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第八条公司和各指挥部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或现场管理检查时,各标段及其各个局级单位的检查频次、工点数量和检查项目应基本均衡。
(一)抽查频率原则每类工程要尽可能覆盖,采取随机方法确定检查工点或检查范围。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细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 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区从事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规章,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区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盟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一)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市场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二)督促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做好信息征集和上报工作;(三)督促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对公路施工企业做好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四)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五)辖区内对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以及其他行为评价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六)协助做好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施工,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质监站、项目法人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相关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包括同时参与高速、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七条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仅参与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
第八条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负责对现场管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报厅质监站、省公路局。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厅质监站和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其中,同时参与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的施工企业由厅质监站进行汇总、评价,省公路局将相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审核提交厅质监站后不再评价。
10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L 100 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T n n T 100n A i i 1 ,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 为不良投标行 n Bi i 1 ,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 为不良履约 iT i 1 i / i i 1 (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 T 2≥…≥ T n)算例:企业 6 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 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L n n iL i 1 i / i i 1 (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 L 1≥ L 2≥…≥ L n)算例:企业共有 4 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 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 L= (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n X =a T +b L - Q i i 1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 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L ,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X a m T i / m b (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完善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的规定,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
第五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监督站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部、计财部负责人和指挥长为组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评价小组:由公司安全质量负责人任组长,安全质量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指挥部、监理单位派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公司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公司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进行对标扣分。
第十条公司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2次(多于2次时按2次折算),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场管理水平,保证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的施工企业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施工企业用评价(以下简称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为支撑,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部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工程监督局承担总公司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扣分,施工企业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工电部负责审核营业线抢险加分和营业线因原因影响行车的扣分;安监局负责审核营业线因原因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工管中心负责审核新线事故抢险加分、应急工程加分、科技创新中的新工艺工法加分,牵头组织研究特殊加分申请;科部负责审核科技创新中的科技奖加分;铁道工程协会负责审核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加分;监察局负责查处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委托代建的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由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负责评价。
第九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科技创新、高铁开通达标评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在、建设单位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险、新线抢险、特殊、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徐(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装饰、幕墙、安装)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晋交建管[2010]789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交建管[2010]789号)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质监站、厅重点办及各高速公路建管处(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新交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规〔2020〕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推动公路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国省道招投标结果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备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的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的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消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 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规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具体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负责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录入:(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销;(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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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第八条公司和各指挥部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或现场管理检查时,各标段及其各个局级单位的检查频次、工点数量和检查项目应基本均衡。
(一)抽查频率原则每类工程要尽可能覆盖,采取随机方法确定检查工点或检查范围。
按附表5中的工点划分原则,确定检查工点最终点数。
(二)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按附表1、2、3执行,按附表4进行汇总,并在记录上签字。
评价记录至少有三名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单位项目代表签字确认;如施工单位项目代表拒签检查结果,则检查组负责人应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
