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解析
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一)
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解读(一)作者:暂无来源:《食品与生活》 2015年第2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进行了修订,新发布的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标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特殊膳食用食品”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包括营养标签。
其中涵盖了对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如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及营养标签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所列举的类别如“无糖速溶豆粉”、“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等属于对普通食品所做的营养声称,不适用于新标准。
与相关标准如何衔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标示要求,而新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
对于符合新标准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强制标示内容一般要求新标准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 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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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注:必选 食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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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GB 255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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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 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 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 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 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 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 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 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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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
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 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注:邮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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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通则随着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饮食习惯的改变,预包装食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预包装食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营养通则。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营养通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的规范,旨在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信息,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内容会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最基本的信息,应准确地描述食品的真实性质和特征。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直观地了解食品的种类和品质。
1.2 生产商信息生产商信息包括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者和生产地,从而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所了解。
1.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它们直接关系到食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这些信息,并在保质期内食用,以免对健康造成影响。
1.4 成分表成分表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详细列出了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营养素的含量。
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成分表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可能存在的过敏原。
1.5 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存食品,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口感。
消费者应根据标签上的指导,正确储存食品,以免造成浪费或食品变质。
二、营养通则营养通则是对预包装食品中营养成分的要求和标准。
它旨在帮助消费者选择更加健康和营养的食品,促进人们的健康饮食习惯。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营养通则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营养通则的要求:2.1 能量含量能量含量是营养通则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它反映了食品中所提供的能量,帮助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GB 7718-2011
基本要求
•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 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 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名称:椒盐花生米 配料:花生米、食用盐、 谷茴香、食用添加 剂(糖精钠) ...... 休闲花生米——促生长 缓衰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 以及未按规定标识的散装食品 (十五)伪造、变造证明、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 明等
相关资料
• D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2011 问答(修订版) • DB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通则 • GB28050-2011 问答(修订版)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 •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卫生 部问答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 《卫生部办公厅预包装饮料酒表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析
GB 7718-201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GB 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食品标签知识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的详细要求及食品标签知识汇总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时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却不会是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供名称。
2. 风味描述: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
例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来实现。
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是,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3. 真实属性: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
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 商品名称: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放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 直观性: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这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食品标签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例如,以胡萝卜为原料做成的蜜饯,命名为“红参脯”,或者在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这样的食品名称和图形会使消费者错误地认为该食品的原料为红参。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GB7718-2011
该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是《食品安全 法》颁布以来修订的最新一版《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标准。国家卫计委在标准发布后编制了问 答,对特定问题进行了解释。 然而,随着标准执行和实施的逐步深入,仍然出 现了食品行业、监管部门和普通消费者对标准理 解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以投诉和举报食品 标签不规范为职业的“专业打假人”,其对食品 标签作用的认识和做法已经远远背离了我国《食 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管理的本意。
预包装食品
否
散装食品 有包装Βιβλιοθήκη 无包装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
是
包装 是
包装食品
否
裸装食品
预先定量食 品
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 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及 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签标准体系
食品标签 标准体系
食品标签 标识
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 养标签通则 特殊膳食用食 品标签要求
