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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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三、除外情形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
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
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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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三、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
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 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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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六、论证专家或者专业人员来源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
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 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七、公平措施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 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 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二)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 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 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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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三)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 。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 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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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四、采购代理机构和服务对象参与范围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目录第一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履约、验收程序 (3)第二章货物验收办法及要求 (7)第三章服务验收办法及要求 (10)第四章工程验收办法及要求 (13)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第一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履约、验收程序第一条组织履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验收有关事项和标准由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指定专人负责与供应商协调、组织履约,并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的准备。
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履约。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通用货物类项目,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单位纪检(审计)、财务、装备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条组建验收工作小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并确定验收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以及用户、资产管理部门参加的5人及其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
验收工作小组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直接参与该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
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必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验收事项的,按照委托验收事项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小组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前,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规定验收纪律,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
第四条组织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货物或服务。
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试,并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做好验收准备。
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方案
服务项目履约验收方案一、背景为了确保服务项目的质量,对服务提供商交付的成果进行评估并验收,制定本履约验收方案。
二、目的本履约验收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服务提供商按照合同要求交付高质量的成果,验证项目达到约定的目标和质量标准。
三、验收范围本履约验收方案适用于所有服务项目的交付成果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文档、软件、硬件等。
四、验收程序1.预验收在正式验收之前,进行预验收以确认交付成果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预验收主要包括对交付成果的文档、制品及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预验收应由服务提供商和需求方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并制定预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
2.正式验收正式验收是指对所有交付成果的全面评估和确认。
正式验收应由需求方组织,验收小组由需求方、服务提供商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验收小组应根据预验收的结果和验收标准,对交付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正式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2)验收材料准备:服务提供商应提供交付成果的相关文档、制品、测试结果等,以供验收小组进行评估。
(3)验收评估: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对交付成果进行评估。
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性评估、文档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4)验收报告撰写:验收小组根据评估结果撰写验收报告,明确交付成果的验收情况。
验收报告应包括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5)验收意见回复:服务提供商应及时回复验收报告中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配合验收的补救工作。
(6)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根据前述步骤的评估和意见回复,形成最终的验收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审批人员确定是否接受交付成果。
五、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需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要求进行制定。
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功能性:交付成果是否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能否正常运行。
2.性能:交付成果的性能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能否满足项目需求的负载和响应时间要求等。
3.安全性:交付成果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合规要求,是否能有效保护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四川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过程。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进行,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的目的、原则、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目的与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程序,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履约验收的公平公正,实现合同义务的履行。
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供应商在履约验收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2.便利快捷原则:在履约验收程序中,应确保便利快捷的办事方式,为供应商提供方便。
3.目标导向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应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确保履约验收方案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符。
4.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应公开透明,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程序和结果进行公示。
三、步骤与程序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的步骤包括准备工作、验收准备、履约验收等。
1.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是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履约验收目标和标准:根据项目需求,明确履约验收的目标和标准,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要求履约。
(2)确定验收人员: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标准,确定参与履约验收的验收人员,确保验收的公正性。
(3)制定履约验收计划: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履约验收计划,确保验收能够按时进行。
2.验收准备验收准备是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的关键环节。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通知供应商:在验收前,通知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供应商做好准备。
(2)收集履约资料:收集供应商提交的履约资料,对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3)确认验收标准:根据合同要求和履约资料,确认履约验收的标准,为下一步的验收提供参考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院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成立验收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1、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装备科科长、申购者、采购者(小组成员)组成。
2、工程材料、信息化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由司行处处长或副处长(组长)、信息技术室主任、监察人员、财务人员、基建办主任、信息技术人员、工程管理员(小组成员)组成。
当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验收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制定验收方案. .下载可编辑. .验收小组成立后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1、验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十个工作日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验收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进行履约验收。
2、中标或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复杂的采购项目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需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与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需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其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成员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实地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所示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 .下载可编辑. .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验收时,应做好验收记录。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受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履行验收职责,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章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第七条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采购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方案程序办法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能需求,通过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为。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是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的程序办法进行阐述。
二、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的制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编制过程应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和验收标准,并明确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
三、履约验收方案的程序办法1. 前期准备在项目履约验收开始之前,项目组织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项目履约验收的时间节点和验收地点,通知参与人员;- 制定详细的履约验收方案,明确评价指标和验收标准;- 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做好验收文件的整理和备案;- 验收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履约验收过程根据履约验收方案,验收人员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检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 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性能和质量测试,确保其达到预期的效果;- 验收人员可以适时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提高验收结果的客观性;- 在现场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认真记录相关问题和发现,并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3. 履约验收结果的评价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 交付的时间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 供应商的服务态度和履约诚信等方面的评价。
四、履约验收结果的处理根据履约验收结果的评价,项目组织单位可以做出以下处理决策:-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项目组织单位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改进或重新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如果供应商存在履约失信的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达到预期的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可以予以及时的验收确认,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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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确保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目标的达成,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征求关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重要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是项目启动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通过梳理项目需求、评估项目可行性和效益,确保采购项目符合政府的需求和利益。
需求论证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防范和避免项目的过度扩大和无效投资,减少资源浪费。
针对需求论证环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明确需求论证的程序和要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等环节。
