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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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2.1条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包括包办伙食)的标签,以及与标签标示有关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为特殊用途食品制定各项要求。

2术语定义

2.1特殊用途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1。

这类食品的成分必须与现有类似性质的普通食品的成分有显著不同。

2.2其他术语采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规定的术语。

3一般原则

3.1 不得以错误的、使人误解的、欺骗性的、或可能对其特性产生错误理解的方式,描述特殊用途食品”2。

3.2采用本标准的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及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合格人员的忠告不是不必要的。

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强制性标示项目

4.1 食品名称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1.1和4.1.2条标明食品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款:

4.1.1只有符合2.1条定义的产品,才可以在品名中使用“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或其他等效词。

4.1.2非人为调制而是某食品本身所具有的主要特性,可以使用与某食品贴切的修饰词加以说明。

4.2 配料表

4.2.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2条标明配料。

4.3 营养标签

4.3.1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a.以千卡(kcal)或千焦耳(kJ)表示每l00mL所售食品的能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b.每100g或100mL所售食品中的蛋白质、有效碳水化合物、脂肪的克数,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产品的建议食用量。

c.每l00g或l00mL所售食品中,能提供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总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4.4净含量和固形物重

4.4.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3.1、4.3.2和4.3.3条标明净含量和固形物重。

4.5 厂名和厂址

4.5.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4条标明厂名和厂址。

4.6原出产国

4.6.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5条标明原出产国。

4.7批号

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6条标明批号。

4.8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7.1和1 4.7.2条标明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外,还应标明下列内容:

4.8.1开封食品和贮存

如果必须保证开封后的食品保持其营养价值和卫生指标,应在标签上注明开封后食品的贮存说明。如该食品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能在原容器内贮存,应在其标签上予以警告。

5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附加强制性标示

5.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谁》5.1条标明配料的加入量。

5.2要求

5.2.1为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制定的要求(包括本标准),都应与食品营养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通用准则相适应(见《食品营养法典》VI卷,第二版)。

5.2.2一旦声称该食品适于特殊用途,这种食品应符合本标准所有条款,除非在特殊用途食品特定法典标准中已另作规定。

5.2.3未按2.1条进行加工,但因其天然成分而适用于排用途的食品,不得以“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蜞他任何等效词。这类食品可以在其标签上声明“本食品}有天然x(x指其主要特性)”。但这种声明不得引起消费}的误解。

5.2.4禁止声称符合2.1条定义的食品适用于预防、缓旱、治疗或治愈某种疾病(如功能紊乱)或适用于特定生理毛件,除非它们:

a.符合特殊用途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条款,并遵循这皇标准或准则所规定的原则;

b.或在没有可供采用的法典标准或准则的情况下,得埘食品销售国法律的许可。

5.3 辐照食品

5.3.1特殊用途辐照食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示准》第5.2条予以标明。

5.4就标签而言,本标准没有与特殊用途食品法典中渤口条款或补充条款相抵触的内容。在法典中已包括这些内容。

6 免除强制性标示

免除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6条。

7 非强制性标示

7.1非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7.1和7.2条。

8 强制性标示要求

8.1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8.1和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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