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经工商登记合法从事非煤矿产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个体采矿,以下同)。
矿山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它单位从事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二)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工作有关部门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四)跨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建设项目;(五)年产100万吨以上露天矿山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证的地下开采矿山的建设项目;(六) 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工程性矿山的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一)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矿山建设项目;(四)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建设项目;(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所有地下矿山和年产100万吨以下露天矿山的建设项目;(六) 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下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年开采量100万吨以下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工程性矿山的建设项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程序受理。
申办单位将申请材料向省安科中心提出申请,省安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之,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二、流转。
省安科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填写抄报单,抄报监管一处。
监管一处根据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抄报单反馈省安科中心,省安科中心负责落实抄报单上的办理意见。
三、初审(评审)。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监管一处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监管一处负责监督指导,省安科中心具体实施。
2、省安科中心依据专家对《报告》评审意见,针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评价机构对《报告》的修改及复查情况,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填写初步审查意见书(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等)和《报告》评审意见书(《报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结论是否准确等),初步审查完毕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书报监管一处。
四、复审。
监管一处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填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包括对申报材料和《报告》的审查意见),经办人提出是否备案意见,处长签署是否备案意见)。
五、办结。
经处长同意备案的建设项目,加盖“三同时”专用章。
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前来领取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对决定不予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监管一处出具以局名义不予备案告知书,省安科中心负责通知申办单位并定期将受理备案情况抄报局分管领导。
六、归档。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资料,要统一归档局办证中心。
原则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
七、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煤矿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安全预评价报告(5份);(三)工商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采矿许可证;(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相关需要备案的其它资料。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中的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与陆上石油天然气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
其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对于矿山地下工程的保障和环境的治理成为了矿山建设的重要课题。
在这一过程中,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的管理与应对显得格外重要。
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指的是矿山中收集、处理和贮存矿山产生的固体和液体尾矿的场所。
由于地下矿山开采产生尾矿物质组成繁多、容易污染环境,因此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建设尾矿库时,需要进行决策、设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以确保其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对于四等以上尾矿库,还需要考虑防水、防渗和抗震等方面的问题,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尾矿库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陆上石油天然气陆上石油天然气主要指的是指在陆地上通过钻探技术获取的石油和天然气。
作为一种有限的能源资源,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和运输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在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勘探、钻探、井筒建设、油气采集、储存、输送和加工等一系列工程。
其中,钻探和井筒建设是重头戏,也是掌握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关键环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工程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以保障地下水系、动植物和居民的安全。
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与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关系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在地下矿山采掘过程中,通常会使用一些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因此涉及到了陆上石油天然气的供应和运输等方面。
其次,尾矿库的建设和管理也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为尾矿的处理和贮存需要考虑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也必然会对矿山周围的地下水系和土壤质量等方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了陆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和利用。
因此,在矿山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和工作,加强对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风险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这些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预评价的定义和作用安全预评价是指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申请建设前,对项目可能引起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以消除或减轻项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促进项目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预评价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管理的起点,能够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和治理,加强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组成和要求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安全预评价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评价、生产安全评价等内容。
具体来说,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1、准确反映项目实际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千万不要遗漏什么重要信息。
2、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报告应尽量减少填充性文字,突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和难点。
3、用词准确、符合规范。
报告中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应保持准确性,在填写报告时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
4、完整的数据和资料支持。
在编制报告过程中,数据和资料要充分,证明材料要完整,以保证报告真实可信。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流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的流程包括:立项申请、编制预评价方案、组织调查研究、评价分析、制定措施建议和编制报告等步骤。
(一)立项申请申请方应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编制建设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安全预评价的需求。
项目验收机构应对申请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二)编制预评价方案编制预评价方案是在前期工作和预留时间的基础上,对安全预评价活动及其组织、方法、过程和目标等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预评价方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 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是必须履行的一项安全责任,是行政机关和市民的共同责任,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改善安全状况,降低安全风险,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是社会继续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办法》(GB50914-2009)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其设计包括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设计。
(2)设计审查:指设计人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后提出申请,由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对安全设施设计实现情况进行审查。
(3)竣工验收:指安全验收机构对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实质完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由安全验收机构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设备进行的检查、验收、定期审核,确保项目之安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设备规范》(GB50147-2007)的相关规定。
(二)防火设施的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分区的规定,保证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安全,可满足有关设施设备的防火节能和消防要求;(三)必须考虑非煤矿山夏季干旱季节的高温特点,原则上非煤矿山建筑必须在某种水体中安装消防水池,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由安全审查机构完成,该机构应由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
(一)申请人应按照安全审查机构的要求向安全审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方案;(2)安全设施施工图;(3)设计计算书;(4)专家鉴定报告。
(二)安全审查机构应按有关设施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书。
(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安全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4]13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现就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实行预评价报告备案、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1、预评价报告评审与备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填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报告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预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并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送达建设单位。
2、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职业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7)编制职业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并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职业安全专篇、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附件8),审查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批复。
