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
空管现行有效法规标准目录
(截至2011年6月14日)
一、法律(1部)
二、行政法规(5部)
三、空管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1部)
(以下两部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颁发)
四、空管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17部,全行业有效66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背景
反黑标明)51部。
)
管理程序(AP)
(25部,全行业适用24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1部)
咨询通告(AC)
(12部,全行业适用12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0部)
管理文件(MD)
(27部,全行业适用16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11部)
(以下MD为空管体制改革后,民航局空管局单独颁发)
工作手册(WM)
(8部,全行业适用8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0部)
信息通告(IB)
(45部,全行业适用6部,仅适用于空管系统39部)
(以下IB为空管体制改革后,民航局空管局单独颁发)
现行有效空管行业标准目录(49部)。
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
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2016航空导航设备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投产开放第七条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规范性阐述发布时间:2022-09-13T05:17:03.45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2月第4期作者:冯皓宇[导读]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冯皓宇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010000摘要: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对于我国的民航安全发展来说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其稳定运行能够直接关系到我国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如何保障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满足用户的需求是我国民航长期以来所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
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针对通信导航设备的采购以及安装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监管,并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并且在准入管理过程中不断优化程序和许可机制,保障设备生产厂家所提供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满足相应的要求,使我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质量得到保障。
关键词: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分析;飞行安全中国民航针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建立了完整的准入实施许可制度,通过开展实施设备准入合格的审定工作,工作人员结合技术审核以及设备测试等多方面内容的能力审核,并且在准入过程中将专家评审机制融入其中,其主要的目的是从开始阶段将安全隐患消除,保障中的所有设备都处于可靠稳定的运行状态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许可规范性现状 2002年大批外国空管设备进入我国民航市场,为我国民航企业的设备采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通过现场测试来保障产品的整体质量,同时对于设备的生产厂家的技术支持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保障设备的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负责设备后续的维护与维修,保障设备的运行质量和整体运行安全,而我国也实施了对应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通过测试认证以及颁发设备型号使用许可证等多种方式建立了基本的民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准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空管持续,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提出相应的管理,具有良好的积极作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
MHT 4006.1-1998 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
MH T 0. 98 / 4 61 9 0 一1
G 66-8 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B 4 3 M / 40-19 3 96 航空 H T 0 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 备运行 、维护规程 (95 18 年版)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 F 类运行规定 ( 民航总局令第 5 号) 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十 航空电信 ( 第一卷)( 4 第 版 15 4 9 年 月) 8
国际民航组织 87 文件 01
定 义 、符 号
无线 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 ( 3 第 册
17 年 ) 92
本 标准采 用下列定义和符号 。 航道线 cus l e ore i n 在任何水平面 内,最靠近跑道 中心线的调制度差 ( D D M)为 。的各点的轨迹 。 航道扇区 cus sco ore tr e 在包含航道线的水平面 内,最 靠近 航道 线的调制度差 ( D D M)为 015的各点迹 所限定的扇区。 . 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 -1一2 批 准 98 1 7
19 一1 一2 发布 98 1 7
19 一0 一0 实施 99 8 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准标网 免费下载
MH/ 4 0 1 1 9 T 0 6 一 9 8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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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通导业务能力测试试卷第二套答案
永州零陵机场测试试卷法律法规总共100题共100分一、单选题(共75题,共75分)1. 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使用许可证,应当出具在中国境内从事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单位与设备生产厂家签订的()。
(1分)A.设备购销合同或协议B.设备购销合同C.质量保证书或协议D.质量保证书★标准答案:A2. 机场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的许可。
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
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
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员。
(1分)A.10机场领导B.机场安全管理负责人C.塔台管制员D.安全监察人员★标准答案:C3.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中的漏电继电器的作用为()。
(1分)A.只检测漏电信号。
B.能直接断开主电路C.只用于漏电信号的比较。
D.用于漏电信号的检测和比较。
★标准答案:D4. 以下关于阀控密封铅酸电池的使用正确的是()。
(1分)A.对搁置不用超过3个月的电池进行补充电B.经常对电池进行均充以保证电池容量C.摆放电池组的房间应该密封良好D.电池连接应贯彻“多并少串,先并后串”的原则★标准答案:A5. ()和()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1分)A.航空公司,空管部门B.航空公司,机场C.机场,空管部门D.局方,企事业单位★标准答案:D6. 有关( )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1分)A.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地方人民政府D.地方机场管理机构★标准答案:C7. 下列哪个行为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分)A.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监控B.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C.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D.使用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标准答案:C8. 以下哪项不是172号令规定申请投产开放的所有空管设备必须提交的材料。
()(1分)A.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B.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设备准入证C.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D.适用的增改表★标准答案:A9. 民航总局在收到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请使用许可证之日起()内完成对设备的现场测试。
1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臵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标准、规章;(二)设备生产厂家持有设备生产国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技术鉴定文件,同时持有ISO9001和ISO9002的认证书;(三)设备生产厂家具有技术支持能力。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申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卫星通信地面站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语音/数据记录仪、数据通信系统、自动转报系统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精密进近监视雷达、机场场面监视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更新和调整情况,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八条临时使用许可证是指民航局为初次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应用的某种型号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颁发的满足由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限制条件的许可文件。
