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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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上海跆协。英文名称:SHANGHAI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HTA。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专业性体育组织。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上海跆协。英文名称:SHANGHAI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HT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上海市跆拳道协会是由上海市跆拳道爱好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上海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体育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跆拳道运动爱好者开展活动,为上海体育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且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150号体育大厦内。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指导本市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的广泛开展,不断提高跆拳道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组织全体会员和从事跆拳道运动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科研人员学习党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学习研究和介绍国际上开展跆拳道的经验和技术,检查和监督跆拳道运动开展的各项管理制度,举办由国内外有经验的跆拳道教练、裁判讲学的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示范表演活动和中心教研组等活动,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教学训练和裁判业务水平;

(三)对培养、选拔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各级(段)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同时发放有关的级(段)证明、证书、证件;

(四)推荐、选拔优秀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国内外的各级各类比赛;

(五)推荐、选拔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的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

(六)协助举办或承办跆拳道的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广泛与国内外跆拳道界人士进行交流活动,参与有关的外事接待工作;

(七)积极开展有关跆拳道的科研工作,收集资料,编写跆拳道的教学训练大纲和教材,编印有关参考资料,录制有关音像资料;

(八)依靠社会,筹集经费,逐步走向协会实体化,开展跆拳道活动。

(九)根据国家职业鉴定规定,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跆拳道项目)培训,并协助做好鉴定工作。

第七条业务范围:培训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指导和组织跆拳道项目的竞赛、科研和有关交流活动。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拥护、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和从事于跆拳道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协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

(三)由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结跆拳道爱好者,积极开展跆拳道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上海市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选举和罢免本协会领导机构人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协会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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