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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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青科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24〕8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科技局对《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青科字〔2023〕6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中期评估第四章项目变更第五章项目撤销和项目终止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已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市科技局应当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对合同任务书实施和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条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责任体系。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二)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或终止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四)对执行中的项目视情况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阶段管理,协调并处理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五)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六)与项目过程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报告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报告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报告摘要本报告旨在对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帮助了解青岛市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本报告对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和分析,为青岛市相关部门提供了科学的策划和决策依据。

1. 引言社会科学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发展规划,对于一个城市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青岛市作为中国的重要港口城市,社会科学规划的研究和实施对于青岛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

本报告将对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进行研究和分析,为青岛市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2.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的历史背景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青岛市开始加大对社会科学的投入和研究力度,以推动城市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时,青岛市成立了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并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科学规划,主要涵盖经济、教育、文化、人口等领域。

3.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的现状分析当前,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经济领域,青岛市实施了一系列的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了城市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结构调整。

在教育领域,青岛市加强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提出了教育公平和质量提升的目标。

在文化领域,青岛市积极培育和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并提出了保护和传承青岛文化的措施。

在人口领域,青岛市实施了一系列的人口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提升了老龄化和人口结构的管理水平。

4.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的问题与挑战然而,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应更加注重优势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以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应更加注重人才培养和流动,在全球化时代提升青岛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此外,青岛市的社会科学规划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实现绿色发展的目标。

5. 青岛社会科学规划的发展方向为了解决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本报告提出了以下的发展方向:5.1 优化产业结构青岛市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社科规划办

社科规划办

社科规划办社科规划办是指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指在科学规划管理体制下,专门负责社会科学项目规划、管理和评估的机构或部门。

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科规划办要负责社会科学项目的规划工作。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规划是实施研究任务的基础,包括确定项目的主题、目标、内容、方法和进度等。

社科规划办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问题导向原则,组织制定年度、中长期社会科学研究计划,明确研究方向和重点,推动科学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社科规划办要负责社会科学项目的管理工作。

这包括对社会科学项目的立项、备案、申报和审批等工作。

社科规划办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规范和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再次,社科规划办要负责对社会科学项目的评估工作。

社会科学项目评估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可以评价项目的成果和影响,也可以提供改进和优化方案。

社科规划办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体系,对项目的科研水平、经费使用情况、成果转化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和优化意见,提高项目的科研质量和效益。

最后,社科规划办要负责社会科学项目结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只有得到有效的传播和应用,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社科规划办要组织编制和出版科研成果的报告和论文,组织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推动科研成果的传播。

同时,社科规划办还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落地。

总之,社科规划办作为社会科学项目规划、管理和评估的机构或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和评估工作,社科规划办能够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促进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三条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案,具体管理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四条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制定,应以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

第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立项课题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立项课题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青教办字〔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立项课题的通知青教办字〔2024〕34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在青各高校,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关于组织申报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课题的通知》,经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委评审、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确定275项青岛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4年度立项课题(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做好全市规划课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题论证各课题组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组织开题。

各区市、学校要组织科研骨干,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开放性、互动式研讨各课题的研究目标、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组织申报本年度课题未能立项的课题申报人参加开题培训。

课题开题报告、开题会议照片电子版由各课题管理单位集中发至电子邮箱***********************.cn。

二、过程管理与结题鉴定市规划办将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和结题审查,注重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结题审查中发现研究报告质量不高及存在其他《青岛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应撤项问题的,将予撤销课题,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

严格控制课题结题通过率,对未能通过结题审查的课题,提供二次结题机会,二次结题仍未通过的,予以撤销课题。

三、成果培育与转化完善课题项目化研讨交流机制。

各区市教科研机构、学校要对课题研究进行跟进指导,鼓励各课题组主动提交课题成果专报、承办成果交流研讨活动,推进课题研究成果交流、培育和转化。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试行“赛马制”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试行“赛马制”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试行“赛马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青科资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试行“赛马制”的通知青科资字〔2024〕12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有关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遴选优势创新主体开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示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在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试行“赛马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赛马制”项目遴选与立项针对市科技计划中研发类项目,同一指南方向(榜单)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申报(揭榜)单位,在评审得分相近,且同时满足研发水平相当、技术路线不同和实施方案可行等条件的情况下,可试行“赛马制”,即采取先平行立项等额资助、后择优资助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并在项目立项时注明为“赛马制”项目。