1、菌种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生办监督法【2010】 65号) 《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原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 卫生部2010年第17号公告和2012年第8号公告分别将费氏丙酸杆菌谢氏亚种和肠膜明串珠菌肠 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2、标示 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若使用了上述菌种,应当在标签上标注菌种的名称, 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特别强调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 含量。
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 品配料的真实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 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当GB2760未批准某种添加 剂在该 类食品中使用时,不应使用 “不添加”该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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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介绍
标签内容错误
食品名称不准确
如将“饼干”标注为“甜点”,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 真实属性产生误解。
配料表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
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的全部配料一一列出,遗漏某些重 要成分。
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如未按照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净含量标注位 置不明显。
标签格式错误
标签格式不统一
如同一批次或同一系列的食品,标签格式不 一致,影响整体美观。
对于关注健康的消费者来说,食 品营养成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未标注则会影响其购买决策。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标签内容错误
错误一
未标示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
错误二
标示的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不清晰或容易误导消费者 。
错误三
未标示食品成分表或标示不 全。
案例二:标签格式错误
错误一
标签格式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字体、字号、颜色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过小、过浅或与背景色相近的字体, 导致消费者难以辨识。
标签布局不合理
如标签内容过于拥挤或留白过多,影响整体 协调性。
其他错误
01
未标注生产日期或 保质期
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保存 期限。
02
未标注生产厂家或 地址
导致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来源 和生产过程。
03
未标注食品营养成 分表
错误二
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不符合标准要求,影 响消费者阅读。
错误三
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例三:其他错误
错误一
标签上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语言。
01
错误二
标签上未标示食品营养信息或标示不准 确。
7718-20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7718-20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应标明产品的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2. 生产许可证号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号: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生产情况。
3.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限,以便消费者知道该产品是否过期或在何时停售。
4. 配料表:应标明产品所含的配料和添加剂,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含量。
5. 营养成分表:应标明产品的每100g或每份(一般为100克或100毫升)所含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6. 保质期、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保质期、贮存条件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储存和使用该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7.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应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和可以联系生产企业了解更多信息。
8. 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
9.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号码:如果产品中含有添加剂应标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号码,以便消费者了解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以上内容应在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表面、包装容器或附加说明上清楚、完整地标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引言预包装食品是现代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食品选择。
然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必须提供准确、明确的标签信息。
本文将介绍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则,包括标签内容、规范要求和标签格式。
标签内容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1. 产品名称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地表示食品的真实性质。
如果有多个名称,应按照食品的主要成分或特性进行排序。
例如,如果一种食品由鸡肉和蘑菇制成,产品名称可以是“鸡肉蘑菇饺子”。
2. 成分表成分表是标签上最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清楚地列出食品中的每个成分,以及它们的比例或含量。
成分表应按重量倒序排列,其中包括所有的添加剂和调味品。
此外,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在成分表中特别标注。
3. 营养信息标签应提供食品的营养信息,包括每份食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盐的含量。
这些信息通常以每100克或每份食品的形式提供。
此外,也可以提供其他有关营养素的信息,如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含量。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健康需求的食品。
4. 净含量净含量表示食品包装中实际的产品数量。
它通常以重量或体积的形式表示,如克、升或毫升。
净含量还可以表示为每包或每件食品的数量。
这个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品牌或包装大小的食品产品。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提供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最后的保质期。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判断食品的新鲜度,并做出适当的购买决策。
对于易变质的食品,如肉类、乳制品和新鲜蔬菜,保质期尤为重要。
6. 生产者信息标签上应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这个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找到可信赖的食品供应商,并在需要时与他们取得联系。
标签规范要求为了确保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规范要求:1.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清晰可辨,并使用适当的字体和大小。
2.标签应使用正式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或夸张的描述。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解读
Part 1:预包装食品标签概念与法规
3
概念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 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 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不
合
格
范
标注的执行标准已废止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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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XXX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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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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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 经辐照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经辐照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Q> l kg; Q>1 L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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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液两相食品净含量的标示
固液两相食品,且固相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需标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沥干物(固形物)的质量或质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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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 标示规格。
标示方式: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 “规格”二字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 200 克( A 产品 40 克 × 3 , B 产品 40 克 × 2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
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要求
NRV计算方法
NRV是根据人体每日所需摄入的营养素种类和数量制定的参考值,计算方法考虑了年龄、性别、身体活动水平等 因素。
NRV标示位置
NRV应在食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以“营养素参考值(NRV)”作为标题,并列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钠等营养成分的NRV百分比。
