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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联席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原则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但不能过分依赖企业,项目小组应保持独立性。

特别是对于支撑项目判断的关键点,项目小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

第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描述,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结论明确、证据充分,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项目小组应取得相应的佐证依据。

对在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项目小组应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尽职调查期间,业务发起人应商企业聘请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三年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工作,指导本行人员的营销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规则指引以及《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营销工作”),是指本行人员向企业宣传、推介、承揽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行为。

第五条在营销过程中,本行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行职业声誉。

第二章工作组织及职责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全行承销业务营销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行承销业务营销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制订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规划;(三)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四)负责对各分支机构承销业务营销工作的指导帮助和效果检查。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信息收集和推广营销,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计划;(二)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三)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推广和营销。

第八条本行营销人员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加强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明确其权利义务和面临的风险;帮助企业形成对发行文件公告、后续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内重大事项公告等各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正确认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由我司作为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余额包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后,依照发行资料文件规定的发行价格将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所有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代销是指我司依照协议商定,在商定的承销期终止之后,将未售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余额所有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是对业务部门风险监控的最低要求,各业务部门应该依据有关部门实际状况以及每个项目的详细情形,严格进行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五条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遵守监管要求、*场规则和惯例,在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部门协作等方面做好充份筹备,充份关注、防范、监控本业务有关的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场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政策风险。

第二章风险划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1、信用风险,指由于承销业务对发行人筛选、审批不够严格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而发生无法及时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的风险。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规范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后续管理流程,加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树立本行作为主承销商在银行间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本行作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发行并负责牵头后续管理的、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本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后续管理组织部门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其内设后督管理部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应与交易商协会后督中心建立沟通机制,确保本行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满足交易商协会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需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全面的后续管理工作,并接受总行投资银行部的监督和指导。

各分支机构需落实后续管理联系人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报备。

第八条对于总行投资银行部直接营销承揽的发行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该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模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 模版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合作意向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并愿意委托乙方及其总行为主承销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及其总行主承销甲方拟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一、甲方委托乙方及其总行担任其~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定向工具、□其它。

二、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主承销的~ 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额度为不超过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有效期内各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期限暂拟为不超过年。

根据市场情况,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就发行额度与期限进行合理调整。

三、乙方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团队,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及乙方内部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四、乙方项目团队可以向甲方调阅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公开或未公开的法律文件、业务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可约请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所需信息,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

五、甲方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备债务融资工具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律师对此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由乙方确认其从业资质符合交易商协会要求方为有效;如果甲方在本意向书签署日之前已经聘请了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则上述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也应当由乙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聘请乙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相关文件。

甲方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及其总行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相关文件确定甲方是否符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条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12年3月1日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模版模版如下: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甲方(承销商):(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发行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乙方需要融资支持其经营发展。

2. 甲方对乙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有充分的了解。

3. 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承销乙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协议基于友好合作原则,双方本着诚信、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交流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承销义务1. 甲方同意承销乙方规模为(金额)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 甲方在承销期内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承销义务,确保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顺利发行和成功上市。

3. 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跟踪调研,利用行业优势,扩大发行人与投资者的联系,为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上市提供广泛的投资者营销和宣传。

第二条甲方收益和费用1. 甲方承销乙方债务融资工具的收益,以承销价格与最终发行价格之差计算。

2. 甲方毋需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也不承担任何的发行、代理、律师等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当披露清晰、准确的信息,保证其财务、业务及经济状况真实可靠,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2.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营销、宣传推广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担保等。

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及条件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程序,保证债务融资工具及其附属文件的合法、有效、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发行规模1. 乙方债务融资工具总规模为(金额)。

2. 如乙方对债务融资工具总额有变动(包括增发、减发等情况),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期限1.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甲方入选乙方为承销商之日起,至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完毕之日止。

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甲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条件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承销程序,或因甲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债务融资工具不能顺利发行或发行价格低于预期,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_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以下是一份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指引模板,供参考:
1. 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及市场动态,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措施防控风险。

