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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劳教【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30【实施日期】199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重庆市政府办公厅199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释解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力争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7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划分:(一)监狱、劳教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监狱、劳教场所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各级帮教组织,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五)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政府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确保安置帮教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和安置第五条安置帮教对象是指:(一)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二)依法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三)依法予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帮教的人员。

第六条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认罪悔罪表现;(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愿意接受帮教。

第七条安置帮教对象的认定程序:(一)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执行机关提出帮教对象名单,报请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帮教对象进行审查,确有帮教必要的,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安置帮教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安置帮教工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帮教对象的特点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包括:(一)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二)提供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三)提供心理咨询,帮助解决心理问题;(四)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五)提供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六)其他有利于帮教对象融入社会的措施。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案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完整的方案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和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生活。

一、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1. 安置方式:将刑释解矫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离家近的人员,可以安置在家中;另一类是离家较远的人员,则需要安排在家庭式的社区矫正机构内。

2. 安置环境:社区矫正机构内应该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床位、洗手间、储物柜、书桌等基本生活设施,以便让刑释解矫人员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3. 安置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应该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对刑释解矫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并定期进行访谈,以确保他们不会再犯罪。

4. 安置期限: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刑期长短来确定刑释解矫人员的安置期限。

二、刑释解矫人员的帮教1. 帮教方式:刑释解矫人员需要进行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在社会上重新立足。

2. 帮教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职业培训师、法律咨询师等,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的多方位帮助。

3. 帮教时间: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刑期长短来确定刑释解矫人员需要接受帮助的时间长度。

4. 帮教方式: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多样化的帮教方式,包括实习就业、免费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以便让他们获得更好的生活和成长。

三、安置与帮教的衔接为保障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和帮教的有效衔接,我们需要:1. 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刑释解矫人员进行个人情况分析,并确定针对性强的安置和帮教计划。

2. 制定严格的学习、培训等时间表,以保障刑释解矫人员接受帮助。

3. 相互监督与支持:通过档案管理、具体情况协调会等方式,实现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与支持,以确保个案帮教的顺畅。

总之,刑释解矫人员是社会的一部分,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只有通过全面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我们才能够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并走上一条正常的生活之路。

安置帮教的应急预案范文

安置帮教的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安置帮教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保障帮教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5. 本地区相关政策和法规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帮教对象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生活困难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一)领导小组成立安置帮教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XXX(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XXX(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负责人)成员:XXX(相关部门负责人)(二)工作小组根据应急情况,设立以下工作小组:1. 调查处置组: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

2. 指挥调度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报送组: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4. 资金保障组:负责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问题。

5. 后勤保障组: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五、应急处置程序(一)信息报告1. 发现突发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1. 调查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对帮教对象进行安抚,防止事态扩大。

2. 指挥调度组: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3. 信息报送组: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事件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 资金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解决经费问题。

5. 后勤保障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应急处置结束1.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点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也逐步成为了社会关注和政府重视的问题。

针对此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仅涉及到他们自身的福祉和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安全和稳定。

因此,本文将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和自我发展。

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义在于,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重建家庭、社会关系,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包括以下5个目的:1. 维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刑满释放人员已经完成了对社会的惩罚和赎罪,应当获得公正、公平地对待。

2. 牵制和降低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通过安置帮教,提供生活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 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让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重建家庭、社会关系,充分地融入社会生活。

4. 保障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刑满释放人员是个社会问题,通过安置帮教,降低其再犯率,减少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

5. 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我发展。

通过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能够从心理上得到调整和改变,从而重新获得生命的意义和方向。

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原则1. 社区化原则。

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在具有社区化特征的地方,他们参加的活动和聚集的地点也应当是社区层次的。

2. 差异化原则。

因人而异地对待每个刑满释放人员,制定针对他们的个性化安置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

3. 动态性原则。

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回归社会的进程,及时修正和调整安置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

4. 正规化原则。

安排正规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培训,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5. 人性化原则。

以人为本,提供符合人性需要的教育和培训。

三、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的重点1. 生活保障:包括落实康复费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劳动保障等方面。

安置帮教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安置帮教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安置帮教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

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

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44条对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作了特别的规定:服刑期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 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对建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加强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是加快推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平安XX、法治XX建设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省司法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等四部门转发了该文件,并提出了落实意见(X司发(2023)X号,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人员配备。

至2025年年底,各司法所社矫安帮专职社工要按照“每15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每50名安置帮教对象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要求落实到位。