项目立项后,平行立项的项目任务书中均明确项目实施期限、阶段性评估时间和目标、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且平行立项项目的阶段性评估时间和目标一致,便于后续评估。

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期拨付,首笔资助金额不超过财政经费总额的30%。

二、“赛马制”项目定期评估与持续资助项目实施一年后,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一)只有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评估要求的,作为唯一优势主体继续资助其进行项目实施。

(二)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均达到评估要求,且技术路线均较为先进,攻关能力与综合水平相当,有望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研发目标的,可对上述项目继续进行资助,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支持资金。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16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提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4.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青政办字〔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日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积极性,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分类别合理设置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研发项目对企业联动投入要求。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基础研究投入可按2倍计入)。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5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3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青科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24〕11号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程序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规范管理青岛市科技示范工程,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示范工程是青岛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需求,聚焦产业技术变革新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通过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设计,整合优势资源开展协同攻关及重大集成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示范应用和迭代升级,通过示范引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主要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主动布局,靶向关键问题和市场需求,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是科技示范工程的组织单位,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规字〔2017〕5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规字〔2017〕5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规划局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规字〔2017〕5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制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法制办《关于贯彻<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法制〔2016〕7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以下称“三统一”)制度,并对落实“三统一”制度及报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鲁府法发〔2016〕23号),结合规划工作实际,确定下列文件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局内部工作制度;(二)仅对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或者通知;(三)对公务员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四)仅涉及我局内部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及我局内部审核管理程序的专项资金管理类文件;(五)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六)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七)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以及仅调整标准,不涉及对外审查批准程序的文件;(八)其他不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鲁财教〔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3号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5月9日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以下简称“社科研究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研究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普及、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社科研究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科研究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科协、省社科联、山东社会科学院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科研究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研究的经费。

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根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立项情况,提出资助项目金额,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基地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

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各类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照项目资助经费额的5%提取的管理费,一项课题提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和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购置,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8、成果鉴定费:指组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青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8〕42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预算单位的预算由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组成。

预算单位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依次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级预算管理工作由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编制市级预(决)算草案;(三)提出市级预备费动用方案;(四)组织、审核、监督市级预算和预算单位预算调整事项;(五)批复预算单位预(决)算;(六)组织、实施、监督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七)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八)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依法履行下列预算管理职责:(一)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二)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所属单位预算建议和决算;(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和决算;(五)组织、实施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六)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其他与预算管理有关的职责。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青科字[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6]5号各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7月4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鲁科字〔2014〕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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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三条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案,具体管理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四条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制定,应以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

第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青年项目为资助经费项目。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

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社科规划办可组织专家设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上级部门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的紧急研究任务,市社科规划办可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八条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社会放开申报,自年度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每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申报人可通过市社科规划办指定网站下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和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

各单位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分袋包装、编号,袋外注明编号、单位、项目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

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已经在研或结项的市级及以上研究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不受理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需所在单位批准后申报。

不受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法律,热爱祖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联合科研单位开展项目申报。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参与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5、申请青年项目者(含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当年1月1日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填内容,特别是对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完成该项研究必备的条件等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为申请人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设立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立项评审专家组。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可根据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初步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依照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

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提交评审会。

3、复核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社科规划办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市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期拨付60%资助经费,如期通过结项,拨付后期40%资助经费。

对于专家组评定优秀的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奖励不再区分是否资助或自筹经费项目。

延期结项不予后期资助。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5、印制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2、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的;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的;4、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有以上情况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后期资助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终止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第二十四条为促进项目研究正常进行,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中期管理。

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项目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7、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8、中止项目协议;9、撤销项目;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第一次结项评审未能通过,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研究成果;5、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章成果的结项与宣传第二十七条结项成果由各单位集中报送后,市社科规划办实行统一结项,原则上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

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实施结项评审,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凡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均应对其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

结项评审须具备以下条件:著作类研究成果应由国内正规出版社用国际标准统一书号出版。

论文类研究成果应提交正文不少于3万字的结项研究报告,并在有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发表字数不少于4000字的文章;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

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以增刊、学术研讨会论文形式发表的均不予结项。

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需提交正文不少于3万字的结项研究报告,并有副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具有5位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本学科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参与鉴定的专家名单应征得市社科规划办同意。

研究成果在发表时,原则上应注明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如一个项目有多个研究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项目引起社会反响的,须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结项评审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

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成立结项评审专家组。

项目结项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所参与项目的结项评审专家组。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单位对项目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有义务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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