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类档案,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2. 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编目、检索、利用、修复、复制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二)档案形成单位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一)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原则。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与档案形成单位建立档案收集协调机制,定期进行档案收集工作。
3. 档案收集方式包括移交、捐赠、寄存、征购、购买等。
(二)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原则。
2. 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著录、装订、归档等工作。
3. 档案整理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一)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包括库房管理、设备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利的原则。
2. 档案利用包括查阅、复制、借阅、咨询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个人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个人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连续,不得有遗漏、伪造、篡改等现象。
2. 安全性原则:确保个人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密等情况发生。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个人档案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个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职称档案、培训档案等。
2. 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相关档案。
3. 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相关档案。
4. 其他需要归档的个人资料。
第五条个人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
2.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3. 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资料的有序存放。
第六条个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类别,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
3. 对档案资料进行装订,确保档案资料的整洁、美观。
三、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个人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和保管期限,将档案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
2. 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清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3. 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不受损害。
第八条个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查阅、复制、泄露档案资料。
2.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用途、时间等信息。
3. 查阅档案资料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涂改、损坏。
个人档案管理规定规定
个人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前言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员工的个人档案,保障公司有序运作和员工权益,特制定此《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员工个人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材料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员工权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本规定依据《劳动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个人档案管理。
第三条档案的定义本规定中的“档案”是指关于公司员工身份、人事、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以及涉及公司业务的重要文件、资料等文件。
第四条档案的保密性本规定规定的所有员工档案都应该保证其保密性,除法律法规或上级机构要求开放该档案信息时,才能提供。
第二章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归档档案应按照员工档案名称、建档时间、档案类别等信息进行归档。
对于每个档案,都应在档案封皮上标明编号、名称、建档时间等信息,以便于查阅。
第六条档案的存储由于档案记录是关于公司员工的各种信息,因此在保管时应该防止丢失和损坏,不能长时间不予保管。
公司应设立封闭的档案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档案,确保档案记录的放置位置、保管期限等工作均得到认真执行。
第七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员工个人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在档案封皮上应明确纪录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应及时销毁(文件切割),以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条档案的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开展。
公司应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确保已归档和保管的档案数量一致,档案有序存放。
第九条档案的查询及复印公司员工可以申请查询自己的个人档案,在档案管理员的监护下,查询过程应有记录。
员工还可以向公司申请复印个人档案中的有关材料,但要保持必要的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的添加、修改和删除第十条档案的添加员工档案应在其入职时建档,个人档案中应包含员工个人情况、身份、各种证明、任职报告、工资福利申请表等材料,以全面及时地记录员工个人和工作情况。
个人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个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全面反映个人情况,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遗失、损坏和泄露。
(四)便捷性:提高档案查询和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内容第四条个人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等。
(二)教育经历: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等。
(三)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
(四)培训经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果等。
(五)奖惩情况:获奖情况、处罚情况等。
(六)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个人档案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员:负责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和利用等工作。
(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个人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三)员工:配合档案管理员做好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个人档案管理流程:(一)收集:档案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收集个人档案资料。
(二)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归档。
(四)保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查询和利用:员工需要查询或利用档案时,应向档案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询或利用。
第五章档案安全与保密第七条档案安全:(一)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设施。
(三)档案管理员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防止遗失、损坏和泄露。
第八条档案保密:(一)档案管理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
广州市档案规章制度
广州市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安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档案室、档案库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合理进行,加强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处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服务为本、便民利民、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广州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十一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及时收集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档案收集应当依法进行,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及时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目。
第十四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动档案资源整合共享。
第十五条档案收集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十六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的安全保管制度,严格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对档案载体的保护和维护,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档案泄露。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二十一条各级档案机构应当依法为社会公众、研究单位、学术界等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档案利用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加强对档案信息的整理和提炼,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
个体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个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体档案是指反映个体或个体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医疗、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载体材料。
第四条个体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档案管理。
(二)集中统一原则:个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四)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二、管理体制第五条个体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个体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个体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个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设立档案室或档案柜,负责本部门个体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九条个体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收集:档案形成单位应于档案形成后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全面收集:档案收集应覆盖个体档案的各个领域,确保档案的全面性。
(三)准确收集:档案收集应准确无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
第十条个体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载体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号管理: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个体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盗、防虫、防鼠的环境中。