(二)人才占比。

至2025年年底,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矫安帮专职社工人才队伍,其中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核心专业人才数量占比60%以上,获得社会工作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占比50%以上。

(三)完成进度。

各镇(街道)要根据《意见》要求,认真梳理本地司法所专职社工人员缺额和人才缺额实际数量,逐步补齐人员,并落实专业结构要求比例。

按以下时间表推进完成,即:至2023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30%,2024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的70%,2025年年底完成目标任务100%o二、人员要求(一)明确选聘标准。

依据《意见》要求,由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选聘流程,自行组织。

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3.年满18周岁;4,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具有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取得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6.社矫安帮专职社工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接受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其他有重新犯罪危险的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帮教为主线,以法治为基础,以心理疏导为辅助,促进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三)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四)总结推广安置帮教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五)其他与安置帮教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七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措施:(一)安置就业: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食其力。

(二)生活救助:对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人员,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教育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安置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障碍的安置帮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

(五)法律援助:为安置帮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安置帮教人员,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一)建立档案:对安置帮教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帮教情况。

(二)定期走访:定期走访安置帮教人员,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动态。

(三)谈话教育:定期与安置帮教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预防重新犯罪。

(四)社区监督:发挥社区居民的作用,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社区监督。

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核查制度

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核查制度

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核查制度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核查制度是一种针对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情况的管理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失联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找和处理,确保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

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对象失联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失联情况,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核查范围本制度的核查范围包括所有纳入安置帮教范围的罪犯和违法人员。

对于已经失联的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查找措施。

三、核查程序1.发现失联: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安置帮教对象的行踪和动态,及时发现失联情况。

一旦发现失联,应当立即报告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核查方式:对于失联的安置帮教对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查,如通过公安、司法、社会力量等途径进行查找。

同时,应当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失联核查工作,提高查找效率。

3.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失联核查信息,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查找工作。

同时,应当加强对失联核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四、处理措施1.分类处理:对于不同类型的失联情况,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有重新犯罪嫌疑的失联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于其他失联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2.查找期限:对于失联的安置帮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查找。

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找到,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结果反馈:在失联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方案。

同时,对于失联核查和处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

4.预防措施:在失联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司法所帮扶安置帮教方案

司法所帮扶安置帮教方案

司法所帮扶安置帮教方案引言在我国,刑事犯罪是社会治安问题的重要方面。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不仅仅要惩罚罪犯还要对罪犯进行再教育的工作,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道德和法律的限制下重新投入到社会中去。

以往囚犯服刑后仅是监管,没有完善的社会帮扶、安置和帮教计划。

为了更好地推进矫正系统改革,普及更加人性化的矫正思想。

司法系统逐步承担起了更加重要的工作:帮助罪犯融入社会,推动罪犯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援助罪犯维持和发展正常生活,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

司法所帮扶安置帮教方案司法所帮扶安置帮教方案旨在对服刑罪犯创造条件,减少其危险性,积极引导、帮助服刑罪犯改造,注重教育、关爱,促进行业式改革,推进社会契约改造,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司法所安置帮教方案有效实施。

帮扶在服刑期间,司法所承担的最重要任务就是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再教育的工作。

司法所应积极开展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引导犯罪人员自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理解罪行带来的痛苦,以及他们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所还应加强法律宣传,主动向犯罪人员布置法律知识,提高犯罪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恢复到社会中去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引导犯罪人员关心国家大事、学习文化知识、参与业余文艺活动等,提高其法律观念和文化素质,为其复员后重投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提供良好的心理和文化基础。

安置为了减轻被刑事罪惩处者的刑罚负担,司法所应推进重点犯罪人员、转化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分别区分安置。

开展贴近职业农民的部队学习和劳动教育,推进“一村一品”劳动合作社项目,保障家庭房屋及基本生活费用,推行福利社区建设,为被刑事罚款处罚者等提供有效判罚定位和自助判罚途径。

帮教在安置整个过程中,司法办公厅需要与罪刑执行终了后机构、所VRF机构、司法所、生议处理部门等所关联的机构协调沟通,在处理过程(LCP)中做好特别标印的信息记录,为罪刑执行者后期服务集成者提供关键性的决策依据,同时做好刑事犯罪分子教育和产业化培训工作,增强刑事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天津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程

天津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程

天津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天津市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程是为了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再次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

二、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关爱帮扶;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4. 精准施策,分类指导;5. 主动服务,协同配合。

