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饲料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审意见范文
饲料生产许可证现场评审意见范文一、企业概况。
咱们这次评审的[企业名称],坐落在[具体地址],一到那儿,感觉场地还挺规整的。
企业的老板和员工看着也都挺热情,对咱们这次评审相当重视,这态度首先就很加分。
二、生产条件评审。
# (一)厂区布局与设施。
1. 整体布局。
厂区的布局呢,大面上看还比较合理。
生活区和生产区有一定的分隔,不过这个分隔还能再优化优化。
就像你做饭和睡觉的地方得离得远点,道理是一样的。
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位置安排还算清晰,物料的流转路线比较顺畅,没有那种弯弯绕绕,让原料和成品在厂里走迷宫的情况。
2. 设施配备。
设施方面,该有的设备大部分都有。
像生产设备,都摆在该在的地方,而且看起来维护得还不错,没有那种破破烂烂像是从废品站捡来的感觉。
但是呢,有些小细节,比如说通风设备,虽然有,但是通风量好像有点小,车间里稍微有点闷,就像在一个密封的小盒子里,这对饲料的生产环境可能会有影响。
原料库和成品库的防潮设施基本到位,不过在原料库的角落里,发现有一小片地方有点受潮的迹象,这就好比家里衣柜的角落发霉了一样,虽然是小问题,但也得注意。
# (二)生产工艺与设备。
1. 工艺合理性。
他们的生产工艺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按照流程一步一步来,能把饲料生产出来。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几个工序的衔接可以再紧凑一点。
就像接力比赛,队员之间的交接棒如果更利落,整个比赛的速度就会更快。
比如说在原料混合和制粒这两个环节之间,中间有个小停顿,要是能把这个时间缩短,生产效率就能提高不少。
2. 设备先进性与维护。
设备的先进性呢,在同行业里属于中等水平。
有些设备已经用了一段时间了,虽然还能正常工作,但是和那些最新的高科技设备比起来,就有点像老人和年轻人赛跑。
设备的维护记录倒是都有,但是从记录上看,有些设备的维护不是特别及时,就像人看病一样,病了才去看,平时的预防保健没做到位。
比如说那台关键的混合机,上次维护距离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虽然还没出问题,但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影响生产质量。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简述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1. 合法资质: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认可和执照,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等。
这些资质保证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专业团队: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需要一支专业的团队,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等。
团队成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质量稳定性。
3. 先进设备: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要一系列的设备,包括搅拌机、干燥机、制粒机等。
这些设备需要具备高效、稳定的性能,以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4. 严格的生产管理:企业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5. 完善的质量控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标准、质检流程、产品追溯等。
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可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6. 环境保护意识: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建立环保意识和管理体系。
在生产过程中,要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7. 稳定的供应链: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链,确保原材料的及时供应和品质可控。
同时,要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市场供应。
总之,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包括合法资质、专业团队、先进设备、严格的生产管理、完善的质量控制、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稳定的供应链。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有助于企业顺利进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配合饲料分为两个类别: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企业承诺书、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框图、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检验仪器购置发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首页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饲料生产许可新变化及新要求
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
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添加剂产品。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
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
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
号。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工艺与设备
• 新增对产能和混合机的要求: •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 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
计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0.5立方米)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1吨/小
时(混合机容积0.25立方米) •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设计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厂区、布局与设施
• 生产线要求: • 明确了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生产线和生产设备
要求;且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应当分别 设立,不能在一起;预混料生产线不得与浓缩、配合、精 料补充料产品共用,不得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共用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不得与其他含有动物 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料生产线共用,反刍动物精料补充 料生产线单独设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定义: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机构与人员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引言饲料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配套产品,与畜禽养殖密不可分。
饲料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是确保饲料生产的质量与安全,保障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饲料生产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 注册资本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金额视企业结构和规模而定,通常建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
2. 生产场地饲料生产企业应拥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生产场地应满足以下要求:•场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容纳饲料生产设备和所需原料;•厂房结构合理,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设施完善;•通风、照明等生产条件良好;•良好的卫生条件,包括清洁、消毒等措施;•各生产区域的分隔明确,避免污染交叉。
3. 生产设备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保证生产过程的科学性、自动化程度和安全性,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常见的饲料生产设备包括粉碎设备、混合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等。
4. 原料供应饲料生产企业应确保原料供应的可靠性和质量。
企业应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原料的来源可追溯和合格。
对于一些易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加强检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产品质量控制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强化原料的检验和检测,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和自检,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6. 资质证书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
通常要求企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的生产许可证明,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还需及时维护和更新所需的证书,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所需材料申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4.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5.生产设备的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6.原料供应商及供应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7.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证明文件;8.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等。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
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
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
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
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一、概述饲料生产许可证是饲料生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都必须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饲料生产活动。
二、申请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3.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卫生条件;4.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6. 具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环保设施。
三、申请材料1. 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 生产场地、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和检测手段的相关证明材料;5. 卫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6.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7.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8. 环保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1. 准备申请材料;3. 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现场核查;4. 核查通过后,饲料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五、许可证管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在有效期内,饲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并接受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行为,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饲料生产许可证。
六、许可证变更与延续饲料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如遇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企业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予以变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如需继续从事饲料生产活动,应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延续时,需提交延续申请表、许可证原件、企业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予以延续。
七、监督检查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环保措施等。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技术与装备》
【年(卷),期】2012(000)019
【摘要】《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13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0-1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2.农业部公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J],
4.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意见的通知 [J],
5.切实加强许可证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监管法规饲料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 [J], 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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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饲料(包括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饲料生产1. 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工艺流程和检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2. 饲料生产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使用合格的原料和辅料;(3)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4)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5)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饲料。
