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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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

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江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江学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地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地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地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地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地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地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三条高等学校地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地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地思想政治渗透地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地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地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地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地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地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地,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地,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地,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地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地,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地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地学分.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地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地,应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地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地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地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地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地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地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地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地课程,按学校地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地,可编入下一年级.第十九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地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地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地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地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地专业、系.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自费转为公费者;(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地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地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地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地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地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地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地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地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地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地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地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地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地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地,参加工作后地工龄与入学前地工龄合并计算.(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地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地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七节毕业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地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地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地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地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地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地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地毕业证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一节学生社团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地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地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地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地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地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地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地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文娱体育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地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地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地审美情趣.树立正确地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地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地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第三节勤工俭学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地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地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地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地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地各种勤工俭学活动.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九条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第四节社会活动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地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地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地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地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五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校园秩序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地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地社会道德风尚.第五十八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地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第六十条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地劳动,服从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一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地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地办法.表扬和奖励地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地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地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地,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地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地处分:(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地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地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地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地,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地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对学生地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地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地不发给学历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九江学院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规章制度

九江学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九江学院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有义务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

第五条学生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责任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六条学生应当维护学校荣誉,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保护学校公共财产,爱护校园环境,发扬优良传统,树立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若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有权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甚至予以相应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章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学生有权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教育教学资源和服务,包括图书馆、实验室、体育设施等。

第十条学生有权根据个人兴趣和专业方向选择课程,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参加学生社团和组织。

第十一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同学,遵守校园秩序,不得散布谣言、煽动闹事、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学生有义务按时履行学业,完成规定学分要求,修满学分,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业证书,维护自身学籍和学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生有义务尊重校园环境,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毁坏公共设施、破坏植被、扰乱校园秩序等行为。

第十四条学生有义务尊重他人权利,不得进行歧视、侮辱、欺凌等侵犯他人尊严与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学业无关的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涉毒、暴力行为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义务参加集体活动,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体育赛事等,树立团队意识,弘扬友爱精神,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

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

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目录1、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2、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4、九江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5、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试行)6、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试行)7、九江学院学分制下导师管理办法(试行)8、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9、九江学院2004、2005级本科学生选课指南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变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教育创新体系,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因材施教,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以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条培养目标1、具有良好的公民修养和发展能力(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创业能力、专业研究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培养模式坚持“开放办学”和“教育创新”,充分体现“加强通识教育、突出专业技能”原则,课程设置贯彻“多课程、少课时、小学分”的原则,突出专业特色,根据专业培养方向设置课程组合模块,以培养学生的就业适应性。

第三条学分制内容1、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选课制为核心,以取得一定量的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自主选择、因材施教、灵活培养”。

2、学分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学分分配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60-180,理工类170—190。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在充分、有效的使用教学资源的前提下,加强教学安排的计划性、教学管理的严格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主性,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选课学习,以学分计算学习量,实施中途淘汰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自己的能力,比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或延迟毕业。

第三条学生选课要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授课教师(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免听部分课程。

第四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批准可以跨校、跨学院、跨年级选课。

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达到要求者,可以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条学生成绩档案必须同时登记考核成绩和学分。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同时符合有关规定,即准予毕业。

第六条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为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应征入伍者)。

第七条我校本科生实行三学期制,两个标准学期均为18周,一个小学期为5周,每年放假11周。

第八条学校教务处为全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教学实施细则第九条全日制本科教学必须根据教学计划,按照教务处每学期下达的教学日历和《本科教学任务安排》组织实施。

任选课、辅修专业课、讲座及实习、实验等实践性课程可安排在小学期实施。

第十条课程设置课程按专业设置,分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一)必修课: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限选课: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学若干门课程。

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学生结合自身特点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指导下修读各类课程。

选课管理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选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修读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并确定修读时间和顺序。

第二条学生选课应当遵循“必修优先”的原则,在选定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必修课的基础上,再选定与必修课时间不相冲突的选修课。

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当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第三条每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一般应当达到20学分以上,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最高不能超过30学分。

第四条选课人数达到规定方能开课。

综合教育、文理基础、专业选修课程的人数不得少于30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低于20人,否则不予开班。

第五条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学生不得随意改选和退选,否则成绩以“0”分记载。

第六条必修课学分不能以选修课学分替代,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能以综合教育选修课学分替代。

第七条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综合教育课、文理基础课、专业教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

实践性教学课程属于必修内容。

对所有修读课程,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选课,以便进行成绩管理。

第八条各类课程的选修均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

第九条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宜连续选课学习。

需要连续修读的课程如果只修读上半部而未修读下半部者,或下半部成绩不及格者,上半部修读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条综合教育选修课部分,理科类各专业跨科类选修的学分不少于10学分、文科类各专业跨科类选修的学分不少于12学分。

第十一条本科学生从第三学年开始,专科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在具备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后,才能修读专业方向课。

专业方向课实行“块选”,即选修某一专业方向模块设置的全部课程。

第十二条选课程序:(一)每学期第5—6周,各二级学院根据指导性修读计划填写开课计划表,安排任课教师和下学期教学任务(包括综合教育课),报教务处汇总。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细则。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人发展需求。