此批复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查部门批准同意。
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进行施工。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验收评价报告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现代工业发展中,不同行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规模的资源矿山作为生产基础。
而对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原则。
正确的建设安全设施,能够有效防范生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并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本文旨在探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及其应具备的设施和技术。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重要性1. 保障生产安全。
矿山生产安全问题一直是各领域生产中的热点问题,在非煤矿矿山中更是如此,因为非煤矿矿山的石头、土石、采石等天然产物在生产中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安全设施能够有效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助于减少生产中的意外事故,并改善工人劳动生产环境。
因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节能环保、安全无害等要求的施工和运营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
2. 减少环境污染。
非煤矿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的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对长时间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设施的科学设计和合理选择能够有效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让周边社区能够享有舒适、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3. 提高生产效率。
安全设施的建设是确保非煤矿矿山顺畅生产的基础,良好的安全设施能够让生产顺畅进行,保证了工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也有助于工人们专心致志地从事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二、非煤矿矿山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种类1. 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安全设施之一,它能够扫除矿井中的有害气体,保证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通风设施能够帮助维持矿井内部的温度和湿度,长期为生产带来稳定和有规律的环境。
2. 废气处理设施。
非煤矿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废气,这些废气的排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会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因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配备科学合理的废气处理设施,有效减少废气的排放量,保障环境和矿工的身体健康。
安监总局令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非煤矿矿山是中国境内各矿种中数量最多、分布最广、资源调控最为复杂的矿山类别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规范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本文将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的定义、程序和要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的定义根据《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是指矿山企业申请新建或扩建非煤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在有关部门备案,以获得相关批复、许可和证明的过程。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的程序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程序,主要包括备案前期筹备、备案申报、审批和批复四个阶段。
1. 备案前期筹备阶段备案前期筹备阶段是矿山企业申请项目立项之前,需要进行的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属证书等资料。
(4)拟建设非煤矿矿山的相关资质和执照。
(5)矿产资源和储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2.备案申报阶段备案申报阶段是指矿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要求获得备案许可的阶段。
主要申请步骤如下:(1)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申请书。
(2)提交上述备案前期筹备阶段中的相关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
(3)主动配合并协助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调研工作。
3.审批阶段审批阶段是指有关部门在收到矿山企业备案申请后,进行实地查验、综合审查,对项目进行科学评估,审批合格的矿山项目通过备案。
主要核实的项目要点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
(2)项目的环境影响。
(3)项目的矿产资源和储量。
(4)项目的安全性、保障性和可持续性。
(5)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影响。
4.批复阶段批复阶段是指经过审批后,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备案申请发出书面批复,给予建设许可和审批证明。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范文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范文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是指非煤矿山开发建设前,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和审核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程序范文。
一、备案申请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规模、用地面积等基本信息。
2.项目建设条件:包括环境条件、地质地貌条件、勘探与开采条件等。
3.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开采和采后治理设施建设、选矿和选煤设备、辅助设备等。
4.项目安全、环保等措施:包括生产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
5.项目经济效益:包括投资、产值、税收、就业机会等。
6.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因素。
二、备案审核提交申请后,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可行性、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
初审合格后,进行复审。
复审主要是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考察。
对于复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审核,颁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备案证书》。
三、备案公示备案审核通过后,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公示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备案日期等。
公示期限一般为30天。
公示期满,备案材料进入档案保管。
四、备案监管备案审核通过后,所在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将组织对该项目进行监管。
具体监管内容包括:1.审查项目在建或投产前的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
2.审查项目在建和投产后的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3.按照《非煤矿山安全规程》等要求,对安全管理、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以上就是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程序的范文。
建设单位在进行备案申请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和信息。
同时,备案审核通过后,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环保和合规。
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引言非煤矿山投资项目是指除煤矿外的各类矿山投资项目,包括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稀有金属矿山等。
这些项目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才能正常运营。
本文将介绍非煤矿山投资项目审批的详细流程。
申请阶段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拟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证明等。
这些材料需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相关部门。
2. 环境评估申请人需要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环境评估工作。
环境评估将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评估报告需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并等待审批。
3. 审查意见征询环境保护部门将会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这些意见将会发给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 项目评审各相关部门将对拟建项目进行详细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审结果将作为后续审批决策的参考。
批准阶段1. 项目审批决策根据各部门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策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的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土地使用权、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
一旦项目获批准,将会发放相应的批复文件。
2. 批准手续办理批复文件的发放将告知申请人获批准的决策结果。
申请人需要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如土地使用证办理、环保设施建设、安全许可办理等。
3. 工程建设期一旦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即可开始工程的建设。
期间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
结束阶段1.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申请人需要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批准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
2. 发放许可证经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如矿山开采许可证、环境许可证等。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丫】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级权限)[]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级权限)(OOO)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实施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2号)附件第893项(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一条(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三条(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二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四条(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7.实施机关:马龙区应急管理局8.审批层级:区级9.行使层级:区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1受理层级:区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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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主要结论:
评价单位填写结论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
第三方技术单位填写评审结果
建设单位
同意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安全预评价单位
同意或不同意
(盖章)xxxx年xx月xx日
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
符合或不符合
(盖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备案申请表Βιβλιοθήκη 备案号:建设项目名称
XX工程
项目建设地址
通讯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XX公司
企业性质
国有、股份、个体
建设单位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35XXXXXX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XX
联系电话
固话或手机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XX设计院(或XX公司)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
XX吨/年
项目总投资概算
XX万元
xxxx年xx月xx日
备案单位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