管理办法应明确这些程序,并要求申请方提供详尽的项目需求、目标和背景信息,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2.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论证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因此,管理办法应该要求在需求论证环节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等方式,提供科学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3.强化风险评估和控制需求论证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识别项目的风险和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应要求在需求论证过程中,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和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
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重要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项目收尾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验收项目成果,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和结算。
履约验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项目按照约定的要求和品质进行,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针对履约验收环节,我们建议制定以下管理办法:1.明确履约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办法应明确这些程序,并要求验收方和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
利川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时间:履约验收的时间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进行,验收前应提前通知供应商。
2. 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应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交付标准、技术要求、规格等方面的检查。
同时,还需对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保修期、售后服务等进行核实。
3. 验收标准: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即验收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等要求。
4. 验收程序:验收程序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确认等环节。
验收过程中,需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以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
5.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情况,做出合格、不合格或待整改等评定,并填写相关的验收报告。
6. 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供应商应及时整改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7. 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履约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合同的履约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办法,具体的履约验收办法还需根据利川市政府采购规定以及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制定和执行。
履约验收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履约验收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履约验收是指在项目完成的最后阶段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履约验收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交付的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业主的要求。
下面是履约验收方案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验收准备1.确定验收范围和验收依据:明确项目交付的成果物和相关文件,并与合同进行核对,确认验收的具体内容。
2.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协商确定项目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3.组织验收小组:组织一个由项目经理、技术专家、业主代表等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
二、验收程序1.项目成果展示:由项目团队对项目成果进行展示,向验收小组介绍项目的整体情况、关键技术和实施过程。
2.文件审核:对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测试报告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技术评估:由技术专家对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判断项目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4.现场检查: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包括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5.功能测试: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测试,验证项目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运行,并与合同要求进行对比。
6.性能测试:对项目的性能进行测试,如网络带宽、系统响应时间等,确保项目的性能符合要求。
7.用户验收:邀请业主代表对项目进行验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
8.验收意见:记录验收小组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形成验收报告,并与业主代表共同签署。
三、验收标准1.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项目要求;2.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3.行业内的最佳实践和标准;4.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业主的要求进行的补充要求。
四、验收结果根据以上的验收过程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的整体评价;2.项目成果的具体评价,包括合格项和不合格项;3.对不合格项的整改意见;4.项目验收的相关文件。
通过履约验收的过程,可以确保项目成果的质量和合同要求的一致性,并为项目的后续运营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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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及时实施验收 。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 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 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 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 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 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附件。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 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 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参加验收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委派 的工作人员未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的,应当比照验收小组成员在 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参与验收的 服务对象未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的,应当比照验收小组成员在验 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违规情形处理
一、采购人违规处理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 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 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向同级政府报告、监 察部门通报,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小组成员违规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 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三、民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 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第三节 验收监督 九、法定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方是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 部控制管理制度;验收方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 收方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十、主动邀请社会监督 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 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 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 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 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十一、被动接受社会监督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 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 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 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 ),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监督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和具体 到场监督的人员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单一来源采购的,其他潜在供应商可以比照前款对政府采购项目 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 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 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 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 监督申请人。
第一章 总则
三、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 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 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 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四、管理方法
第五章 附则
一、委托服务费用立项依据 采购人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通过申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六、论证专家或者专业人员来源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 专业人员,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 家相当的专业水平。 七、公平措施 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 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 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四、采购代理机构和服务对象参与范围 中标、成交金额大(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金额标 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 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 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 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 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五、建立内控制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工作机制,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 和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五、论证规则与方法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 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 证。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 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 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 论证。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 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 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 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 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 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 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三、除外情形 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 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 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 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 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四、论证内容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 (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 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 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 款;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八、论证意见效力 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 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资料归档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 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第一节 验收主体 一、验收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 二、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 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 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三、邀请之剑机构参与范围 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 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十二、社会监督方法 社会监督主体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 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 行为向采购人、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三、检举和控告 验收方拒绝社会监督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 及时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导致社会监督申请人无 法有效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的, 社会监督申请人可以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 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 政府采购需求论证
一、责任主体 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目标 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政府采购项目 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吴 正 新 2016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宗旨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贯彻 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 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 。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 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七、特殊项目处理 采购人与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 购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副本和与验收工作有关的资料送 交使用人,并委托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 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人无力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 ,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 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八、质检机构验收规则 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