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2010附录12-生化药品
2010年版GMP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MP)附录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注:(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2010年版)GMP无菌药品附录(最新整理)
无菌药品附录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 (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洁净度级别静态动态(3)≥0.5μm≥5.0μm(2)≥0.5μm≥5.0μm A级(1)352020352020B级3520293520002900C级3520002900352000029000D级352000029000不作规定不作规定注:(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附录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2011年02月24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GMP2010附录12-生化药品
GMP2010附录12-生化药品附录12生化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和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附录2011-02-25目录无菌药品 (3)第一章范围 (3)第二章原则 (3)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3)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7)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8)第六章人员 (8)第七章厂房 (9)第八章设备 (11)第九章消毒 (11)第十章生产管理 (12)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14)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15)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18)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18)第十五章术语 (19)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19)原料药 (20)第一章范围 (20)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20)第三章设备 (20)第四章物料 (21)第五章验证 (22)第六章文件 (24)第七章生产管理 (25)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28)第九章质量管理 (29)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30)第十一章术语 (32)生物制品 (34)第一章范围 (34)第二章原则 (34)第三章人员 (35)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37)第六章生产管理 (38)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术语 (40)血液制品 (41)第一章范围 (41)第二章原则 (41)第三章人员 (4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42)第五章原料血浆 (4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44)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45)中药制剂 (46)第一章范围 (46)第二章原则 (4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46)第四章厂房设施 (47)第五章物料 (48)第六章文件管理 (49)第七章生产管理 (49)第八章质量管理 (50)第九章委托生产 (51)第十章术语 (52)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2010版GMP附录 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中国药典2010年版附录
化学药品质量控制按剂型分ⅠA片剂ⅠB注射剂ⅠC酊剂ⅠD栓剂ⅠE胶囊剂ⅠF软膏剂乳膏剂糊剂ⅠG眼用制剂ⅠH丸剂ⅠJ植入剂(增订)ⅠK糖浆剂ⅠL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ⅠM膜剂ⅠN颗粒剂ⅠO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ⅠP散剂ⅠQ耳用制剂ⅠR鼻用制剂ⅠS洗剂冲洗剂灌肠剂ⅠT搽剂涂剂涂膜剂ⅠU凝胶剂ⅠV贴剂片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混匀压制而成的圆片状或异形片状的固体制剂。
片剂以口服普通片为主,另有含片、舌下片、口腔贴片、咀嚼片、分散片、可溶片、泡腾片、阴道片、阴道泡腾片、缓释片、控释片与肠溶片等。
含片系指含于口腔中,药物缓慢溶解产生持久局部作用的片剂。
含片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主要起局部消炎、杀菌、收敛、止痛或局部麻醉作用。
含片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舌下片系指置于舌下能迅速溶化,药物经舌下黏膜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片剂。
舌下片中的药物与辅料应是易溶性的,主要适用于急症的治疗。
口腔贴片系指粘贴于口腔,经黏膜吸收后起局部或全身作用的片剂。
口腔贴片应进行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
咀嚼片系指于口腔中咀嚼或吮服使片剂溶化后吞服,在胃肠道中发挥作用或经胃肠道吸收发挥全身作用的片剂。
咀嚼片口感、外观均应良好,一般应选择甘露醇、山梨醇、蔗糖等水溶性辅料作填充剂和黏合剂。
咀嚼片的硬度应适宜。
分散片系指在水中能迅速崩解并均匀分散的片剂。
分散片中的药物应是难溶性的。
分散片可加水分散后口服,也可将分散片含于口中吮服或吞服。
分散片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可溶片系指临用前能溶解于水的非包衣片或薄膜包衣片剂。
可溶片应溶解于水中,溶液可呈轻微乳光。
可供外用、含漱等用。
泡腾片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产生气体而呈泡腾状的片剂。
泡腾片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
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富马酸等。
阴道片与阴道泡腾片系指置于阴道内应用的片剂。
阴道片和阴道泡腾片的形状应易置于阴道内,可借助器具将阴道片送入阴道。
阴道片为普通片,在阴道内应易融化、崩解并释放药物,主要起局部消炎杀菌作用,也可给予性激素类药物。
新版2010GMP附录(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2010版GMP改进版(11个附录)
2010版GMP改进版(11个附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2010版GMP改进版及其附录。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是一套制药行业的质量管理标准,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该标准的改进版包括11个附录,下面将对每个附录进行简要介绍。
二、附录一:GMP术语和定义附录一列出了GMP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以便统一理解和应用。
三、附录二:产品生命周期管理附录二介绍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的概念和应用,包括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管理要求。
四、附录三:厂房与设备管理附录三详细说明了厂房和设备的管理要求,包括厂房布局、设备维护、清洁和消毒等内容。
五、附录四: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附录四涵盖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包括设备验证、样品管理、测试方法验证等。