(二)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管理、分散保存;(三)科学管理、确保安全;(四)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全面收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二)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三)及时归档,确保档案材料的时效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排序、编号;(二)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材料的检索方便;(三)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剔除、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护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三)加强档案库房管理,确保档案材料整洁、有序。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方便档案利用;(二)根据档案利用需求,提供档案复制、翻译、咨询等服务;(三)加强对档案利用者的教育,提高档案利用者的档案意识。
第四章档案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档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二)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广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广州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保管、利用和开放的管理水平,保护档案资源,维护档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档案管理委员会是广州市档案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政策、规划、法规和制度。
广州市档案局是广州市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有权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定,确保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了解档案管理的理论和操作方法,熟悉档案管理制度,有责任、有权限员工参加培训。
第五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整理、存储、检索和传递档案信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
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六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的分类、评估和鉴定制度,将档案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并定期对档案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存放条件,并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或被盗。
第八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的利用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复制服务。
档案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开放制度,公开适用于公众的档案信息,提供相关的档案阅览、复制和打印服务,促进社会各界对档案的广泛利用。
第十条广州市各级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1998年7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公告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县(本规定中的市,指地级以上的市,县包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省、市、县设置综合档案馆,永久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进馆保存的各种门类的档案。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县根据需要可设置专门档案馆,永久保管一定专业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管专门业务或者科学技术档案超过10000卷的省、市级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须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综合档案室,保管本乡、民族乡、镇的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档案馆。
档案馆的设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管好所属的各种档案资料。
第五条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枝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点收集、保管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工作。
涉及行政区域的变动,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省、市、县在鉴定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验收重点建设工程时,必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国家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
合资、合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档案所有权归属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5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自身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人所有与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人事档案、学籍档案、财产档案、健康档案等。
第三条个人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个人档案应集中存放,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2. 分类管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便于查找和利用。
3.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1. 收集个人各类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便于查找和利用。
3. 对重要档案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1. 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的场所。
2. 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丢失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档案维护:1. 定期对档案进行除尘、消毒、防霉处理,延长档案的寿命。
2. 对数字化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八条档案利用:1. 严格按照档案保密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借阅手续。
2. 查阅、借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档案。
第九条档案保密: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加强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个人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个人人事档案是记录员工个人经历、学历、培训、工作状况、奖惩等信息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人事部门负责个人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档案管理职责,包括:(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二)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归档;(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四)按照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五)按照规定销毁档案。
第三章档案材料第六条个人人事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档案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住址、户籍所在地、年龄、政治面貌等;(二)薪酬档案:包括员工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调薪记录等;(三)绩效档案:包括转正考核记录、年度考核记录、履职考核记录等;(四)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参加内训、外训、职业资格、技术培训等记录;(五)技术档案:包括所持资格证书、技术职务评定等记录;(六)履职档案:包括员工入职之前的履职经历、本公司内部岗位变动情况、竞职申请、聘任决定、奖励、处罚等;(七)健康档案:包括员工健康证、体检记录等。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程序,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档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九条档案材料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材料不得随意借阅、涂改、损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档案利用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时,应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材料归还,不得擅自带走。
广州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三)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当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反映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二)反映广州市各级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活动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三)反映广州市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四)反映广州市历史变迁、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层次分明;(二)按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编目清晰,便于检索;(四)保存期限明确,便于保管。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露;(二)科学保管,保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定期检查,及时修复、补充、整理档案。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保障档案安全;(二)便民利民,提高档案利用率;(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制度,规范档案利用行为。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十条档案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三)安全可靠,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个人等,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穗府办[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2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档案局反映。
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广州籍或在广州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广州籍知名人士。
