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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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案件中, 医疗机构拥有众多的专业技术人员, 占 据主导地位, 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 证明能力明显强于患方, 而患 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矛盾, 本文从 医疗事故案件本身着手, 对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医疗事 故中举证责任的适用等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在我国有明确的定义,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即 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明文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 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二)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方面: 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医疗机构必须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以及卫生部发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经登记 获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 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主观方面:行为人在诊断医疗活动中必须存在过失或过 错, 且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这种主观过失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 种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而引起的, 另一种则是由于行为人过于 自信而导致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给患者带来严重不良后果, 但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 预见, 或者轻信自己有能力足够避免, 但最终没有避免的, 我们称 为主观过失。在这里, 如果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 即使造成 了严重不良后果, 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3. 客观方面: 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且产生了不良后果, 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患
2011 ・ 07 (上)
◆理论新探
浅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罗
摘 要
甜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医方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愈演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医患关系紧张以及越来越多的医
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2 年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及 ) 《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开始实施, 其中明文确立了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指明了方 向。然而近几年, 有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异议, 反对这一举证原则的适用。本文认为, 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并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289-02 者的人身损害, 包括造成病员死亡、 残废、 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 障碍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人身损害的不同程度, 将医疗 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 因医疗活动具有人 身侵害性和不确定性, 且具有高度专业性, 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 行为需严格予以规范。并需要对医疗行为的效果或造成的客观 后果予以长期监控, 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4. 因果关系方面: 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 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 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 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而导致的。 在医疗事故责任中, 因果关系 的认定也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 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证明不了, 即应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释义 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指在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需用证据加以证明。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 任, 即在事实处于不清晰的状态时, 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败诉的风 险。同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承担, 否则, 法院在事实不 清时, 就无法做出胜负裁判。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 按照一定的标准, 将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使原告、 被告各自负担一些 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举证责任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一为行为责 任, 即谁主张就由谁就行为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为结果责 任, 即负有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力时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 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原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 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一般实行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一般由原告提出诉讼 请求, 并需要提供证据作为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 证据经过双 方当庭质证, 确认无误后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作者简介: 罗甜, 南华工商学院, 在读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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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请求事实的存在,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指的事 实, 需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 “清白” , 即“举证倒置” 。而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则指患者将医院告上法 院, 首先要由作为被告的医院证明自己的 “清白” 如果医院提供 , 不了证据, 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那如何证明自己的 “清白” 呢?医 方主要需要在以下方面提供事实证据: 第一, 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第二, 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其诊疗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 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 其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三、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中适用的合理性 2001 年 12 月 21 日我国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 其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 , 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 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 只需针对就医证明以及损害结果提供证据, 而不用再对医疗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医方有无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这对处理医疗纠纷诉讼来说, 是很大的改革, 也是 很大的进步。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 对该类案件的审判产生了积 极的效果: (一) 平衡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 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行业有很大的区别, 其专业性强, 技术 性高, 且与人们的健康、 生命安全息息相关。 一般情况下, 患者都 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 并且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诊疗 护理常规等都难以了解。虽然医疗机构对诊疗活动都有病历记 载, 但这些病历都保存在医院中, 被医方掌控着, 患者比较难获 得。 因此对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是否具 有因果联系, 其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 在 整个诊疗活动中, 其处于主导地位, 掌握着相关材料, 具有更强的 证据能力。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正好平衡了医患双方对证据的 占有能力, 体现出公平公正, 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二) 实现了诉讼公平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其分配是否公平, 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 诉讼成败, 对当事人是否信任诉讼制度产生很大影响。 举证责任 倒置的适用, 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 极大的保护了患者 一方的权益。公平、 效率、 自由和秩序是法学价值体系中不可或 缺的要素。 而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在程序价值上, 其本质就是公 平价值。医疗事故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这一重要价值的体 现。 (三) 提高司法效益, 降低司法成本
参考文献: [1]金大鹏. 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赔偿——医疗相关法律解读. 北京: 北京出版社. 2004. [2]莆川. 医疗侵权行为法研究. 成都: 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6. [3]丁国伟. 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与医疗抗辩权.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4. ( . 11 2) [4]罗玉珍, 高委. 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5]江伟. 民事诉讼法.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6]张新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7]艾尔肯.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8]何颂跃. 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 (第二版) 北京: .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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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规定》 出台之前, 由于医疗事故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当证据不足, 案件事实不清时, 需要申请法院来收集证据, 并最终 做出裁决。因此, 法院不得不花大量的人力、 物力去收集材料, 鉴 定、 勘验证据的真实性。这不仅拖延了诉讼时间, 花费了大量的 司法成本, 而且判决结果也很难让败诉方信服。 而由医院方举证, 既降低了司法成本, 又有利于法院及时做出裁判, 提高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 “ 的适用公平公正及时的解决了医 疗诉讼案件的需要, 是合理的, 也是必须的。 四、 结语 《规定》 的出台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到医疗事故案件中, 是符 合我国国情的, 且从长远来看, 也是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 展的。 若期待完全不发生医疗纠纷, 那是不可能的, 竟然如此, 我 们应着眼于防患风险, 化解矛盾, 理性的解决医患纠纷。要想解 决目前关系紧张的医患矛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 虑。 第一, 完善医药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的医疗体制, 制定更多 具体的可操作的医药法律法规, 分工完善, 责任明确。而 《规定》 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以更好的解决相关操作性问题。 “医疗行为” 如 的时间界定、 具体 范围, 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要件的明确化。另外, 虽然现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改由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 但是由于中华 医学会的专家学者皆出自各大医院, 其并非独立的自治性组织, 它与产生纠纷的医院总是难以完全脱离干系, 所以导致医疗事故 案件中事故认定机构的中立性令人产生怀疑, 建立中立的专业的 鉴定机构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 改革医疗体制, 缓解医患矛盾。现今社会, 就医难, 吃 药贵, 医患矛盾重重, 已是不争事实。患者之所以对医方产生抵 抗情绪,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医疗资源的缺乏以及医疗服务的 不规范化。增设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改变以药养医的 医疗体制, 对于解决医患矛盾有积极意义。 第三, 完善医疗保险体制。 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 进程, 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 有利于分散医疗侵权赔偿 的风险, 既降低了医方的赔偿责任, 又给患方的生活带来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