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是哪个部门出-精选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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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目录总则-------------------------------------------------------------2神经内、外科-------------------------------------------------3精神科----------------------------------------------------------4骨科-------------------------------------------------------------6烧伤科----------------------------------------------------------7眼科-------------------------------------------------------------8耳、鼻、喉、口腔科----------------------------------------10妇产科----------------------------------------------------------12普外科、消化内科-------------------------------------------12胸外科、呼吸内科-------------------------------------------14泌尿外科、肾内科-------------------------------------------15心内、外科----------------------------------------------------17血液科----------------------------------------------------------19内分泌、皮肤科----------------------------------------------21肿瘤科----------------------------------------------------------2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本实施细则,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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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怎样申请大病救助篇一:农村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农村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核心内容: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程序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救助对象1、低保户;2、五保户;3、在乡老复员军人。

二、救助病种1、尿毒症;2、恶性肿瘤;3、白血病;4、重病肝炎;5、50%以上烧伤成深Ⅱ度;6、意外颅内骨折和颅内血肿(含吸水)。

注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民事纠纷所致伤害和刑事违法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规定符合规定的五类救助对象,身患属于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年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在0.5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原则上享受救助的对象一年救助一次。

同一病人、同一病种,其救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8c040ddd8762caaedd33d4e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1846b5f7fbf605fd47292bd4100931e1&sign=136e417f51&zoom=&png=10971-&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四、申请审批程序1、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019年民政救助申请人患病及家庭困难情况-精选word文档 (9页)

2019年民政救助申请人患病及家庭困难情况-精选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政救助申请人患病及家庭困难情况篇一:民政局临时困难救济所需资料民政局临时困难救济所需资料1. 困难申请书申请单位:中山市民政局申请内容:申请人患病原因,家庭困难原因,经济收入来源,有无后续治疗等写清楚。

2. 到中山市国土局开具“住房证明”带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办理。

地址及电话:中山市国土局(兴中道2号)88332180 乘车:205公交车去到人民医院下一个站假日广场站下车后问下人,(转个弯就到了,在市人大边)3. 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开具,无工作单位由村府开具。

4. 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5.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 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7. 申请人医生证明8. 申请人住院出院发票篇二:贫困医疗补助申请书范文篇一:贫困医疗救助申请书贫困医疗救助申请书本人:郭洪英,女,现年61岁,家住罗甸县栗木乡播团村,因患阑尾炎,于201X年4月14-24日在罗甸县中医院普外科治疗,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特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万望解决为谢!申请人:201X年4月24日篇二: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申请书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申请书西河口乡民政办:我叫张友树,今年66岁,系我乡河口村卢院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张友树201X年4月18日篇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汇总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汇总[导读]:下面是几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的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其实就是申请书的一种,因为主题和申请目的不同而不同,书写申请书时注意讲清楚患者病况,申请原因以及现阶段家庭情况等即可,此外,要写清楚患者身份、地址等。

范文如下:【摘要】下面是几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的整理,希望能帮到大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上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及流程

上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及流程

上海劳动能⼒鉴定申请材料及流程对于上海劳动能⼒鉴定申请材料及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劳动能⼒鉴定从业⼈员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个伤残等级,⽣活⾃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劳动能⼒鉴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鉴定机构市和区、县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同级⼈⼒资源社会保障、卫⽣等部门以及⼯会组织、社保经办机构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市和区、县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常⼯作。

市劳动能⼒鉴定中⼼受市鉴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职业病⼈员的劳动能⼒鉴定及⼯伤⼈员的再次鉴定等具体事务。

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伤⼈员劳动能⼒鉴定。

鉴定委员会依法建⽴医疗卫⽣专家库,进⾏劳动能⼒鉴定。

劳动能⼒鉴定申请材料⼯伤⼈员的劳动能⼒鉴定,可以由⽤⼈单位、⼯伤⼈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职业病⼈员的劳动能⼒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填写完整的劳动能⼒鉴定申请表;(⼆)⼯伤认定决定;(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伤的有关资料。

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的医疗卫⽣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有关的诊断。

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员劳动能⼒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