六、附录五:人员培训管理附录五介绍了人员培训的管理要求,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培训评估等内容。
七、附录六:物料管理附录六详细阐述了药品原辅材料的管理要求,包括供应商评估、采购程序和物料接收、储存、使用等。
八、附录七:药品质量风险管理附录七介绍了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计划等。
九、附录八: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附录八涉及质量记录和数据管理的要求,包括记录的保留、管理和复查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等。
十、附录九: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附录九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要求,用于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十一、附录十:药品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附录十详细介绍了药品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不良事件的定义、报告的要求和处理的程序。
十二、附录十一:外部供应商和委托生产管理附录十一列出了外部供应商和委托生产管理的要求,包括供应商评估、合同管理和委托生产的监督与评估等。
以上是2010版GMP改进版(11个附录)的概要介绍。
详细了解每个附录的内容将有助于保证制药企业的质量管理符合标准。
中国药典大全-12-最新2010版药典生化药汇总
2、生化药的发展历程
时间 1950年-1978年 1978年-1995年 1995年-2005年 2005年-2009年
发展阶段 初具规模 准备发展 初步发展
发展
品种标准
产值
品种100个左右 品种350个左右 品种400个左右
产值20亿 产值200亿 产值500-6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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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对于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疾病,如 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和病毒疾患等有其独 特的治疗效果。深受人民的欢迎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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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与辅酶
参与一切代谢、生物体内 催化剂、往往有生物活性
大部分从生物体组织提取、少部分发酵 法 固:片、胶囊、颗粒、软胶囊、冻干、 粉 液:注射液、溶液
溶液的颜色 高分子物质 有关物质 异常毒性 细菌内毒素 微生物限度
无菌 过敏 降压物质
多肽 蛋白
多糖、 脂
aa 残 基 组 成 肽 链 , 由 肽 链 组成生命的基本物质蛋白 是国内外新崛起一类新品 种 3-32aa很关注
时间短 任务重 难度大 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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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版生化药 标准品种数汇总
类别
2005版标准 2010版标准 增加标准 (品种) (品种) (品种)
工艺(制剂)
质标增修订内容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产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产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臵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简析
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简析贾晓艳(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00)摘要:从范围、原则、人员、厂房与设备、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供应链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术语9个方面,对我国GMP附录《生化药品》进行了解读,以期为国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关键词:GMP;生化药品;附录;CFDA1概述2017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生化药品》的公告(2017年第29号),说明了《生化药品》附录(以下简称为该附录)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配套文件,并且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附录曾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在2016年11月12日征求意见结束。
该附录内容共44条,其主体部分共分为八章(有43条),第九章为术语解释。
2章节解析2.1第一章:范围本章对生化药品的定义、范围、生化药品的产品类型与工艺的范围、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要求。
本章还对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生化药品进行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血液制品不在该附录范围内。
典型的生化药品包括了肝素钠、辅酶Q10、氨基酸及其衍生物、胰酶、玻璃酸钠(鸡冠提取物)、蛋白质、多肽等。
典型的生化药品生产方法包含了提取、酶解、盐析、吸附、有机溶剂分级沉淀等。
需要注意的是,生化药品和生物制品是有很大区别的。
生物制品是用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病原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毒素)以及动物和人的血浆等制成的制品,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
其中,用于防治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可分为人工自动免疫制品(如疫苗和类毒素等)和人工被动免疫制品(如丙种球蛋白、白喉抗毒素、破伤风抗毒素等)。
2.2第二章:原则本章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和管控阶段提出了要求,并且要求用质量风险管理的方法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至十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二)1.问:激素类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安装中效过滤器能达到要求吗?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例如空气净化系统),并要求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其主要目的是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次才是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为防止激素类粉尘扩散至周围环境中,企业应从产品对安全环保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的影响来确定排风的过滤器级别,并应对净化处理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以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为了确保环保和安全,甚至有时更换过滤器时都需要采用密闭方式,如bag-in bag-out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547-2008),青霉素类、激素类等产品生产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2.问:在设计微生物试验室时,考虑到我公司QC占地面积较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能否在同一房间内完成?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此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
