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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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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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归纳一.填空:(1)区域的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度(2)航空安全公约有——《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3)对外交部的称谓英国(外交与联邦事务部),美国称(国务院),瑞士称(政治部),日本称(外务省)。

多数国家称(外交部)二.名词解释:(1)全权证书-----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

(2)条约的保留-------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面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3)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国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解释条约,诚实的履行条约义务,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事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4)不受欢迎人员------一是使馆馆长或武官的提名在就任前征得接受国同意时被拒绝,或者对其他人员接受国不予接受,二是外交人员或其他人员就任后从事了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而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5)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政治犯不引渡)(6)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域外庇护——是指国家在其驻外使领馆中对包括接受国国民在内的外国人给予外交庇护,或在位于其境外的本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军事基地内对外国人给予其他形式的域外庇护(7)无害通过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过境通行权——是指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9)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虽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1倍,但沿海国对其享有历史上的权利并一向被承认为内水的海湾(10)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项权利在国际法上叫做紧追权三.简答题:(1)何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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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1.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联系:两者都是流经两国或者两国以上国家的河流,其流经该国河段是该国领土,由其自行管理。

区别:国际河流一般有出海口,其通行制度由国际条约规定,航行依条约组织的委员会管理,向所有国家开放航行2.引渡与庇护:引渡:特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请求相互移交在对方领域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3.代办和临时代办:1.代办是一级馆长 2.临时代办是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时,被委派等代行使馆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4.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向常驻国外的机关2.两者都是执行协议而建立,使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家或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在国外领事不须受外交使馆领导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领事关系的存在可促进两国外交关系的建立起一定作用区别:1.建管时间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 3.所设置的机关范围不同 4.派遣程度不同5.职务范围不同6.领导关系不同7.物权与豁免不同5.过境通行制与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过制指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区别:1.无害通过不适用外国飞机过境;国境通过制则要求外国飞机在遵守航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法规规则的条件下,在海峡过境飞越 2.无害通过要求在领海通过的外国潜水艇浮在水面行驶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无此要求,潜水艇可在水下行使 3.与无害通过制相比,过境通行制为外国船舶和飞机规定的义务要少并送得多,此外,公约规定,沿岸国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非无害通过行为;过境通行制不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还规定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4.从管理权方面看,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的海峡,拥有广泛的管理权;可以就公约列举的方面制定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的法律法规,此外通过海峡的外国船舶也行管理和限制,从而确保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以及外国船舶的通过;而在适用过境他能够过的海峡内,沿岸国的管辖是有限度的,这样权力仅限于为海峡航行制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峡环境污染。

国际法复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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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国际法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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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C )。

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4.“归化”是指(C )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5.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C)。

A.内水B. 毗连区C.领海D.专属经济区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6.在外交实践中,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就双方具体问题达成协议的形式被称为(A)A.换文B.复照C.公约D.宣言7.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

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8.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D )。

A.使馆馆长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D.国家元首9.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行为是(B )。

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10.最惠国待遇(B )。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B.是给某个外国的人与其他外国的人相同的待遇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11.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C )。

A.政治上B.经济上C.政治上和经济上D.政治上或经济上12.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B.天文划界法C.自然划界法D.混合划界法13.在使馆人员的派遣时,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是(B )A.商务参赞B.武官C.文化参赞D.一等秘书1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