主要包括:(一)担任过副市级以上(包括副市级)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当级别的领导人;(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广州籍军官;获中央军委英模称号的英雄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三)担任院士、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或在科学技术(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卫生、教育等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四)获得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著名人士;(五)市政府授予的“广州市荣誉市民”;(六)在重大国际比赛中获得奖牌(或成绩在前三名内)的著名人士,以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七)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八)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的民间艺(匠)人;(九)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十)有名望的广州籍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十一)长期在广州地区生活、工作,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十二)在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个人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档案不能由个人保存,转移,邮寄,学校不给办理档案寄送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当地高教委申诉,现在已经有不少大学生因为不了解档案管理制度,自己拿了档案,转交给人才市场或工作单位,受到拒绝接收的待遇首先,你要确认你现在的公司接受档案是公司自己有存放档案的权利还是有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就是公司把档案给人力资源公司存,然后公司给他们钱)。
你现在的问题是,档案按照规定是不能自己拿着的。
我和你一样自己拿了三年,考研调档案特别麻烦。
正常的程序是当年你的学校把档案转移到你户籍所在的人才中心,具体手续各地方不一样。
有的是原存放单位给你邮寄到新的存放单位,不用你经手;有的是原存放单位把档案封好交给你本人,让你自己存放到人才中心。
现在的主要问题在这里,档案里有几份档案转移文件,两份档案目录,一个介绍信类的文件。
目录没问题,但介绍信上有档案接受单位的名字,你的应该就是**人才中心。
如果你的新接受单位不在意也行,但是如果他们挑毛病,就可以不接受你的档案,因为抬头不是他们单位。
最正常的方法是,你把档案先交到你户籍所在地人才,再从那里调到你公司。
现在你最好的方法是找找人,把档案放回你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其实这真的是一件小事,有点内部关系就能搞定。
或者你直接到人才中心,就说学校不给保存了,自己是刚从学校取回来的,该方法可行但稍有风险,因为人家可能不收,不过我研究生的同学就有这样搞成功的。
简洁一点的方法,如果你是公司自己有存档权限,那就找人力资源说明情况,看看能不能直接交到公司,这也是违规,不过可以商量,记得私下聊,明白啥意思吧?如果你公司也是托管,一样找到负责托管联络的负责人,找到托管档案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去联络一下感情。
总体来说现在档案管理非常混乱,不是很严格,而且这东西在这个时代已经基本没什么大用了,所以你通过一些关系就可以轻松搞定的。
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时间:2007-11-28 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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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单位、个人等,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和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乡镇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具有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管理范围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监督。
乡镇财政对乡镇统筹资金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财政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六条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征求上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乡镇预算管理体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一经乡镇人民 __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九条对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检举揭发乡
镇财政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 __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组织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编制并提出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 __报告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及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调整方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加强乡镇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财政机构应按《中华人民 __会计法》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财务工作。
第三章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乡镇预算收入包括:
(一)税收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益;
(三)专项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乡镇预算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行政管理费支出;
(四)社会保障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乡镇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
(一)附加收入;
(二)集中的企业收入;
(三)集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乡镇预算外资金支出包括:
(一)经济建设支出;
(二)事业发展支出;
(三)公共设施维护和社会福利支出;
(四)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乡镇统筹资金收支包括乡村两级办学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修建乡村道路费收支。
第二十条上级拨给乡镇的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乡镇预算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资金,也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乡镇统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乡镇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按规定上缴乡
镇财政,所需费用由乡镇财政核拨。
第四章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乡镇预算资金收支、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统筹资金收支,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和计划及决算。
第二十四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
第二十五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预算管理体制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乡镇预算的编制,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不得隐瞒、少列应列预算的收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或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第二十七条乡镇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应商乡镇集体经济组
织编制。
第二十八条乡镇财政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乡镇财政决算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 __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委托财政机构负责人,向大会作财政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在本级人民 __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财政工作报告报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团可组织部分代表组成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级人民 __会议举行前十五天,将统筹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 __举行会议前,代表应征求选民意见,
直接听取群众对本年度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安排及上年度财政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 __举行会议期间,应设立财政预算审查
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批准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提请本级人民 __表决。
第三十五条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作部分调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 __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五章乡镇金库
第三十六条有条件的乡镇应当设立乡镇金库。
条件不具备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
第三十七条乡镇金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不得占压应上解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乡镇金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乡镇财政机构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金库库款或者退付已入库的款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金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 __对本级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执行及决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 __有权就乡镇财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 __举行会议时,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就有关财政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财政机构负责人必须在会议期间给予答复。
第四十二条乡镇财政机构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
位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财政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被审计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国家有关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上级拨给乡镇各项专项基金的;
(二)隐瞒或拖欠乡镇财政收入的;
(三)擅自将乡镇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乡镇各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凡有预算外资金违法行为的,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乡镇金库违 __金库管理法律、法规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或调整乡镇预算、预算外资金和统筹资金收支计划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凡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乡镇人民 __可对乡镇人民政府严重失职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对乡镇财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财政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__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__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和民族乡的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2日公布的《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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