(2)定期对企业信贷评级、关键指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跟踪管理。

(3)对于存在重要经济或社会影响的企业,加强对其信息公开的监督,落实企业信息披露义务。

2. 债券兑付管理
(1)管理各期债券到期兑付,与债券发行人沟通协调,确保按时足额兑付。

(2)对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企业,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找到解决方案并协调解决。

3. 债项投后管理
(1)建立健全债项投后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落实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企业状况,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重要信息。

4. 退出机制
(1)积极推进项目退出,保证回收兑付及时、有效、安全。

(2)根据市场情况,针对不同债权人的要求,制订退出方案,确定退出方式。

(3)在退出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退出工作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

以上是一个示例模板,实际情况需要根据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政策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定制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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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者“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体系,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中期票据(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等类型。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第四条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进行申报。

第五条承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1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六条本规程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发行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机制,保证和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承销风险,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是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流程,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质量,防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和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承销业务发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监控措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监控贯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覆盖承揽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注册(备案)、询价发行和后续管理各个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关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利义务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监控、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依据有关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和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合理安排组织架构,拟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成本效益原则。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管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监控,提升内部监控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监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本部门内部管理。

内部监控人人有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本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升内部监控与风险监控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监控并积极协助配合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确保项目质量,防范项目风险。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等规则指引,以及《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作为主承销方(指担任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下同)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含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尽职调查工作,是指尽职调查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应为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结论的完整工作过程,尽职调查人员须保证尽职调查报告包含发行人完整的必要信息,且尽职调查报告所提及的事项有充分依据支撑。

第二章尽职调查的内容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营运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能力等。

第七条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查,应确认其用途是否正当、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为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规定;(三)生产经营和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四)超越其经营范围;(五)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可编辑范本】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可编辑范本】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ﻫ行长周小川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ﻫ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ﻫ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ﻫ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ﻫ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ﻫ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营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工作,指导本行人员的营销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等规则指引以及《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本行作为承销商,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工作(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营销工作”),是指本行人员向企业宣传、推介、承揽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行为。

第五条在营销过程中,本行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行职业声誉。

第二章工作组织及职责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全行承销业务营销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全行承销业务营销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制订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规划;(三)负责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四)负责对各分支机构承销业务营销工作的指导帮助和效果检查。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信息收集和推广营销,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订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营销计划;(二)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信息的采集和上报;(三)负责辖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推广和营销。

第八条本行营销人员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加强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明确其权利义务和面临的风险;帮助企业形成对发行文件公告、后续定期信息披露、存续期内重大事项公告等各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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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保护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承销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二章业务开展
四、商业银行对于发行人向银行申请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审核,双方签署承销协议。

五、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合理进行发债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定价,并在承销协议中确认。

六、商业银行应当在承销协议中约定发债人违约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责任。

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确定承销条款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择机进行业务开展。

第三章风险管理
八、商业银行应当对承销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九、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发债实施的全方位跟踪和监控,确保发债人及时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

十、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承销协议约定,加强对发债人控制权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银行的资金不会被滥用。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将承销业务的风险纳入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
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承销业务的收益用于资本金的补充。

十三、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并积极响应政策调整,保障业务的顺畅开展。

第五章附则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并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十六、商业银行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建立业务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银行业务规范、透明、有序开展。

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合同模板
甲方(承销商/银行):____________
乙方(发债人/企业):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一、合同内容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共同遵循以下条款和条件,约定如下:
(一)借款、债务综合指标
1、发行人为甲方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

2、发债人有义务本期内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如发生逾期,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二)利率
发行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期足额支付借款利息。

(三)保证措施
1、发债人向甲方提供抵押物/担保人_____________,承诺在合同终止之前,依法将抵押物/担保人转移给甲方,并接受合同约定的任何处置方式。

2、发债人承诺其业务经营活动是经过合法授权和依法经营的,并具有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状况。

(四)违约处理
1、发债人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或多种措施:
(1)责令其履行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弥补措施;
(2)单方面决定提前结束合同,要求发债人即期全额偿付拖欠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3)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发债人采取任何法律许可的手段。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战争等非人为原因而造成的违约或损失,另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不得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发债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3、本合同之意向、条款及具体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协商、了解并一致同意。

4、本合同在各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承销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债人/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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