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政治与行政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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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适度控制行政

为了求得有效的行政管理,就必须将政治与行政分开;同时,“在一个民治的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

被委托执行这方面国家意志的机构,应该具有极大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甚至冒险使表达出来的国家意志丧失它作为实际的行为规范的资格也在所不惜。

2、行政应当适度集权

国家行政体制从其一开始,就包含着行政集权的萌芽。而在城市中,为进行必要的改革而迈出的第一步是使城市的行政集中和集权化。只有行政在一定程度上被集权化了,才能达到政治与行政功能之间必要的协调。

首先,在全国、州和城市集中行政权力,承认有一种政府功能应该是不受政治影响的,同时政党作为一种政治性团体,必须受到公众的限制和控制。

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者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在所有的国家中也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分立的机关都用他们的大部分时间行使着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分别就是政治与行政。

人类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性的事实,所以不同的民族在同一智力水平和道德阶段上的政治制度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所以人们可以抽象地考察国家,并将之比作“有机体”;

同时由于心理上的原因,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行为,既存在于表达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也存在于对执行其意志所必需的活动中。因此,每个政府都建立了一些区别的机关,它们并不可能把自己完全限于行使其中的某一种功能。

古德诺认为二者之间必须实现某种形式的协调。他提倡政治与行政划分,只是为了说明政府机构之间的分工不可能像政府的两种功能之间的划分那样泾渭分明。

“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功能的政府机关,经常地,事实上是通常的,又被赋予表达国家意志的具体细节的职责,尽管这家一直的具体细节在表达时,必须合乎由主要职责在于表达国家意志的机构所制定的一般原则。这就是说,被称为执行机构的机构,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拥有大量的制定法令权或立法权。”

在另一方面,“以表达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即立法机关,通常又有权用某种方式控制以执行国家意志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对国家意志的执行。

也就是说,尽管人们能够区分开政府的两种主要功能,但却无法严格的规定这些功能委托给哪些政府机关去行使。”所以实际政治的需要要求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之间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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