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
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精修订
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都是国内重量级金融国企,三者既有紧密的关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2007年9月29日,中投公司成立大会)(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同一个地方办公,都在北京新保利大厦。
图为公司前台。
)(中金公司,在国贸二期办公。
)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关系中投公司,全称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汇金公司,全称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公司,全称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公司,持有中央汇金100%股份。
中央汇金公司,是中投公司七家子公司之一。
(中投公司章程中提到,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参股境内金融机构。
)中金公司(03908.HK),是香港上市公司。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央汇金,持有中金公司58.65%股份。
简而言之,中投公司管着中央汇金,中央汇金管着中金公司。
中投公司、中央汇金、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区别三家公司的区别,就是定位和职能。
说白点,中投公司是为国家外汇储备增值保值的。
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大股东。
中金公司是央企投行。
中投公司,是国务院直管的央企,定位,是国家主权财富基金。
中投公司,也是国内两家正部级央企(另一家是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组建宗旨是实现国家外汇资金多元化投资,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
(中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国务院。
)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2003年12月,中央汇金公司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
大摩转让中金34.3%股权获批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 大摩为中金的股东,持有中金34.3%的股权;2. 双方同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转让给受让方;3.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股权。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1.1 大摩同意将其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1.2 受让方同意购买并持有大摩持有的中金34.3%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股权转让价格为[价格],受让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2.2 受让方应在大摩与中金股权转让完成后[时间]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大摩。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交割3.1 大摩应在中金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协议后[时间]内,将其持有的中金34.3%股权过户给受让方;3.2 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后续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摩根士丹利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日期:[日期]附件: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一、附件列表:1. 中金公司章程2. 中金公司股权结构图3. 摩根士丹利与中金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转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2. 受让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 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后续手续;4.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中金公司收购中投证券进展:股权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中金公司收购中投证券进展:股权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凤凰财经讯 3月22日消息,中金公司(03908)公布建议收购中投证券的进展,指收购事项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自昨日起,中投证券股权之所有权已转移至中金公司,公司将会有权行使作为中投证券唯一股东之权力。
2016年11月,中金公司宣布与中投证券进行战略重组,两者多年以来的整合传闻就此落地。
根据预案,中金公司拟作价167亿元人民币,以定向增发方式收购同属于“汇金系”的中投证券100%股权。
中央汇金官网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央汇金分别持有中金公司28.45%股权和中投证券100%股权。
在此次整合完成之前,中央汇金仍参股或控股的券商有申万宏源(000166,股吧)、中国银河证券、中投证券、中金公司和中信建投。
上述重组顺利完成后,中央汇金预计对中金公司的持股比例将增至58.65%,而中投证券将成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此前,上述重组方案已于2016年底获中金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2015年底数据计算,两家公司总资产合计约1552亿元,合并后将位列行业第13位;净资产规模接近295亿元,合并后位列行业第14位。
QFII和RQFII业务
时间
2 3 4 5 6
RQFII RQFII RQFII 客户 RQFII RQFII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操作 券商为客户提供交易席位
通常2-3 个月, 具体要 看项目 进度
RQFII產品分類
外汇局分类 适用情况 汇入出资金 锁定期
开放式基金 公募基金 必须经香港证监会审批认可 无汇入期限制 无锁定期 私募 除开放式基金以外的产品 专户 在开曼、BVI等地成立的集 为个别合格投资者量身定制 合类产品(在香港设立私募需 的产品 交高额税费) 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 不得汇入。 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按发生额管理,只允许收益赎回,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型(投 允许A股 资于固定收益证 ETF 券不少于募集规 模的80%)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 主决定产品类型,可以 100%投资于A股
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 决定产品类型,可以100% 投资于A股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中投證券(香港)RQFII發展
中国证监会:2013年05月16日,批复中投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07月26日,批復公司获得8亿元境内投资 额度; 中投证券(香港)授权下属资产管理子公司(“中投资管国际”)就 此额度设计和管理RQFII产品; RQFII是由获批额度的机构管理的产品,额度不得转让/转卖; 中投资管国际可根据客户需求设计RQFII产品向外管局申请新的额度。
中投资管国际 CISIAM
RQFII申请与投资流程
序 号
1
流程
香港金控根据客户需求指定托 管行、券商、投资顾问,进行 RQFII产品设计,并向外管局申 请产品成立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基 本户 向中登申请上海深圳的股东代 码卡 向交易所备案相关文件 资金汇入 开始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证监许可[2010]1118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118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8年。
计划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均为10亿份。
计划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
单个客户的最低参与金额为100万元。
核准《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国泰君安君享富利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
同意你公司在拟设立的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将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计划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工作,在计划说明书设定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推广地证监局报告计划推广的启动时间,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证监局备案。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8•【文号】证监许可〔2018〕355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55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华融证券发〔2016〕21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设立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华融基金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人民币万元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100%合计20,000100%三、对罗农平(公民身份号码:310105××××××××2473)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月平(公民身份号码:362423××××××××2010)任督察长无异议。
罗农平、刘月平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华融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2•【文号】证监许可[2008]1434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34号)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你们报送的《关于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的请示》(新证请字〔2008〕第10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吸收合并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东证券)。
合并后,新时代证券注册资本由522,000,000元变更为1,125,593,856.20元。
股东出资情况见附件。
二、新时代证券与上海远东证券应当按时完成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所持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吸收合并工作顺利进行。
三、吸收合并完成后,上海远东证券依法解散,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新时代证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吸收合并完成后,原上海远东证券证券营业部变更为新时代证券证券营业部,并应当向我会申请换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新时代证券与上海远东证券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妥善安置员工,确保员工整合分流工作平稳进行,有序推进经纪、自营、投行等业务的合并,扎实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国有出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那些事之一——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东认定
国有出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的那些事之⼀——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东认定摘要本⽂将从国有企业认定和国有股东认定两个⽅⾯与⼤家共同分享对私募基⾦的理解。
以下私募基⾦如⽆明确说明,均指私募股权投资基⾦。
