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模式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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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模式路径选择

刘庆斌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党中央历来都非常重视。如何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逐步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现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一个功能完备、高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面临着资金供应不足、农村资金外流严重、农户难以获得贷款、民间借贷活跃、农户小额信贷不能完全适应农户的需求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等方面

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的农村商业银行运行模式和改革路径,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瓶颈制约:当前我国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与传统客户的流失。在许多地区,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异常激烈,由于受到其他金融企业的挑战,生存空间在骤然缩减。有许多由农村商业银行扶持成长的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后,受规模限制,农商行仅凭借自己的实力已经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因此尽管这些企业仍然与农村商业银行保持着一定的业务联系,但是更多地求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很多地方的农商行因此失去了跟随发展的机会。

(二)政策负担与权利缺损。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承担着国家支农、扶农的义务,但国家至今并没有按照有关农业的优惠政策和支农份额的多少制订出相关扶持政策,农村商业银行更是失去了农村信用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的政策优惠。在监管政策上,农村商业银行又因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准备金率、资本充足、各项准备

等计提必须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准执行,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两者监管指标之间,始终依照从紧、从高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价。在跨区机构设置上,农村商业银行只能在县域以下,而对于县级以上的城市,则基本将原先的农村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这种政策安排,使得像原本有很强生机活力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空间严重受阻,使得其作为合作金融机构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应该享受的权利两头落空。

(三)法人治理结构虚化。尽管农村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按要求建立了一整套的现代银行治理体系,但是在现实运作中并未完全落到实处。例如,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原则,银行的管理者应当由股东任命,然而目前农商行高管的任命权有相当部分掌握在省联社手中。董事长候选人产生方式按《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提名,但省联社拥有提名权;董事长和行长可以由省联社提名,而且即使按章程由董事会选举或任命,也需报省联社核准同意。这种安排与真正的现代银行法人治理体系还有一定距离,它这不仅导致了农商行经营自主权的缺损,也不利于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和银行的长远发展。

(四)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安排。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方面,目前更多地是依据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对于农商行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例如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主要以传统信贷业务为盈利途径,盈余公积的增长始终没有信贷规模的增长来得快,而目前监管当局为推进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指标,明确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保持10%以上,这使得农村商业银行在支持“三农”发展中受到的资本监管约束越来越严重。

二、期待“给力”:农村商业银行未来改革的路径选择

分析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的这些问题,我们会发现造成这种困局的因素有很多,如历史原因导致的法人治理不完善、人力资本不足、经营经验缺乏等等,而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政策与我国经济总体发展趋势之间的矛盾。

中国设立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原因在于普通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然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迅速推进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工业化与城市化必然会带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下降。在我国的发达地区的县域经济当中这种趋势表现得更为明显,农业在当前国民经济中的比例已经非常之小且不断下降。在这一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应该选择哪种模式能够实现快速发展,这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经济乃至农村本身不断缩小蜕变的时代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往何处去?

在城市与农村不断融合的趋势下,很多地区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已经大大弱化,它们所更需要的是对其第二、三产业的金融支持。与此同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城市股份制银行向农村地区的渗透不仅在挤压着原有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而且事实上也是对后者职能的一种替代。所有这些现象都在提示我们,以往那种试图将城市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明确划分开来并让其各司其职的经济基础正在逐步弱化,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甚至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它能够为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在这一体系之中,传统的农业金融可能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原有农村地区的企业和居民仍然有着自己独特的金

融需求,需要特定的金融机构为其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体系中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应该是计划指定的,应该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选择的结果,这样才能够保证金融市场具有足够的弹性与活力。在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未来发展时,必须要从上述视角出发,着眼于如何促使它们顺利地融入这一多层次金融体系,为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一是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允许股权适当集中,形成相对控股股东,以提高股东的利益相关性,为其提供治理激励。其二是正确处理省级信用联社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明确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对银行董事会的高层人事任免权,保障农村商业银行享有完整的经营自主权。

(二)在明确农村商业银行的商业性质的前提下,通过政策的支持和优惠,鼓励和引导其服务三农。政府赋予农村商业银行某些具有政策性的金融业务时,应当以独立项目的方式采用规范的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明晰其成本收益,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这样不仅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的规范经营,同时也可以促进政策性金融业务效率的提高。

(三)调整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放宽准入条件。目前的监管安排一方面过于注重农商行的农村身份,与其目前面临的市场和经营状况存在错位,严重限制了其未来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则又忽视了农商行作为中小银行的特殊性,使其在与大银行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需要根据农商行的自身特点与农村地区的实际金融需求来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则。长远来看,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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