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胶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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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胶检验标准
起草部门质量部文件编号TF-ZL-015 起草人年月日版次A/0
审核人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批准人年月日分发部门质量部
1. 目的制订明胶检验标准
2. 适用范围明胶检验
3. 责任
3.1 质检员负责明胶的检验
3.2 质量部负责人负责明胶检验的监督
4. 检验依据:QB 2354-2005 药用明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二部
5. 要求
5.1 外观
应为淡黄色或黄色颗粒
5.2 水分
水分含量应≤14.0%
5.3 pH
应为4.0-6.5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用目力进行观察,应为淡黄色或黄色颗粒
6.2 水分
6.2.1 将已知恒重的称量瓶置于(105±2)℃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0.5h~1h,取出,盖好,置干燥器内冷却0.5h,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精确到1mg。
6.2.2 称取本品(1±0.1)g,精确到1mg,放入称量瓶中,加盖,准确称量后置于(105±2)℃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2h~4h,在烘箱中将称量瓶盖严,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在分析天平上称量
6.2.3 将称量瓶再次移置电热恒温鼓风干燥箱中烘0.5h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在分析天平上称量,至两次质量相差小于2mg为止,即为恒重
6.2.4 结果计算
水分的含量X1,数值以%表示,按下式计算
m1- m2
X1=×100
m1- m0
式中:
X1——水分的含量,%;
m1——称量瓶和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和样品干燥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 pH值
取本品1g,配制成1%的明胶溶液,在35℃下,用pH计测定溶液的pH值,应为4.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