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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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
京沪高速铁路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
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第八条公司和各指挥部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或现场管理检查时,各标段及其各个局级单位的检查频次、工点数量和检查项目应基本均衡。

(一)抽查频率原则
每类工程要尽可能覆盖,采取随机方法确定检查工点或检查范围。

按附表5中的工点划分原则,确定检查工点最终点数。

(二)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按附表1、2、3执行,按附表4进行汇总,并在记录上签字。

评价记录至少有三名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单位项目代表签字确认;如施工单位项目代表拒签检查结果,则检查组负责人应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

公司和指挥部分别归档保存检查扣分记录。

(三)检查结果通知。

公司及指挥部每次检查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扣分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施工单位。

(四)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公司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纳入扣分范围;各指挥部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要及时上报公司,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统一扣分。

(五)上报时间。

各指挥部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期内每次评价扣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汇总;公司在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施工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评价情况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并通报全线各单位。

(六)问题整改
1.公司和指挥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对责任单位提出整
改意见和期限,并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查或验证整改结果。

2.对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指挥部要督促责任单位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查或验证,并将整改情况汇总后向提出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属于重要或重大问题的,报公司核备。

第九条不良行为
(一)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两类,其认定条件和扣分标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规定执行。

各局级单位管内发生不良行为时,各自独立承担责任,记入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二)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与报告
1. 公司或各指挥部发现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在性质和责任确定后5日内进行公示或书面通知局级责任单位(属非合同单位的,要抄送合同单位)。

2.指挥部将一般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或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后,要及时报送公司安质部,由公司报告京沪监督站。

3.公司对一般不良行为每季度汇总一次,并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一般不良行为的内容、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人、相关处理等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三)重大不良行为的报告与公示
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各指挥部要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及时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2.公司待重大不良行为性质和责任确定后及时公示,并将相关处理情况等书面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同时抄送铁道部建
设司。

(四)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不良行为的处理
1.各指挥部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尽快在本管段进行公示并上报公司,公示时间5天。

2.公司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及时转交指挥部按上述程序进行公示。

(五)申诉
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公示10日内可以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和铁道部建设司提出申诉。

(六)不良行为记录
1.发现不良行为时,均计入直接责任方的局级单位。

2.同一考核期(时间段)内的同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指挥部公示的不良行为,由指挥部扣分;公司公示的不良行为,由公司扣分。

(七)问题整改和验证
1.指挥部应督促责任对单位不良行为按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属于重大不良行为的,由公司组织复查。

2.施工单位对不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送指挥部,属于重大不良行为的,同时书面报送公司。

第十条计分原则
公司和各指挥部根据附表1、2对每个局级施工单位进行评价和计算扣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将各局级单位的评价扣
分按每个标段进行汇总和签字后(格式见附表4),统一报送公司安质部进行汇总计算得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扣分
1.每个工点的扣分由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扣分和对应的内业资料扣分组成。

2.每个局级施工单位均按10个工点进行折算扣分。

其中合同单位(含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按标段内各个局级单位检查总工点的扣分进行折算扣分,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按各自管内检查总工点的扣分进行折算扣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评价扣分
1.按每个局级施工单位范围内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扣分。

即在检查完每个标段或局级施工单位后,检查组成员按附表2中的项目与扣分标准,对局级施工单位范围内的每个检查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扣分(不按工点进行累计扣分)。

2.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局级施工单位按各自范围扣分进行计列其扣分值。

3.合同单位(含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按标段内各局级单位扣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记列其扣分值。

(三)不良行为评价扣分
1.发生不良行为时,合同单位、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的局级施
工单位均记入直接责任方总扣分,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每个局级施工单位在每个考核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扣分之和作为该施工单位在该考核期内的不良行为总扣分。

(四)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扣分。

公司在考核期内,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部门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统一扣分。

(五)每个施工单位评价得分
1.根据各指挥部与公司评价扣分结果(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扣分)进行计算各单位的得分。

其中公司评价扣分包括集中检查扣分、上级部门检查问题扣分和各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扣分三部分。

(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得分=150-(指挥部2次检查扣分之和+公司评价扣分)。

(2)现场管理检查评价得分=60-(指挥部2次检查扣分之和+公司评价扣分)。

(3)不良行为评价得分=90-考核期内不良行为扣分之和。

2.每个施工单位在每个标段内的最终评价得分为上述(1)~(3)项得分之和。

当一个局级单位在一个以上标段中有施工任务时,其局级单位最终得分按其在各标段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记列。

3.委托代管的沪宁城际二标、七标内的局级单位分别单独评价记列。

如新增加施工单位,按上述规定记列。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
公司和各指挥部安质部分别负责信用评价原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附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不得增减或修改。

如有补充规定,由公司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附表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附表1)(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附表2)
(三)施工单位信用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汇总表(附表3)(四)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扣分汇总表(附表4)
(五)评价工点划分原则表(附表5)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1)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
附表1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2)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
附表1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3)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
附表2: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
附表3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个标段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汇总及签认表标段名称:检查时间:
注:本表可以续。

附表4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每个标段扣分结果汇总表
标段名称:评价日期:
注:评价检查附表1~3等原始记录由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门各自保存,本表上报公司汇总。

附表5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工点划分原则表
一、辅助施工重要场地及其施工内容
预制梁场与轨道板场内的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成品生产区,正线区间的混凝土搅拌站、钢筋笼加工场等均按每个场地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为一个工点。

二、站前工程
涵洞每座;
路基不超过500米范围(含挡护工程、排水系统、绿化);
桥梁下部不超过15个墩台范围(含桩基、承台、墩身、垫石);
现浇梁每处;
隧道施工、预制梁架设按每个作业面;
桥面系施工不超过1000米范围。

三、站后工程
轨道工程施工、四电工程施工不超过1000米范围;
房建为每座层;
每个车站范围的其他站场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如地道、站台、站场轨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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