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索赔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以下所述保险理赔权益,且乙方愿意受让该等权益,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保险合同”指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2)“保险”指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导致损失的事件。
(3)“理赔权益”指甲方在保险合同项下因保险而产生的索赔权利。
(4)“转让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理赔权益的金额。
1.2 本协议中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转让权益2.1 甲方同意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理赔权益,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险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第三章转让金额3.1 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甲方保证,转让金额为甲方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实际理赔权益,如有不足,甲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第四章付款方式4.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金额支付给甲方。
4.2 付款方式为以下哪种:(1)银行转账;(2)现金支付;(3)其他方式:__________。
第五章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以下仲裁机构解决:(1)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2)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5.3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六章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争议
意外伤害保险⾦请求权转让的争议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为视⾓【法条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被保险⼈可以为受益⼈。
”《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保险事故发⽣后,受益⼈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第三⼈,当事⼈主张该转让⾏为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争议焦点】众所周知,具有⼈⾝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般不得转让。
因其在合同订⽴时,合同当事⼈往往根据⾃然⼈特有的⾝体、⼼理等特定因素作为订⽴合同的决定性依据。
⽐如:某公司聘请著名歌⼿A参加宣传活动,如A因故⽆法参加,则即便A找到了同样著名的歌⼿B替代参加,则仍然属于因未履⾏合同义务⽽违约。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其是以被保险⼈的⾝体、⽣命为保险标的,当然也是具有⼈⾝性的合同。
如果按此理解,则该类保险中的保险⾦请求权并不可进⾏转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可进⾏转让的认定却各不相同。
【判例⼀】浙江省慈溪市C拆房公司为其雇员张某投保了⼀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次拆迁作业中张某从⼈字架上摔落致死。
在处理张某死亡事件的过程中,C拆房公司赔偿了张某家属52万元,张某家属(受益⼈)则将保险⾦请求权转让给了C拆房公司。
但此后由于对保险⾦请求权转让的不同看法,相关各⽅选择了司法介⼊的途径。
法院认为:该保险⾦请求权不得转让。
理由在于:该保险⾦系基于⼈⾝关系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被保险⼈张某家属与C拆房公司签订的保险⾦权益转让书⽆效。
法院同时引⽤了《合同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七⼗三条第⼀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寿保险、⼈⾝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加以说明。
【判例⼆】⼴东省佛⼭市D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E公司就某项⼯程建设项⽬进⾏了合作,E公司将项⽬⼯程劳务分包给了D建筑劳务分包公司。
保险代位权案例
保险代位权案例
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将其在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权利。
以下是两个保险代位权案例。
案例一:张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并购买了车辆保险。
几天后,张某的车辆被盗,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赔偿款,并要求张某签署保险代位权转让书。
张某同意将其在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随后向盗窃案的受害者支付了赔偿款,并获得了对盗窃车辆的所有权。
案例二:李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几个月后,李某在外出旅行时遭受了一次严重的车祸,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由于他的伤势比较严重,需要长期治疗,无法继续还贷。
银行要求李某在签署保险代位权转让书后,将其贷款还款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银行贷款的未偿余额,并在李某康复后向其支付剩余的赔偿款。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保险代位权的转让使得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索赔,并且获得了赔偿款后可以对索赔范围内的所有权进行行使。
这种转让权利可以减少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更快地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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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法官释法: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编者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与第三人的意思表达及合同的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争议双方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及有效处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的张璐法官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在本文中作出了分析及指引。
【基本案情】某保洁公司是一家提供保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系该公司长期雇佣的保洁员。
保洁公司以保洁员为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6年的某天,张某某在去服务对象单位上班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通知了保洁公司与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告知了家属所需提供的理赔材料,并告知家属:张某某系团体险客户,“理赔申请书”需由投保单位即保洁公司签章,方可领取保险金。
此后,死者张某某的受益人与保洁公司签订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委托转账授权书,该授权书约定:“现其受益人因本次保险事故向XXX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鉴于本次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已全部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即投保人垫付,受益人同意将XXX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投保单位代为领取,请将保险金转入投保单位账户中。
如今后发生任何保险纠纷,由受益人和投保单位自行解决,与XXX保险公司无关。
”其后,受益人与保洁公司、保险公司因保险金的受领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案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立法背景】本条是对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的规定。
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
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的,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患病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劳动者的工伤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所导致,而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获取更多的赔偿。
本文将就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的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如果这种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追偿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追偿的范围包括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工伤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
其次,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的程序是怎样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协助劳动者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证明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配合劳动者向第三人追偿,并将追偿的款项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第三人不同意赔偿,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的意义是什么?通过追偿第三人,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弥补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
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稳定发展。
同时,追偿第三人还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第三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者向第三人追偿,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追偿第三人制度的宣传和执行,让更多的劳动者受益,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车主拿走保险金,第三人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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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车主拿走保险金,第三人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核心提示:车主拿走保险金,第三人可找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拿走保险金,保险公司还要赔偿第三人。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投保了责任保险(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赔偿之前,不得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将保险金给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仍要赔偿第三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赔偿第三人之前,不得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否则仍要赔偿第三人。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016年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导读:骑士保险理赔条款定义。
骑士保险理赔条款一、定义1. 保单:指骑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发的本保险合同。
2. 投保人:指在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即可以享受保险金的收付对象。
4. 伤害/死亡:指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包括死亡和伤害。
5. 保险金:指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给付责任,以及根据保险责任所给付的费用。