第五条学生学籍库和学生档案应当建立和管理完善,确保学籍信息、学业成绩和处分情况的准确、及时、可靠,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一切以造假、舞弊等手段获取学籍和学位的行为。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估机制,对已实施的学籍管理规定和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注销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当符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学校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的选拔考试录取学生,并依据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确定学生学籍。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注销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毕业或结业,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的;(二)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取消学籍的;(三)学生因休学、停学等原因被暂时停止学籍的;(四)学生因转学、复学等原因由原学校办理调出手续的;(五)学生因死亡等特殊原因注销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程序公正、事实真实、记录准确的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记录到学生学籍档案中。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与学生的评优奖励、处分惩戒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进行计分、评级等评估。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表现情况,并积极回应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

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1999 年印发的《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市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凡本市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均按本办法执行。

一、新生入学与学籍注册:1、小学招收年满 6 周岁的儿童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划片入学,未达到年龄不得提前入学。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入学年龄招收新生,但不得超过 7 周岁。

各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片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城镇小学不准办学前班。

2、小学学生接受完六年小学义务教育后,按照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进入初中,各校不得自行组织考试,选择生源,义务教育阶段禁止招收择校生。

3、初中毕业生(含历届)经中招考试后,根据个人中考成绩按分数线(学业考试等级)和本人志愿分别录入重点高中、一1/ 14般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民办或私立高中就读。

4、各校必须依据办学规模按招生计划编班,严禁自行扩班、缩班,小学、初中、高中班额严格按照赣教基字[2007]58 号文件执行。

5、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户口必须与法定监护人(或公证监护人)户口在一起,按照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入学。

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则上按实际居住地安排入学。

凡空挂、搭户的学生一律不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学校生源情况安排升学,不参与就近划片分配。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要求和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17年3月31日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九江学院通知书

九江学院通知书

九江学院通知书篇一: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分制条件下,保持原行政班级不变,配备行政班班主任,主要负责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选课。

二、学生的日常管理和集体活动仍然在原行政班级内进行。

三、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的选修课程班级的任课老师作为教学班班主任,除承担所任选修课程“教学班”的班级管理任务外,应及时与行政班主任、导师沟通学生情况,配合行政班主任共同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教学班的班干部由教学班班主任指定,负责该教学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任课老师完成学习任务。

五、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单位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的登记、核实、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六条学籍的核定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成绩、课程学习情况、学业水平、道德品质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学籍内涵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学习证明和学习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籍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认定第十条学校按照入学报名、招生录取、学生注册等程序建立学生学籍,并核定学生学号。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暂停在校学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学或减学年级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或被开除的,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应当连续、及时、全面地进行,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材料,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保留,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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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30%-40%。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经本校确认后,可记入本人总学分。

第七条每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自修有关课程,每学期限自修一门课程。

自修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以下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学。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生未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字样,不能参加补考。

缺考课一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缺考达两门以上者(含两门),给予记过处分。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警告处分;有考试严重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行为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作弊被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条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进行缓考。

考试随补考进行,成绩照实记载,缓考不及格不能补考,可给重学机会。

第十一条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时成绩,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获得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课,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无故缺课(含请假未被批准的),根据所缺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所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缺课”,该课程应当重学。

包含实验内容的课程,实验部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和补考,须重学。

第十二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75%,可视为所有学期的公共英语成绩合格。

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成绩达到或超过总分的60%,第一、二学年《大学英语》成绩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能力考试专科生,第一学年《大学英语》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即省级考)二级(含二级)以上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者,第一学年《计算机基础》若有不及格可视为及格。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对考试评分如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试则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由考试中心与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共同查阅。

任何教师不能擅自改分,确有差错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

补考课程的试卷要求、难易程度与正常考试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及格者,成绩记入补考栏。

补考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可重学两次。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其他专业结业证明书或者单科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学。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上一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下一学年课程进行考试,成绩每门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允许跳级。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1、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或超过5门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年制教学计划的学生;2、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本款适用于执行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学生;留级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放弃毕业资格,经学校批准,可继续跟班学习,发结业证书。

(四)学生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学。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重学两次。

第一次安排在补考后,第二次安排在毕业前的学年。

无故不参加第一次重学的无资格参加第二次重学。

重学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果重学人数较多可单独开班。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二)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二级学院、转专业要求。

(三)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二级学院确定,并参加考核核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二级学院/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三)应予退学的;(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跨录取批次转专业;(六)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特殊要求专业;(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由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接受的二级学院应当于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由教务处确认后公布。

(三)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拟转入二级学院会签,教务处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考试报名手续。

五月第二周的星期六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核。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到时不参加者此次申请作废。

教务处于五月第四周公布转二级学院考核通过者名单。

(四)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及有关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二级学院/转专业一次。

被批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六)凡申请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二级学院学习和考试,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七)接受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和转换。

转出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并于新学年注册前将原件移交给转入二级学院。

转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相关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八)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二级学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会签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二级学院/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的办法:(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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