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恒裕1号酒店基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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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山东信托•恒裕1号酒店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享有所有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确定的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之约定将集合信托资金投资于天津华胜旅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并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的成立时信托单位总额不超过【70000】万份。
信托期限:本信托的期限为【2(+0.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本信托计划可能提前终止或延长。
受托人至迟应于信托计划期满【24】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确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以公告方式向受益人予以披露。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净值:1元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止。
受托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推介机构:
目录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
第三条认购程序 (3)
第四条信托单位的认购 (4)
第五条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5)
第六条风险警示 (7)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 (7)
第八条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7)
第九条备查文件 (8)
第一条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1受托人基本情况
1.1.1 受托人公司概况
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金融许可证号:K0039H237010002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04547
注册资本:12.8亿元
简介: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于1988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公司充分发挥金融与投资双重职能,在诸多业务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现已发展成为以管理省基建基金、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公司。截至2009年底,公司自有资产19.06亿元,信托资产539.65亿元,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6.15亿元,利润总额2.25亿元。
1.1.2 信托经理
信托经理职责:
(1)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负责跟踪信托计划的运作,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宋磊、郑灿亮
宋磊履历:1998年毕业于山东大学。1998年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先后在证券总部、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现任信托业务七部
经理。从事过股票发行承销、投资银行以及信托业务的研发和实际操作。成功参与设计和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拥有较为丰富的信托业务经验和理论基础。
郑灿亮履历:201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同年进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工作。现在信托业务七部工作,实际操作了多个资金信托项目。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11年【8】月【18】日至2011年【9】月【15】日,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延长推介期[20]个工作日或提前终止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该等公告视为对委托人的通知)。
2.2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受托人可视实际情况宣布推介期终止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受托人应当信托计划成立后在5个工作日(含成立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2.3 如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满日当天)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及其在缴纳后至推介期满时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2.4 本信托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5 推介期内或信托成立前,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账户,投资者、受托人均不能动用。如本信托成立,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于信托生效前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