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城市研究与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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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1、城市的含义:城市是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2、城市化含义:城镇化这一概念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和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3、城市化几个阶段:城镇化划分为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低,城镇化的速度较缓慢,较长时期才能达到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加速阶段:当城镇化超过30%时,进入了快速提升阶段。

由于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达到60%或以上。

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基本上转化为城市人口。

随着城市中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

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1、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的《周礼·考工记》记述了关于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周礼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开始进入都城建设规划,这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

2、现代城市规划思想:(1)田园城市理论:英国霍华德提出.意义:提出发展极限的概念;有机平衡的。

原则;动态管理的观点。

(2)卫星城镇理论:昂温提出。

这些卫星城镇独立性较强,城内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3)雅典宪章:提出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座位一个整体来研究,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

(4)马丘比丘宪章:重视人与人的联系。

(5)邻里单位:要求在交大的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一个邻里单位称为组成居住区的细胞。

第三章城乡规划体制1、一书两证:我国城市规划运作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价值观1、城市规划的含义: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2、城市规划任务: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城市既定的经济发展战略确定城市的性质和规模。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施行日期】1995.07.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5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依法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责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检查督促。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最新)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保证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城市规划管理的条例,希望大家喜欢!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按照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的管理,制止违章用地、违章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北京地区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凡在北京地区进行下列城市建设工程的单位,均须持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有关文件,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征地、用地;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机关、团体、部队、城市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农场等)和这些单位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2)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

这些建设工程也视同城市建设工程。

本项所列的各类区域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

市区规划和各类区域规划范围以外地区的农村建设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和其它构筑物等。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市建设工程,如系临时建设工程或需临时使用土地,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用地应严加控制。

第六条居住在城镇内的个人进行建设工程,亦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都必须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用地。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2004—02—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信都市的范畴和成长偏向,实现都市的经济和社会成长目标,合理地制订都市筹划和进行都市扶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的须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制订和实施都市筹划,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都市,是指国度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都市筹划区、近郊区以及都市行政区域内因都市扶植和成长须要实施筹划操纵的区域,都市筹划区的具体范畴,由都市人平易近当局在编制的都市总体筹划中规定。

第四条国度实施严格操纵大年夜都市范畴、合理成长中等都市和小都市的方针,促进临盆力和人口的合理构造。

大年夜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都市。

中等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都市。

小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都市。

第五条都市筹划必须相符我国国情,精确处理近期扶植和前景成长的关系。

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保持有用、经济的原则,贯彻节约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都市筹划的编制应当依照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以及本地的天然情形、资本前提、汗青情形、近况特点,兼顾兼顾,综合安排。

都市筹划确信的都市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项目,应当按照国度全然扶植法度榜样的规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按筹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都市总体筹划应当和国土筹划、区域筹划、江河道域筹划、地盘应用总体筹划相调和。

第八条国度鼓舞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研究,推广先辈技巧,进步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程度。

第九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都市筹划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筹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遵守都市筹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抗都市筹划的行动进行揭穿和控告。

第二章都市筹划的制订第十一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系兼顾划,用以指导都市筹划的编制。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实施日期】2019.11.1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法定图则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五)审批专项规划;(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城市规划研究