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二者均属于有菌操作,建议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但应当注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的目标菌之间不应产生交叉污染,企业应当有保证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例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对操作环境以及整个实验环境进行消毒,所有与菌种有关的试验废弃物均应经灭菌处理后丢弃等。
3.问:药品GMP要求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这是否意味着操作人员称量或量取物料之后,复核人员必须将该物料再重复称量或量取一次?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众所周知,药品生产的称量和配料操作在整个工艺过程中至关重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一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要求这一操作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2010版GMP及13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2011年03月01日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 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04
•【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24.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4年第70号
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
录修订稿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血液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现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配套文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对于附录第25条和35条,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一定周期,应在2027年1月1日前符合相关要求;新建车间或者新建生产线应符合上述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2024年6月4日,2024年第70号公告修订)
国家药监局2024年6月4日。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GMP条款及12个附录(每个章节均有国家局问答)
GMP条款及12个附录(每个章节均有国家局问答)
GMP条款及12个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第五章设备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十三章《自检》
第十四章《附则》
附录1《无菌药品》
附录1《无菌药品》问答
附录2《原料药》
附录3《生物制品》附录4《血液制品》
附录5《中药制剂》
附录6 放射性药品附录7 中药饮片附录8 医用氧
附录9《取样》
附录10《计算机化系统》附录11《确认与验证》附录12 生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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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2生化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和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应从原材料的前处理区域穿越到已经灭活产品、其他产品的处理区域。
如果不能避免这种穿越,必须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采取防污染控制措施。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条生化药品生产环境及厂房设施与设备不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产品预定用途和生产操作相适应。
第十一条厂房应设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
特别是用于加工处理动物脏器、组织、体液或分泌物的生产操作区应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第十二条原材料采集的厂房设施与设备应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卫生管理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并与药品生产区域分开。
第十三条应结合产品潜在风险、不同生产阶段的工艺要求与特点,设置相应生产操作区域的环境控制要求,应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性、工艺、预定用途和设备等因素,使用风险评估的手段,采取相应的预防差错、交叉污染、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若使用敞口容器或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
生化药品的去除/灭活病毒前的工艺步骤,不宜与其他动物源的药品共用设备和设施,不可避免时,应有适当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原材料前处理应有专用区域,原料(原液)制备与制剂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
原料(原液)制备和制剂生产的空调净化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六条原材料前处理和提取、纯化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管道、阀门和容器具,包括取样器具应光洁、耐腐蚀、易清洗或消毒,并根据产品特性和过程控制要求进行有效的清洁或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洁净区内的冷冻或冷藏设施的使用、清洁、维护不应对洁净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用于物料及产品贮存的冷冻或冷藏设施应有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措施,避免物料及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第五章病毒去除/灭活及验证第十九条应基于风险控制原则,结合品种特性和原材料来源,采用有效去除/灭活病毒工艺步骤和方法。
病毒去除/灭活的同时,不应对产品质量有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去除/灭活病毒的生产工艺应有效并经验证,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估验证的适用性,必要时应重新进行验证。
第二十一条病毒去除/灭活工艺的有效性验证可参照有关病毒去除/灭活技术方法和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病毒去除/灭活方法的验证中的病毒挑战试验不得使用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病毒去除/灭活验证不能代替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章供应链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针对生化药品供应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和控制措施,应有文件明确供应链各环节的要求。