国际法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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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 A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C ..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4.“归化”是指C 取得国籍..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5.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C..A.内水B. 毗连区C.领海D.专属经济区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6.在外交实践中;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就双方具体问题达成协议的形式被称为 AA.换文B.复照C.公约D.宣言7.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8.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D ..A.使馆馆长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D.国家元首9.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行为是B .. 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10.最惠国待遇B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B.是给某个外国的人与其他外国的人相同的待遇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11.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C ..A.政治上B.经济上C.政治上和经济上D.政治上或经济上12.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A.几何划界法B.天文划界法C.自然划界法D.混合划界法13.在使馆人员的派遣时;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是BA.商务参赞B.武官C.文化参赞D.一等秘书1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群岛水域15.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体现下列哪个原则.. aA.国家主权平等B.不干涉内政C.平等互利D.司法独立16.在以下有关条约保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A.提出保留的根据在于国家主权B.保留的目的在于免除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它的适用效力或修改某些条款C.保留一般不可以随时撤回D.保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7.下列哪类船各国军舰在公海不能登临 D..A.海盗船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C.无国籍船D.别国的海监船18.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C.领土主权被限制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19.目前;最重要的确立外交关系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文件是CA.哈瓦那外交官公约B.特别使团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0.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B.30海里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6海里21.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称为C ..A.先占B.割让C.时效D.添附22. 我国决定批准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机关是 C..A.国家主席B.国务院C.人大常委会D.外交部23.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A.联合国大会B.国际法院C.托管理事会D.安理会24.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整顿的方法称为D..A.斡旋B.调停C.调查D.调解25.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外国人D的待遇..A.高于本国国民B.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D.等于第三国国民26.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27.下列使馆人员中;哪些人员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B..A.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B.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C.服务人员D.私人仆役28.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D..A.完全成员B.部分成员C.联系成员D.观察员29.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B ..A.判决裁决B.咨询意见C.仲裁意见D.上诉意见30.领海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C..A.3海里B.6海里C.12海里D.24海里31.“无害通过权”中的“无害”一词是指 B..A.不违反国际法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32.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着名法学家B ..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二、多项选择1.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D.国际组织的决议2.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包括 ABC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相关保留不在其内C.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D.有缔约国反对保留3.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 CD ..A.时效B.添附C.全民投票D.恢复领土主权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AD ..A.仲裁B.调解C.协商D.司法解决5.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BD ..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个人D.争取独立的民族6.下列学说中哪些是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的 ADA.宣告说B.主体资格说C.国家承认说D.构成说7.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CD ..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8.国际法上的承认BD ..A.等于两国建交B.具有溯及的效果C.是可以撤消的D.是单方法律行为9.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是指BCD ..A.无条件地遵守一切条约;不得违反B.遵守一切合法有效条约C.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D.依约善意履行合法有效条约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B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组织决议11.条约的主要特征是 BC ..A.条约非经批准不能生效B.限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C.必须以国际法为准D.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12.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B.卢森堡C.奥地利D.摩纳哥13.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所承担的义务有 ABCD ..A.尊重接受国的法律B.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D.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活动14.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AC ..A.军舰B.渔船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D.民用船舶6.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BCD ..A.管辖权B.独立权C.平等权D.自卫权15.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情况有 ABD ..A.收养B.婚姻C.放弃原始国籍D.自愿申请16.下列哪些债务是国家可以继承的AD ..A.国家债务B.地方债务C.对外国公司的债务D.地方化债务17.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对于在我国毗连区内违反下列方面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ABCD ..A.海关B.财政C.卫生D.出入境管理1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19.下列人员出席国际会议、进行国际谈判和签订国际条约无须出示或提供全权证书 AB ..A.政府首脑B.外交部长C.国防部长D.旅游局长20.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2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是指BCD..A.无条件地遵守一切条约;不得违反B.遵守一切合法有效条约C.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D.依约善意履行合法有效条约22.国家的构成要素有 ABCD ..A.居民B.领土C.政权组织D.主权23.下列行为中;哪些应视为一国的国家行为 ABD..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B.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C.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24.单方面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AB ..A.缔约一方严重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C.条约未经登记D.违反国内法25.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下列特点ACD ..A.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B.与联合国没有法律联系C.有独立的法律地位D.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26.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27.国家的构成要素有 ABCD ..A.居民B.领土C.政权组织D.主权28.下列行为中;哪些应视为一国的国家行为 ABD ..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B.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C.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29.单方面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AB..A.缔约一方严重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C.条约未经登记D.违反国内法30.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AB ..A.航行自由B.飞越自由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D.捕鱼自由31.条约可能因缔约国的而产生拘束力..A.签署B.草签C. 谈判D.协商三、法律术语释义1.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3.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4.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5.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6.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7.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8.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的观点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9.国家责任: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行为国和受害国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0.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1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2.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13.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14.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15.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16.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7.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18.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19.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20.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21.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它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一方面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仃国际条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22.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与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组成..23.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4.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6.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2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29.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30.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3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32.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正式的外交关系;互派常驻使节;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代办级非正式外交关系;联络处..33.领事关系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系称领事关系..除另有声明外;建交即表示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交并不意味断绝领事关系..34.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递交国书是其履行职务的依据..35.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团长一般由到任最早的一位大使担任..36.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两方面..37.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38.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并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即职业领事;此外;还可以在当地聘请名誉理事..四、简述与论述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3.简述安理会的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5.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分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2分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2分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6.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承认的法律效果: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第一章国际法的导论本章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也是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入门,因此大家须掌握它。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什么是国际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但大家怎么理解呢?要知道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而不是国内的法。

所以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它本身的突出特征。

这些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1.国际法的强制力,也就是法律拘束力的根据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自己制定的,表现了该国的单独意志也就是一国的意志,例中国法律就是中国国家意志的体现。

而国际法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调整的是这些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原因是国家在国际社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在国家之上没有世界政府,当然也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所以只能通过国家协议制定国际法。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二)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也是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不同于国际道德。

原因是:(1)作为一般国际法,它得到了各国的承认,是断定国家交往中的是非之法律标准;(2)基本上得到了遵守。

不能因被某些大国强国某时有所破坏而否定它的存在;(3)违法者遭到制裁或要求承担责任;(4)固然对一些大国的违法有时未遭到追究,这是国际力量对比的原因,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拘力。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一、国家的要素国际法上,国家是指具有确定领土范围、定居的居民、一定政权组织并具有主权的实体。