VS
豁免和简化
对于一些低风险过敏原,如非过敏原或极 少数人可能过敏的物质,标签上可以豁免 标注。对于一些难以避免的过敏原,如加 工过程中使用的防腐剂、色素等,可以简 化标注。
过敏原豁免和简化
豁免标注
对于一些天然存在于食品中的低风险过敏原 ,如香草提取物、天然色素等,可以豁免标 注。
简化标注
对于一些难以避免的过敏原,如加工过程中 使用的防腐剂、色素等,可以简化标注,但 应清晰标注过敏原名称,并注明“可能含有 ”或其他类似字样。
08
实施与监督
实施时间与要求
实施时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实施。
实施要求
预包装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按照通则规定 ,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标明相关信息,确
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获取食品信息。
监督与处罚规定
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执行。
标签清晰度和可读性要求
01
02
03
字体大小
需按照标准要求选择合适 的字体大小,确保标签清 晰易读。
颜色搭配
需注意颜色搭配,避免使 用过于刺眼或难以辨认的 颜色。
标签布局
需保证标签布局合理,避 免出现遮挡、重叠等情况 。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浅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浅析摘要: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生产者必须更加注意食品标签设计的真实性,政府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正确性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标签是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而设计良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仅能传递产品基本信息,还能在不违反标签标识要求的前提下提升品牌知名度,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兴趣。
因此,本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进行分析,引导预包装食品标签正确标识,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预包装;食品标签;浅析;基本要求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分析(1)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不符合标准要求。
在监督抽查中标签标识不合格率比其他项目不合格率更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如样品名称为蛋白粉,其产品类别为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29602-2013,从品名上消费者可能会认为是调制奶粉或特殊医学用途婴儿奶粉,因此样品名称应标示为蛋白粉(固体饮料)。
2.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指标不达标、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相符。
如某调制奶粉蛋白质含量,营养成分表标示值是16.0g/100g。
允许误差范围为≤19.2g/100g,测定值是25.0g/100g。
3.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标示不规范。
如丙二醇脂肪酸酯是1,2一丙二醇与正羧酸反应生成的酯,也叫做丙二醇单、二脂肪酸酯或脂肪酸丙二醇酯,简称丙二醇酯(PGME)。
用作乳化剂、消泡剂、稳定剂,作为乳化剂HLB值小,乳化活性不强,很少单用,常与单双甘油酯等其他乳化剂配合使用,起增效作用。
可用于冰淇淋可以提高膨胀性和保型性。
具有很好充气能力,形成轻而稳定的泡沫,因而在干酪面包和蛋糕裱花奶油等食品中具有广阔的市场。
将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为丙二醇脂肪酸脂。
4.标签上对强调添加了一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未进行定量标示。
如除了样品名称是阿胶姜茶固体饮料,在标签上还特别强调了阿胶原料价值,但未对阿胶进行定量标示。
5.净含量字符高度或标示不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解读、讲解、宣讲PPT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 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 察到的版面。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 规定。
例:1)GB19855月饼,标准规定标出类别名称:广式莲 蓉月饼(蓉沙类),配料表:需标出莲蓉在馅料中的添加 量
2)LS/T3213挂面,规定标出食用方法 3)酿造酱油:氨氮、用途(烹调/佐餐),工艺(高盐 稀态/低盐固态) 4)酒类:GB2757、GB2758要求强制标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 识读。
●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 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 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 等于1.8mm。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 地识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 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 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 有强制标示内容。
1)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2)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 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 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 面面积大于35c㎡时(最大表面面积计 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按附录A”规定。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
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 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 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21
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 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 配料相同,如何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
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 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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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 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
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 标识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 格”标示方式
见上页第2种标示方式 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
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 总量决定
22
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 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
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
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 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 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 合香辛料”。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STAN1?1985(第1次修订-1991)[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或用于公共餐饮业的所有预包装食品以及有关此类食品说明的某些方面。
[2]2. 术语定义在本标准中:“声明”是指所有陈述、提示或暗示某食品具有与该食品来源、营养特性、性质、加工、成份相关的特定品质或其他品质的表述。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需要而购买和取得食品的个人与家庭。
“包装容器”是指对作为单个产品交付的食品完全或部分密封的所有包装,包括其包裹材料。
向消费者供货时,一个包装容器内可能装入若干单位或类型的包装。
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日期标志时:“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所说明产品时的日期。
“包装日期”是指食品被置入将直接用于最终销售的包装容器中的日期。
“出售截止日期”是指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后日期,此日期后仍能在家中酌情存放一定时间。
“最短保存期”(“此日期前最佳”)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将保持完全适于销售并继续具有所有默示或明示的特定品质的时段的截止日期。
超过此日期,食品仍可能完全符合食用要求。
“此日期前食用”(建议最后食用日期、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任意储存条件下产品可能将不再具有消费者通常预期的质量属性的估算时段的截止日期。
在此日期后,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食品”是指所有供人类食用的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及“食品”生产、制作或处理所使用的所有物质,但不含化妆品或烟草及仅作为药物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食用、不作为食品典型配料使用,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打包、包装、运输或持有中为技术性(含感官性)目的而特意添加,从而导致或合理预期将(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或其副产品成为该食品一个成份或影响该食品特性的具有或不具有营养价值的物质。
本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保持或提高营养品质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配料”是指所有用于食品生产或制作并在最终产品中存或可能以改变的形态存在的物质,含食品添加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 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 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 述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 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 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 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 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 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二十六、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 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 示? 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 五(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 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 量决定。
