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和《信托合同》;
2.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
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二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或“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能力,推出“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最终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为满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于投资者了解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产品的特性、预期收益情况和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五矿信托特制订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1定义
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
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信托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本《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
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其
任何有效的修订、变更和补充。
1.3《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五矿信托-
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
合同》和全部附件以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1.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
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1.5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
申明书》和全部附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变更和补充。
1.6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条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的任一时点,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
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
量不受限制。
1.7受托人/五矿信托:指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保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1.9《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4
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保管合同》。
1.1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存放
信托资金、支付相关信托费用和分配信托利益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7251110186800005259
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1.11信托单位: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成的等额份额,
每一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元。
1.12委托人:指通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参与信托计划的合
格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1.13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
为参与时自益信托,初始受益人为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1.1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享有的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权利。
1.15信托资金: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参与信托计划,认购/申购信托
单位而向受托人所交付的资金,在认购/申购确认日经受托人确认即成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
1.16信托计划资金: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
资金的总和。
1.17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资
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总和。
1.18信托利益:指信托受益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享有受益权而可获
得分配的全部经济利益。
1.19远东租赁:指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20《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
的编号为P2012M12A-YDZL3-001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
1.2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编号为
P2012M12A-YDZL3-002的《五矿信托-远东国际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投资0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22租赁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一致确定的,
远东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的统称。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远东租赁根据《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补充提供经受托人确认的特定租赁资产的,针对补充特定租赁资产所签署的租赁合同自动纳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租赁合同的范围。《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时租赁合同的具体范围以《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所附之《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清单》所列内容为准。
1.23特定租赁资产:指远东租赁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
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项下远东租赁享有的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1.24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指基于特定租赁资产享有的取得特定租赁资产
项下全部现金收益的财产性权利,该等现金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入、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全部收益。
1.25承租人:指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应按照
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等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2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远东租赁签署的《特定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及
回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其他为完成本信托计划项下交易而签署的生效法律文件的总称。
1.27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之对应日以及本
信托计划终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