三、帮教内容1. 生活指导:包括住宿、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指导。

2. 法律援助:协助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3. 心理疏导:对于有心理障碍或困惑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

4. 职业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的职业特长和市场需求进行针对性培训。

5. 社会交往:引导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增强其融入社会的能力。

四、帮教方式1. 个别帮教: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

2. 集体帮教:组织刑满释放人员参加集体活动,增强其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

3. 家访帮教:定期走访刑满释放人员家庭,了解其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

4. 网络帮教: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帮教活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五、工作流程1. 初步接触:对于即将刑满释放或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其基本情况和需求。

2. 综合评估:对于需要帮助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

3. 帮教实施:根据制定的方案进行具体的帮教工作,包括生活指导、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内容。

4. 效果评估:定期对帮教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帮教方案和方式。

六、责任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协助开展帮教工作。

2. 民政机关: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3. 劳动就业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4. 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七、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

江苏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第二条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党委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发动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以下统称刑释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落实就业安置政策和帮扶教育措施的活动。

【定义】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不歧视、给出路,政府、社会与家庭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工作原则】第四条刑释人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外)依法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权利义务】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司法所具体承担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审判机关要加强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分析研判。

根据刑释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定期交流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15日内,将安置帮教对象重新犯罪判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

【法院职责】第八条检察机关要按季度向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通报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

根据刑释人员违法犯罪信息定期交流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于15日内,将安置帮教对象被批准逮捕的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机构。

【检察职责】第九条教育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人员,应做好指导、帮助就学工作。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刑释人员,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对刑释人员继续入学接受教育,家庭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教育救助。

对符合学生资助和学费减免政策规定的,就读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资助。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重点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安置帮教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判处缓刑、假释、管制等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2. 预防为主,教育与感化相结合;3. 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形成合力;4.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协调各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3. 指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4. 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制度;5.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设立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安置帮教对象进行登记、调查、评估;2. 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3. 定期走访帮教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4. 协调相关部门为帮教对象提供就业、培训等帮助;5. 做好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置帮教措施第六条对安置帮教对象采取以下措施:1. 生活安置:为无家可归或生活困难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临时住所,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2. 就业指导:协助安置帮教对象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3. 教育培训:组织安置帮教对象参加文化、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4. 心理辅导:对有心理问题的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5. 社区参与:鼓励安置帮教对象参与社区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七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管理,包括:1. 定期走访: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其遇到的问题。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犯罪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设立了安置帮教制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安置帮教的概念安置帮教,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满释放、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等条件下的罪犯,为其提供住所、生活和就业等帮助及相关的心理、矫治等帮教服务,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真正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过程。

二、安置帮教的目的安置帮教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治安的稳定。

同时,还可以促进罪犯的改造,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重建罪犯的社会身份。

此外,还可以提高罪犯撤销监管的适应性,减少再犯罪率。

三、安置帮教的对像安置帮教的对象主要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减刑人员等。

四、安置帮教的方式1.住所安置。

将罪犯安置在特定场所内,为其提供住所、生活等帮助;2.安排就业。

为罪犯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并为其提供培训和指导;3.矫治帮教。

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改造自我;4.社会接纳。

帮助罪犯逐渐融入社会,实现“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安置帮教的意义1.保障了罪犯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减少罪犯的再犯率,扩大社会治安管理效果;3.促进了社会对罪犯的包容和理解;4.保护了罪犯的社会人格和尊严。

六、安置帮教的不足1.安置帮教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帮教工作效果不佳;2.政府和社会对安置帮教事业的了解和支持不够,导致帮教工作的拖延和不顺利;3.由于安置帮教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效果难以评估,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七、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1.加强安置帮教机制的法制化建设;2.完善安置帮教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机制;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事业的认识和支持程度;4.建立安置帮教工作量化指标和评估机制,评估帮教工作的效果,动态调整安置帮教资金和资源的分配。

总之,安置帮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工作制度,对于社会治安的改善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邦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帮教对象”)的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置帮教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帮教对象自身的积极作用,实现帮教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防止重新犯罪的目标。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帮教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帮教对象的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安置就业、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社区(村委会)应当设立帮教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帮教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和帮教。

第九条帮教小组由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警务室民警、社会组织代表、志愿者等组成。

第十条帮教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跟踪了解帮教对象的表现和需求。

三、帮教措施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顺利就业或者创业。

第十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融入社会。

第十四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帮扶工作,解决其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动态,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十七条社区(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帮教对象的就业创业指导,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