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是为载明型号的设备在其推广使用前对其安全性、可靠性所进行的试运行验证或运行验证。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通信、导航、监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寿命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 VHF通信设备、HF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向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15年后。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室外机设备使用寿命不低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 VHF通信设备、HF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向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开关、记录仪投入使用后第13年开始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传输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络、卫星网络控制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寿命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升级软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7月2日,民航总局颁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第111号令,CCAR-87)。
该规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民航总局实施了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改革方案和空管系统“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原规章中设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规则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空管管理体制下的行业管理要求。
此外,原规章实施几年以来,发现部分条款规定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如许可程序和时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设备的评审和测试未能引入第三方机构、罚则较少等,对于规章条款的落实以及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修订原规章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适应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制的发展要求,真正实现政事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许可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许可工作流程,引入第三方评审和测试机制,加强对初次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初次取得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换证审核这些关键环节的把关,明确工程程序、材料要求和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许可工作的公正、透明,推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新规章的主要内容2016年6月,空管办向民航有关单位发出了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在汇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原规章共7章24条,修订后为7章50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规章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以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种类。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规定了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有效期限和特定限制使用条件,以及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和有效期限。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
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
(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
(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
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那么》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实施。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28日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平安、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大体规那么》和《民用机场治理条例》,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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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数字化自动航站情报
临时使用许
25 公司
服务系统
AVITIS-DATIS-3000 可证
2013.8.28 L-C-ATIS-(ADCC/AVITIS-DATIS-3000)-ADCC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导航
序 设备厂家
9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0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1 Indra Navia AS 12 Indra Navia AS 13 THALES ITALIA S.p.A.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14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13.6.29 2013.6.29 2017.7.5
2013.12.14
2013.7.29 2013.6.29 2012.11.23 2017.7.5
D100
17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GK415
18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460
19 德国贝克航空电子公司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 TG560
北京东进记录科技有限
20 公司
自动转报系统
DCTT2000
上海宏光经济信息发展
21 中心青岛电子技术部
自动转报系统
ZB-16/64D
使用许可证 2013.7.17 空管通信 N108002
使用许可证 2013.12.2 空管通信 V103003
使用许可证 2015.4.8 Z-C-VHF-S4200-RS
使用许可证 2015.5.16
使用许可证 临时使用许 可证 使用许可证
2016.1.7 2013.1.7 2016.1.7
使用许可证 2014.1.8
注:“包含要素”为厂商提交申请时申请表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包含要素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询问模式 询问模式 天线型号 旋转铰链型号 波段
地面站设备型号
地面站设备型号
监视数据源类型 操作系统 主要功能模块 数据链模式 数据链模式 地面站设备型号 地面站设备型号 监视数据源类型 操作系统 主要功能模块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序
设备厂家
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有效期至
许可证号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综合信息处理和显示
23 公司
系统
SIPDS
使用许可证 2015.1.28 Z-C-IPS-SIPDS-ADCC
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 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
24 公司
理系统
AIMS
使用许可证 2016.1.16 Z-C-AIMS-(01)-ADCC
TELEFUNKEN Radio
Communication 3
短波单边带电台
Systems GmbH &
Co.KG
FREQUENTIS
4 NACHRICHTECHNIK 话音通信系统
GMBH
Northrop 5
Grumman 话音通信系统
Park Air System AS
天津航大东进科技有限 话音通信系统 6 公司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语音和数据记录。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精密进近着陆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进近着陆辅助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相位测角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脉冲测距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地基无线电近程振幅测角导航。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包含要素
数字信号处理单元型号
限公司
3821
Thales Air Systems S 波段近程航管一次雷达 S.A.