鉴定委员会应当⾃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申请劳动能⼒鉴定的⽤⼈单位、⼯伤⼈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鉴定结论,并书⾯告知办理享受⼯伤保险待遇的⼿续,提供⼯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最新文档】重大疾病贫困证明-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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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重大疾病贫困证明篇一:贫困证明范文正文贫困证明范文正文大学生办理贫困证明需要在哪个部门盖章以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一、部门盖章的问题按照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要求的程序:本人书面申请,描述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情况,基层村或居委会盖章,镇街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盖章,区县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二、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包括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如农村特困户证件、下岗证、城乡低保证件、五保家庭户证件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证件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如因病致困的重大疾病病历,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基层组织出具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相关材料。

三、其它情况如果对大学生办理情况仍然不够清楚,可以向当地民政机构或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贫困证明范文贫困证明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父母亲姓名)之子(女)×××(学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贵校学习。

由于×××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居委会等(公章)××年××月××日大学生贫困证明范文尊敬的老师:我是大连民族学院外国语言文化学院201X级____系____班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现将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如下,请审核:我家住在偏僻的农村,气候恶劣,土地贫瘠。

父亲在外打工,这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

母亲身体不好,不能从事体力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了做好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各司局1988年以来的政策性司发文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

现将废止的政策性司发文目录予以公布,其中,带*号的文件将以我部办公厅的名义重新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废止的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目录养老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关于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劳险司函字〔1991〕3号│1991.01.26┃┃│原“五·七”家属连职工退休养││┃┃│老问题的复函││┃┠─┼──────────────┼───────────┼─────┨┃2 │关于日侨卢小松退休问题的函│劳险司函字〔1991〕33号│1991.12.20┃┠─┼──────────────┼───────────┼─────┨┃3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3〕5号│1993.01.18┃┃│题的函││┃┠─┼──────────────┼───────────┼─────┨┃4 │关于对判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06.01┃┃│复函││┃┠─┼──────────────┼───────────┼─────┨┃5 │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劳险司函字〔1995〕13号│1995.04.25┃┃│题的复函││┃┠─┼──────────────┼───────────┼─────┨┃6 │关于对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22号│1996.06.25┃┃│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遇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对“关于原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劳险司函字〔1996〕26号│1996.08.20┃┃│过井下、高温、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其军龄可否折算工龄”的││┃┃│复函││┃┠─┼──────────────┼───────────┼─────┨┃8 │对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文〔1996│劳险司函字〔1996〕33号│1996.11.12┃┃│〕102号请示的复函││┃┠─┼──────────────┼───────────┼─────┨┃9 │关于对煤炭部财务劳资司《关于│劳险司函字〔1996〕34号│1996.11.13┃┃│怎样具体界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0│对《关于如何正确执行劳部发〔│劳险司函字〔1996〕40号│1996.12.18┃┃│1995〕262号通知的请示》及《││┃┃│关于原郑州市二七线路金具厂部││┃┃│分退休职工要求逐月发放退休金││┃┃│的函》的复函││┃┠─┼──────────────┼───────────┼─────┨┃11│对《关于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劳险司函字〔1996〕39号│1996.12.25┃┃│请示》的复函││┃┠─┼──────────────┼───────────┼─────┨┃12│关于职工被逮捕或免于刑事处分│劳险司函字〔1997〕2号│1997.02.22┃┃│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问题的复││┃┃│函││┃┠─┼──────────────┼───────────┼─────┨┃13│关于对广东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劳险司函字〔1997〕17号│1997.11.11┃┃│险统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医疗、工伤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 │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设想│劳险司函字〔1988〕7号│1988.08.29┃┃│》的意见││┃┠─┼──────────────┼───────────┼─────┨┃2 │关于对“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劳险司函字〔1988〕11号│1988.11.19┃┃│”的意见的函││┃┠─┼──────────────┼───────────┼─────┨┃3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与非因工死亡│劳险司函字〔1991〕22号│1991.07.30┃┃│待遇界线划分问题的复函││┃┠─┼──────────────┼───────────┼─────┨┃4 │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劳险司函字〔1994〕10号│1994.6.01 ┃┃│函││┃┠─┼──────────────┼───────────┼─────┨┃5 │关于研究解决工伤保险基金节余│劳险司函字〔1995〕17号│1995.06.29┃┃│问题的函││┃┠─┼──────────────┼───────────┼─────┨┃6 │关于对处理南京市第一建筑公司│劳险司函字〔1995〕29号│1995.12.15┃┃│的职工在外派劳务中因工死亡的││┃┃│赔偿金权益纠纷一案征求意见的││┃┃│复函││┃┠─┼──────────────┼───────────┼─────┨┃7 │关于工伤保险应实行属地原则的│劳险司函字〔1996〕21号│1996.06.15┃┃│复函││┃┠─┼──────────────┼───────────┼─────┨┃*8│关于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工伤认│劳社医司函〔1998〕3号│1998.12.30┃┃│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关于对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劳社医司函〔1999〕4号│1999.04.2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10│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2号│1999.08.16┃┃│函││┃┠─┼──────────────┼───────────┼─────┨┃* │关于对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11│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劳社医司函〔1999〕23号│1999.08.31┃┃│函││┃┗━┷━━━━━━━━━━━━━━┷━━━━━━━━━━━┷━━━━━┛培训就业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劳培司字〔1997〕20号│1997.04.30┃┃│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2 │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职业学│劳社培就司函〔1998〕6号│1998.07.23┃┃│校毕业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事的复函││┃┠─┼─────────────┼────────────┼─────┨┃3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劳社培就司发〔1998〕5号│1998.09.24┃┃│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4 │关于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劳社培就司函〔1998〕42号│1998.10.26┃┃│作有关问题的复函││┃┠─┼─────────────┼────────────┼─────┨┃*5│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劳社培就司发〔1999〕63号│1999.09.20┃┃│施办法》的通知││┃┠─┼─────────────┼────────────┼─────┨┃6 │关于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培司字〔1998〕20号│1998.03.18┃┃│<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 │关于确定组织民工有序流动重│劳社培就司发〔1999〕2号│1999.01.15┃┃│点监控地区和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的通知││┃┠─┼─────────────┼────────────┼─────┨┃8 │关于就业经费核算执行新的会│劳社培就司发〔1998〕20号│1998.11.09┃┃│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 │关于劳务输出扶贫试点工作经│劳就司字〔1996〕33号│1996.06.07┃┃│费补贴办法的函││┃┗━┷━━━━━━━━━━━━━┷━━━━━━━━━━━━┷━━━━━┛农村社会保险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1号│1992.05.18┃┃│费、领取计算表(表6-10)的││┃┃│通知││┃┠─┼─────────────┼────────────┼─────┨┃*2│关于增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民社险函〔1992〕第3号│1992.08.08┃┃│费、领取计算表(表11-16)││┃┃│的通知││┃┠─┼─────────────┼────────────┼─────┨┃*3│关于退保金计算问题的意见│民社险函〔1992〕第4号│1992.08.08┃┠─┼─────────────┼────────────┼─────┨┃*4│关于印发缴费阶段标准单证明│民社险函〔1993〕第5号│1993.04.19┃┃│和操作流程的通知││┃┠─┼─────────────┼────────────┼─────┨┃*5│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8号│1993.06.05┃┃│金增值要求的通知││┃┠─┼─────────────┼────────────┼─────┨┃*6│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民社险函〔1993〕第14号│1993.07.22┃┃│金增值要求的通知││┃┠─┼─────────────┼────────────┼─────┨┃*7│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险标函〔1994〕第8号│1994.05.05┃┃│付阶段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8│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险标字〔1994〕第9号│1994.07.20┃┃│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9│关于推广使用“农村社会养老│险技函〔1998〕3号│1998.10.10┃┃│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 ││┃┃│版)”的通知││┃┠─┼─────────────┼────────────┼─────┨┃10│对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农村│险基函〔1997〕2号│1997.09.16┃┃│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省│险基函〔1997〕6号│1997.12.10┃┃│、市建立与使用调剂金的请示││┃┃│》的函││┃┠─┼─────────────┼────────────┼─────┨┃12│关于给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农│险基函〔1997〕7号│1997.12.10┃┃│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13│关于对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能│险基函〔1997〕8号│1997.12.29┃┃│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劳动工资部分┏━┯━━━━━━━━━━━━━┯━━━━━━━━━━━━┯━━━━━┓┃序│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号│││┃┠─┼─────────────┼────────────┼─────┨┃*1│对送回原单位进行劳动教养人│劳薪司函〔1991〕10号│1991.11.14┃┃│员工资待遇的处理意见││┃┠─┼─────────────┼────────────┼─────┨┃*2│关于改进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劳计司函字〔1994〕7号│1994.03.17┃┃│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3│关于配合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关司函〔1995〕7号│1995.03.22┃┃│度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的函││┃┠─┼─────────────┼────────────┼─────┨┃*4│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劳综司函字〔1995〕6号│1995.03.24┃┃│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5│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综司函字〔1995〕8号│1995.05.08┃┃│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6│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的│劳关司函〔1995〕25号│1995.10.16┃┃│复函││┃┠─┼─────────────┼────────────┼─────┨┃*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劳社劳资司函〔1998〕2号│1998.08.31┃┃│行政被告的通知││┃┠─┼─────────────┼────────────┼─────┨┃*8│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劳社劳资司函〔1998〕11号│1998.11.18┃┗━┷━━━━━━━━━━━━━┷━━━━━━━━━━━━┷━━━━━┛——结束——。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019年大病贫困救助公示证明-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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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
对于那些极为贫困的家庭,大病救助无疑是雪中送炭,但却有很多人不会写大病救助申请书,本文整理一些案例范文供大家参考。
篇三:大病救助申请书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
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 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
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
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
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
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
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
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
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
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
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
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
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