公司和指挥部分别归档保存检查扣分记录。
(三)检查结果通知。
公司及指挥部每次检查结束后5日内,将检查扣分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施工单位。
(四)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
公司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纳入扣分范围;各指挥部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要及时上报公司,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统一扣分。
(五)上报时间。
各指挥部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期内每次评价扣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汇总;公司在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施工单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评价情况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并通报全线各单位。
(六)问题整改1.公司和指挥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对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并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查或验证整改结果。
2.对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指挥部要督促责任单位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复查或验证,并将整改情况汇总后向提出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属于重要或重大问题的,报公司核备。
第九条不良行为(一)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两类,其认定条件和扣分标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规定执行。
各局级单位管内发生不良行为时,各自独立承担责任,记入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二)一般不良行为的公示与报告1. 公司或各指挥部发现一般不良行为时,应在性质和责任确定后5日内进行公示或书面通知局级责任单位(属非合同单位的,要抄送合同单位)。
2.指挥部将一般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或书面通知责任单位后,要及时报送公司安质部,由公司报告京沪监督站。
3.公司对一般不良行为每季度汇总一次,并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一般不良行为的内容、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人、相关处理等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三)重大不良行为的报告与公示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各指挥部要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及时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2.公司待重大不良行为性质和责任确定后及时公示,并将相关处理情况等书面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同时抄送铁道部建设司。
(四)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不良行为的处理1.各指挥部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尽快在本管段进行公示并上报公司,公示时间5天。
2.公司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有关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及时转交指挥部按上述程序进行公示。
(五)申诉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公示10日内可以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和铁道部建设司提出申诉。
(六)不良行为记录1.发现不良行为时,均计入直接责任方的局级单位。
2.同一考核期(时间段)内的同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指挥部公示的不良行为,由指挥部扣分;公司公示的不良行为,由公司扣分。
(七)问题整改和验证1.指挥部应督促责任对单位不良行为按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属于重大不良行为的,由公司组织复查。
2.施工单位对不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送指挥部,属于重大不良行为的,同时书面报送公司。
第十条计分原则公司和各指挥部根据附表1、2对每个局级施工单位进行评价和计算扣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并将各局级单位的评价扣分按每个标段进行汇总和签字后(格式见附表4),统一报送公司安质部进行汇总计算得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扣分1.每个工点的扣分由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扣分和对应的内业资料扣分组成。
2.每个局级施工单位均按10个工点进行折算扣分。
其中合同单位(含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按标段内各个局级单位检查总工点的扣分进行折算扣分,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按各自管内检查总工点的扣分进行折算扣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评价扣分1.按每个局级施工单位范围内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扣分。
即在检查完每个标段或局级施工单位后,检查组成员按附表2中的项目与扣分标准,对局级施工单位范围内的每个检查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扣分(不按工点进行累计扣分)。
2.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局级施工单位按各自范围扣分进行计列其扣分值。
3.合同单位(含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按标段内各局级单位扣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记列其扣分值。
(三)不良行为评价扣分1.发生不良行为时,合同单位、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下属的局级施工单位均记入直接责任方总扣分,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2.每个局级施工单位在每个考核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扣分之和作为该施工单位在该考核期内的不良行为总扣分。
(四)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扣分。
公司在考核期内,收到铁道部工程监督站等部门检查问题书面通知后,对符合扣分的问题,由公司统一扣分。
(五)每个施工单位评价得分1.根据各指挥部与公司评价扣分结果(含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扣分)进行计算各单位的得分。
其中公司评价扣分包括集中检查扣分、上级部门检查问题扣分和各部门日常检查综合扣分三部分。
(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得分=150-(指挥部2次检查扣分之和+公司评价扣分)。
(2)现场管理检查评价得分=60-(指挥部2次检查扣分之和+公司评价扣分)。
(3)不良行为评价得分=90-考核期内不良行为扣分之和。
2.每个施工单位在每个标段内的最终评价得分为上述(1)~(3)项得分之和。
当一个局级单位在一个以上标段中有施工任务时,其局级单位最终得分按其在各标段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记列。
3.委托代管的沪宁城际二标、七标内的局级单位分别单独评价记列。
如新增加施工单位,按上述规定记列。
第十一条资料管理公司和各指挥部安质部分别负责信用评价原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附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不得增减或修改。
如有补充规定,由公司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附表(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附表1)(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附表2)(三)施工单位信用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汇总表(附表3)(四)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扣分汇总表(附表4)(五)评价工点划分原则表(附表5)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1)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附表1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2)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附表1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3-3)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附表2: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细则和记录表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检查日期:附表3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个标段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汇总及签认表标段名称:检查时间:注:本表可以续。
附表4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每个标段扣分结果汇总表标段名称:评价日期:注:评价检查附表1~3等原始记录由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门各自保存,本表上报公司汇总。
附表5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工点划分原则表一、辅助施工重要场地及其施工内容预制梁场与轨道板场内的混凝土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成品生产区,正线区间的混凝土搅拌站、钢筋笼加工场等均按每个场地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为一个工点。
二、站前工程涵洞每座;路基不超过500米范围(含挡护工程、排水系统、绿化);桥梁下部不超过15个墩台范围(含桩基、承台、墩身、垫石);现浇梁每处;隧道施工、预制梁架设按每个作业面;桥面系施工不超过1000米范围。
三、站后工程轨道工程施工、四电工程施工不超过1000米范围;房建为每座层;每个车站范围的其他站场工程按单位工程分,如地道、站台、站场轨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