届竞选等因素,各村(社区)民委员会的人员变动很大,许多村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都是新手,这些同志不具备必须的法律政策水平,不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遇到疑难矛盾纠纷,往往无所适从。

况且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总体上来看,我县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并且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占了60%,总体素质有待提高。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及工资,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

虽然有的乡(镇、街道)已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的目标考核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年底由司法所对各村调委会的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对比较规范合格的调解案件实行30—50元补助),但毕竟经费太少,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

(五)村规民约亟待完善修订。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但在农村由于受宗教信仰、家族和宗法势力等小团体及局部利益的影响,村规民约在制订之初就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

再加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过去的村规民约也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因此,有的民间纠纷虽然得到了及时的调解,但质量不高,甚至违法,一方当事人不服又引起新的纠纷。

(六)调解资源有待整合。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经费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

调解资源急待整合。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

社会各类矛盾凸显,利益关系复杂,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向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

虽然经过近30年普法教育,老百姓对法律意识的萌醒并没有完全导致法律素养的提高,很大程度上相信人治不相信法治,总喜欢把自己命运和利益交给当权者去管理,信访不信法。

加之信访法律制度的缺失,信访对司法的不当介入,致使少数案件当事人边诉讼边上访,不上诉而上访,上诉、申诉终了仍上访,有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跳楼、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极端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了困扰县、乡基层党委政府的一大难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还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大力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有关精神,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当前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切工作离开了党委政府的领导都是空谈。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化工程,更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领导者要从维护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保障。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结合当前开展的
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加强村(社区)调委会“五有”、“六落实”和“六统一”建设。

并随着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办案补贴。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搞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农村基层调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调解人员法律政策水平,增强调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能力。

培训实行考试,合格后颁发人民调解员上岗聘书,整体提高调解员队伍的实战业务技能。

(四)制订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机制。

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根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尽快完善出台人民调解工作奖惩监督制度,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奖惩监督,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五)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规范村民自治的章程,也是村民调委会调处纠纷的重要依据。

但现有的村规民约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都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有不同程度的抵触。

建议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政府、司法、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结合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重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杜绝矛盾纠纷的再生和提高化解质量,
(六)整合人民调解资源。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复杂性强,单靠乡镇司法所、村(社区)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

建议乡(镇、街道)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民政办、计生站、土管所等单位组成。

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非公企业部门和矛盾纠纷复杂的厂(场)地及县、区、市接边地区设立专门的调委会,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