基于rbi的检验策略制定基于rbi的检验策略是一种针对设备损伤机理风险等级而制定的检验策略对检验检测部位检测方法与检测比例的选择与制定是有科学依据与数据支持的其主要功能是检验的针对性强遵循20的设备占80风险的28理论调整检验的侧重点能否节约检验费用视具体装置而定通常炼油类装置的检验比例较高而大部分化工类装置的检验比例相对较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 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 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 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 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标准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标准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CODEX STAN 146——1985 4.7 批号 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 4.6 条标 明批号。 4.8 日期标志和储存说明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 4.7.1 和 4.7.2 条标明日期和储存说明外,还应标明下列内容: 4.8.1开封食品和储存 如果必须保证开封后的食品保持其营养价值和卫 生指标,应在标签上注明开封后的储存说明。如该 食品开封后不宜储存或不能在原容器内储存,应在 其标签上予以警告。
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标准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CODEX STAN 146——1985
5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附加强制性标 示 5.1 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1条标明配料的加入量。
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标准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CODEX STAN 146——1985
5.2 要求 5.2.1 为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制定的 要求(包括本标准),都应与食品营养法典委 员会制定的通用准则相适应(见《食品营养法 典》VI卷,第二版)。 5.2.2 一旦声明该食品适于特殊用途,这种食 品应符合本标准所有条款,除非在特殊用途食 品特定法典标准以另作规定。
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标准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CODEX STAN 146——1985 5.2.3 未按2.1条进行加工,但因其天然成分而适 用于特殊用途的食品,不得已“特殊用途的”、 “特殊营养的”,或其他任何等效词。这类食品可 以在其标签上声明“本食品具有天然X(X指其主要 特性)”。但这种声明不得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2.4 禁止声称符合2.1条定义的食品适用于预防、 缓解、治疗或治愈某种疾病(如功能紊乱)或适用 于特定生理条件,除非它们: a 符合特殊用途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条款,并遵 循这些标准或准则所规定的原则; b 或在没有可供采用的法典标准或准则的情况下, 得到销售国法律的许可。
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要求的解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要求的解析(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要求的解析配料表的标注规定主要涉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版)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
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a)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了解食品的成分;b)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企业为责任主体;c)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监督管理。
那么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标示应遵循哪些规定生产食品时所使用的物质必须全部标示于标签配料表中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该如何标示哪些配料需要标示含量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哪些特殊要求?将一一为您解答。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以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案例诠释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配料标示相关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解析(附实例说明)一、配料标示一般要求:(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
要求观其名即可知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
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
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例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示“食用盐”,酱油应标示“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示“鸡精调味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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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2.1条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包括包办伙食)的标签,以及与标签标示有关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为特殊用途食品制定各项要求。
2术语定义
2.1特殊用途食品是指为满足某些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1。
这类食品的成分必须与现有类似性质的普通食品的成分有显著不同。
2.2其他术语采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规定的术语。
3一般原则
3.1 不得以错误的、使人误解的、欺骗性的、或可能对其特性产生错误理解的方式,描述特殊用途食品”2。
3.2采用本标准的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及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合格人员的忠告不是不必要的。
4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强制性标示项目
4.1 食品名称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1.1和4.1.2条标明食品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款:
4.1.1只有符合2.1条定义的产品,才可以在品名中使用“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或其他等效词。
4.1.2非人为调制而是某食品本身所具有的主要特性,可以使用与某食品贴切的修饰词加以说明。
4.2 配料表
4.2.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2条标明配料。
4.3 营养标签
4.3.1标签上的营养成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a.以千卡(kcal)或千焦耳(kJ)表示每l00mL所售食品的能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b.每100g或100mL所售食品中的蛋白质、有效碳水化合物、脂肪的克数,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产品的建议食用量。
c.每l00g或l00mL所售食品中,能提供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素或其他营养成分的总量,并在适当位置标明该食品的建议食用量。
4.4净含量和固形物重
4.4.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3.1、4.3.2和4.3.3条标明净含量和固形物重。
4.5 厂名和厂址
4.5.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4条标明厂名和厂址。
4.6原出产国
4.6.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5条标明原出产国。
4.7批号
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6条标明批号。
4.8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
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4.7.1和1 4.7.2条标明日期标志和贮存说明外,还应标明下列内容:
4.8.1开封食品和贮存
如果必须保证开封后的食品保持其营养价值和卫生指标,应在标签上注明开封后食品的贮存说明。
如该食品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能在原容器内贮存,应在其标签上予以警告。
5 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的附加强制性标示
5.1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谁》5.1条标明配料的加入量。
5.2要求
5.2.1为所有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制定的要求(包括本标准),都应与食品营养法典委员会制定的通用准则相适应(见《食品营养法典》VI卷,第二版)。
5.2.2一旦声称该食品适于特殊用途,这种食品应符合本标准所有条款,除非在特殊用途食品特定法典标准中已另作规定。
5.2.3未按2.1条进行加工,但因其天然成分而适用于排用途的食品,不得以“特殊用途的”、“特殊营养的”,蜞他任何等效词。
这类食品可以在其标签上声明“本食品}有天然x(x指其主要特性)”。
但这种声明不得引起消费}的误解。
5.2.4禁止声称符合2.1条定义的食品适用于预防、缓旱、治疗或治愈某种疾病(如功能紊乱)或适用于特定生理毛件,除非它们:
a.符合特殊用途食品法典标准或准则条款,并遵循这皇标准或准则所规定的原则;
b.或在没有可供采用的法典标准或准则的情况下,得埘食品销售国法律的许可。
5.3 辐照食品
5.3.1特殊用途辐照食品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示准》第5.2条予以标明。
5.4就标签而言,本标准没有与特殊用途食品法典中渤口条款或补充条款相抵触的内容。
在法典中已包括这些内容。
6 免除强制性标示
免除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6条。
7 非强制性标示
7.1非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7.1和7.2条。
8 强制性标示要求
8.1强制性标示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第8.1和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