二、保险责任1. 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发生伤害/死亡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伤害/死亡,保险金的数额将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给被保险人。
三、索赔流程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将尽快进行处理,并在30天内作出核定结论。
3. 如果本公司认定被保险人有赔偿资格,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免责条款1.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治疗不当或超出本公司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赔偿。
2.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任何人身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3.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违背法律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理赔协议权益转让应包括下列内容:货物运输保险权益转让条款:一、本合同由乙方(保险人)和甲方(被保险人)共同签订,本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甲方授权乙方将本次货物运输的保险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
三、乙方必须将本次货物运输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并在受让人签收后提供给甲方相应的。
四、受让人应在接受转让后,承担相应的保险风险,乙方不再对该笔货物保险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至货物安全、完好到达受让人处视为终止。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保险赔款转让协议5篇
有关保险赔款转让协议5篇篇1保险赔款转让协议保险赔款是指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或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需要将保险赔款转让给第三方,以便用于其他用途。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需要签订保险赔款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原被保险人,即有权接受保险公司赔款的一方;受让方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赔款转让给的第三方。
二、转让条件1. 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要求转让的保险赔款不存在任何异议,且保险公司已经同意进行赔付;2. 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保险单原件、事故证明、赔偿决定书等相关资料;3. 受让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前支付转让方约定的转让费用;4. 受让方应当承担由于保险赔款转让而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
三、转让方式保险赔款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转让,双方应当就具体的转让方式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四、转让效力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 一旦签订本协议,转让方放弃对保险赔款的任何权利,并同意将保险赔款所有权转让给受让方;3. 受让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保险赔款,不得将保险赔款用于违法活动。
五、其他1. 本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修改,修改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需双方签字盖章;2. 本协议一经签订,不可撤销;3.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应当提交仲裁解决。
在签订保险赔款转让协议前,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保险赔款转让协议不仅有利于双方达成一致,保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的转让程序,可以有效防范恶意转让、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篇2保险赔款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申请人保险公司进行终身寿险投保,现在根据自身需要,需要将所获得的保险理赔款项转让给乙方。
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转让
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转让在当前社会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发生意外事故是每天都会上演的,实践中有的人会因此购买想要的意外伤害保险。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转让?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转让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可以确认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进行转让。
二、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哪些情况意外伤害的四层含义: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1、外来意外伤害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
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
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2、突发意外伤害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
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
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3、非本意意外伤害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
保险转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转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保险转移作为一种重要的合同行为,在我国《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保险转移的法律规定,从保险转移的概念、条件、程序、限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转移的概念保险转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保险权利的转移:保险权利的转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如保险金请求权、索赔权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 保险义务的转移:保险义务的转移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义务,如缴纳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等,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保险转移的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转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转移的标的必须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且未发生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
2.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保险转移应当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转让的内容、范围、条件等。
3. 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转移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影响其保险权益的实现。
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险转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四、保险转移的程序保险转移的程序如下:1. 转让方提出申请:转让方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的原因、范围、受让方等信息。
2. 保险人审核:保险人应当对转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保险人变更合同:保险人根据转让协议,变更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
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不能转让
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不能转让随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企业给员工投保团意险的业务量也越来来越大。
然而一旦员工出险后,企业就先赔偿了员工或其家属,再同员工或其家属签订协议,将团意险的索赔权转让给企业。
前不久,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类似案件,驳回企业的仲裁申请。
案情简介2013年5月22日,L保安公司向Y保险公司为201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5 月21日24时止,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50元/人/天×180天,201名被保险人(员工)的受益人均写“法定”。
L保安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2013年12月6日,谢某不幸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之后,L保安公司与谢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谢某家属215000元,谢某家属写了一张收条并注明“L保安公司为谢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切权益由L保安公司享有”。
L保安公司以此向Y保险公司申请索赔,Y保险公司以索赔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偿。
因此,L保安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讼争理由申请人L保安公司申请称:虽然被保险人是谢某,但保险费是L保安公司交的。
谢某出险后,L保安公司也已先赔偿了谢某家属。
再者谢某家属与L保安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是自愿的,L保安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多得到赔偿金。
被申请人Y保险公司答辩称: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L保安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主体不适格,因此L保安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仲裁庭认为:死者家属虽然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也没有指定受益人,本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关系属于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专属权利,依法不能转让。
保险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转让,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保险转让是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保险转让的概念、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转让的概念保险转让,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具体而言,保险转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保险权利转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的转让。
2. 保险义务转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支付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等义务的转让。
3. 保险合同全部转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 保险合同部分转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保险转让的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保险转让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保险合同。
2. 公平原则:保险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转让双方的利益平衡。