城市规划研究
规划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综合
在第二个方面(在具体的城市建设行为过程中的作用— —建设项目的开展是否受到规划的影响?): 规划申请与已有规划的契合程度——案卷调查 规划许可证对规划的执行程度——案卷调查 在第三个方面(不同的规划形式与不同的规划作用之间 的关系——不同规划形式的规划作用分别是什么?): 在不同类型的决策中作为决策依据的规划形式—— 问卷、访谈 综合:个案研究——局部区段的综合性研究 揭示规划实际的运作过程、内在机制和影响因素 在此过程中的相互作用过程,以及规划师在此过程中 的作用和地位。
城市研究 Vs. 城市规划研究
• 对象不同,问题类型不同 • 研究的目的不同
二、城市规划研究的类型
城市规划中所涉及到的各类研究,根据P.Healey的 划分,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作为规划实践组成部分的研究
主要是针对规划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展开的研 究。 研究问题的焦点在于实质性问题,即“what”问题。 大量的方法可以运用:评价、项目评估、交通模型、 市场分析、偏好调查等。
第二部分调查:在具体的城市建设行为过程中的作用— —建设项目的开展是否受到规划的影响? 1、规划申请与已有规划的契合程度 对城市规划局在一定年份中的所有建设项目的申请卷宗 进行调查,检验这些申请的内容与规划内容的契合程 度。 2、规划许可证对规划的执行程度 对城市规划局在一定年份中最后批准的规划许可的卷宗 进行调查,检验这些许可的内容与规划内容的契合程 度。(该部分内容以《上海城市规划作用研究》为题 发表在《城市规划汇刊》1997/2 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城市总体规划难以直接用来评价 申请和许可的内容,因此扩展到所有的法定规划;由 于规划的层次不同,控制的要素也不同,最后仅对土 地使用进行评价,不涉及土地开发强度等。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先规划,后建设。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城市公共安全需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规划的成果。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决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

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订、城市发展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机构。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障全社会共同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湖南省是我国的发达城之一,其快速发展是有赖于其城市规划的合理,那么你知道湖南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湖南省城市规划相关的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湖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邮电、市场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派出机构。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2年28号[发布时间:1984年2月生效时间:1992年10月有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回页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

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严格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指导。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总则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规划基本内容和重点任务。