STAR2000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S 模式单脉冲航管二次雷达 SIR-S S.p.A.
Thales Air Systems S.A. 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 公司
单脉冲航管二次雷达 二次监视雷达
RSM970S DLD-100C
成都天奥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
HGT-10
四川信能科技发展有 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
限公司
XN-2100
北京华泰鹰翔空管技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通信
序 设备厂家
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许可证类型 有效期至
许可证号
1 CODAN LIMITED
短波单边带电台
NGT(SR/VR)
使用许可证 2015.8.26 Z-C-HF-NGT(SR/VR)-CODAN
Rockwell Collins Inc. 短波单边带电台 2
空管导航 2008-007 Z-N-NDB-NDB900-764 空管导航 2008-008
Z-N-MARKER-MARK900-764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二部分:已取得许可的设备型号目录——监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设备厂家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一次监视雷达
16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7 天津 764 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18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 19 天津 764 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无方向性信标 无方向性信标 指点信标 指点信标
NDB-500 NDB900 MB-1 MARK900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2013.7.29 2016.1.6 2013.7.29 2016.1.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 第一部分:许可类别目录
类别
名称
通信类 高频地空通信电台(HF)
通信类 甚高频地空通信电台(VHF)
通信类 甚高频地空通信共用系统(VHF) 通信类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VCS)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高频地空语音通信。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甚高频地空语音通信。
号 1 Indra Australia Pty Limited 2 THALES ITALIA S.p.A. 3 THALES ITALIA S.p.A.
SELEX SISTEMI INTEGRATI INC. 4
5 Indra Australia Pty Limited 6 THALES ITALIA S.p.A. 7 THALES ITALIA S.p.A. 8 THALES ITALIA S.p.A.
Z-C-VCS-ICS200/60-SCHMID 空管通信 N108001
序
设备厂家
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9 SITTI S.p.A
话音通信系统
Multifono600
北京东进记录科技有限
10 公司
记录仪
MDR3000E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 记录仪 11 有限公司
MDSL
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
12 有限公司
记录仪
PowerRec
广州市宏一信息科技有
13 限公司
记录仪
HT-R05/A、B、C
14 Park Air Systems Ltd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
系统
T6
ROHDE & SCHWARZ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
15 GmbH & Co.KG
系统
S4200
SELEX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
16 Communications S.p.A 系统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二次监视雷达的监测。 适用于机场场面监视。
监视类 多点定位系统(MLAT) 监视类 广域多点定位系统(WAM)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和终端区的辅助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路辅助监视。
监视类 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系统(A-SMGCS)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
Z-C-VHF-D100-SELEX Z-C-VHF-GK415-BECKER L-C-VHF-TG460-BECKER Z-C-VHF-TG560-BECKER 空管通信 Z109001
使用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
2014.1.6 空管通信 Z105002 2015.10.24 Z-C-(AFTN-MS)-DMHS-AIT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设备 监视类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 (ADS-B) 监视类 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ADS-C)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适用于民用航空机场或航路的监视。
监视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ATCAS)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指挥和管理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甚高频地空语音通信。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语音通信控制和交换。
包含要素
功放型号 电源型号 终端设备 功放型号 天线型号 滤波器型号 遥控器型号 电台型号 天线型号 滤波器型号 控制单元型号 监控系统型号
触摸屏型号 耳麦型号
通信类 航空固定电信网自动转报机(AFTN-MS) 适用于民用航空航空固定电信网自动转报业务。
2013.12.14
2013.12.14
2013.4.17 2013.4.17 2012.11.23
2013.12.14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