企业和供应商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要求供应商参照本附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对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原材料应来源于非疫区,并考虑来源地的流行病发生状况。
(一)原材料应来源于健康动物,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二)来源于人的组织或尿液的,其采集应明确收集方法和要求。
(三)应定期收集动物来源区域疫情信息,评估质量风险。
当发现疫情风险时,应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应根据原材料特性以及风险控制原则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并记录。
第二十六条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等原材料采集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资质。
第二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品种特点建立供应商质量管理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规模、质量协议,原材料的动物来源、种属、年龄、采集部位及方法、采集后的保存方法与有效期等。
第二十八条应定期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
重点考察供应链的各环节质量控制情况,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可控、稳定,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应对每批接收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并有相应记录:(一)供应商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一致;(二)原材料附带检疫合格证明与货物一致;(三)包装标识与实物相符,标识内容应符合供应商档案中的相关内容;(四)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五)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接收时应进行温度确认;运输全程的温度监控记录应完整可追溯,温度始终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条原材料、中间品贮存和运输期间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应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与其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供应商和材质应相对固定。
第三十一条冷库及冷链运输设备应经过确认。
原材料储存条件、储存期限、运输条件等经过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二条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同种属或同一种属的不同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在采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的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应对生化药品的原材料、中间品、原料(原液)进行批号或编号管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四条应结合产品特性,尽量降低生产过程中微生物及其相关代谢物等的污染、交叉污染。
(一)应根据产品特性及贮存条件规定不同生产阶段的生产间隔时间,尽可能缩短不同生产阶段的时间间隔。
(二)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储存时间应有明确规定并经验证。
(三)原材料、中间产品、原料(原液)不应反复冻融,必要时应经验证,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四)生产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设备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
(五)直接接触中间产品、原料(原液)的包装容器、设备清洁、消毒或灭菌后应避免再次污染。
提取、分离和纯化原料的各种设备、容器,不同产品和不同批次之间应进行清洁或消毒。
(六)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的病毒去除/灭活操作。
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采取适当的清洁或消毒措施,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料应及时退出生产区域,防止污染生产环境及设备。
第三十六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或灭活后产品被污染;已经过病毒去除/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差错。
第三十七条如有层析及超滤步骤,用于分离纯化的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应专用。
同一层析分离柱及超滤装置不得应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应有文件规定层析柱及超滤装置的可接受标准、操作条件、再生处理方法、使用寿命、清洗或消毒程序、过程监测参数等。
第三十八条生产所用的溶剂等需回收使用的,应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及与其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回收后的溶剂再使用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九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化药品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
无法定标准的,企业应依据品种质量风险建立适宜的内控质量标准,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新鲜度、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异常毒性、降压物质、外源因子等检查项目。
第四十条生化药品的原材料来源应相对稳定,应明确动物的种属及器官组织。
必要时对原材料的动物种属进行鉴别(如PCR法等),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第四十一条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放行应包括完整的原材料追溯记录,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
第四十二条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原料(原液)的检验应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四十三条必要时,中间品、原料(原液)应留样,以满足检测或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便于质量追溯。
第九章术语第四十四条下列术语含义是:(一)原材料:用于药品生产的动物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以及人的组织、尿液等的起始物料,不包括辅料。
(二)原材料采集:从经过供应商审计合格的单位,收集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及人组织、尿液的过程。
(三)前处理:对原材料进行的非药用部分的冻融、切割、拣选、洗涤以及后续进行的混合、离心、冻融等处理程序。
(四)中间品:原材料经前处理得到的产品,便于进行质量控制。
(五)原料(原液):中间品经提取、纯化、病毒去除/灭活,各项指标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
(六)病毒去除/灭活:将病毒从产品中去除或灭活以保证安全的工艺过程。
(七)供应链:从原材料采集开始到制成中间产品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