3. 诚信原则:保险转让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确保转让过程中的信息真实、准确。
4. 法律规定原则:保险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保险转让的条件1.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转让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 转让方具有转让权:保险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权,即转让方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3.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保险转让应当经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4. 不得损害保险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转让不得损害保险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险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保险转让的程序1. 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权利和义务。
2. 通知保险人:转让方应当将转让事项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团意险中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团意险中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一、关注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了受益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
而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在团体意外险中,公司利用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来规避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益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二、基本案情张某所在A造纸公司未依法投保工伤保险,但向B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记名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19日,被保险人共151人。
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A造纸公司工作中受伤,造成左眼失明,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评定为四级伤残,A造纸公司支付了医药费33501.68元,并让张某签订了2份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书,包括医疗费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及残疾赔偿金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而后A造纸公司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2年1月17日B保险公司理赔医疗及住院补贴30670.43元给A造纸公司,2012年5月18日理赔残疾赔偿金60000元给A造纸公司。
A造纸公司并未将理赔款支付给张某。
后张某与A 造纸公司赔付问题未达成协议,因时间过期无法申请工伤认定,遂向澄海区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纠纷提起诉讼,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日作出(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229号判决,法院判决A造纸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张某94725.5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3501.68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伤残八级的残疾赔偿金56230.38元。
后张某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A造纸公司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94725.57元给张某。
张某又以A造纸公司为被告,B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A造纸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医疗费、住院补贴30670.43元及伤残赔偿金60000元。
索赔权转让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索赔权转让的概念索赔权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索赔权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部分转让是指权利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二、索赔权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索赔权转让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索赔权转让的前提是权利人对其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且债务人对该债权负有偿还义务。
2.转让行为合法:索赔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通知债务人:权利人应当将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行为后,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四、索赔权转让的法律后果1.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索赔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成为原债权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偿还债务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
3.债务人不得以原债权人与其之间的抗辩权对抗新债权人:债务人不得以原债权人与其之间的抗辩权对抗新债权人,如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
4.新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新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行使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起诉讼等。
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被保险⼈放弃向第三⼈索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在保险事故发⽣后,被保险⼈都会向第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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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放弃向第三⼈索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被保险⼈的财产损失是由第三⼈的侵权⾏为造成的,则此时被保险⼈就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请求第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承担赔付保险⾦的责任。
但如果在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未赔偿保险⾦之前,被保险⼈放弃对第三⼈的索赔权的,保险⼈不承担赔偿保险⾦的责任;如果在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后,被保险⼈未经保险⼈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为⽆效。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未赔偿保险⾦之前,被保险⼈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不承担赔偿保险⾦的责任。
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后,被保险⼈未经保险⼈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为⽆效。
被保险⼈故意或者因重⼤过失致使保险⼈不能⾏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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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款转让协议书
保险赔款转让协议书保险赔款转让好像没有这回事的哦,保险是一对一对吧,小篇真不知道哦,但是现在保险赔款转让协议书,有需要的网发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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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承诺: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
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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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确定后受益人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的行为有效
保险责任确定后受益人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的行为有效——顾某诉人寿吉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顾某被告(被上诉人):人寿吉林分公司第三人(被上诉人):贝塔公司【基本案情】2016年3月19日,贝塔公司为其公司员工向人寿吉林分公司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顾某在被保险人名单中。
2016年4月25日,顾某在工作时受伤,后于2017年1月12日与贝塔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约定贝塔公司一次性支付顾某工伤伤残补助金合计82252元。
贝塔公司已将该款汇给顾某。
2017年7月5日,顾某出具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其自愿将保险金申请权及与保险金申请权相关的其他权利转让给贝塔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后贝塔公司向人寿吉林分公司申请理赔,人寿吉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贝塔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1000元。
顾某认为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因违反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认为贝塔公司向其汇付的82252元系工资、医保中心转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赔偿协议项下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并未实际支付,人寿吉林分公司应向其支付该笔理赔款。
【案件焦点】案涉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债权转让涉及两种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二是转让合同关系。
两种合同关系虽然关联密切,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合同关系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受原合同约束。
转让合同关系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完全可由债权人与受让方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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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索赔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来源: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67号时间:2013-06-23 | 阅:782
【案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与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转让。
【判决】法院认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属于债权,保险合同并未约定索赔权不得转让,法律对此也无禁止性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索赔权转让后,投保人已经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通知了保险公司负责人,《债权转让协议》对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向受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