首次修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动法

首次修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动法

首次修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动法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14年后首次大修,4类癌症确诊后即可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昨日,人社部正式向社会征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意见。

这是自2002年实施14年来,国家首次修改相关标准。

人社部介绍,考虑到艾滋病患者实际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新标准拟规定病情达到一定程度的艾滋病患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新标准从2015年开始,由人社部委托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编制,经两轮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稿。

人社部工伤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这一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

新标准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级划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等级。

判定基准方面,原标准规定“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修改为“符合两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艾滋患者申请丧劳鉴定人次逐年增多参与编制的上海市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申请鉴定的人次逐年增多。

“上海地区2015年收到了约50件这样的鉴定申请。

”据他介绍,新标准在制定艾滋病有关鉴定标准时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上主流的“尊重艾滋病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理念,也考虑到这些人切实面临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困难。

新标准主要以CD4免疫细胞数量为主要评价指标,拟规定“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反复发生机会感染,经系统治疗后CD4仍持续≤200”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HIV阳性,CD4≤400或发生机会感染需系统治疗者”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类癌症视病情不同可定完全丧劳过去,“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治疗或手术治疗后有复发”才能认定为完全丧劳。

参与编制的相关专家认为,这一标准对恶性程度较高或肿瘤分期达中晚期的肿瘤病人来说显得难以接受,各地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尤其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三条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第四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

第五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六条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认为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第七条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其它与劳动能力有关的情况进行鉴定(确认)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主要包括因工伤残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行为。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制定修订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三)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四)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五)选聘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并组成专家库;(六)负责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考核;(七)领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工作;(八)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九)总结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十)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5•【文号】劳社部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

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

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1994年7月15日上海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卫生局印发沪劳保发(94)36号)第一条为开展因工伤残、职业病和疾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其他职工。

第三条市、区、县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鉴定委员会)。

没有条件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可委托已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进行鉴定,或直接送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四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一)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是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的权威机构。

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社保、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关医疗专家十至十五人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开展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工作。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备案。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由行政领导、劳资、人事、医务、安全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五至九人组成。

日常工作由劳动(人事)工资部门或由单位指定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条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一)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法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2]7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在原《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旧)》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标准(新)》,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鉴定时使用。

第一类:内科心血管一、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存在以下3种情况之一者:1.心功能不全经常≥Ⅲ级。

2.心脏彩色多普勒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0%。

3.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3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室性心动过速未安装起搏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鉴定程序,强化风险防控,我部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0月12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鉴定)和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在职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如果受伤很严重的,可能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的结果。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来说,更加需要积极的维权,那么,就需要劳动者到相应的部门开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丧失劳动能力证据的开具的知识。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在哪里开?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资料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申报;(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本人不得随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申报)居民科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反馈初步诊断意见,凡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并退回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并准备3张一寸照片。

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安排,本人如实填写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鉴定表。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

组织鉴定: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安排,由居民科工作人员带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通知,居民科工作人员将鉴定结果通知本人,按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规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不退鉴定费。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