公司制私募基⾦指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全⽂共9829字,阅读预计需要25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西安办公室范会琼王凡国家发展改⾰委、中国⼈民银⾏、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19年10⽉19⽇颁布了《关于进⼀步明确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规〔2019〕1638号),此前已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办法》(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民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政府投资基⾦暂⾏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管理暂⾏办法》(发改财⾦规〔2016〕2800号),上述⽂件对政府投资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创业投资基⾦、政府投资引导基⾦的定义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包含国有出资私募投资基⾦的称呼常见的有国家级创业投资基⾦、地⽅创业投资基⾦、国家级政府引导基⾦、地⽅政府引导基⾦、中央及地⽅国企主导或参与设⽴的产业基⾦。
私募股权投资基⾦(本⽂以下简称“私募基⾦”)是否应认定为国有企业、国有股东,实践中各界⼈⼠根据其对私募基⾦的了解,对《关于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 〕80号,以下简称“80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等国有资产监管法规进⾏解读,众说纷纭,观点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19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319号)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设立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10年。
计划推广期间接受委托资金规模上限为300亿份(每份面值1元人民币),存续期间计划份额上限为375亿份。
核准《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中金大中华股票配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二、同意你公司作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作为计划的推广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计划的登记注册机构。
计划托管人应当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履行安全保管计划资产的职责;应当对计划日常投资管理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确保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份额净值计算、收益分配、清算交割等事宜,并按照规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保护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投简介
中投简介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建投”)独家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
公司的独资股东中国建投是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是国有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9亿元,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证券拥有 74家证券营业部和24家证券服务部,分布于全国各地,所有交易网点均已经实现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并建立了灾备中心。
公司是国内首家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建行)第三方独立存管、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本、外币银行存管的证券公司,客户交易方便快捷,资金安全可靠。
2007年3月,公司获批成为创新试点类券商;8月,在首次分类监管评审中,获得 A类 A级; 9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公司获得了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资格。
围绕“以市场开拓为核心,客户服务为重点,规范运营为保障”的经营方针,经纪业务始终坚持市场开拓和合规经营并举,通过深化银证渠道合作、注重核心客户开发、推动产品销售、搭建专业化客户服务平台、改善经营环境等一系列措施,主要业务指标屡创新高,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得到大幅提升。
目前,我们把银行渠道作为券商经纪业务营销的重要渠道,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合作,同时我们拓宽业务渠道,积极尝试以另一种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方法开展业务,实现银行、券商、客户三赢利的良好局面:一、组织银行和券商高端客户进行投资交流和到上市公司实地考察和调研。
二、与大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包括网点开放、移动证券终端营销、产品捆绑销售、客户资源共享、联合宣传等层次,指定银行为主要合作银行,联合开展代工、办卡、增储等合作三、寻找有潜力的社区,联合银行一起走出网点,进行主动营销,积极探索服务社区客户的多种形式。
包括联合社区管理机构开展送理财到社区、送知识到社区、针对老年人的送安康到社区等等不同主题,针对社区人群的特点进行持续营销、吸引客户。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
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7
•【文号】证监许可〔2021〕2325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
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325号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万和证券通过子公司增加业务范围的请示》(万股司字〔2020〕3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和《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限于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跟投)。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控责任,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与风险
控制,制定措施切实防范与子公司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督促子公司稳健经营、依法展业。
四、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你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7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文号】证监许可〔2017〕929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准予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9号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募集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请示》(中金基金证〔2017〕0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注册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三、你公司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的募集活动,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四、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认购、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客户服务和募集准备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桂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桂芳任职资格
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甬证监许可[2014]28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桂芳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证监许可〔2014〕28号)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营业部(筹)桂芳同志任职资格的申请》(中投证报〔2014〕6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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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6
•【文号】证监许可〔2019〕1142号
•【施行日期】2019.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142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中金证〔2018〕4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2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6月26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6•【文号】证监许可〔2017〕32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21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49号)、《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事项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50亿元股权(占出资总额100%)的方式设立子公司。
二、核准你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2,306,669,000元变更为3,985,130,809元。
三、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中投证券之间的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并按规定自控股中投证券之日起5年内解决与中投证券的同业竞争问题,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五、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注册资本和受让中投证券股权相关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3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正文:----------------------------------------------------------------------------------------------------------------------------------------------------关于准予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3号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申请报告》(国瑞函〔2017〕43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准予你公司变更注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你公司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做好基金合同等文件的修改工作。
三、你公司应会同基金的销售机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会计核算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
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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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7]32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321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通过受让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49号)、《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事项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7〕0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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