第二节规划编制的程序第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编制单位和组织机构;(二)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三)确定规划纲要和方案;(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经审批确定;(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需要,确定规划的深度和详细程度,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和分部规划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规划编制应当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交通道路、公用事业设施、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因素,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原则,明确发展重点和路线。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必须进行公开听证。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当依法审批,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当依据规定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草案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报审批机构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区行署、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权限。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的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03•【文号】建设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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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城市研究与城市规 划
一、城市研究
(一)西方城市研究发展的基本脉络
• 西欧的城市发展,在历史上有过三次高潮。第一次是
以公元前五世纪为文化发展高峰的古希腊城邦社会。第二 次在公元十一、十二世纪,欧洲封建社会初期与中期之交, 由意大利的城市复兴首先开始的。当时,巴黎、莫斯科等 大城市都是在这次高潮中形成的,第三次就是近代工业革 命以后,十八、十九世纪的城市发展高潮。这三次发展高 潮有不同的形式、规模和特点,三次都引起了学术界的注 意,产生了有关城市研究的著述和学科。这个学科的发展 大约也可以相应地划分这样三个时期:古代、中古和近代、 现代。
1. 古代和中古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个时期内没有形成独立的城市科学,有关城
市的研究和材料分散地存在学者著述、地方志、 编年史、以及文学家、思想家的作品中。学者 著作要以亚理士多德的《政治篇》为代表。
另一类值得重视的是城市文化在文学艺术作品 中的反映,或者说是历代文学家、思想家在各 自的创作活动中对于城市文明 空间结构与发展模式 • 大型区域性交通基础设施 • 生态环境建设 • 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 • 城市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 • 体制与制度问题
案例一:沈北新城总体规划
2.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对城镇发展战略的研究,是在 一个特定范围内合理进行城镇布局,优化区域环 境,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并明确不同层次的城镇 地位、性质和作用,综合协调相互的关系,以实 现区域经济、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3. 20世纪初,随着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形成后, 现代城市科学产生,城市研究才开始深化。
• 帕特里克·盖迪斯:《城市发展》(1904)、《城 市演化》(1915)
• 美国人桑巴特、罗伯特·帕克和沃思等人先后在 1925年和1938年开创了正式的城市生态理论研究。
• 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有关城市、城市化研究 的论文陡然增多,建筑的、规划的、设计的、社 会学的、经济学的、生态环境学的,一下子填满 了这个长期以来被荒疏了的学科。
4.西方的城市规划大有以偏概全的倾向。 另外,西方的城市科学近来虽有集中化的 倾向。
(三)城市研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城市规划是城市科学研究的组成部分。 2.城市规划中运用城市研究的各类成果。
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 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 境的设计与开发。
城桥新城
宝山新城
嘉定新城 中心城区
空港新城
青浦新城
闵行新城 松江新城
南侨新城
惠南新城 海港新
金山新城
南京Nanjing 常州Changzhou 无锡Wuxi 苏州Suzhou
杭州Hangzhou
嘉兴Jiaxing
上海Shanghai 宁波Ningbo
3.城市总体规划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是确定一个城市的性 质、规模、发展方向以及制订城市中各类建设的 总体布局的全面环境安排的城市规划。总体规划 还包括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订该市远、近期目 标及其实施步骤和措施等工作。
传统的城市规划多注意城市地区的实体特征。现 代城市规划则试图研究各种经济、社会和环境因 素对土地使用模式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并制订 能反映这种连续相互作用的规划。
(一)城市规划的发展
(二)我国城市规划体系
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是指对城市发展的宏观目标和长远问题进行 战略研究和整体规划,是对适应今后发展的新思 维进行构思。对社会发展进行计划,对城市发展 进行规划,对重大工程进行设计,都要先有立意 和构思,都可称之为“概念”。 战略规划既然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城市的发展 目标和发展途径,因而也主要是解决区域和城市 发展的规律性、战略性问题,作为国家政策和城 市目标的一个具体衔接点,进行规律性的归纳、 原理性的阐述和战略性的远瞻,是对总体规划和 区域规划盲区的填补。
(二)西方城市研究的一些特点、成就和问题
1.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实体,城市是在公元前3000年产生的。 那时发生过一次“城市革命”,这次革命使分散的社会组 织聚集到一些固定地点,形成人口的大规模集居形式,最 后形成了城市。它的基础是当时当地的技术发展成果(例 如轮的发明和使用、运输和制陶工艺的陶车、指南针、建 筑技术的应用等等)、人口流动、通商贸易和文化渗透等 等。
2.西方城市研究,从一开始就不是仅注意到城市的外观形 式、建筑学特征,而是始终没有离开一条线索,即城市是 人类社会组织形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高度集中,并从这 个概念上去研究它的有关问题,诸如它的形式、功能、特 点、目的、后果等。
3.对于古代城市的起源和发展,西方城市 研究所取得的成绩可大致归结为两点:第 一是初步摸清了城市时代以前人类聚居形 式不断进化的过程,第二是考察了一大批 古城遗址,研究分析了有关的建筑和社会 情况。
2. 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第一批工业 城市相继形成。
在开矿、筑路、航海通商的同时,一批古代城市的遗址相 继被发现,或被重新考察。这个时期以后就是博物学、进 化论研究发展兴旺的时期。城市研究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 条件和学术环境中,首先在英国、德国和法国三个国家重 新开展起来。最初,这几个国家研究城市的侧重面很不一 样,德国着重研究城市历史,法国着重研究城市的地理环 境,英国则着重于工业时代城市的社会状况。 近代、现 代全面、深入的城市研究,最初就是以这些国家分门别类 的城市研究为开端的。
案例二: 《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 2004-2020)》
一 全市概况
• 泰安市地处鲁中,北依山东省会济南 ,南临儒家 文化创始人孔子故里曲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 产—泰山雄踞泰安城市北部,这里曾是中华民族 和中国古文化重要的发祥地之一。
城镇体系规划设计全国、省域、市(县)域 以及跨行政区域等不同范围和层次。
上海市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是上海政治、经 济、文化中心,以外环线以 内地区作为中心城范围。
新城是以区(县)政府所 在地城镇、或依托重大产业 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 成的中等规模城市。规划有 宝山、嘉定、松江、金山、 闵行、青浦、南桥、惠南、 城桥及空港和海港新城等11 个新城,新城人口规模一般 为20~3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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