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书尊敬的领导/单位负责人:您好!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经我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我单位员工xxx(姓名)、身份证号码:xxx,已于xxxx年xx 月xx日因xxxxxx(病因或伤害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并便于该员工享受相关权益和福利,我单位特发此证明。

一、证明事实根据经过充分的鉴定评估,现证明xxx(姓名)确实丧失了劳动能力。

以下是具体信息:1. 个人信息:姓名: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户籍所在地:xxx现住址:xxx联系电话:xxx2. 疾病或伤害情况:详细描述员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病因或伤害原因,例如:患有xxx 疾病、遭受xxx事故导致xx部位受伤等。

3. 鉴定结果:经过专业鉴定评估,确认员工xxx为丧失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丧失情况说明根据员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我们对其进行了详细评估。

以下是评估结果:1. 工作能力评估:根据疾病或伤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员工xxx 的工作能力评估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医疗诊断与治疗:详细描述员工xxx的医疗诊断结果、治疗情况以及预后等信息。

3. 劳动能力恢复可能性评估:根据专业医生的意见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情况,评估结果显示员工xxx无法恢复劳动能力。

三、证明效力及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会尽力保障员工xxx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相关权益说明:1. 工资待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xxx将享受由我单位支付的工伤津贴或社会救助金,具体标准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 医疗保障:员工xxx将享受医疗保障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由我单位参保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3. 社会福利:员工xxx将有资格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例如残疾津贴、住房补贴等,具体执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充说明1. 证明有效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证明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 年xx月xx日,过期后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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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大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是哪个部门出篇一: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某化工厂职工小阳(男),生于1977年。

201X年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脑溢血。

小阳在这次突发疾病后下肢瘫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

小阳向厂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厂方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知小阳的情形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案例评析: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虽然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但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所以小阳享有提前退休的权利,该化工厂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为小阳办理。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相关法律规定全国性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1、1)第七条企业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 R法务沙龙 Q Q 群1 7 32 65 467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9)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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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

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201X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篇二: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程序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程序来源:作者:时间:201X/10/291、申报。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按现行规定年龄应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一1996)》14级执1、申报。

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按现行规定年龄应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一1996)》14级执行。

符合规定的,自治区属企业(含原国有企业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央驻宁企行业统筹企业、原军队移交地方管理企业职工因病丧劳动能力的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地、市、(区)属企业及其经济类型的企业职工,报地、市劳动鉴定委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缴费个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1)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2)参保缴费个人因病办理提前退休应由本人提出书申请,并提供职工档案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3)提供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市、(区)县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4)提供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办理退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和证件。

2、审核。

社保工作人员应根据因病提前办理退休手的相关政策及业务程序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的内容包个人申请;缴费个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病及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出的符合完全丧失劳动力的鉴定结论书或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或工作程序;申请对象的年龄是否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填写的表式是否完整、正确无误。

初审通过,在填报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章,同时将受理材料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审核;初审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审核,通过公示程序后,报经(厅)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应在3日内告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平罗县、惠农县、陶乐县由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由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中央下放行业统筹单位、农垦局、水利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3、依照正式批文,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加盖章。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计算机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后打印或打印后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

同时在单位填报的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手续。

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的有关信息,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建立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批准文件,清理职工在职时的有关手续,及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并加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印鉴。

6、对违反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

违规支付要追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程序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对符合工伤范围及其《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认定,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1、申报。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要求享受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在经办中,须提供以下材料:(1)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3)缴费单位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持职工本人档案和相关的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工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审核人员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审核。

初审的内容:缴费单位所提供的职工工伤证明及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及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象的年龄、参加工作年限记录、填写的表式是否完初审通过,在申报单位填写的报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章;并将受理材料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初审通过后,并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公示程序后下发正式批文,依照正式批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领取伤残待遇。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批准文件,清理职工在职时的有关手续,及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终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办理退休审批表》的有关信息,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建立职工因工伤致残领取伤残补助金的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4、对不符合职工因工伤致残办理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抚恤金。

违规支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及支付1、依照正式批文,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领取伤残待遇。

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一75%。

其中,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伤残补助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额的,按养老金计发;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额75%的,伤残抚恤金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计发。

201X年1月1日起,按新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2、已实行养老保险尚未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县,因工伤(职业病)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及有关待遇暂有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本地区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再行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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