安置帮教处置预案

安置帮教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

2. 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

3.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成立安置帮教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和督促检查安置帮教工作。

- 组长: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 副组长:由公安、司法、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 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 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帮教工作。

- 安置就业工作小组:负责联系企业、社区,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 教育培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 心理疏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 跟踪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处置措施1. 安置就业:- 建立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

- 联系企业,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 鼓励和支持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自主创业。

2. 教育培训:-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 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心。

-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3. 心理疏导:- 建立心理咨询室,为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 开展心理疏导活动,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

4. 跟踪管理:-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定期了解其生活、工作情况。

-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五、应急处理1. 突发事件处理: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要及时上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024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方案

2024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方案____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方案一、背景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对于犯罪分子进行服刑期满后的帮教和安置工作,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变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预防再次犯罪。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将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目标1.确保犯罪分子服满刑期后能顺利回归社会,并且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2.提高犯罪分子的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减少其再次犯罪的风险。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作用,为犯罪分子提供全面的帮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道德,并融入社会。

三、具体措施1.加强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法律法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

通过开展文化活动、读书班等方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同时,在教育过程中,注重与其家属的沟通和交流,给予家庭的支持和帮助。

2.加强就业机会和能力培训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机会和能力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建立健全的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为犯罪分子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同时,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对接,争取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

3.建设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基地建设一批符合规范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基地,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矫正和帮教环境。

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4.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建立完善的工作考评制度,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效率进行评价和激励。

5.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犯罪分子提供就业机会,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安置帮教档案管理制度

安置帮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档案、项目档案、工作档案等。

第三条安置帮教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安置帮教档案管理工作由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五条安置帮教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档案:包括安置帮教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安置帮教记录、教育改造记录、考核评价记录等。

(二)项目档案:包括安置帮教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费使用、成果评估等。

(三)工作档案:包括安置帮教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数据等。

第六条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号制度,编号格式为:类别代码+年份+序号。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安置帮教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及时性:及时收集相关档案,保证档案的时效性。

(三)准确性:收集的档案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二)编目登记:对每份档案进行编目登记,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形成时间、存放地点等信息。

(三)装订归档:按照档案类别和编号顺序装订,归档至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二)适宜存放:档案存放应选择适宜的环境,避免潮湿、阳光直射、虫蛀等损害。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利用档案。

(二)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严格保密。

安置帮教最新规定

安置帮教最新规定

安置帮教最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置帮教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了安置帮教的程序、内容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规定:首先,安置帮教的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小但需要管控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社会化帮助,改造他们的思想和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安置帮教的实施机构按照履行管理职责、提供教育和帮助的职能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综合治理、教育帮助、就业创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安置帮教的程序主要包括:接纳、审查、处置、指导、复核、解除等环节。

其中,接纳由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审查由安置帮教机构进行,处置由安置帮教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由安置帮教机构负责,复核由审查机关负责,解除由安置帮教机构提出解除建议,并由审查机关批准。

第四,安置帮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和思想道德教育等方面。

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帮助被安置人员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技能水平、纠正错误思想,并加强道德修养,以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现实适应能力。

第五,安置帮教的管理主要包括监督、考核和评估等方面。

为了保证安置帮教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对安置帮教机构的监督力度,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六,安置帮教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复核评估合格的可以提前解除安置帮教措施。

被安置人员的家属、律师和法律援助组织等有权向审查机关申请复核。

总的来说,新法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完善,强调了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的结合,加强了对被安置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再就业,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效果。

同时,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为该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了保障。

安置帮教对象 普法

安置帮教对象 普法

安置帮教对象普法
安置帮教对象是指因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安置帮教的人员。

安置帮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
育改造,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普法则是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
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在安置帮教工作中,普法工作是非常重
要的一环,它可以帮助安置帮教对象了解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提高法律素养,从而预防再次犯罪。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安置帮教对象的普法工作力度,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他们
了解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同时,也加强了
对安置帮教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获得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安置帮教对象的法
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减少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另外,从社会层面来看,普法工作也需要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
参与。

社会各界可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为安置帮教对象的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好的环境。

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营造法治社会的氛围,让每个人都能够遵纪
守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总之,安置帮教对象的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帮助安置帮教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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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摘录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

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1991年8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经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指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一是提倡尽可能由原单位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谋职业;三是暂时无业可就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流落社会重新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企业防地有劳动用工权”中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可录用。

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

第44条对未成年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帮教作了特别的规定:服刑期满解教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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