(一)定居的居民居民是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只有有了一定数量的固定的居民,才能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才能组成国家。

至于人口的多少,民族和种族状况,并不影响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二)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处于一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区域,即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

领土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没有领土,人民无物质基础而无法生存,国家无管辖空间而无法统治。

世界上无领土的国家是没有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国界完全划定与否,均不影响国家的成立。

现代国家领土的含义包括领陆、领海、领水、领空和活动领土的整体。

一般认为,国家领土应由自然形成的陆地为核心。

(三)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能处理对内对外事务。

政权组织相对主权来说,是具体、形象的、实际存在的。

只有在主权的赋予最高的独立处理权力之下,政权组织才实质性地拥有处理对内对外的能力。

(四)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尽管相对政府来说,主权是抽象的,却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府、有居民,却没有主权,只能算作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而不能成为国家。

二、国家类型按国家的结构形式1.单一国它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和统一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单一国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上,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

有些国家的部分行政区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依照该国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涉外事务权。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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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第十章.国际组织法1.国际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广义的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和职能(1)决策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接纳新成员、选举行政首长、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条约、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实行内部监督,等等。

(2)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4.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及其职能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和职能:(1)大会。

它由联合国全体成员组成。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主要是一个建议和审议的机关。

大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2)安全理事会。

它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安理会事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安理会为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做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法律效力。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双重否决权。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它由54个理事国组成,它对促进在国际社会在社会、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4)托管理事会。

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

(5)国际法院。

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6)秘书处。

国际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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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领海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3 难民广义上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4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5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简言之,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剖析明白。

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义不清而产生歧义的地方,以利于当事国对条约的履行。

6 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空器,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器7 国际罪行指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8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通常有许多国家参加,专门用以确认新的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10. 大国一致原则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表决原则。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简答题: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1)物质因素,即在某一方面国家实践实际上一致而且参加实践的国家广泛而有代表性,包括了最有利害关系的国家.(2)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是指这种实践是基于对于一项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一般承认2毗连区的概念;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哪些权利(1)毗连区的概念: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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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要点总结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家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3.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 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4)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4. 保护的责任对主权内涵和国际法原则的影响国际保护责任之提出:我们赞同新的规范,即如果发生灭绝种族和其他大规模杀戮,国际社会集体负有提供保护的责任,由安全理事会在万不得已情况下批准进行军事干预,以防止主权国家政府没有力量或不愿意防止的族裔清洗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影响:(1)国家主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或责任。

在这些责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暴力和战争的责任。

(2)国家内政的范围不断缩小,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规定所采取的执行办法不属于干涉内政,而联合国在一些会员国内进行的“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处理的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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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

国际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一.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或者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⒊性质不同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三.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四.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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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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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国际强行法
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普遍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双重犯罪原则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庇护
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先占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无害通过权
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制
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或飞越自由。

平行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是指在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的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的方式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进行开发的制度。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人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解释
是指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主体按照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报复
二、简答
1.简述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及其发展。

(1)概述
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及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诉,该国在外国的财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2)发展趋势
目前虽然在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着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立场的基本对立,但不可否认的是限制豁免主义已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判例中得到了-般承认。

如果不采取限制豁免主义,那么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当事人方的国家享有管辖豁
免,则与其进行商业交易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这既违反了商业交易活动中的主体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

2、简述外交保护的行使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2)“国籍持续原则”与“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①国籍继续原则,指个人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从受害时起直到最后争议
得以解决为止,继续保有其国籍。

②实际国籍原则,指具有某一国国籍的公民,在其所属国行使对其外交保
护时,被保护人与其国籍国之间应当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

(3)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甲国国家或国民因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乙国国民造成损害,如果乙国国民在甲国未用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则乙国国家不得运用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求偿要求的原则。

3.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版,国家对领海及其权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4.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规定,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无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5.简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

(一)两者形成方式和依据不同:大陆架是在自然科学的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基于陆地向海自然延伸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根据习惯国际法,并得到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承认,专属经济区,只有在沿海国家明确的宣告和财产生成率,并非依据自然延伸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三)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
权利仅限于大陆架的海底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对专属经济区还包括水域部分。

在超出200海里达350海里的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对超出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他国分享,其上覆水域属于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6.简述条约必守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条约必守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指凡属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不得以国内法不同为由而不予遵守。

◆例外情形:
1.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
2.情势根本变更
3.缔约国提出的保留条款(被接受)
4.条约失效
7.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之规定,简述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讯自由。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相比,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9.简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
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
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10.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

(2)咨询管辖权
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

三、材料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海洋法、空气空间法、条约法、国际责任法、
四、试卷题型与分值
一、单项选择题(15题,15分)
二、多项选择题(10题,20分)
三、名词解释题(4题,16分)
四、简答题(3题,24分)
五、材料分析题(2题,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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