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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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桂民发[2014]5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4.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

办法》的通知

(桂民发[2014]56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9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规范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加快推进广西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实施方案》(桂组发〔201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能力提升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政府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政府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主体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择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督评估,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形式和范围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规定的其他购买主体。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核定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服务内容;

(二)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社会工作职业能力,组织中须有1/3以上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为主,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为辅。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购买主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

等进行综合预算,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费用的购买形式。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是指购买主体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本地区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标准,向承接主体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由承接主体向购买主体指定的单位派驻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购买形式。

第八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是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本养老、社区建设、劳动就业、残障康复、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流动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提供物质援助、精神抚慰、政策执行、家庭关系维系、社会融入等服务。

(一)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社会工作服务。为城市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谐共处。

(二)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

(三)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社会照顾社会工作服务。为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安置对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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