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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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

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十二条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第十五条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第十六条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别墅及以低层为主的住宅。

第十七条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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