三、饲料经营1. 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人员;(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2. 饲料经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经营假冒伪劣饲料;(2)不得销售无质量保证的饲料;(3)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饲料;(4)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包装、标识和标签。
四、饲料使用1. 饲料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饲料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2)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饲料;(3)不得擅自改变饲料的成分和比例;(4)加强饲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2. 饲料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饲料使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1.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饲料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饲料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饲料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企业应当与本章规定的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新设立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将本章规定人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精)
附件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灌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饲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饲料企业作为提供动物营养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饲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设立条件: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生产设施:需要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3. 技术力量:应当拥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背景。
4. 质量检验: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生产环境:生产环境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卫生标准。
6. 环保措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质量管理制度:需要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具备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
8. 产品标准:对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确保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得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9. 检验化验室:如果涉及到产品的检验化验,企业应当具备符合GMP认证条件的检验化验室,包括必要的检验仪器和功能室。
10. 许可证件: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饲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产品质量、人员资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饲料产品的安全可靠。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饲料是畜禽养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饲料添加剂则在饲料中起到改善饲料品质、提高畜禽生产性能的作用。
为了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的生产进行了严格的许可管理。
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1. 生产场所及设施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位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场地应平整,无积水,远离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2)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要有明确的隔离措施。
(3)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
2.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生产设备还应具备自动化、智能化的特点,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1. 产品安全性评估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饲料添加剂进行安全性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添加剂的毒理学、生态学和代谢学等方面的研究,以确保产品对畜禽无害。
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成品检测等环节。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原料采购及储存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原料储存区域要干燥、通风,避免受潮和霉变。
4. 生产设备要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生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闭性和易清洁性,以防止交叉污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09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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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一、机构与人员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二、厂区与布局1.具有企业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本企业的证明材料。
2.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及出租方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4.厂区内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顺畅。
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其它区域无裸露地面。
5.生产区内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单独设立。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车间隔离。
7.生产区内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设施。
通风采用自然或人工通风方式,自然采光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8.厂区内的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9.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厂区内雨水、污水采用地下排水管网系统。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10.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操作维修平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有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鞋帽。
厂区内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处有“小心触电”警示标识或标志;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或标志;压力容器上有安全阀防护装置;所有设备的传动装置有完整的防护罩;提升吊篮四周有不低于0.8m的防护栏;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大于400mm×400mm(或直径大于400mm)的观察孔配备防护栅栏;车间内的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斜爬梯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高于3m的直立爬梯有圆弧形防护栏。
三、工艺与设备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主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0.5m3,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有包括载体(稀释剂)粉碎、配料、混合、成品包装等工序的成套机组。
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有两台及以上采用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 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
小料及载体(稀释剂)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称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关键工序,生产过程全程封闭。
所有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是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
生产过程如果涉及均质工序,高压均质机工作压力不小于50MPa,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高压报警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配液罐采用夹层设计,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温度显示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有独立的灌装功能间和灌装计量器具。
灌装计量器具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10吨/时(年单班产2万吨),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2m3,有能够说明有效容积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专业加工幼畜禽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除外。
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独立设置,其生产设备、设施均不与生产其它饲料产品共用。
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
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饲料粉碎机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
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
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
生产线有液态原料添加工序的,采用自动液体添加装置。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制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秤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生产自配自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有一台混合设备,其它要求同。
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四、仓储条件1.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要具有倒仓功能,并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2.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等仓储设施,依据不同物料、不同类别进行适当隔离,具有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功能。
3.存放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4.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区)。
5.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质量检验1.检验化验室有设在厂区内的独立的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检验化验室布局与设施1.2.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生产企业1.2.1.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2。
1.2.1.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参考条件:采用5mm安全玻璃视窗, 带水盆、水龙头,柜门开启高度为0-600mm,工作台风速在-0.8ms,排气量为1500-5000m3/h,系统工作噪音不高于60分贝,下同)、实验台(参考条件:木质或钢木结构,实芯理化板,耐酸耐碱耐腐蚀,耐高温180℃,带水盆、水龙头、洗眼器,下同)、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液相色谱室: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5)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生产企业1.2.2.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酸度计。
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液相色谱室: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
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4)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2.3.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40m2。
1.2.3.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无机前处理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试剂柜。
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超纯水器。
3)原子吸收室:有仪器台、抽风罩、上下水系统、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
可以放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乙炔气瓶。
4)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1.2.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2.4.2检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
可以放置分析天平;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
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